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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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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论文1

关键词:转基因;伦理;辩护;限度

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领域,其在种植业、养殖业、食品加工和医药制造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前景和巨大的商业利润,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众多企业的高度重视。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已经或正在给人类带来福祉,但与此同时,由于转基因技术自身的特点及其难以准确预测的后果,人们对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伦理上的否定和伦理上的肯定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同时存在。这说明,如果不能从伦理道德上为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寻求恰当的理由,那么,这一新科技将不能获得健康的发展。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力图在本文中为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寻求伦理上的支持,同时也力图探讨这种支持的限度。

一、福音与忧虑:转基因技术及其特点

基因一词是英语“gene”的音译,它源于印欧语系,是“开始”、“生育”的意思。很久以来,人们并不明白遗传的奥秘。19世纪的细胞学说、达尔文的进化论与孟德尔的遗传定律,为近代生物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孟德尔从豌豆实验中推导出存在着专门承担遗传作用“种质”的遗传因子,从而演绎出孟德尔遗传规律。1909年,丹麦学者约翰逊提出用基因来指称任何一种生物中控制任何遗传性状而其遗传规律又符合孟德尔定律的遗传因子。1910年,摩尔根通过果蝇白眼突变研究,确证基因位于染色体上,随后创立了基因论。1953年Waston和Crick创立了DNA双螺旋结构,首次揭示了DNA分子的结构、组成及功能,开创了从分子水平揭示生命现象本质的新纪元,揭开了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序幕。1972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生物化学教授PaulBerg和Jackson利用限制性内切酶和连接酶,得到了第一个体外重组的DNA分子,开启了重组DNA技术的先河,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目的的基因重组的成功尝试。运用重组DNA技术将外源的优良目的基因导入受体细胞或组织,改变其遗传组成后产生物质及其后代,这就是转基因技术。这项技术可以把任何外源的基因包括人、植物、动物、微生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整合到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中,使其具有人们所需要的各种性状。可见,转基因技术使人获得一种改变生物遗传性状、创造新物种的能力。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出现,人类跨入了基因工程时代: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生物体最基础的遗传物质——DNA水平上来改造生物体,进而改造整个自然界。正因为如此,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工业、医疗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包括:(1)种植业。转基因技术应用于植物育种,产生转基因作物,改变植物的遗传特性,不仅可获得抵御各种害虫和病毒、以及除草能力的作物,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培育各种奇花异草等园艺品种。(2)养殖业。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动物育种,产生转基因动物,即人工改变基因,使之具有优质、速生、高抗性等人类需要的优良特性的家畜家禽新品种。(3)医药业。利用转基因细胞进行细胞培养,利用转基因微生物发酵培养或利用转基因动植物作为生物反应器来生产胰岛素、干扰素等珍稀药物,利用动植物生产疫苗等。(4)食品加工业。利用转基因技术改良曲霉、酵母等微生物品种,发酵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酱油、奶制品等,达到提高产量或改善风味等目的。此外,转基因技术作为生物学领域的成果,正通过大量边缘学科和相关行业的转化、吸收,迅速渗透到电子、信息、乃至机电、环保等其他行业,极大地改变了这些领域里的生产、管理、组织模式。成为推动生产力进步的强大内动力。总之,以转基因技术为基础的生物技术“代表着最有前途的技术方向,是本世纪最具有影响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带,是最有生命力的经济增长链,是未来前景最有竞争力的产业群”。

当然,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生物育种技术的新技术,它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转基因技术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限,例如,在自然进化中似乎不可能突破的动物和植物之间的界限因为转基因技术的出现而变成了现实;其次,也因为转基因技术突破了物种之间的界限,从而也使人类可以人为地改变自然物种的进化方向与进化速度,它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在自然进化状态下也许要经历漫长的时间才可能出现的新物种,在转基因技术条件下短时间就可以出现;由此,它引发出转基因技术的第三个特点,即它所可能导致的后果更加难以预测。转基因技术和其他技术不同,它是一种生物技术即它是按照人的目的对生命存在的一种改造,创造出的是一些具有特殊性状的生物新品种,它不像无机物的合成那样,如果说无机物的合成品仍然是无机物,那么转基因技术的“作品”却是有生命的,它能够再生,而且其性状可以遗传给下一代。这些也许是“提前”到来的新物种会给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实在难以预测,这也就更加加深了人们的忧虑。例如,人们已经忧虑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减少生物的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增加某些疾病的人畜共患几率,等等。

正因为转基因技术的上述特点,使得人们围绕它所进行的伦理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可以说,所有围绕转基因技术进行的伦理论争,都是基于转基因技术的上述特点而展开的。

二、道德还是不道德:围绕转基因技术的伦理论争及评析

围绕转基因技术的伦理论争,表现在不同的学术流派中,这里限于篇幅,主要分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伦理上的反对与伦理上的支持。

先来看看对转基因技术在伦理上持反对立场的观点。从转基因技术诞生的那天起,认为转基因技术违反伦理的观点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有相当多的学者甚至普通民众都持这一立场。大致说来,这种反对立场又可以相对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从根本上否定转基因技术本身,有人把这一立场概括为“本质方面”反对;另一种是从转基因技术的后果即其安全性和风险方面反对转基因技术,这一立场则通常被概括为“非本质方面”反对。实质上,“非本质方面”的反对严格说来并不是一种伦理上的判断,它潜藏的结论是:假如人类有足够能力来规避转基因技术应用中所导致的不安全性后果,那么,是可以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的,因此,对于非本质方面的反对立场,我们在这里不打算作分析。

从本质上反对转基因技术的最激烈的观点,来自于自然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自然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有如下几个基本论点:首先,它把对生命的尊重作为伦理学的理论基石,认为无论是人、动物还是植物,凡是有生命的存在都应当得到道德上的同等尊重。泰勒指出:“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价值的东西。”其次,尊重自然也就是尊重作为整体的生物共同体,承认构成共同体的每种动植物都具有内在价值。生命的、固有的、内在的价值就是因为生命本身自成目的。对于人和其他动植物生命个体来说,由于各自都具有一种内在目的性,并且其他生命的内在目的性勿需人的内在目的性来确证,所以人不具有高于其他生命的特质。因此,第三,应把保持自然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对人对自然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的终极尺度。在人的伦理责任中应包含不干涉其他生命体的存在、不作恶、保持对其他生命的尊重,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作出补偿等内容。

