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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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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一、进一步做好军事斗争人防准备

(一)以实战为标准深化军事斗争人防准备。(略)

(二)以规范为目标抓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注重把人防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小区改造、经济发展、民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高度重视编制人防工程新立项计划,认真做好大型项目储备工作,通过科学谋划利用好人防资金建设一些服务城市功能的平战结合工程。严格规范人防工程结建审批,严格规范审批结建面积,严格落实征收易地建设费标准。全市新立项、开工、竣工人防工程面积分别为×、×、×万平方米;筹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万元以上。坚持以“能打仗、打胜仗”为目标要求,切实抓好重点人防工程的引领示范,从严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和现场指导,从严组织竣工验收,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手续和程序。全面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探索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经费,构建市、区、街道社区责任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狠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落实,努力完成早期人防工程的治理,完成崇宁路人防工程加固改造任务,举办1期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培训班,完成全市人防工程电子数据库建设。加强对防护设备的生产与安装质量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把防护设备质量监管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内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

(三)以提升为抓手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全国人防信息化集训精神为指引,加速推进预警报知、指挥控制、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系统的集成建设和常态化运用。年内,完成卫星通信网络加入全国防人防卫星通信网建设,建立“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和时统系统,建成并加入全省联网的超短波通信网。上半年,市本级完成省赋予的新型多媒体警报器试点建设任务,并做好召开全省多媒体警报器试点推广会的准备工作。市本级启动城市防空防灾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整合民防、公安、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已建成的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全部完成与省辖市视频会议和IP电话专网建设。机动指挥通信系统,每周组织×次设备加电调试,每月开展×次拉动训练、×次卫星和短波通信测试,完成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次集中拉练任务。市和市(县)区每月参加×次三级视频会议应用训练,参加省统一组织×次省、市、县三级联动训练,参加国家人防办全系统通信业务比武活动。市和江阴、宜兴圆满完成年度防空袭警报试鸣任务,市本级新增固定警报器×台、多媒体防空防灾警报器×台,江阴新增固定警报器×台。市本级认真组织无线电志愿者大队参加省×月份组织的第二届民防杯无线电应急通信比赛。新区启动“智慧人防”试点建设。

二、进一步提升民防建设质量水平

(一)不断深化民防工作进社区。围绕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着力深化社区民防(人防)工作。不断改进社区民防(人防)工作形式,丰富社区民防(人防)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社区民防(人防)工作规范化建设管理,使民防(人防)工作进社区成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示范点。市本级制定印发《无锡市社区民防工作建设管理规定》,各市(县)区民防(人防)部门加强对社区开展民防(人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帮助社区科学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方案,通过抓好宣传、安排培训、组织演练、提供保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民防(人防)工作在社区的成果。市和市(县)区民防(人防)部门,要通过沟通协调为社区开展民防(人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已建的民防(人防)工作站正常运转。年内,全市民防工作进社区完成数量要超过80%的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区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月份,组织好社区主任参加省举办的培训学习。年底,在全市树立一批民防(人防)工作开展活跃的示范社区,表彰一批关心民防(人防)事业的社区好主任。

(二)不断深化民防工程标识标注。进一步拓宽标识标注范围,丰富标识标注内容和种类,美化亮化优化各类标牌,把标牌提升为城市独具特色的风景线。人防工程标识标注,要坚持从源头抓起,新立项人防工程在图纸设计时就明确标识标注要求,对在建人防工程按规范明确各类标识牌数量和内容,规定每个工程设置宣传栏×个、指示牌不少于×个、标识牌不少于×个,并列入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和市(县)区要切实重视加强对标识标注牌的维护管理,科学建立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坚持定期巡查,对缺失的要及时弥补,对损坏的要及时更新,对陈旧的要及时刷新,确保人防工程、疏散基地、防护林和避难场所的标识标注牌完好如新。

(三)不断深化自建项目效益管理。切实规范绩效管理制度,科学构建、规范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有效开展绩效考评。把民防(人防)自建项目效益管理作为一项长效工作长抓不懈。绩效评估坚持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建设、管理入手,落实全过程介入效益考核,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并产生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优选特色自建项目,努力形成一些民防(人防)自建项目绩效管理的典型工程。年内,市组织一次自建项目专题调研,对各市(县)区民防(人防)设备设施平战结合和开发利 用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加强平战结合工作,促进自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三、进一步强势推进人防依法行政

(一)从严执行法律法规。全市民防(人防)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赋予的法律义务,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强势推动人防依法行政,切实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原则,维护人防法律尊严。不断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争取获得最佳执法效果,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矛盾、纠纷,摆正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积极做好解释、说服、协调工作。积极宣传人防法律法规,活跃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强化公众人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从严执行人防工程依法结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规定,从严落实人防工程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必收和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等规定,坚决杜绝结建审批上的减、免、缓现象。年内,拟采取多种形式、不同办法,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县)区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结建情况、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人防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或专项检查。上半年,对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普查,认真做好迎接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检查准备。下半年,结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实施5周年,组织1次全市学习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

