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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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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

关键字: 残疾人就业 现状 法律保障

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给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步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一)就业率低

(二)用人单位

新《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等于安排了残疾人就业”。

有些企业为了应付政府检查,临时安置残障人士就业岗位作一个虚职的摆设,当检查一过,就马上解聘他们,而有的政府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仅靠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为纠偏行动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应当建立起残疾反就业歧视制度,以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真正实现。[2]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于一些企业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不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不完善,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处理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度大的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大用途应是用于残障人士的职业培训,但是有的将大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四)农村残疾人就业

在我国目前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统计里,基本上是承包了责任田、在乡村务农的残疾人,统统计算为处于就业状态的。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非残疾人都难以从农业经营中得到足够的维持生计的收入,处于一种潜在失业的状态,都要靠出外打工贴补家用。更不要说残疾人是否真正实现就业了。[3]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就业平等权

《加拿大人权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与做法属于就业歧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美国残疾人法》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诸如设置轮椅、坡道等问题,涵盖了生活的许多方面,根据这项法律,只有残疾人能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就有资格受雇晋升;只要残疾人能够完成雇主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就不得拒绝雇用雇员。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的原则,明确残疾人和健全人就业的平等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菲律宾残疾人大》和《德国重度残疾人法》都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当地的劳动局调查是否有登记的残疾人能否适合本单位任职,如违反此项义务的雇主将被处罚或征收罚金或补偿金。而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制消极的救助义务,影响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市场的人才需求关系。[4]

可喜的是在我国的有些省份已经有类似的活动展开:2010年3月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安排组织深圳富士康集团先后湛江市、茂名市等市举行了农村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成功招聘贫困农村残疾人共100多名。家宝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的客服中心主动与残联联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就业环境、劳动强度并不大的工作岗位。残联组织该企业到省培英中专学校、茂名市、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进行专场招聘,成功招收了残疾人智力扶贫生49名。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各省学习。同样,我国也应该在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的积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调查残疾人信息,以便录用。”

(三)建立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监督机制

(四)关注农村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仅有第20条一条直接针对农村残疾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一条规定的内容相当模糊,执行力不高,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没有多大的实际效果。由于我国乡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村的残疾人如果单靠农业收入,就极易陷入贫困状态。因此,我们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地方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出路”等内容,这对于降低农村残疾人的贫困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调查显示:残疾人公务员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中国普法网,2011-1-29.

[2]胡荣。论我国残疾人就业平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A].贵州大学学报,2010,(5).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认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2

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区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刚才,传达了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区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区地税局副局长葛家怀同志和区残联理事长张远礼同志分别代表区地税局和区残联讲了很好的意见,大家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近几年我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残联属群团组织,成立晚、人手少、收缴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征收面窄、效率低,尽管每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其次是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像税收工作那样深入人心。地税部门机构健全,征收手段先进,征收网络完善。从外地已实行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实行地税代收的效果十分明显,不仅加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而且促进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为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区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为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地税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力争使全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落实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XX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传。要通过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探索,对地税部门特别是残联而言是一项新举措。地税和残联要按照要求,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适应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严格依法征收。要认真做好用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复征收。对那些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态度蛮横,妨碍征收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专项资金,它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第XXX号省政府令规定的范围使用保障金,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在资金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参与就业的能力;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合伙经办企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要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并将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贪污浪费和挪作他用,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总之,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社会,用之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强化领导,密切配合,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地税部门要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入库和支付制度,确保这一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职责,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尽快适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发生的新变化,按照新的业务要求,积极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是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用人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按时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主动地在征缴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3

现将《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20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及所在地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宜。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2001〕16号2001年3月20日)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最近,一些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反映无法按照所在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要求明确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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