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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刑事案件协查通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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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案件协查通告1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的5篇最新刑事案件协查通告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协查通报格式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最新刑事案件协查通告2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社会治安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从x年x初至x月底结束,在全镇开展预防“民转刑”案件的专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控“民转刑”案件发生、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着力夯实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从源头抓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为本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结合矛盾纠纷“抓源头、精排查、大化解”专项活动,积极主动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等方面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坚决遏制矛盾纠纷激化产生“民转刑”案件,严厉打击因各类矛盾纠纷引发“民转刑”犯罪行为,实现无因工作不力或排查不到位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领导机构成立预防“民转刑”案件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领导小组设有办公室,下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x兼任,电话:x.联络员:x,电话x

四、时间安排。

本次预防“民转刑”案件专项活动,从x月初至x月底结束,为期x个月,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动员部署,做好“民转刑”案件预防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x月x日至x月x日,全面摸底排查。各村(社区)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摸排,将当前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排查清楚,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及症结所在,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开展法制教育,对于当地当时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就地加以解决。及时上报

第三阶段,x月x日到x月x日,集中调处化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分析研判,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一件一件加以解决,确保x%以上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在这一阶段得到彻底化解。对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提前做好工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两委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开展预防“民转刑”案件专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安排,组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有力、解决问题彻底,确保专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精准排查和精细化解常态工作。

精准排查就是按照滚动式、无缝式、全覆盖的要求,组建精准排查工作队进单位、入户、到屋、见人,全面排查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列出一批矛盾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掌握一批重点群体、重点群体、重点人员和重点事(案)件,不忽视每一个环节,不漏掉每一个问题,不放过每一个隐患,不存留每一个盲点,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精细化解就是要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坚持一事一册、一人一册,逐一建立工作台帐,逐一制定调处方案,逐一落实包案领导,逐一明确化解时限,分层次、分类别进行调处化解。对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一时不能解决的,扎实做好教育稳控工作,并及时上报协调处理,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的重要作用。

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镇、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

在村(社区)综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调节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基层综治中心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刮泥、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在专项活动期间,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排查化解本辖区存在的矛盾纠纷。要严格实行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严责,针对相关重点人员建立专班,落实责任、实行一个案子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一定的化解时限、一个化解结果、一个效益后评报告。

把排查化解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因排查工作不到位,或排查排查出的纠纷未能彻底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民转刑”恶性案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重点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排查化解和心理干预疏导。

根据中央的通报情况,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命案占纠纷命案的x%以上,已经成为诱发“民转刑”命案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和妇联的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和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探索在基层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另一方面,要以“沟通心灵、调解纠纷、促成和解”为宗旨,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最新刑事案件协查通告3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20xx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20xx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最新刑事案件协查通告4

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工作措施

长沙作为湖南省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随着城市经济不断繁荣,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两抢”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且在全市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同时,“两抢一盗”犯罪逐渐呈现出团伙化,流窜作案、跨区域犯罪突出和作案对象的针对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省会长沙的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较大的身体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两抢一盗”成为了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湖南省委、省政府对治理“两抢一盗”高度重视,今年6月以来,湖南省委副书记孙载夫就城区“两抢一盗”问题先后四次作了重要指示,并到省公安厅和长沙市公安局现场办公。湖南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年7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治理城区“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并成立了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江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就是以打击系列性街面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等犯罪为重点,采取挂牌督办、专案专办、网上串并等措施,加强侦查破案力度,突破一批重大团伙性、系列性案件。我们应大力加强辖区“两抢一盗”高危人群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实施精确打击。同时,以网格布警、动态巡逻等模式,加强居民区、社会面、内部单位、公共复杂场所、城郊结合部的巡逻防范;运用科技防控手段,完善社区主要路口、治安复杂区域、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等为主的远程监控系统,体高整体预防和控制能力。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和民警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法为民本质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针对“两抢”犯罪作案快、逃离快的特点,立足以快制快,我们应充分发挥交警、巡警动态巡逻,诸警种合同作战的优势,快速反应,快速出击,抓住战机,围追堵截,现行抓获。我们要大力整合警力,强化专业巡逻队伍,通过屯警街面,持枪持械巡逻,扩大街面、重点部位巡逻覆盖面,增强巡逻密度,明确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实行责任包干,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采取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公开巡视与便衣蹲守相结合,强化街面控制,最大限度地压缩作案时空。在重点打击街头抢劫、盗抢机动车和入室盗窃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各所实际,坚持重拳打黑治恶,加大对杀人、伤害、爆炸、涉毒、涉枪等暴力性、多发性案件的侦破力度。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形成整体作战合力,充分发挥刑警、派出所破案攻坚作用,尤其是发挥刑警的主力军作用。

各部门、各警种切实按照公安部、省厅、市局工作会议的要求,真正做到全面摸查,周密部署,一丝不苟,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如可以针对“两抢一盗”犯罪主要作案工具为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实际,由交警和派出所民警配合开展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摩托车集中统一行动等。总之,要通过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争取破获大批案件,打掉大批犯罪团伙,惩处大批犯罪分子。

要继续强化宣传工作,在城区主要街道、路口、天桥悬挂大量横幅、张贴大量宣传标语,并继续兑现重奖群众抓抢抓盗的措施。让群众能够真正积极配合和支持专项斗争,举报各种犯罪线索及逃犯线索,共同打击犯罪。一定要切实营造出严打的舆论氛围,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艰巨。要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结合好、安排好,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在组织好、开展好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同时,要继续下大力气,切实抓好“禁毒人民战争”、“禁赌”等各项打击犯罪工作,确保各个战场协调推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构建和谐安宁的长沙。