基于以上理由,自然主义的伦理观认为跨越杂交屏障的基因转移是非自然的,是对自然不合理的干涉,因而是不道德的。他们认为,改造自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贴近自然或模仿自然的方式,另一种则是远离自然或非自然的方式。虽然不能说转基因是反自然的方式,但与传统的更符合自然的方式相比,当然是更为远离自然,是非自然的。第一,它是快速的,只用短短几年甚至几个月或几天时间就可以把一个外来物种的基因片断(遗传物质)转移到另一个物种中,并表达这个外来基因的产物——蛋白质。第二,转基因技术是激进的和大跨度的,可以把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物种的基因结合在一起。比如,将土壤微生物毒蛋白基因转移到水稻身上,使后者抗虫;把北极鱼的基因转移到西红柿身上,使其抗寒。而在自然的进化方式中,当然也存在基因交流和融合,但一是不会产生这种狂飙突进式的基因转移,二是不会产生这种大跨越式的遗传物质融合。一种物质的某一性状和特征需要适应环境若干年才会形成和巩固,它在进化上是缓慢的,也是非常安全的。迅速的基因转移既可能让一个物种内部难以适应外来基因全面而有机的融入,也会使得这一物种由于特殊外来基因表达后产生新的特性(如抗虫)而与环境和其他物种的关系难以迅速磨合,造成一系列问题。因此,转基因的方式违背了自然的内在规律,是非自然、反进化的。

与自然中心主义立场相接近的是宗教神学的立场,它认为自然界是上帝按照最完美的方式创造出来的,因此,自然的存在本身就是最完美最和谐的存在,转基因技术以人为的方式打破了自然完美与和谐,是对上帝的蔑视和玩弄,因而是不道德的。

以上是从伦理道德上反对转基因技术的立场。另一方面,也有从伦理道德上支持转基因技术的,这种立场主要来自于人类中心主义者。

人类中心主义也有几个基本观点:首先,它认为,人道原则应该成为伦理学深层的价值论基础,人类整体的长远生存利益应该成为人们行为的终极目的,以及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的终极尺度,在人类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其次,人类实践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自然规律,合乎自然的结果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抛开人类利益,人类就没有实现外部自然规律的义务和责任。再次,在自然界,基因的突变和交流是广泛存在的,这是进化的动因,也是进化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很多的野生物种之间基因的交流就导致我们这样一个多种多样的世界。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上并无实质差别。它只不过是传统的生物技术的延伸而已,是自然的。最后,为了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我们应该发展转基因技术。

应该说,上述两种相互对立的伦理立场都有一定的道理。自然中心主义者看到了自然界非人类生命存在具有自己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并不需要人类来加以确证,因此,人类应对自然界中的生命存在保持应有的尊重,这一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是狭义地理解价值这个范畴,即不再把价值仅仅理解为物对人的关系,而是把价值理解为相互作用与影响的存在之间的意义关系,那么,在自然的演化系统中,任何一种存在都是有确定的价值与意义的,非人类生命存在的价值的确不需要人类来确证。因此,人类并没有比其他生命存在更为优越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人类应尊重自然界中非人类生命存在的权利是有道理的。从实践上看,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由于我们过分强调了人类对于非人类生命存在的优越地位,把自然中的非人类存在仅仅当作对于人类而言的工具性价值,才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的疯狂掠夺,导致了生态危机,也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恶化。改变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转化人类在处理自身与自然关系时的价值思维模式。否则,人类将永远不可能实现与自然界中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和谐相处,共生共荣。

但是,自然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根本不考虑人类在自然中是一种特殊存在,即人类是迄今为止在自然界中惟一可以认识自然必然性、利用自然必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自然必然性的存在这一客观的、科学的事实,力图把人的活动降低为动物活动的水平,则是错误的。在漫长的自然演化过程中,人类从生物世界中脱颖而出,获得了超出其他生命存在的智慧,使人类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人可以以自己的需要、目的与愿望为尺度,对自己置身其中的自然进行否定性的实践活动,使之符合自己的需要。这种对自然的否定性的实践活动正是人类文化发生的最深刻的根源。可以说,人类在自然中的大多数活动都带有否定性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即是对自然的“不尊重”。自然中心主义者无视这一点,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说自然中心主义者无视人类活动的特殊性,而力图把人类活动降低为动物的水平的话,那么人类中心主义者则恰好相反,他们看到了人类和人类活动的特殊性,肯定人类的活动不可能是一种简单地重复自然必然性的活动,而是从自己的需要、愿望和目的出发,力图把自己从自然必然性中提升出来的活动,因此,人类不可能不干预自然。要求人类的活动还原为其他生命存在的本能地适应自然的活动,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说,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一立场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人类中心主义者把人类的特殊性无限放大了,把人类的需要、目的与愿望当作衡量其他生命存在的惟一尺度,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只有在人类的需要、目的与愿望面前去寻找自己存在的理由。因此,只要有需要,人类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智慧任意去操纵自然。从理论上说,人类中心主义者的上述立场,是对“价值”这一范畴作了非常狭义的理解,即只把价值看作是物对人的需要满足的关系,而不是把价值理解为相互作用的对象之间的意义关系,这是典型的人类的“狂妄”。从实践上看,上述思维方式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现代社会中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与其有着密切的联系。

最后,还应该指出,尽管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着冲突与对立的一面,但是两者又有共同的局限,即它们都坚持一种自然与人类两分的立场,把自然的演化过程和人类的活动对立起来,从而使得他们无论是对转基因技术的伦理支持还是对转基因技术的伦理否定,都没有足够的理由。摆脱这一困境的思路,就是要超越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一个更高的基础上去考察转基因技术存在的伦理理由及其限度。

三、支持与限度:新自然观视野中转基因技术的伦理维度

如在对转基因技术进行伦理判断时,既不能坚持自然中心主义的立场,也不能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那么,转基因技术还能获得伦理上的支持吗?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即它是可以获得伦理上的支持的。但是,我们同时又认为,这种伦理上的支持并不是至上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度的。我们的观点是,在对待转基因技术的伦理立场上,必须要考虑两个伦理维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自然的权利,尊重自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人类的利益,尊重人类活动的目的。一句话,要把自然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结合起来,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从而使自然和人类实现和谐共生。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对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权利和价值的漠视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以及自然中心主义对人类权利和价值的漠视所导致人类无所作为的后果的判断。我们认为,要给转基因技术一种恰当的伦理理由,有必要突破传统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在一个新的更高的基础上来重新思考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在这里,我们提出一种新的自然观,以作为我们这一立场的理论基础。这种新自然观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从人的现实存在的特点出发,把人的活动纳入自然演化的总体进程来加以考察,以此来进一步思考人类在自然演化进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以此来透视转基因技术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

