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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金融合同诈骗罪十(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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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诈骗罪10【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全区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切实扩大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影响,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防范应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能力,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批示,严格按照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纵深推进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

深入开展政务服务窗口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加大教育防范力度,让广大窗口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进一步认清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诈骗手法,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和服务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为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务办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满华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督查考核科,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一)宣传对象全覆盖,提高主动防范意识

各科室、办理区和窗口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宣传、服务谁宣传谁”工作要求,组织本科室、本办理区、本窗口工作人员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反诈培训、宣传,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10月份之前所有内部工作人员必须接受1次以上反诈宣传,均需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官方政务号,签订《防诈骗承诺书》。

(二)摸底排查重点人员,降低被骗风险

各科室、办理区和窗口在6月份之前要开展1次内部人群风险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有网络赌博、平台投资、刷单兼职可能人员,要建立重点人员排查库,发现诈骗可疑人员和潜在被骗人员要及时上报区政务办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反诈宣传形式多样,确保反诈宣传入脑入心

各科室、办理区和窗口要把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中心led显示屏、宣传展板、宣传单等传统方式和钉钉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形式开展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要注重真实案例宣传,注重灵魂拷问式宣传,不断完善“以案说法”,解密犯罪分子手段伎俩,积极普及防骗常识,及时提醒劝阻疑似受骗对象,最大限度确保宣传入脑入心,收到实效,防范案件发生,减少财产损失。

(四)聚焦常治,协同配合,完善长效机制

各科室、办理区和窗口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坚持边排查问题、边攻坚整治、边总结完善、边建章立制,完善宣传防范机制。注重线上线下一体发力,及时整理总结宣传资料、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每月至少发布更新1篇以上反诈宣传内容。要注重协同配合,资源共享,及时分享好的宣传案例和做法。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科室、办理区和窗口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行动的重要性。要结合实际,制作宣传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积极配合、分工协作、精心组织。

2.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科室、办理区和窗口要提高反电信网络诈骗攻坚行动的公众参与度,每月及时将宣传开展情况及图片报送中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办公室,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宣传工作组织情况、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宣传开展情况纳入办理区和窗口年度目标考核。防范宣传工作启动后,对新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行责任倒查。

金融合同诈骗罪10【第二篇】

为持续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联合开展的“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要求,招商银行长沙分行于2022年9月组织辖内所有网点,全面启动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金融服务理念。

为保证活动高质高效的开展,长沙分行第一时间成立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分行行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零售金融总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办公室下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服务监督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制定活动方案,统筹资源,积极动员,聚焦重点人群,构建“线上+线下” 的金融知识宣传全网格,积极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

全行统一部署,46家网点紧扣活动主题和内容,对营业厅进行了精心布置。活动期间,在所有网点电子屏同步播放宣传主题和活动内容,醒目位置摆放门型展架海报,设立专门的金融知识教育区,组织营业厅所有工作人员向到访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讲解金融知识。在客户等候区开展“金融知识小课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案例,向客户普及各类常见的金融知识,介绍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段、典型案例及预防措施。

活动期间,除了守好网点厅堂阵地宣传外,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充分发挥我行线上渠道优势,通过分行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app上的网点线上店等平台发布多篇金融知识宣传图文,组织全行员工邀请客户关注我行金融知识普及的微信视频号“招小宝”,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

同时,为拓宽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渠道和受众群体,在9月的每场日常直播中,加入金融知识宣传的模块,形成了浓厚的线上宣传氛围,覆盖更加广泛。

长沙分行聚焦“一老一少”、新市民等重点人群日常金融知识需求,组织员工深入社区和企业开展金融知识宣教活动,通过现场派发宣传折页、金融知识互动问答等形式,向在场群众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讲。扎根基层,深入群众,营造良好的金融知识普及社会氛围。

同时,为提高中小学生对金融知识的认识,部分网点在厅堂开展“小小银行家”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提升其识别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贴近社会公众需求,聚焦重点人群关注的金融常识、热点问题等,我们设计了2幅原创宣传物料。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传播,以更加生动有趣的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根据本次活动主题内容,长沙分行将通过多个媒体渠道进行发声,推出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月”专题报道,从宣传教育活动、金融知识宣讲意义和消保品牌打造等多个角度诠释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根据监管部门和总行指示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的行动与决心,拓展宣教力度和覆盖面,正向引导,使活动热度持续扩散。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将持续打造多维度的宣传体系,持续开展多元化的宣传活动,聚焦重点人群,积极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社会职能,正向引导社会公众共建和谐金融环境!

金融合同诈骗罪10【第三篇】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类型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金融合同诈骗罪10【第四篇】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_________________

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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