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土地协议书范例(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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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协议书范例【第一篇】
土地互换协议书范本就在下面,各位要交换土地的朋友欢迎阅读,在签协议的时候记得要看清楚哦!
甲方:
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地块概况
1.甲方愿意将位于土地总面积为*合亩与乙方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农村山林合作协议书)
2、乙方愿意将位于土地面积为*合计亩、土地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3、甲乙双方自愿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农村土地互换协议书农村土地互换协议书。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自愿等面积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后永远归对方所有。
三、其他
1、在土地互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互换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农村土地互换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电子打印版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农村土地互换协议书合同范本。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20xx年4月日
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某地的x亩面积与乙方在某地的x亩面积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根据协商的意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三、互换的年限,至第二轮承包期结束为止,二轮承包期满以后,可以在当时的法律及政策不变的情况双方续签互换协议(也可以在二轮承包期内议定一个年限)。
四、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上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交付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互换土地协议书范例【第二篇】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就土地调换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置换土地概况:
1、甲方地块:位于李馥村五组村级道路旁,面积×(原廖兴川的老屋基地转廖炳)。
2、乙方地块:位于李馥村五组河大地,面积×。
3、甲、乙双方自愿等面积永久置换属于对方的土地。
4、由于地块位置的差别,故乙方补偿给甲方差价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并且在签协议时付清。
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生效,生效后,双方将土地交付对方使用,并且双方以后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2、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甲方廖炳在乙方廖兴伟的房屋继扇时不给任何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证人:
甲方:
乙方:
二0__年二月十三日。
互换土地协议书范例【第三篇】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某地的x亩面积与乙方在某地的x亩面积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根据协商的意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三、互换的年限,至第二轮承包期结束为止,二轮承包期满以后,可以在当时的法律及政策不变的情况双方续签互换协议(也可以在二轮承包期内议定一个年限)。
四、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换土地协议书范例【第四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证件号:)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将的亩(平方米)面积与乙方在的亩(平方米)面积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
三、互换日期自年—月—日起(注:以国家自留地年限政策为基准)。
四、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甲乙双方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六、以上土地调换协议经村、社两级到场,甲、乙双方共同达成。必须共同遵守此协议,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七、土地互换协议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
村委会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互换土地协议书范例【第五篇】
原告:张星光,男,33岁,浙江省浦江县治平乡张官村六份头村村民。
原告:芮灵华,女,27岁,系张星光之妻,同村村民。
被告:张食领,男,47岁,同村村民。
1995年5月份,治平乡张官村村委会经治平乡人民政府和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同意,进行村民建房统一规划。原告张星光一户被安排在张官村溪边第十三排,屋基两间,面积72平方米,共五口人;被告张食领一户被安排在张官村凉亭外第七排、第八排前后各一间,面积72平方米,共五口人。1995年7月14日,被告张食领应原告张星光的要求,同意与张星光互换上述建房用地位置,并在证人张伯范、张润禄的参加下,双方签订了互换合约。
合约载明:“今有张星光、张食领双方自愿调换屋基,有张星光的溪边第十三排二间连余地换张食领凉亭外第七、八排公路边前后各一间共二间,双方协议商定不得反悔,立此合约。”张星光、张食领签字。同年8月30日,张官村村委会在原、被告分别呈报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批栏中签署了“同意二间”的意见。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治平乡人民政府于同日也在其审批栏中签署了“同意在耕地上建房二间,计72平方米”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在四至一栏中签署了“村统一规划”的意见。随后,被告张食领即开始在调换后的屋基上动工兴建。
1995年10月17日,原告张星光、芮灵华夫妇以原告张星光未经共有人之一的原告芮灵华的同意,原告芮灵华不同意调换,原告张星光反悔为理由,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屋基调换协议无效。
被告张食领答辩称:此屋基调换系双方自愿,写有调换合约,且是在集体刚确定各自屋基的位置,县人民政府未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之前,即权属尚未经书面确定情况下调换的。这种调换政府是允许的。故双方的屋基调换合法有效。
诉讼提起后,浦江县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0日分别在原、被告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意见栏中批示:“准予在耕地上建房贰间计72平方米”,并加盖了公章;还分别在各自的备注栏中注明:“同张食领调换”、“同张星光调换”。
「审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月10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在已有政府审批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民事判决,而不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的裁定。
「评析」。
本案原、被告互换建房用地虽然是在经村统一规划确定建房用地位置后进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时,原、被告均未取得浦江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浦江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同意在张官村耕地上建房,这说明双方尚未取得建房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的使用权还是集体的。
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的建房用地互换行为无效,不但其原告主体资格不具备,而且被告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关于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的要求。同时,因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的,双方无权争议,不能作为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此也是不符合该条第(三)项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要求的。故在起诉的四项条件其中三项不具备的情况下,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那么,是否可因为在原告起诉后,浦江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了原、被告的建房申请和同意双方调换建房用地,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呢?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上述行为系行政行为,对此,不能由民法来进行调整。如果原告不服浦江县土地管理局的批复,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应继续审理。
正因为上述原因,当事人之间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交换行为,产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互换屋基协议无效,所要求处理的正是一种民事契约法律关系,法院所要审查的,就是其要求确认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收案范围。
但由于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最终要有待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才能确立(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资格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依法确立的,比比皆是),故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是可以在诉讼中出现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来作为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从根本上成立为依据的。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法发2号《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及第5条中表达的是十分清楚的。
该第2条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该第5条规定:“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或者出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这种情况尚且如此,当事人已经申办但还在审批过程之中的更应如此。这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审判合理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