把人类的活动纳入自然演化的进程来思考,无论是从客观事实存在上看还是从思想史上看,都是有依据的。从客观事实存在上看,人类本身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这意味着人类的出现既是自然界中增添了一个新的成员,同时,人类也就成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环节而参与自然的总体的演化过程。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尽管有不少的思想家把人类的活动和自然的演化对立起来,或者强调人类活动对于自然演化的优先地位(如人类中心主义者),或者把自然的演化看作是既定完美与和谐的,人类的活动只会对这种完美与和谐的破坏(如自然中心主义者),但是把人类的活动纳入自然演化过程进行思考的思想学说却仍然是存在的,最典型的就是中国智慧中的儒家学说。儒家的主流思想是认为天人合一,人性与天地万物之性相通,因此,人只要能尽自己的本性,就能尽天地万物之本性,因而能够参与天地万物的演化过程。“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虽然,这里强调“能尽人之性”是“能尽物之性”的前提,但是,这决不是以人为尺度来辅量裁成万物。因为,依儒家的立场,天地之性恰恰在于它能促成万物自由地生长发育,即所谓“生生之德”,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仁德。所以,尽人之性以参与天地万物的演化过程,不是以牺牲非人类的生物存在的利益为前提的,从而它不表现为人类中心主义。但既然是人参与其中的演化过程,它也就必然地带上人类的价值目的与追求,因此,它又不可能表现为对自然地消极服从,因而,它和自然中心主义也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儒家的仁者情怀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儒家认为,天地有自己演化的规律,但必然之中有偶然,在自然界中,经常会产生“离经叛道”的情形,使生命存在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本性来伸张、发育自己,改变这种现状的责任就落到了通天地之道的人的身上,所谓“儒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假使一物不得其所,便是吾仁未有尽处”。另外,儒家还认为,自然只是提供了万物演化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也需要通过人的活动,即所谓“天地设位,圣人成能;人谋鬼谋,百姓与能”(《易传·系辞上》)。当然,“天地设位,圣人成能”的过程,同样不是人的主观随意的过程,相反,它是一个充分考虑了人的生命理想和非人类存在的本性的过程,是“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过程,因而,也就是一个充分考虑了人的活动目的和自然界中其他生命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过程。总之,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确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即既把人的活动纳入自然的演化过程,同时又充分注意到了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而在自然演化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正是我们今天超越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

即使从宗教神学的立场上看,我们也同样可以把作为人的活动的具体形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看作是自然演化的重要环节。因为,作为造物主,上帝既然赋予了人类以智慧,那就意味着人类必然要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从事自己的活动,这正是顺从了造物主的意愿。相反,如果人类不运用自己的智慧,反倒是对上帝的不尊重,是违反了上帝的旨意!

以上述立场来看待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我们就不会简单地认为转基因技术是反自然的,是对自然界中非人类存在的生命的不尊重。

更进一步,当我们考虑自然存在及其演化方式时,我们将更加清楚地看到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的自然本性。我们知道,在自然界中,生物之间、生物和无机物之间,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转化,人类和自然的其他存在之间同样存在着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的物质、能量、信息的转化。这种转化是自然存在和演化的方式,没有它,就无所谓自然,因此,这里并不存在从人类的视角来看的道德与不道德的问题。老虎吃羊或其他比自己弱小的动物,我们并不会对之进行道德评价,因为这是自然的演化方式。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同样可以看作是人类与非人类之间进行的物质、信息和能量的转化方式。既如此,我们又怎能简单地对其进行伦理上的“是”或“否”的判断呢?

上面的分析是不是意味着人类所有的针对自然的活动,都不需要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考虑?是不是都不需要受伦理道德的制约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在上面反复提到,不能对转基因技术进行“简单的”伦理上的“是”或“否”的判断,恰好意味着对转基因技术进行伦理判断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来源于人类存在的特殊性:人类虽然是自然大家庭中的一员,但他却是自然中最为特殊的成员——人是一种有智慧的、自由的存在。正是这样一种特殊性,使人类的活动不同于非人类的其他生命存在的活动。如果说,非人类的生命存在的活动完全受着自然这个整体的必然性的制约,只能是一种被动地适应自然的活动,那么,人类则完全有可能凭借自己的智慧认识、利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这种必然性。人类对自然必然性的超越,意味着自然的演化过程带有了更多的“人类性”因素——人类总是力图以自己的需要、愿望和目的为尺度,使自然的演化朝着自己所欲求的方向发展。这就导致了在自然这个大家庭中,人类活动的自主自为性与非人类生命存在活动的被动适应性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提供了我们对人类活动进行伦理考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5篇转基因技术论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转基因技术论文的相关认知。

转基因技术论文2

关键词:西南石漠化区 晴隆模式 Logistic模型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X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a)-0198-03

1 研究背景及问题缘起

研究背景

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该规划,我国西南石漠化区属于典型的限制、禁止开发区。这里集生态脆弱、极端贫困、民族矛盾交织为一体,农户原有生计难以持续,生计转型迫在眉睫!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滇桂黔石漠化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强调滇桂黔扶贫攻坚和区域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继2012年后再次锁定农业科技,加大科技驱动力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如何运用现代农业科技促进石漠化区农户生计顺利转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重大的现实课题,研究石漠化区农民参加农技培训的影响因素有助于为新一轮的扶贫攻坚有效提供科技支撑。

问题缘起

(1)西南石漠化区的发展问题是当今世界性难题。近几年,我国石漠化治理工作取得可观的成就,但高海拔极贫困的少数民族石漠化区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至2011年8月,贵州省石漠化面积达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是全国石漠化面积最大、等级最齐、程度最深、危害最重的省份,高海拔极贫困的少数民族石漠化区治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正如回良玉所说:“滇桂黔石漠化区集老、少、边、穷于一体,贫困与石漠化交织是新一轮扶贫攻坚的‘硬骨头’”。

(2)主体功能区战略有序推进,区少数民族农户面临艰难的生计转型。随着主体功能区战略有序推进,西南石漠化区低效的、不适应环境保护的传统农业生计难以持续,农户生计转型迫在眉睫,但转型难度大且风险高,特别是对于生态极端脆弱的连片特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户来说,生计转型犹如更进一步靠近“绝境”。

(3)科技采纳状况事关农户生计能否顺利转型。Theodore Schultz(美·舒尔茨·西奥多)在人力资本论中认为,增加人力资本投入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1]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科技在农业方面的投入,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连续9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作出重要部署。可见,科技的运用与否直接关系农户生计转型的成败,是生计转型的核心支柱。

(4)晴隆模式:石漠化区科技扶贫的“希望之路”。该模式把石漠化治理、生态调节和反贫困扶持有机结合,成为西部地区治理石漠化的一面旗帜,吴邦国、曾庆红、范小建和一些国外研究学者都给予了“晴隆模式”极高的评价。虽然“晴隆模式”走出了石漠化区科技扶贫的希望之路,但连片特困地区的石漠化治理与扶贫攻坚仍然面临着农业科技供给和需求“双向缺位”等严重的现实问题。为了能让现代科技服务于石漠化治理与扶贫攻坚,对转型农户参加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是重要而且紧迫的。

2 研究现状与理论基础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农户技术采纳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指农户价值观、性格特点、经营能力、认知水平等;外因主要指技术供给、技术价格、信贷条件、自然资源、商品市场价格、商品运销条件、政策、科研、推广和教育等因素等。[2]Khanna、Atanu Saha 以及Green、林毅夫、孔祥智等人认为,经营面积是影响农户采用农业技术的重要因素。[3~7]这就意味着种植面积、养殖规模越大的农户家庭,越有可能 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班。另外,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信息传播途径、家庭资源禀赋等也是影响农户采纳农业技术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不同性别、年龄,不同信息渠道等因素将会影响转型农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8]

