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制【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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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第一篇】
关键词 资产管理 问题 监督 制约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这些要求同样适应资产管理中的制度体系建设,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入的不断增加,许多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设备总量和新增设备的采购量双双大幅度增加。由于设备资产总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基础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为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国家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资产管理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的还存在诸多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推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一、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义
1. 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制约与监督机制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的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以及部门与个人之间对权力相互约束措施和制度,以及监管部门对采购相关部门及个人的权利约束和限制的措施和制度。[1]制约与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制约与监督机制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制约是事前防范,是治未病,是防止腐败。制约机制是企业的自身免疫能力,是自发的、实时的、自我调整的。企业制约机制的缺失就好像人体自身免疫系统能力低下,受病菌侵袭就容易致病,外部治疗措施能够起到作用,但是病人的健康状况受到影响。一旦像艾滋病人那样免疫系统完全丧失功能,外部措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监督是事后纠正,是治已病,是反腐败。监督则具有地位外在性、间接性、单向性、优越性等特点。例如上级监管机构对事业单位的采购部门的监管具有典型的外在性(不属于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和优越性(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监管)。监督就好像医生给病人治病,当企业内部出现问题时,通过外部干预使机体恢复健康。
完善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既要建立完善的制s机制,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又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外部干预形成不敢腐、不能腐、有腐必反的局面。
2. 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管理现代化,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推进管理现代化,就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备。对于设备管理而言,就是将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界定,在坚持系统思考、员工参与、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的原则下,实现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控制过程化的目标,使制约与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随意性的制约与监督。
二、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 应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体现制约与监督的理念
应明确相互制约各方主客体地位。相互制约的各方地位相同,既是限制的实施方也是限制的接收方,任何一方既是主体也是客体。监督不具有地位相同性,监督方是主体,接收方式客体。厘清主客体,对制度体系建设非常重要,对事业单位而言,实施监督的主题有两个,一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一个是事业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客体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管理部门;监督客体有三个:预算、采购和财务部门。制约的主客体有三组:一是预算部门和采购部门;二是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三是采购部门内各岗位人员,如合同核准人员、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财务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内部的制约机制不应在采购管理制度中界定。
2. 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国内在制度体系建设中更多的是注重监督而忽视制约,监察、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设置齐全,上级对下级的管控也很有力度。与之相反的是,对各级权力的制约相对薄弱。例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活动中的预算部门与采购部门的相互约束是制约机制的重要关键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上,预算部门对对采购部门进行约束,没有预算不得采购。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超范围采购、扩大采购规模、随意变更采购目录的现象时有发生。预算部门要么没有获得修改预算的专属权,要么没有尽到职责、忽视对采购的约束。财务部门把关不严,致使不按预算采购的项目得以入账。又如,对采购经办人员的制约与监管,也是整个采购制约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中,采购合同审核人员(通常是采购部门领导)对采购经办人员的约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粗线条”“甩手掌柜”式的约束。更普遍的问题是采购部门领导既审核合同又直接经办采购,导致制约机制缺失。
3. 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
重监督轻制约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监督是通过授权实现的,制约是通过分权实现的,监督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有获得授权的动力。被监管的事业单位没有自我分权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监督的作用是防止和纠正权力部门滥用权力损害监督者的利益,制约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使事业单位能够顺利、有序、高效完成采购任务;二是防止事业单位内部乃至整个部门滥用权力以致损害他人利益。具备第二个功能的制约机制称为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事业单位自发建立的制约机制原则上只具备第一个功能。事业单位尤其是其决策者没有为防止自己滥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而分权的动力,靠权事业单位自己建立起完善的制约机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设备管理混乱、采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上级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
4. 企业的决策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已建立了制约机制的单位,其制约机制常常受到破坏,制约机制的功效常常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制约机制功效的因素很多,其中,缺乏对决策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决策体系不健全,缺乏对制度的尊重,管理无序、一把手说了算,致使约束和监控机制的功效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仍以事业单位随意{整预算、违规采购为例,之所以出现预算、采购、财务若干部门整体一条龙违规,决策层往往起着主导作用。
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几点建议
1. 推进制度建设,注重顶层制度设计
法规是最具有效力的管理手段,是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善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和其它规章制度。约束资产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是《资产管理法》。由于制约机制对于资产管理至关重要,在《资产管理法》中对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均作了规定。由于立法层面上以及其它一些原因,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资产管理法》还显得过于概略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实施办法,重点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具有防腐功能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备,使制约与监督机制体现在资产管理尤其是设备采购的全流程、全领域。
2. 加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设置
(1)强化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上级监管机构应当联合审计、财务部门对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设备采购专项检查,这种检查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违规采购必不可少且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制度体系建设之处尤为重要,应当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明确监管内容和程序,建立长效机制。应当明确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责任,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机构应当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2)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资产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各事业单位结合《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定义审计、监察部门的主体地位、监督内容和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监督程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统一的监督体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被监督者应当根据监督内容主动提供或公开相应的文件以备监督。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对他 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3. 着力推进制约机制建设
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针对《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程,使分管领导、合同核准人员(设备采购部门领导)、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相互分离、逐级监督、相互制约。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权利均衡。
发挥预算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重点强调预算对采购的制约作用。一是要强化预算部门的权限,明确规定预算的调整权归预算部门专属,严格限制采购部门随意调整预算行为;二是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流程;三是强调预算的权威性,没有预算不得采购;四是上级单位应实事求是地评估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防止单纯为完成预算而突击采购。
强化财务部门对设备部门的制约作用。应明确没有预算、采购手续不全、验收手续不全的不予付款、入账。采购、财务部门应当分离,相互制约、协同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单位的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这种情况对于负有采购任务的事业单位并不合适。采购工作必须不受财务部门直接领导。
4. 注重配套机制的建设
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光有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不够的,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应加强岗位培训。制度要靠人来执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功效与资产管理队伍的管理水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能力密切相关,加强培训工作是提高执行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结论
推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改进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应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体现制约与监督的理念。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企业的决策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推进制度建设,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加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设置,着力推进制约机制建设,注重配套机制的建设。
监管体制【第二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强,李乐。基于开放竞争思维下的银行监管新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04).