(二)积极完善法规体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地方规章和政策措施,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人防法规体系,使之具体化、基层化、具有操作性,为推进民防(人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年内,拟制定出台《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人防工程使用手册》的发放、年检等制度,优化相关流程。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制定出台《无锡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资金和措施。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与人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规体系。

(三)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积极推进民防(人防)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规范依法行政行为,认真落实民防(人防)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的评估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围绕全覆盖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及行政权力内控机制。围绕积极推动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工作,市本级要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完成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试点任务,并在全市推广。全市民防(人防)部门,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评估工作。上半年,组织1次以行政许可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进一步优化民防工作环境

(一)认真落实双重领导制度。强化双重领导意识,民防(人防)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民防(人防)工作并以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充分依托议军会议、军政联席会议等平台研究筹划民防(人防)工作,为民防(人防)建设发展定方向、作决策、解难题。各级民防(人防)部门充分运用军地双重领导的体制优势,加强请示汇报,努力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关心、合力支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武人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民防(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民防(人防)机关的工作作风,用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促进民防(人防)队伍建设。坚持以“准军事化”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民防(人防)机关和“三型”党组织、领导班子,全面提高队伍整体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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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8号令),以及、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15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的规划编制,开发建设、利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是指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建设,包括战时具备防护能力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防空要求的工程。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必须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战时防空需要。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取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步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必须以地下空间规划为指导。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容景观、现有设施和自然资源,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结合城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科学预测城市发展需要,将适合的项目尽量规划在地下。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

(三)应考虑城市战时防空要求,增强综合防护功能,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概况:包括城市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结构、城市规模、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自然与经济条件及地下设施的现状与布局等;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功能分区及发展预测;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层次、范围、期限;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和布局。包括城市地下重要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地下交通设施和城市管沟规划;小区或单体建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和地下空间规划的关系;对地下大型设施的具置、出入口方向、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安排;

(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包括地下防护空间工程的结构、规模、布局和地下生命线工程的规划;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地下工程,应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立项和实施建设。

第十七条城市开发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通信、管线、人防设施等地下工程项目,其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后,应持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依据本办法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规模、战时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等,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有权责令其停工。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后重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人防、消防、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尽量满足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现有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要求。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出入口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地下防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的干扰,因工程施工造成地表地貌损坏的应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工程需改变原定使用性质、用途或做较大规模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工程自营或依法租赁。

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和使用发证制度,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界定:

(一)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非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申办所有权证。投资者所有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到省人防办申办所有权证。国土部门负责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五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使用申请书;

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4.《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5.《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进行平时使用登记和监督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该工程的口部安全防护范围(人防工程口部周围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内不得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在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影响工程安全的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和破坏工程的出入口;禁止向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加强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的维护更新;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和制度;维修、装饰不得擅自改变其工程结构设计,确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须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水灾、爆炸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在有人员活动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人防等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对使用不当或存在隐患的工程实施整治。

第二十七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战时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撤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问题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问题,而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消防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

1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主责承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其他技术疑难问题。

审验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除依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切实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企业市场监管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是从根本上提升建设消防设施质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特点,推行实施分级分岗消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培训工作时,应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建设行业消防培训内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编制。公安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消防设施从业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不断完善考试大纲和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网上查分,确保考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资质许可(审核)时要从严审查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凡未达到考试合格人数的企业,其相关资质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消防职业鉴定制度,逐步推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经理消防职业鉴定,推进建设行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实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建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大案件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且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仅仅靠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共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雁秋。白凤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02期。78~79.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4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局部。遵循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又是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临时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四)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

(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推广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效果;

(八)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证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

(九)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改、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工商、土地、公安、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方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空袭方案制定保证计划。案。

每5年修订一次,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城市面积、人口、战略地位及重点防护目标的变化。因战备需要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可以提前修订。

第六条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发(变)电站等经济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明确管理部门,落实防护责任,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拟定防护方案,组建防护队伍,开展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规划和建设新的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听取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

第七条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局部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应当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为保证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料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下列规范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依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由所在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前款所称民用建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规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缺乏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三)依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沙、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

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依照下列规范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二条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规范。除前款规定外。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设计文件必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人防主管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需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需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对未料理人防审批手续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项目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出具有关人防验收资料,房产管理部门方可料理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孔口、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包括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等部分组成。城市改造中涉及上述人防工程需改建的建设单位必需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

对列入计划建设(含已建工程改造)人防工程洞口房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洞口管理房建设用地。应予规划控制并保证划拨。洞口房占地面积为:主要出入口200平方米,一般出入口100平方米,竖井口3050平方米。洞口房改建移位应按就地就近原则进行,改建后的洞口房须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按规范改建后的洞口管理房,按其地下人防工程权属划归产权。

其改建后的洞口管理房产权均属人防部门,原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改建后的洞口房改建前面积由建设单位无偿予以返还,超出局部,由人防部门按不高于利息价给予建设单位弥补,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人防主管部门料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对比民用价格给予优惠。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收水电气增容、市政设施配套、教育费附加、墙改发展基金、土地使用、房屋拆迁、环境维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供电、供水部门要优先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用水需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水电费。