以上研究多是在常规农作物区进行的,主要涉及到水稻、棉花、蔬菜等种植区,或者常规的草场养殖区等。但在石漠化区,生态脆弱、资源稀缺、人口众多、极端贫困,普通的科技支撑往往难以凑效,农户科技采纳需要考虑灾害风险、生计风险、环境保护、民族地区发展等多重因素,因此,本文便被赋予了研究意义。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农户作为相对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行为可以用行为理论理论进行研究。关于农户科技采纳行为的研究,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小农学说”,认为农户采纳农业技术的时候主要考虑到收益的最大化;[9]另一种是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自给小农学说”,认为农户在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时组要以满足自家生计为目标,不存在或者存在非常不明显的“理性”行为,主要决策标准是“规避风险,安全第一”。[10]

本文基于这两种观点,假设农户是“相对理性”的,具有有限的理性,即很多时候为了实现消费平滑或者收入平滑,常常会选择放弃最优决策,表现为:理性但缺乏效率。另外,本文还假设在政府主导的条件下,科技培训市场是完全自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完全;在短时间内,农户的行为是相对稳定的。最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本文也假设石漠化区农户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减少农业经营风险的现代农业技术。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本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西南石漠化区“农转牧”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影响因素。

3 实证分析

模型构建

转型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是一个二元问题(0-1类型),因变量值为“参加培训”或者“不参加培训”。本文运行软件,使用经典的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转牧”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不断踢出影响不显著的因素,最终得出石漠化治理背景下影响转型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因素。在此将“农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赋值为1,将“不参加农业技术培训”赋值为0,作为二元因变量。将可能影响农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因素尽可能列举定义为Xn,n为1、2、3···。具体的模型式子如下:

其中,P为“农转牧”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可能性(即概率,在0~1之间取值);ei表示随机扰动项;α表示回归截距;β表示影响因素的系数;X则表示影响因素(自变量);n表示自变量的个数,当n较大时,一般令Z=-(α+βnXn),n=1、2、3···,通过比较βn的大小以及符号,便可知道各种因素对石漠化区农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影响方向及程度。

数据来源及实证过程

根据统计学原理,本文将可能成为转型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影响因素的变量设置如表1。

通过比较各变量的Wald值,踢出影响程度不显著的解释变量,循环进行回归,直到所有的解释变量均达到显著水平为止,最后的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4 回归结果分析及所得结论

依据模型估计结果(表2),结合实地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对影响农户参加农技培训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户主个体特征中性别与文化程度对农户是否参加农技培训有较明显的影响。分析发现,男性对现代农业技术的需求更为强烈,这跟农村中传统的男女分工和男性心理、生理特征等有关。户主的文化程度与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情况呈正相关关系,说明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对科技需求更为迫切。通过调查发现,文化程度高的一般的村里是有所作为的,他们属于弱势中的强势群体,在科技的采用上处于领先地位,般会考虑靠科技技术的潜在利益,就会考虑到相应的较为高层次的科技。

第二,村里是否有中心示范点(典型户)对农户是否参加农技培训有显著影响。在调查中发现,参加培训的养殖户有一定的比例,但是非养殖户几乎没有参加过培训,这也可能是现代农业模式难以推广的原因之一。农户通常都有害怕承担风险的心理,因此不敢尝试新的科技。中心示范点或典型户就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农户在“看到他们成功了”的情况下,对科技的信赖度和采用度急剧上升。这说明示范点或典型户的示范效应越大,越能够降低农户科技采用的“试错成本”,农户对科技的需求也就越强烈。

第三,农户转型运作模式是影响农户参加农技培训的重要变量。在晴隆县的种草养羊项目中有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基地带动模式、滚动发展模式、集体转产模式、小额信贷发展模式、自我发展模式。不同转型运作模式对农户转型中的科技需求及采纳有不同的影响。调研结果显示,基地带动等四种模式均比自我发展模式更利于农户对科技的采用。作用最为明显的应该是“基地+公司+农户”的运作模式,能够有效带动转型农户对科技的采用,扩大农户的科技需求。

第四,政府资金扶持对农户是否参加农技培训具有重要影响。依据结果分析,是否有小额信贷、是否有补贴及补贴的金额与农户各项科技需求均成正相关。这表明,资金的扶持对农户采用科技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户在转型中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资金不足。可见,资金不足是阻碍农户转型中对科技的需求和采纳的重要因素,农户往往对科技表现出强烈的需求意愿,但购买力却很有限。

第五,农业科技推广机制与传播途径直接影响农户参与培训的情况。实证结果显示,科技的推广机制和传播途径与农户对科技的需求及采纳息息相关。调查发现,通过自己主动了解科技信息的农户往往主动采用科技,与此具有相同现象的是:技术专员的科技推广对农户采用科技也有较大的影响。农户没有采用自己有需求的科技,多数原因是对该技术不够了解、不信任而不敢去尝试。经调查发现,信息来源离自己越近、传播的机构越权威,农户对该科技的需求也就越大。这可能是因为农户更相信专家、媒体或专业机构的权威信息。这一结果反映出了不同的科技推广需要采用不同的适合的宣传方式,科技需要更专业的推广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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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论文3

[关键词]问题式;场域变换;未来道德哲学形态;“不自然”伦理形态

不久前,樊浩在《

其次,在《基》中,作者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并且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就在于他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将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由“技术革命”视域,转换至“道德哲学革命”视域;由针锋相对的伦理批评抑或消极防御型的伦理战略,变换为积极的道德哲学准备;从固守或改良常规伦理学,变为积极探索和建构发展伦理学。正是通过这种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基》文作者能将他所看见的新场域的空缺或空白展现出来: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是由他的看所引起的,而是他在其所处的场域进行反思的过程;另一方面揭示了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客观必然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类采取阻止和反对都无济于事,同时,对于主体而言,也具存不可回避性:“基因技术第一次试图改变并且最终可能会彻底地改变人的主观自然。基因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只是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而是试图改变人的存在形态,颠覆人类文明和人的伦理道德的人性基础。面对即将开始的‘造人’技术运动,人类社会在技术文明史上空前一致地拉响了伦理警报,但现在的伦理反映似乎从一开始就陷入某种悖论之中: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要么在新技术的挺进面前信心不足甚至苍白无力,要么为它推波助澜。”另外,所有这一切由基因技术引发的道德哲学革命都是在理论结构变化的辨证危机中发生的。然而,《基》文作者认为,在这种变化中,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在基因技术面前完全无所作为,或一筹 莫展,而是需要一种更富有远见、更具创造性的伦理反映,更超越地确立自己的文化使命。在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之外,人类社会需要更长远地进行伦理规划,这就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人”形态和文明形态进行必要的伦理准备。这正是历史赋予伦理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对于伦理学工作者而言,必须在新的场域明确自己的新使命,因为由于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人”存在的自然形态,人及其家庭的自然血缘关系,即将或正在发生改变。基因技术对人类文明和人类的道德生活、伦理关系的影响将是根本的和全局性的,伦理学在为这种改变提供批评性的伦理互动和参与性的伦理战略之外,不仅应当为“新人”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道德世界和伦理世界进行文化准备,更应该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

