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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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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第一篇】

1、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2、希望见义勇为见死施救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3、近日杨济源见义勇为事件传遍大江南北,大多数的天津人都为之自豪。

4、因为见义勇为的人得不到好下场,所以人们从见义勇为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5、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光辉事迹时刻在发生。

6、此等见义勇为之事,怎能让人不为之心动呢?

7、此女虽相貌平平,但是凭借着足智多谋的脑瓜和见义勇为的性格,在险恶的江湖上还是有一定的地位。

8、现在的社会可真乱呀!坏人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市民越来越少。

9、建议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宣传和适当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10、这本书介绍了冉阿让一生的命运,一个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读完后我印象深刻。()

11、黄泽榆真是一个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同学。

12、我在这里自豪地说,那位见义勇为的人就是我老爸!

13、心灵是美的——为陌生人指路是美;为老奶奶让座是美;见义勇为是美;拔刀相助是美;拾金不昧是美;诚实直率是美。

14、最近我读了一则新闻,12岁少年涂振鹏同学见义勇为,为救同学献出宝贵的生命。

15、当然,国家也意识到了这点,也在提倡做好人好事,提倡见义勇为,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奖项奖金,奖励那些做了好事的人们。

16、在理想世界里我们总感性地认为人人都是道德君子,不会高尚到见义勇为,却不会见死不救;可现实又残酷地告诉我们人情冷漠。

17、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见了一则老伯伯见义勇为的新闻。

18、正当小偷们要离开时,从人群中冲出了几个见义勇为的叔叔。

19、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

见义勇为事迹【第二篇】

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却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只为了拯救一个幼小的生命;

他是一个他是一个打工在,需要赚钱维持基本的生活,却在金钱面前毫不动心,坚决不受他人馈赠;

他是一个普通的青年农民,却用实际行动,赢得他人的敬仰和佩;

他心系南方受灾地区,牵挂着更困难的人;

他就是破冰勇救落水儿童的××*县××*乡××*村青年农民××*.

儿童落入冰冷的水库,命悬一线

2月16日中午12时许,运城经济开发区南侧安邑水库。尽管早已立春,但天气依然寒冷,水面上的冰层还没有消融,男孩博博(化名)正行走在冰层上。在距岸边30米远的水面上,冰层突然破裂,博博猝不及防,一个趔趄掉入冰窟窿里,全身浸泡在冰冷刺骨的水中。博博被这意外吓坏了,他一边用脚乱蹬,双手紧紧扒住冰窟窿边的冰层,一边大声呼救。

呼救声引起路人注意,有人拿出手机报警求助,有人大喊,有人试图走上冰面营救,但水库边较薄的冰层根本承受不住成年人的体重,冰层不断被踩破,大家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拿出长绳,一次次将绳子抛向落水点,希望博博抓住绳子走上岸来,但屡试屡败。民警又找来长梯搭在冰层上,试图靠近博博实施营救,但终因距离太远营救失败。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博博浸泡在水中的时间越来越长。他嘴唇发紫,已经不再呼救,也不再哭喊。

一青年赤身跳入水中,破冰救人

中午12时40分许,一高高瘦瘦。面庞白净的男青年拨开人群跑到岸边,几乎没有一丝犹豫,手脚麻利地脱掉衣裤,拽过绳子绑在腰间,扑通一声跳入水中,朝博博落水地点游去。

这一连串的动作发生在几秒之内,看上去弱不禁风的男青年的这一举动,让在场的人都惊呆了。

片刻之后,人民一边呐喊加油,一边大声提醒博博再坚持一会儿,千万不要松手。

这是一条用身体和鲜血凿开的冰上营救通道。水面上的冰层有一指多厚,而且越往里冰层越厚,成为营救的最大障碍。男青年不得不在往前游动的过程中,有断地用肘部击碎冰层。随着冰面的开裂,锋利的冰刀一次次割破男青年的肌肤。由于困难有断加大,体力消耗很快,男青年不得不在游到中途时,双手扒在冰层上缓口气。但他很快又再次往前游去。

