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总结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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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总结篇1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
专业
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评审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资历条件 任职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止。
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⑵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⑶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⑷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年。
⑸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⑹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我市15个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以及在我市各区县乡镇、村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⒉主任医(药、护、技)师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二)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
学习
并取得相应成绩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三)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条件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
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和翻译系列)评聘副高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在获得考试成绩证明的当年至次年内可作为有效成绩使用一次。(四)论文条件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教学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二级三级医院(指市区县属二级、三级医院,下同):有2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等学术文章(其中1篇须为论著或综述或经验交流),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乡镇医院:有2篇以上文章(关于临床实际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等),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
2.主任医(药、护、技)师
(1)教学医院:有5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的学术文章在sci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论文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二级三级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乡镇医院:有3篇以上文章(关于临床实际工作的综述、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等),其中至少2篇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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