再者,如何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在《基》中,作者通过提出新理论问题式并且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进而廓清基因伦理学的视野:不是常规伦理学,而是发展伦理学。在《基》文作者看来,“常规伦理学”(基于“常规伦理道德”的伦理学)不足以积极能动而又富有远见地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因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机会与风险联系得如此紧密:人类在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的过程中,面临着对自己创造的文明的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彻底提升人类文明的机会,要么承受颠覆以往全部人类文明的风险——如果听任基因技术自发发展,其最后结果也许是使迄今为止的全部人类文明成为“史前文明”。面对这一文明史上从未遇见的两难选择,库尔特·拜尔茨认为“如果我们缺少采取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智慧,那么真正的智慧就是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对此,《基》文作者从发展伦理学的视野指出,人类在这种两难选择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需要以一种审慎的乃至偏于保守的态度,战战兢兢地进行自己的文化选择:但另一方面,人类更需要一种主动的和积极的战略——洞察时变,着手为新的文化根据地奠基,为解决新的文明课题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因为,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已经是“采取行动”了并将继续“采取行动”,而“不采取行动”所能做的,只是以政治规约和文化抵抗为技术行为划定一个最后的“底线”。但是面对基因技术已经开始改变人类文明的现实,伦理学的战略反映,不能仅仅是固守自己已经遭遇袭击的阵地,而应做出上述的基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伦理学视野的积极准备。这样,才能超越技术一伦理对立中的任何极端的或虚无的立场,既不把基因技术面临的决策压力仅当作习惯的和传统的压力,也不片面地以既有的道德价值拒绝和彻底怀疑新的技术,而是以对待人类及其文明“发展”能力的乐观态度,在“发展”中探讨和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冲突和道德难题。因为“发展伦理学应对基因技术最重要的伦理反映,不是出于是文明忧患的伦理批评,也不是实用性地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伦理战略,而是以它们为基础的对于‘发展’了的社会文明的伦理建构。”而这种伦理建构,在《基》文作者看来,正是作为否定性的“道德哲学革命形态”的基因伦理的肯定性本质。

二、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

在《基》中,作者从历史与现实或者从道德哲学与基因技术两个维度,对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展开了哲学辨析。实际上,这是他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的道德哲学与科学基础。

首先,他从中西方道德哲学史的比较中,探寻了“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何以成为道德哲学的基础。

一是他考察了作为近代道德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其中无论是精神现象学的复原,法哲学的分析,还是历史哲学的再现,“自然人”(即家庭中诞生的“男人和女人”)和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家庭”,都是道德和伦理的最初的出发点,是道德世界、伦理世界,同时也是道德哲学的两个互为前提、相互过渡的基础。就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而言,它回答了我们所试图探讨的两个问题:(1)“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是”道德哲学的基础;(2)“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为何是”道德哲学的基础。在他的论述中,合理内核显而易见。

二是他着重考察了在

其次,《基》文作者从现实的维度,探讨基因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如何颠覆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从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的?他依据基因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应用前景,勾画了基因技术对未来伦理道德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可能呈现的三种样态即渐进一质变一灾变,其中基因一治疗技术渐进地影响和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生殖技术质变地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克隆技术突变甚至灾变地改变人及其自然本质。因此,基因技术作用的最后结局,是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人类文明具有革命意义甚至颠覆意义的转折,因而也是到目前为止的人类一切道德哲学的终结。

就基因一治疗技术而言,尽管目前被人们认为最具建设性意义,但是《基》文作者更深一层地探察到,其伦理后果及其对人类文明的长远影响,不在于基因伦理学家们已经指出的其内所潜在的那些伦理风险,而在于与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相关的深刻隐患。因为基因治疗可以理解为在基因水平上进行疾病的治疗干预,它在医治一些危及人类生命存在与生命质量的重大疾病,在一些遗传的病治疗方面,具有造福人类的广泛应用前景。但是,由于它是通 过体细胞或生殖细胞的途径达到治疗目的,不仅基因的表达及其控制难以预期,而且基因水平的治疗也会导致人的自然本性局部性和数量上的改变,这种改变透过婚姻关系可能导致自然血缘关系的紊乱与错乱。在潜在状态,即未被人们自觉意识的状态,它将影响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尤其影响长期进化过程中通过以姓氏为标识的血缘关系的自然区分而形成的人种繁衍的合理性,由潜在的、无意识的、局部的“”而影响人种繁衍的质量;一旦进入自在状态,即基因水平上人的自然本质的部分改变为人们所意识和自觉,又势必透过伦理心理而影响人类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

再就基因一生殖技术而言,它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影响向前进了一步。正如一些基因伦理学家所发现的那样,基因一生殖技术的文明实质是“充当上帝”,正如格罗伯斯太因所说:“从贬义的用法上讲,‘充当上帝’的说法含有我们像上帝那样做出决定,但却没有上帝那样无所不知的智慧的意思。”虽然人类自诞生始就未停止过透过婚姻和其他选择途径对生殖过程的干预,但只是属于“按哲学原则生殖”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努力,与基因技术对生殖过程的干预具有异质性。基因生殖技术使人的自然体在相当程度上为技术所支配,《基》文作者诙谐地称之为人类由“育种员”变为育种的“工程师”,从而导致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能动性在伦理学上的巨大分裂。“由于基因和生殖工程的发展而引起的忧虑之根源在于下述事实:通过它们得以实现的干预所涉及的不是随便一种中性价值的物质,而是关系到一向被视为‘神圣’的、具有自身道德和美学价值的人和自然体,亦即人的本质。”所以,它被批评者指责为违反自然,“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本身。”

更令人关注的是“克隆人”,它不仅是人的无性生殖,而且是对人的复制。《基》文作者指出,这将是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灾变性的颠覆。这种“灾变性的颠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技术上,由于现有的文明智慧还难以阻止克隆人可能导致的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而这种技术应用对人类文明造成的后果将很可能是灾难性的;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文明的主体和基础——自然人和自然的家庭已被颠覆,正如库尔特·拜尔茨所说:“不管这需要多长时间,但今天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早晚有一天,能够通过技术对人进行彻底的‘改良’。”因而既有人类文明的基础以及奠基于其上的价值便发生动摇并将最终被颠覆,包括道德哲学在内的现有的一切人类文明将最后终结。因此,《基》文作者预警性地断言,“基因技术已经将人类厉史带到一个革命性转折的重大进程中”。

三、“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

如上所述,由于基因技术由改变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那么面对基因技术所导致的人类文明的革命性转折,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是什么?《基》文作者根据基因技术道德哲学革命将经历从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进而对伦理的未来前景和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进行展望:由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而导致的“不自然的伦理”和“不自然的道德哲学”,到“克隆人”阶段,将是“无自然的伦理”和“无自然的道德哲学”。而人类首先面对、即将面对并将长期面对的基因技术形态,是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及其“不自然”原则。因此追问“‘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是《基》文作者沉思未来道德哲学形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他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理论诉求。

