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2023年关于医疗乱象整治自查自纠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样例(通用4篇)

网友发表时间 154317

关于医疗乱象整治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__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秩序,整治和防范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____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立足推进我县医疗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开展医疗乱象自查自纠活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自查自纠范围

我院所有临床医技科室,重点检查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科室。

三、自查自纠内容

(一)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本科室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严禁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相关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范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3、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5、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6、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严格落实本科室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确保能根据患者病情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出现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编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假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的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的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2、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科室落实科主任责任制,对出现违法违规的科室责任自负。请各科室重视本次自查自纠活动,严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关于医疗乱象整治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__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法严惩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在全市产生震慑作用,综合治理行业乱象,有效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全市优质、安全的就医环境。

三、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

四、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2、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4、全面排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口腔、精神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5、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6、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对医疗机构落实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能根据患者病情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厉查处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的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信息的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医疗广告以及虚假宣传行为。

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3、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医院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5、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网络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6、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和旅游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四)坚决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对屡犯不改、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事医务人员吊销相应资格证书。

1、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2、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别是术中加价、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

五、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公安部门: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等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文广和旅游部门:依法对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进行审查,对广播、电视播放的虚假医疗广告进行查处。

行政审批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严格医疗广告审查等。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__年__月)。各地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辖区和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明确行动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实效。

(二)自查整治阶段(20__年__月-__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各级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四)总结交流阶段(20__年__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筛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推广有益经验,及时将好做法固化为制度规定,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具体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20__年__月__日前将本地活动方案、联络员名单及对外投诉举报电话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并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分别于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20__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于20__年__月__日前上报。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信用中国(__)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曝光重点案例,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具体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医疗监管法治支撑。要创新监管手段,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关于医疗乱象整治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__县卫生健康局、__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7部门联合下发文件《__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__卫健〔20__〕__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____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综合治理行业乱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优质、安全的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现象。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院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2、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3、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4、全面排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活跃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5、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6、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严厉打击以下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1。伪造医疗文书、处方、票据、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结论等行为;2。降低收住院标准、虚假住院、诱导住院、空床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无指征治疗、冒名报销等行为;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报销、虚记多记医疗费用,医嘱与检查用药不相符、串换药品和诊疗项目、超量用药、超适应症和禁忌用药等行为;4。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等行为;5。出让转借社保卡、划卡提现、串换药品,用社保卡购买医保政策外的商品等行为;6。虚开发票、伪造售药清单、篡改参保人员取药数据信息等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加强对我院发布医疗广告和信息的日常监管,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效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医疗广告以及虚假宣传行为。

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处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3、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医院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5、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网络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6、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四)坚决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快处理,并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对屡犯不改、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事医务人员吊销相应资格证书。

1、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2、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别是术中加价、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__年__月__日前)。我院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制定我院和我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明确行动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实效。

(二)自查整治阶段(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我院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8月16日前将本单位自查情况报告由院长签字盖章,上报卫生健康局。

(三)检查评估阶段(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四)总结阶段(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由卫生健康局对我院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汇总,筛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推广有益经验,及时将好做法固化为制度规定,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我院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信用中国(河北)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曝光重点案例,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医疗监管法治支撑。要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举报联系人:______

举报联系电话:________

关于医疗乱象整治自查自纠活动实施方案【第四篇】

为净化我市医疗行业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等8部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__卫医发〔20__〕__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20__年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疗欺诈、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整治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供他人违规开办医疗机构、供医疗机构违规增设诊疗科目、供他人违规获得处方权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__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2、依法依规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出租承包科室、违规开展诊疗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__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3、严肃惩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所开展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不符的;违规开展未核准备案医疗技术的;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4、严厉打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的医疗机构中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与其注册执业范围不符的违规行为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未注册《护士执业证书》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未取得《执业药师证》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__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

5、依法依规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医保局配合)