[2]孙永举。金融监管制度创新与发展[D].河南大学,2005.
监管体制【第三篇】
关键词:医疗;政府;监管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步入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市场化、商业化带来了医疗卫生领域的进步,但同时,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公平性却并不尽如人意。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医疗监管体制不健全。医疗监管体制中包括对医疗服务各方的监管,本文着重讨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监管的主体一般有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机构和公民,但政府的监管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医疗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化的发展还并不成熟,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仍存在价格虚高、医务工作者诱导需求等情况,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在逐渐淡化。二十世纪末以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医疗监管措施,不过并未产生太大的作用。
在利益的趋势下,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创收,乱收费、开大处方、大检查、分解项目收费等等大肆泛滥。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购置很多大型医疗设备,而购置设备和仪器的费用最终由受众买单,但实际利用率却不高,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我国医疗机构具有集中于发达地区、集中于城市、医疗资源集中于公立医院这样的特点,而农村或者说基层的医疗资源是匮乏的,这使导致了普通群众“看病难”的形势一直没得以改善。受个人趋利行为的影响,一些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低下,拿回扣的现象在不健全的监管体制下屡禁不止。我国出台的临床诊疗指南也在现实中被反映操作性差,医疗纠纷升温,但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医疗纠纷在“举证倒置”下并没得到真正的好转。
二、我国医疗监管体制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有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高,通常碰到问题会出现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漏洞大,使得医疗卫生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过程中无从下手。
(二)监管队伍能力有待提升
医疗卫生具有特殊性、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医患双方会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使得他们也存在信息和知识上的不足。同时,医疗机构发展迅速,医疗活动更是数不胜数,监管队伍的壮大和管理势必需要更多的支持,但目前来说,监管队伍各方面的能力是不足的。
(三)监管体制中的政府失灵
政府是公立医院的所有者,我国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院长任命以及医生职称都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控制。公立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因为利益的趋同有时候会使监管形同虚设,政府在其中存在缺位、失位的情况。办事的是医院,管理的是政府,但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由于职能的划分而不能很好的协调同步和配合。对医疗卫生的监管不是一个单一的事情,没有相应配套措施的支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就寸步难行,比如财政部门的支持。
(四)医疗卫生机构自我角色紊乱
医疗机构不同于市场上的营利性机构,由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医疗卫生机构与公民的健康权息息相关,医疗机构应该具有公益性质。但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机构是实行的独立经济核算,医疗机构的亏损盈余是由它们自己负责,医疗机构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转,加上很多地方政府用经济指标来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导致逐利现象普遍,重复检查、“开大处方”等问题的出现。由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角色定位发生变化,还造成其缺乏自我监督的决心。当今一触即发的医患关系下,医患矛盾通常是一开始闹的沸沸扬扬,但后续的处理却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这是因为医疗机构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低,常常希望私下解决而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和荣誉,但这会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同时错误的传达给公众信息:只要有医患纠纷,患方都能得到赔偿。政府监管的有效推行还需医疗机构自律性的支持,医疗机构自身角色的紊乱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医疗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随着市场化的潮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医疗机构需要同营利性企业真正的区分开来,这就是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不健全会导致监管的无效或者失效:监而不管、管不了、管不好,必须完善与医疗机构、卫生执法部门、药品机构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能够有法可依。
(二)提高监管队伍的能力
由于医疗卫生具有特殊性,因而要注重医疗监管队伍的培养和支持。除了要培养他们专业的技术能力,还要培养他们处理医疗卫生方面事情的敏感性和能力。医疗卫生的监管工作并不少,应该引起科学技术将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的服务信息联网、综合,最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三)合理定位政府医疗监管体制中的角色
政府的社会职能决定政府要保护人民的健康权,这就需要政府明确其在医疗卫生中必要的责任,其中就包括履行好其监督职责。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治疗中大多患者只能听之任之,这样看来,患者是弱势的一方。所以,需要政府介入,监督医疗机构的行为,保护好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坏。虽然公民或者媒体对医疗机构也有监督的权力,但力量分散、容易出现判断失误,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政府监督除了这是政府的责任,它还很有经济效益。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是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各部门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和配合。对于不合时宜的政策或制度要废除,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一些新的合理的政策。医疗市场中的趋利行为要严厉的打击,处置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的腐败行为,不能姑息养奸,逐渐恢复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重新取得公民的信任。同时,也要鼓励公众或者专业组织的参与监管之中,形成更为强大的监督网络。■
参考文献
[1]廖新波。医改正在进行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8~9
[2]朱幼棣。大国医改[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15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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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维胜。 医疗改革的核心问题和未来出路[J].中国工业经济。2006(4)
[5]曹永福。 深化医改政策中有关“政府主导”几个需要澄清的误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监管体制【第四篇】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