所谓“不自然”是从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由自然而然到人工即人为干预或人工控制的转变过程中的生成样态,这种样态介乎于“全自然”与“无自然”之间,因而仍然“有自然”,甚至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自然”,它只是相对于基因技术应用于人之前的那种未被技术改造的“全自然”而言。因此,《基》文作者将其描述为“‘自然一技术’共生互动的‘不完全自然’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自然”则是人完全为基因技术所创造和控制的状态。

首先,《基》文作者揭示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必然性。这与“不自然人”即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的自然本质为基因技术所局部地和部分地改变的人的存在密切相关。这种“不自然人”具有双重属性:自然本性与技术本性。与此相对应,“不自然人”既有出于血缘的生物性遗传的自然关系,又有出于基因改造的技术人的关系结构。由于生物性的血缘关系是以姓氏为文化标识,而非血缘的“技术人”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以基因技术为标识,因而,《基》文作者强调,为了不致造成人种繁衍方面的隐患,未来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有两个“姓氏”:作为血缘标识的姓氏与作为基因技术标识的姓氏。由于“不自然人”虽然消解了原有的“纯自然”(自然生命及其家庭关系),但又未达到完全的“技术”(人工生命及其家庭关系),而是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在同一个生命体和同一个家庭实体中混和共存,同生互动,因而就生成了“不自然的伦理关系”。

从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趋势来看,以“自然人”—“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形态,到彻底的克隆人阶段,人完全由基因技术创造或复制,其伦理形态则是以“技术人”(人工生命)—“技术家庭”(人工生命家庭)为基础“无自然的伦理”形态,在人类没有足够的智慧对克隆人技术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之前,只能通过政治法律途径对之“严防死守”。在这个意义上,“无自然的伦理”对我们来说,尚处于“六合之外”,可以暂且“存而不论”。而“自然人”(或自然生命体)与被基因改造过的“技术人”(或人工生命体)在同一个人、同一个社会文明中将长期共存,与之相对应,通过对以“自然人”一“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的辩证否定而即将诞生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这种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自然人与技术人共生互动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将是基因技术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最现实、持存历史可能最为漫长的一种伦理形态,因而最应当被关注,也最迫切地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其次,《基》文作者探索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必要性。在探索的过程中,作者意味深长地进行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式的追问:“如果没有家庭,伦理将会怎样?”一方面,因为基因技术的作用,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开始消解,既有文明尤其是既有道德哲学和伦理精神就会因基石的动摇而坍塌。尽管在历史上,人类从来没停止过对自己的生物本性及其家庭的本能冲动的忧思、反省与改造,从伦理道德到政治法律制度,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当作对这种“自然”本性的现实批判,但是,这种反省与批判的本质,是对“自然”价值的提升和超越,而不是对它的否定与颠覆。正如黑格尔所说:“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 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而家庭一旦彻底解体,无论是人最初的实体性,还是神圣性、义务感的渊源,都会由此丧失,现有意义上的伦理也随之“丧失”。另一方面,如不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及时转换和前瞻性准备,新形态的伦理必将因缺乏形而上学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指导而陷于混乱,并导致某些先天性甚至获得性文化遗传方面的缺憾。

转基因技术论文4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09ZX09502-030)

[通信作者]*谢雁鸣,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医临床评价,Tel:(010)64014411-3302, E-mail:

[作者简介]张雯,硕士研究生,Tel:18810465641,E-mail:

[摘要]目前在中医药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若干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科研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标准化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有重要意义,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该研究初步探索出适合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旨在为今后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方法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规范;转化;路径探讨

1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政策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各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等,为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科技向标准转化的转化率非常低,以2013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统计数据为例,科技部当年共登记科技成果51 723项[1],与51 723项科技成果相对应的是2013年共计制修订标准1 691项,其中指定1 211项,修订480项[2]。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科研成果产出多,但是转化率低。

就中医药而言,随着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多。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为例,截至2012年,通过中医药学科资助的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达5 146个,资助经费约达 7亿元;其他资助还有来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部级科研项目等若干类别经费的支持[3]。反观中医药标准化进展,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医药领域共制修订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71项。虽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中医药相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标准化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科研单位等相关研究机构,往往局限于为了发明而发明,为研究而研究,并未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大量的改进和转化,为能充分考虑科研成果的“实用性”,科研成果往往停留于“实验室”的初级阶段,致使众多本应对中医药推广与传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服务社会,造福国家和人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都被束之高阁,难以实现其应用的自身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亟需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和方法

科学研究、标准和成果转化三者既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成果转化是技术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具体转移和应用于生产的实践表现,不但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样,各发达国家竞争的焦点,也集中在把当代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竞争上,因此科研成果只有经转化和推广,才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的支持[4]。

当今社会,标准的竞争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分配。总理指出,“标准是自主创新的制高点,谁掌握了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标准不仅渗透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5],而且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成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一项技术标准被国际标准采纳,往往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甚至能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衰,标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6-7]。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8]。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计划不断革新以及人类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中医药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通过中医药标准化,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达到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贸易条件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资源转化为产业,文化和经济优势,保持我国中医药在国际传统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和应用地位。同时,标准也是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不符合本国标准服务和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堡垒己不在,但是技术堡垒仍然存在,例如,2004年欧洲的《传统药品法》案的颁布就是为了阻止中草药进入欧洲市场设立的门槛。因此中医药标准化对于中医药现代化、国家化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对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只有吸收借鉴当今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用标准的形式再现中医理论和医疗技术,中医药学才能与时俱进。

3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

标准的涵义及分类

技术规范属于标准的一种,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标准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按照标准的要求程度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和指南标准[10]。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指南:给出某个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的文件。

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界定

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是指从科研成果的形成开始,到形成基于该成果的技术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其中跨越了2个系统即科研系统和标准化系统。从标准化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将科研成果纳入到技术规范的所有标准化活动;从科研系统来看,它是将处于转化中某个适当阶段的科研成果将技术规范的形式固化,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手段[11]。

然而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够符合转化为技术规范的条件。从标准的概念不难看出,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每个标准都应当界定出其适用范围;其次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而且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现的事物由于其偶然性,不需要制定标准,某一方单独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标准;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复出现的事物,为了规范它,才需要制定成标准[12],因此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具备以下特性:①其内容必须具有适宜于制定为重复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技术要求的性质,这种性质对于科研成果的产生和生存来讲不是必须的,但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进一步的推广时至关重要的。②同时应当具备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内在要求指的是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熟度,先进性,应用价值及与政策的协调性等等,如果科研成果的实际状态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其不具备可转化性;外部条件指的是行业内或者领域内有制定该技术规范的需要,具有推广的必要性,才需要将相关科研成果进行整合和梳理,转化为技术规范。

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具体步骤

遴选科研成果

在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现状部分不难看出,目前在中医药领域,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然而标准的制定数量是有限的,追根溯源,在于哪些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标准以及如何转化目前缺乏相关的方法[13],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 [14],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准则和条目。

