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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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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第一篇】

学习见义勇为模范仲海峰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众多党员干部、医护人员、军人、国家工作人员都奋战在抗疫道路上。仲海峰是一名普通的在武汉务工的青海人,疫情当前,他身在武汉并没有选择离开武汉,而是在听说武汉修建雷神山医院的消息后,他毅然组织起24名在武汉务工的青海人,开着15辆渣土车赶到了建设现场。修建雷神山医院的日子里,这25名青海人和15辆渣土车以“人停车不停”的方式,抢工期、赶任务,在如火如荼的建设工地上,铸就了一道动人的青海风景。当工程结束后,疫情还没有结束,仲海峰又主动承担起照料队友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送口罩送中药,把在武汉务工的青海人当做自己的亲人。在这危难时刻他没有只想着保全自己,而是不顾个人安危,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无私奉献。成为了这特殊一年里我们青海人家家喻户晓的见义勇为英雄。

困难面前显真情,中国毫不退缩,门源人毫不退缩。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当面临危急,生死关头时,最能显现出思想积淀和精神境界,他们和你我一样也是父母的而儿女,但他们却冲在最前线,用自己的生命保护着国家与人民。我为英雄仲海峰的勇气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为深深打动,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当我学习他的事迹后,我无不为他的义勇之举而发自内心的感动。我作为一名刚入初中校门的学生,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更应该学习和践行这种榜样精神。在生活与学习中更应该拥有这种品质。

这世上没有什么人是生来就是英雄,而是当国家和人民在危难时刻,有些生而平凡的人甘愿牺牲自己成为英雄。我们要努力做一个与仲海峰一样有家国情怀的中学生。

见义勇为事迹【第二篇】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市党政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市上下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社会各界广泛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平安市”建设不断深化,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层出不穷。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他们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用正义和良知、用鲜血和生命奏响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义之歌,举起了一面面引领时代潮流的旗帜。他们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舍己为人、无私无畏的高尚风范,大义凛然、惩恶扬善的浩然正气,集中体现了当代市人的精神风貌。他们的先进事迹感人至深,他们的英雄壮举令人敬佩,他们的信念追求催人奋进。他们是“平安市”的忠诚卫士,是和平年代的战斗英雄,是市人的骄傲和全社会学习的楷模。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需要有一种精神来支撑,需要有一种信念来引领。见义勇为是一种义举,更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党的xx大强调,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既是时展的客观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中央决策、市党委部署,实现市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政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真正关心、切实支持见义勇为工作,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各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以及政法、宣传、公安、民政、财务、文化、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坚定不移地做弘扬见义勇为的示范者、见义勇为事业的建设者、见义勇为活动的倡导者、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市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

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相关部门都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视挖掘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褒奖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平民英雄”,推崇在基层涌现的“凡人义举”,使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及时得到肯定、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市上下都要学习见义勇为、宣传见义勇为、鼓励见义勇为、尊敬见义勇为、关心见义勇为,在全社会掀起一个“讴歌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群众性热潮。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的关心爱护,以此增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对于不敢直面正义、见到危难无动于衷,甚至逃避的反面典型,也要通过各种形式让全社会都来批判和抨击。要将宣传见义勇为精神活动经常化、立体化,使“见义勇为光荣”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扶正祛邪、助人为乐蔚然成风,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见义勇为行动。

见义勇为事迹【第三篇】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事迹【第四篇】

1、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2、希望见义勇为见死施救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3、近日杨济源见义勇为事件传遍大江南北,大多数的天津人都为之自豪。

4、因为见义勇为的人得不到好下场,所以人们从见义勇为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5、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光辉事迹时刻在发生。

6、此等见义勇为之事,怎能让人不为之心动呢?

7、此女虽相貌平平,但是凭借着足智多谋的脑瓜和见义勇为的性格,在险恶的江湖上还是有一定的地位。

8、现在的社会可真乱呀!坏人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市民越来越少。

9、建议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宣传和适当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10、这本书介绍了冉阿让一生的命运,一个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读完后我印象深刻。()

11、黄泽榆真是一个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同学。

12、我在这里自豪地说,那位见义勇为的人就是我老爸!

13、心灵是美的——为陌生人指路是美;为老奶奶让座是美;见义勇为是美;拔刀相助是美;拾金不昧是美;诚实直率是美。

14、最近我读了一则新闻,12岁少年涂振鹏同学见义勇为,为救同学献出宝贵的生命。

15、当然,国家也意识到了这点,也在提倡做好人好事,提倡见义勇为,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奖项奖金,奖励那些做了好事的人们。

16、在理想世界里我们总感性地认为人人都是道德君子,不会高尚到见义勇为,却不会见死不救;可现实又残酷地告诉我们人情冷漠。

17、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见了一则老伯伯见义勇为的新闻。

18、正当小偷们要离开时,从人群中冲出了几个见义勇为的叔叔。

19、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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