重点查处: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的;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6、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及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管理混乱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重点查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行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行为,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药品采购没有发票、随行单或使用假发票、假随行单的药品购进行为;药品没有进销存台帐行为等。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__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7、查处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诱使、欺骗、强迫患者使用并销售“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8、严厉打击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师(士)未按照诊疗常规诊断病情违规开具大处方的;医疗机构伪造医学检验数据及物理诊断结果的;以欺骗诱使、强迫等方式手段对患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手术治疗的;医疗机构或者相关医务人员雇佣“医托”诱使患者产生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甚至使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9、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等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0、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校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重点查处: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以及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

11、严肃处理违反“看病不求人”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按要求及时更新、发布医疗信息的;不按要求实现网上预约挂号的;不按要求公开各种排队信息的;不遵守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带人插队、加塞就诊的;对在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的。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优化医疗卫生环境做到“看病不求人”的实施意见》(__卫医发〔20__〕__号)

12、依法查处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丢弃、买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国家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

13、严格治理医疗污水,严肃查处直接排放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未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使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机构内污水处理系统的;未对处理后的污水消毒效果定期监测的。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14、严肃查处违规收受“红包”、回扣,不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个别医务人员只收受熟人“红包”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医托收受“红包”的,或在医疗业务经营活动中拿取“回扣”向外院转介病人的;个别医疗机构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或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个别单位和个人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开单提成或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个别单位对“红包”、回扣整治工作责任心不强、政策执行不好、存在为难情绪,对待问题查处“下不去手、动不了刀”的;一些单位在“红包”、回扣问题上不对外宣传、不愿对外宣传、不会对外宣传,不愿倾听群众声音、不同声音,不愿意、不接受他人监督的;一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整改作用发挥不好,办法措施单一、指导监管不够、持续抓建信心不足等问题。

法律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__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__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印发__省20__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__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15、重点查处: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6、惩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备案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按职责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或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在发布医疗广告过程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等医疗广告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17、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利用网络媒介(网站、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

(四)坚决查处违规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8、查处分解(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19、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0、查处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医疗费用,不给患者出具结算费用清单和收据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1、查处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医保局配合)

重点查处:诱导和过度用药、检查、治疗行为,以及术中加价的行为。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22、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严重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__-20__年)》(国发〔20__〕__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__〕__号)、《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__〕__号)、《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20__〕__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__〕__号)。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于__月份启动,按动员部署、自查自纠、联合巡查、整改排查、督导暗查、总结评估、回访抽查、总结汇报8个阶段,为期9个月。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设立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定多部门联合机制,召开动员大会,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根据此次专项行动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分析成因、制定措施,建立台帐、规定时限和责任单位及人员,及时组织问题整改。

(三)第三阶段——联合执法(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进行集中联合执法,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覆盖率达到50%以上。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并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四)第四阶段——全面整改(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本医疗机构在相关部门联合巡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五)第五阶段——督导暗查(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联合执法、全面清查、全面整改的基础上,组织督导暗访和跟踪执法监督,巩固整治成果。

(六)第六阶段——总结评估(20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整顿工作总结,分析评估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__年__月__日前上报至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七)第七阶段——回访抽查(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于前期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查,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暗访,收集线索、逐级排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八)第八阶段——总结汇报(20__年__月__日-__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于20__年__月__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市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医疗乱象是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排除医疗隐患的有效方法,是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成立全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营商环境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并组建联合工作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多部门联合专项工作组,并于20__年__月__日前将本辖区整治医疗乱象实施方案和组织机构一并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协同机制,落实职责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协同监管、依法履职,统筹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好医疗乱象整治行动,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县(市)区也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加强此项行动的宣传引导,制作多样化宣传材料,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进行研究宣传,营造强大声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通过网络发布专项行动方案和警示信息,借助龙江健康服务平台发布投诉举报信息,特别是向广大群众宣传解读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百姓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选择和认知。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和应对措施,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

(四)创新监管手段,形成高压态势。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在借助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规范、督促引导等方式引导行业人员守法依规的同时,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建言献策。同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案件台账,依托多部门联合执法优势,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上报本辖区医疗乱象群众投诉举报信息,各级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网络接入龙江健康服务平台,在门诊、住院部等显著位置公示本辖区、本单位投诉举报信息。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15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