判断一项中医药科研技成果是否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要考虑以下2个基本准则:第一,可行性,即该项科研技成果是否具有转化为标准的基本属性,例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够重复利用;是否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人员基础;在该领域是否能够达成一定范围的共识,并确保该项技术规范与当前已经的或者正在研制的技术标准之间保持相互协调、没有重复。第二,必要性,即通过对该项科研技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这是确保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具体评价条目见表1。

在必要性的遴选条目中,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是判断科研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潜质的先决性要素,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该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时间、范围大小、与相关技术的协调性,是否在中医药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设立该条目的原因是,因为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因此只有中医药领域内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并且在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的科研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否解决中医药领域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是指该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之后可以解决行业领域内悬而未决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科研成果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与同行业比较达到国内或国际的先进程度,并考察是否可以带来共性问题的解决。

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体现科研成果价值的第2个特性即表现为经济性,因此设立了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这一点对于评价应用及开发类科研成果尤其重要,所谓的经济效益自然指科研成果可能带来或者已经带来的经济价值,即科研成果转化后将其应用于生产和服务带来的间接和直接的经济效益[15],对于中医药科研成果而言,主要表现在是否是中医药市场发展所亟需,该条目是通过分析该科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则推广的价值就大;科研成果是否可提高中医药市场的竞争力指的是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后对于中医药市场增收,增效的直接贡献和对于国民经济带来的间接贡献,预期的经济效益越大,提高中医药市场竞争力越强,则越需要转化。

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其一表现在科研成果是否符合人类的安全,文明和伦理道德准则,因为有些科研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和经济价值很高,但是违背了人类安全、文明和伦理的原则,是需要被禁止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其二表现为是否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属于中医药在卫生领域内应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只有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后,能够切实提高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实现其社会价值,该项科研成果才具备转化的必要。

运用共识会议法对前期遴选出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家论证。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完多轮专家共识会议之后,根据专家共识会议的结果,确定技术规范的转化方案。

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书,填写完成后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收到正式批复后批准立项。

确定技术规范制定主体

明确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对于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至关重要,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需具备在中医药行业内,处于该领域领先并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质,才能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规范后起到推广和应用的促进作用。

组建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

遴选原则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由临床医生、药学学科的人员、临床方法学方面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及标准制定人员等多学科人员组成。人员有资深老专家、专家、临床一线医师、药师、科研研究人员、方法学研究者等,分布在老、中、青3个层次。负责起草的工作组积极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吸纳各国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既往标准化建设的经验。

工作组组成由临床专家、药学专家、方法学专家、统计学专家、中医药行业管理者及卫生行业管理者等资深专家组成,对技术规范的制定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总体督导。撰写工作组又分为文献检索小组和起草小组。由具有临床、药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的人员执笔撰写技术规范;由具有中医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及较好外语水平的人员进行文献检索与评价。

系统收集相关材料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广泛收集与技术规范相关的专业文献及相关科研成果,与技术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编写工具,《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则与指南;从而节省技术规范编写所需的时间。

起草技术规范

撰写技术规范讨论稿基于文献检索小组检索的所有相关材料,并且广泛征集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的使用各方比如各级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讨论稿。

撰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使技术规范更具公认性,召集技术规范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技术规范讨论稿进行专家论证,以期讨论稿进行修正完善,撰写工作组对指导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细致的推敲和反复讨论。

经反复讨论之后,运用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白殿一教授主编的《标准的编写》一书中附录6中的“标准编写模板TCS2009”及使用指南进行编制,使编写的技术规范符合GB/规定的标准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标准编写时应当注意,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描述准确、规范是制定标准的最基本要求。标准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信息的,它对语言描述的要求特别苛刻,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的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一是要清楚的表达信息,一是不容许出现异议。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具体可以参考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

技术规范意见征求在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之后,需进行必要的内部验证,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公开,网络,问卷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之后需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和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技术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根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逐一认真分析后,再进行意见的汇总处理,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

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由于技术规范的审查,批准,出版及使用和复审,均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为,因此仅需按照其流程具体操作即可。

4讨论

在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时,遴选具备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规范的转化至关重要,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条目。然而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入探讨,迫切需要进行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评价系统的研究,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的做出评价,更好得确定应当重点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然而大部分标准化的学术论文目前都还停留在对标准化工作的初级探讨、经验总结及具体标准的讨论方面,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转化路径深入研究很少,使得中医药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医药科研计划从立项到科技成果产出,标准计划立项到标准批准,是两条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过程链,很多中医药技术成果中亟需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的制定程序中来。科研院所的广大科研工作者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标准,更缺乏这方面的有效经验,造成了大学研发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加之我国僵化的科研体制管理模式,立项专家往往忽视科研的应用性,容易导致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从而无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因此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科研成果的利用和资源的整合,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加大科研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真正体现科技创新对于中医药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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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论文5

(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1517)

摘 要: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利益的增长,生活的便利,社会的完善,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就拿当下人们热议的转基因技术来说,社会各界都从自己的立场对这一技术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析。由于我国跟印度有着极其相似的国情,因此本文试图借鉴印度生态女性主义学者范达娜·席瓦的观点,用第三世界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分析转基因技术及其引发的争论,为研究该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 :转基因技术;争论;范达娜·席瓦;生态女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126-02

一、转基因技术及其推广的历史回顾

在生物学的书籍中转基因技术是这样定义的:它是将某种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目标基因),按照人的意愿经过体外重组后再转入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使这个基因能在受体生物内复制、转录、翻译、表达,从而产生出人们所期望的产物或达到某种目的。这项技术在1983年,为人类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作物——转基因烟草。到了1996年,转基因作物被第一次商业化,这时世界上有6个发展中国家开始种植这种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为170万公顷,6年后的2002年,转基因作物已在全球13个国家,5867万公顷的土地上得到种植。

与传统作物相比,转基因作物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在耕作时,由于喷洒的杀虫剂较少,因此,在某些方面,其食用的安全性较好;而且转基因作物外观漂亮,具有高抗寒抗旱性,能更好的抵御病虫害的威胁,所以产量高,经济效益好,大面积种植能缓解人口与食品之间的矛盾;对于消费者来说,它更富有营养,口感也相比较好。所以,个别公司和国家大力宣扬转基因作物,告诉我们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将会带给我们“更加幸福,更加健康的生活”。

但是所有的技术都像一把双刃剑,带给我们好处的同时,也会相应产生很多问题。现在已经有实验表明,转基因作物在进行基因重组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比传统作物要多的过敏原。另外,转基因作物在种植时,很有可能跟野生的亲缘植物在自然环境中发生杂交,那么在不久的将来,耕地里可能就只剩下一种或个别几种植物;再加上一些公司推崇的除草剂的使用,这些都会对物种的多样性产生严重的威胁。