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人防部门批准。

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防主管部门料理变卦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经过批准发生变卦时。

人民防空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况。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人民防空工程迅速转入战时状态。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必需达到下列规范: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

(三)消防、防洪、防涝等平安维护设施齐备;

(四)金属部件无锈蚀。

(五)进出口道路疏通。

(六)工程内部整洁、通风、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由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经费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列支;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因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新组建单位承担对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

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城市住宅小区内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二条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

第二十三条人防国有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人防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按实际向使用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有费。对临时闲置不必的资产,人防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调剂使用。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上级人防部门的规定实施人防国有资产的界定、管理使用、评估、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应当制定撤除方案,撤除人民防空工程。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撤除,确保撤除平安;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规范补建或按实际造价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弥补费。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规范;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平安的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贮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安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平安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逐步建立与战区联合反空袭作战体系相适应的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并报经省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承担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电信部门对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建设管理及联网所需线路应当提供配置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场地、空间、水源、电源等方便。

电力部门应当保证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电力供应;通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战时优先传送、发送防空警报信号方案,无线电管理部门必需保证人民防空通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并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由公安机关予以操持。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车载机动电声警报的装置和使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电信、电力部门及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予以相应保障。广播、电视、报社等相关单位应无偿试鸣公告。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服务。平安失密的情况下。并依法接受通信等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战时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命令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预定疏散接收安排方案由预定的疏散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定的疏散地区有关设施的建设。以及所需的生产、生活、通信、医疗、教育等做必要准备。

第三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群众防空组织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指挥、训练原则组建。平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各组建单位应当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器材保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群众防空组织必需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集中训练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所在单位按在岗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法制教育和人民防空基本知识技能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规划。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城市居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指导和检查。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

省级人防重点县(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收入1‰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收入2‰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规范执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

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规范。

凡本市及省级人防重点县(市、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上年度末在职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末工商登记核准的从业人数)由人防主管部门按每年每人8元收取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工商、税务部门应协助人防主管部门代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征收的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修城市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其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无偿划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能无偿划拨的应当将其征地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三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人防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使用必需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市、县两级人民防空预算经费分别须经省人防办、市人防办批准。财政专户主管部门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划拨。未经省、市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上述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监督。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的专项费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维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有重大成绩的

(二)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三)人民防空科研方面有重大发明发明的

(四)人民防空设施维护管理、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方面效果显著的

(五)战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家财富和人民生命平安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案规定。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依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规范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规范和质量规范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越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撤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阻挠装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

(二)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贮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等;

(三)干扰破坏防空演习的

(四)扰乱防空疏散场所内公共秩序的

(五)阻挠、妨碍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延误传送防空警报信号或者误传防空警报信号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防空袭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案规定。并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案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5

关键词: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八十年代末期改革浪潮的推进,人民防空在这几十年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更是因为房地产产业春天的到来,也有着从数量到质量上的转变,但是就人防工程设计这个领域来说,一直以来是制约着人防发展的一个短板,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多更细更全面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人民防空的发展。作为一名人防建筑设计师,下面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法制化建设,谈一谈我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的解读。

2009年7月20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上面标准重新作出了解释,同时也提出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要求,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两类,这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公平竞争有着重大意义。该《规定》是对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提升和细化,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资质的分类和分级上,为保证设计资质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避免资质标准分类分级和名词用语的混乱,《规定》与建设部《标准》相谐调一致,统一分类标准。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资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并分别设甲乙两级。同时明确,人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和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需另行制定。当时考虑到人防工程专项资质涉及专业多、要求高,短时间难以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出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同时对申请专项设计资质的认证审核工作将非常巨大。在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和各地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许多单位建议要么明确专项设计资质的具体标准,要么取消。报批稿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在资质分类中仅留下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颁布。《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并从资历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对甲乙两级分别作出了规定。

管理体系的确定。众所周知,目前管理体系各式各样,采用哪种体系这本是企业自主的选择,只要适用够用满足市场的需求那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为什么《规定》中还要明确甲级资质需要取得ISO9000族标准的认证,乙级资质需要按ISO9000族标准贯彻执行?从目前和将来一定时期的招投标市场来看,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是对单位投标的一个基本要求,如在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再纳入ISO9004标准,将会大大提升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此外,如单位还拥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大大提升单位市场综合竞争能力。同时,《规定》明确执行ISO9000族标准的同时,也大力提倡并鼓励设计单位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与市场需求能密切结合的管理体系。

技术条件的确定。在确定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时,既考虑到延续性又考虑到发展性,同时也为了促进各人防设计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规定》将甲级资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总数定为25人及以上,乙级资质定为17人及以上。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甲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2人,乙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师管理前,甲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乙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规定》曾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作为征求意见稿发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设计单位,从反馈的意见汇总分析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专业和专项的区别;二是建议将单建人防工程与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资质分开或直接明确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的设计院来完成;三是建议降低甲级、乙级资质标准中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和职称(注册)的要求。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正式报批稿中删除了没有实质内容的专项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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