距离博博越来越近,冰层也越来越厚,救人心切的男青年干脆用整个上身不断压塌挡在前面的冰层。厚厚的冰块不断地剐蹭着他的皮肤,男青年身上好多地方被割伤了。

救人之后婉拒酬金,没有留名

下午1时10分许,男青年打破最后一块坚冰,游到博博身边。博博迫不及待地扑了上去,几乎被冻僵的双手已抓不住任何东西,匆忙间一把抓住男青年的头发,骑在男青年的脖子上。男青年猝不及防,头部被按进水中。

被连呛几大口水的男青年奋力地将头部伸出水面,双手紧紧抓住骑在脖子上的博博的身体,使劲地朝岸上的人群大喊:“快拉绳子!”岸上人群急忙抓住男青年下水时系在腰间的绳子的另一头,将两人拉回到岸边。随着两人安全上岸,守候的上百名市民发出一片欢呼声。

博博被送往医院抢救,男青年则被民警送到派出所,洗了个热水澡后仍然冻得全身发抖,不得不靠在电暖器旁恢复体温。

在市人民医院,博博被确认生命体征平稳,很快恢复出院。其父亲姚先生闻讯赶到派出所,拿出1000元向男青年表示感谢,被婉言谢绝。

下午2时许,男青年借民警的手机给朋友打了个电话就离开了。姚先生和民警一再请其留下姓名和住址,但都未能如愿。男青年最后一句话是:“这都是我应该做的!”

回到村里对救人一事,只字未提

这位男青年正是××*。××*是××*县××*乡××*村人,父亲石满家今年51岁,中共党员,曾在空军某部服役。母亲王新良,今年50岁。他有一个姐姐在太原上班。

事发当天上午,××*从家里乘车去运城给姐姐买去太原的火车票,在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下车转乘12路公交车前往火车站。公交车行至安邑水库时,××*在车上看到水库边的人群和落水男童,车停后他就飞身下车赶去救人。

离开派出所后,××*赶到火车站未能买到车票。次日一大早,××*在车站排队买到车票后回到家中,之后就去村里办婚事的一户人家帮忙,一直未对人讲起他在运城市区勇救落水儿童的事。

到2月18日记者辗转查找到××*时,其家人和村民才知道此事。同日,千方百计打听到××*家的获救男童一家人及其亲属敲锣打鼓给××*赠匾“见义勇为”,一家人再次拿出包有1000元的红包酬谢,又被婉言谢绝。

直到2月19日,破冰时给脖子 上、胸上、手臂上、腿上留下的道道伤痕被村民偶然间发现,大家才知道××*舍身救人时付出的艰辛。当被问及破冰救人的感受时,××*憨厚地说:“当时顾不上多想,我就想着能尽快把孩子救上来!”

据了解,××*并没有专业游泳知识,也未专业训练,仅仅是因从小在村里池塘里玩耍而略懂★★水性。这次破冰救人也是他第一次“冬泳”。

村民自发为英雄送匾:“青年楷模”

连日来,××*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被熟悉和不熟悉的人们津津乐道并广为传颂。

2月18日,××*县见义勇为协会获悉此事后,协会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家中和获救男童家调查核实,并着手搜集整理其先进事迹,向省、市见义勇为协会报告。

2月21日,××*县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金正印受协会委托再次看望慰问了××*及其家人,对××*见义勇为的事迹给予高度评价,称赞××*舍身勇救落水儿童,救人不留名,不计报酬,淡泊名利的高尚行为,为整个××*县乃至运城青年人树立了榜样,是青年人学习的楷模。

2月21日,××*村鼓乐喧天,载歌载舞,村人们在欢度元宵佳节的同时,z纷纭涌入××*家中小院道喜祝贺,并请来锣鼓队,给××*送去“青年楷模”镜匾。

见义勇为事迹【第三篇】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事迹【第四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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