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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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案件协查通告5

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但是应当看到,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为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坚决遏制其高发势头,以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春节的到来和全国、全省“两会”的胜利召开,根据区综治委统一部署,我乡决定从1月底起,集中100天时间,在全乡开展一次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为确保斗争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和谐平安渝水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重点打击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地域性职业群体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街面“两抢”、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犯罪,确保全乡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建立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单位、住宅小区治安防控巡逻值守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领导,乡党委决定,成立新溪乡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廖小松同志任组长,副乡长胡军、司法所所长杨军辉同志任副组长,汪灏、黄忠平、黄键、敖春芽、温绍辉、胡拾根及警务室全体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忠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斗争情况的收集和协调工作。各村、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好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斗争。

打击工作组:由各警务室黄忠平任组长、警务室全体人员为成员。职责任务: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等严重犯罪,打击街面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窃工业设备、原材料、机动车(含电动车)、电力电信设施犯罪。

整顿防范工作组:由廖小松任组长,综治办人员为成员。职责任务:①收枪治爆;②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③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综治责任单位、住宅小区建立治安巡逻值守长效机制;④加强治安巡逻和对重点地段、案件高发地段的巡逻、蹲守;⑤检查和完善已安装的技防设施,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技防覆盖面和工作效率;⑥强化乡村警务工作,组织落实乡村的楼院巡逻守望。

宣传工作组:由杨军辉、汪灏负责。深入村组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宣传和法制宣传。

这次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时间为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层层动员、调查摸底(时间为1月20日至31日)

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召开全乡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动员大会,把广大干群的思想统一到乡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打击“两抢一盗”作为今年政法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村、各单位要层层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各村、各单位、各专门工作组要把“两抢一盗”犯罪情况作为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收集梳理。一是认真梳理历年发生的和尚未办结的“两抢一盗”案件情况,从中掌握本地“两抢一盗”犯罪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销赃渠道,摸清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落脚藏身窝点和活动规律。二是对已实施侦查、批捕、起诉、判决的案件进行认真排查梳理,从中发现犯罪线索。三是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和外来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刑释解教人员中没有改造好的人员以及流氓恶势力成员、吸毒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力求掌握一批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名单。四是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反映“两抢一盗”犯罪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时间2月1日至4月15日)

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公安机关要根据已掌握的“两抢一盗”

犯罪线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统一行动,集中搜捕,打击一批浮在面上、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深挖一批隐藏较深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加强对 “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分析研究,大力开展串并案侦查。要组织精干警力,在案件高发区域和时段进行蹲坑伏击,打击现行犯罪,深入追查犯罪团伙,力争将同案犯罪分子一网打尽。要坚持从重从快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警务室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抢劫、抢夺、盗抢犯罪案件多发地段、部位、时段的巡查防控,加大巡逻盘查频率和密度,及时发现和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各村、各综治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村、本单位巡逻值守的具体巡逻活动,并加强督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警务室要加强对二手机动车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典当行、农贸市场等场所和行业的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要加强对出租屋、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场所的检查、监控工作,密切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警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从严管理,对证照齐全的收购站点一经发现有非法收购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对无证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从源头上减少治安隐患。

流管办要切实落实专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专管员要严格按照流管工作程序,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上门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建档,对暂住人口登记真正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对出租房屋检查做到“进房见人,看物查疑”,并注意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协助打击违法犯罪。

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期间,各村、各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要不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以此次专项斗争为契机,大力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巩固完善已有的技防设施,不断扩大技防覆盖面。综治委成员单位在抓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切实发挥好职能优势,履行综治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第三阶段:总结工作、建章立制(时间为4月16日至30日)

各村、各单位在做好专项斗争总结收尾工作的同时,针对可能出现反复的地方和问题开展专项斗争“回头看”活动,务必将“两抢一盗”犯罪活动遏制住,以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

“两抢一盗”犯罪发展蔓延的症结,总结专项斗争中好的作法和经验,建立刑事犯罪信息分析、判研、预警工作平台,建立和完善出警、巡逻、设卡等工作制度,全面建立防范、控制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的问题,探索治安防范工作社会化、群众化的新途径。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把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主动协调好各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的犯罪分子,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从而震慑犯罪,提高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加大投入,为专项斗争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乡党委已把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工作的成效纳入了年度综治考核的内容,对打击不力以至专项斗争结束后 “两抢一盗”犯罪活动仍然猖獗的单位,乡综治委将对其实施限期整改,成效显著的单位,乡综治委将给予表彰奖励。

要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和人权意识、坚持依法办案。在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时,要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坚持事实求是,依法严厉处,杜绝以罚代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滥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刑讯副供。

乡综治委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信息、排查、侦办、协作、考核、责任查究等制度,促进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宣传、司法行政、警务室要按照内紧外松、多做少说,适当宣传和正面宣传的原则,及时研究制定关于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宣传报道方案,制作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广泛发动群众。要大力宣传区委、区政府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决心和态度,努力营造专项斗争场势和氛围,发动和依靠群众,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要在醒目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二是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斗争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广泛宣传政法干警、广大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弘扬正气,打击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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