二、转基因技术在中国的争论

我国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商品化种植较早的国家之一,针对转基因技术在中国如何发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不同领域的人有不一样的看法,但主要都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的。首先,就转基因食品是不是安全,健康这一问题,就有很多不同声音。饶毅公开在凤凰卫视《世纪大讲堂》中针对转基因作物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于这种新技术我们应该持乐观积极的态度,转基因技术本身是一个生物学发展的技术发明,由这项技术产生的转基因作物虽然是新兴产品,但它是得到相关权威机构认可的,因此可以放心使用。但是“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并不同意饶毅的观点,他说“人民不是小白鼠”,在没有实验结果作为依据的时候,我们长期食用转基因食品或是将转基因技术用于主粮的生产必须“要慎重”。

其次,转基因作物的大规模种植会不会带来环境和生态问题。持乐观态度的研究者认为,转基因技术先是科学家在实验室里经过反复试验,实验成熟结果稳定以后,才会拿到含有隔离带的试验田做进一步研究,试验田与其它农田都是相互隔离的,因此不会产生“污染。”但一些国外研究人员表示,试验田中转基因作物的花粉有可能会因为风力的作用被带到别的农田里;到了雨季,这些花粉有可能会夹杂在雨水中,污染土壤;为了能更好的抵御病虫害的威胁,研究人员将一种名为BT毒蛋白的物质植入转基因水稻和棉花之中,虫子一旦食用了这种物质就会被毒死,当这些虫子被毒死后,食物链中的另一侧,它们的天敌将靠什么生存?这难道不会干扰昆虫之间的生态平衡吗?

再者,转基因技术会不会危及我国农业产业链也成为争论的焦点。包括饶毅在内的很多科学家认为,我国现在已经有四分之三的大豆是从美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水稻则多从东南亚地区进口,只有不断提高我国自身转基因技术,推广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生产,才能保证我国的产业链安全,不然不久的将来我们只能依赖他国。但我国蒋高明认为,由于转基因作物和食品价格便宜,而我国转基因技术无法在短时间内赶超一些发达国家,如果大量进口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将会对本国非转基因农业造成极大冲击。

在讨论中,除了一些科学家以外,还有社会各界学者以及名人都参与其中,很多科学家认为反对者多为社会学科的人,他们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因此,不应该肆意评论或是发表意见。但是当一个实验结果从实验室走入社会后,就不应该再用单纯的一种知识去看待它,而是应该从多角度,多方面去检测,这种检测不仅仅是数据实验,还应该包括文化背景,社会风俗,伦理道德等标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转基因技术发展这个问题呢,我想也许这位来自第三世界国家印度的女性学者——范达娜·席瓦会给我们另一个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

三、范达娜·席瓦关于转基因的观点

范达娜·席瓦是“第三世界生态女性主义”的重要代表之一,她不同于其他女性主义学者的地方在于,她始终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出发,用最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让人们看到,女性主义在第三世界国家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也是争取权利的斗争手段。在她看来,人类和自然之间不应该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而应是相互协作的平等关系。她反对“全盘西化”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单一基因文化,倡导多元的生态文化;她认为自然界中的生命(包括人类)都是通过合作、相互照料和爱来维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所有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其文化的表达,作为我们康乐和幸福的真正源泉。而西方的发展模式更多的是要控制自然,使之为人类服务,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发展模式最终只会破坏环境,摧毁我们的生活。眼下在基因工程中发展最快的转基因技术,在她看来正是一些大国或者个别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环境进行暴力掠夺的另一种手段。

正如范达娜·席瓦在《失窃的收成》一书中讲到,不同的土壤,气候以及植被构成了世界粮食文化的多种多样性。粮食安全不单是指人们拥有充足的食物,更重要的是它能与当地的饮食文化,风俗习惯相匹配。在印度,农作物的品种有很多,饮食文化由于地域的差异也各具特点。在印度东部,北部一带,人们多用芥子油,西部地区多用花生油,德干高原一带多用芝麻油,喀拉拉邦用的则是可可油。

但是当某些公司和国家将转基因大豆作为油料作物引进印度后,大豆油代替了原本多样的油料品种,小规模分散的加工作坊也被无情的替代。很多当地妇女因买不起这种昂贵的油料,她们的孩子被饿死。但这并没有阻止大豆产品在印度的大肆推广,也没有引起某些公司或国家的注意,他们依旧打着“农业科学化”的旗帜进行掠夺。

在范达娜·席瓦看来,发达国家总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政治上的统治和资源上的掠夺,他们像男性一样对如同女性的第三世界国家进行剥削,一味强调男性的指导精神,否定相互促进、友爱平等的女性原则,他们试图用“全球化”、“最大利益”取代生物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以及生存方式的多样性。这种对待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地位之上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发展,就应该采用妇女们的生存方式,因为,女性自身就是孕育生命的载体,她们尊重生命、关怀弱者、包容万物、所以更加贴近自然。只有依靠这种发展原则,男性和女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类和自然才能实现共生存,友好互爱的生态发展模式。由于印度跟我国的国情极其相似,因此范达娜·席瓦对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的反思及批判对于我们看待转基因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同样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启示。

四、用范达娜·席瓦的观点分析转基因技术在中国的发展

从1994年我国首次种植商品化转基因烟草到现在,已经有20年了,在这段时间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不仅带给我们新的产品,同样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多困扰。如:转基因棉花在我国的大规模推广,就产生了相应的问题,从跨国公司购买转基因棉种后,还要购买去除杂草的农药,支付相应的技术费用等,使得农民们种植成本升高,一旦作物歉收,便会入不敷出,负债累累。再者,转基因种子的研发一般都在发达国家,他们常常以发展中国家人口和粮食的矛盾作为借口,向第三世界国家倾销他们的产品,他们大肆鼓吹转基因作物会有较高的收益,能缓解粮食不足的问题。但是对种植转基因作物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却只字不提,当土地里种植了转基因种子后,这片土地将不能再被传统作物使用,只能依靠他国提供的这类种子,这无疑是把我国粮食安全的主动权交给了别人。因此,对待转基因技术,我国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

转基因技术下的产品或者食品到底安不安全;转基因农作物是不是会带来“基因污染”,影响物种的多样性;在这项技术的发展中,真正受益者是不是底层的农民们,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在1998年的威斯康星洲拉辛的所谓翼展会议这样说过:“当某种活动给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害兆头时,就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即使此时对某些因果关系尚未科学地充分肯定”。

范达娜·席瓦曾说过:“传统的农业知识,耕作技术已经形成四五千年,而有一小撮白人男性科学家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便将它世界性的摧毁了,他们不承认女性在自然界中那种传统的耕作模式,而是用单一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多样化发展,追求最大利润”。转基因技术的应用,转基因作物的推广,会不会让我们在未来的日子里只剩下大豆;只剩下那些对健康毫无保障可言的转基因作物;而我们是不是真的要用物种的多样性,生态的和谐平衡去为某些企业或者国家换取利益?在自由和奴役之间,民主和专制之间,多样性和产业化之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其实答案很简单,我们只是想用自由民主的、互爱协作的发展方式去替代父权制制度下的等级制的发展模式,追求人和万物之间的平等,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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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兵。在激进的理论中寻求启示—读Mies与Shiva的《生态女性主义》[J].妇女研究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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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AVID APPELL.新的不确定性原理[J].科学,2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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