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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法论文选题 民法心得体会范文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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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选题【第一篇】

公共管理的公共利益是怎么样的?恐怕我们这些没学过公共管理的人士是完全不懂的了,那么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相关论文,看一看懂不懂吧!

论文1:浅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摘要: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大多数人共享的特征,在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创造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利益。

所以如何实现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是公共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目前,关于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特点的界定上,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中如何平衡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关系。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特点。

要区分公共利益之前,我们首先对利益做一个简单的界定。

利益是属于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我们可以选择不使用我们的利益,但是拥有利益却是每个人的权力。

第一,利益的需求具有普遍性。

利益的需求因人而异,但是每个人相同的是都会有利益的诉求。

不分性别、年龄或者高低贵贱,在这个各方面伟人和普通人一样需要利益。

第二,利益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即精神层面的和物质层面的,不管是以哪种形式表现出来的,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来体现,在这一方面具有客观存在性。

第三,利益是人们生活中所必须的,比如生存和生活。

第四,相对于主体来说,利益算是客体,但是在需求上与主体是具有一致性的。

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成两部分进行理解,它主要包括了公共和利益两方面内容。

由于公共这个含义比较难以理解,从而促使公共利益研究比较难以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

第一,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的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即全体社会人民,包含的内容十分复复杂。

通常来讲,利益和需求之间是有着相应的关系的,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并不构成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也不一定会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比如,公共广场、公共汽车以及公共环境等,彰显的并非是单个人的诉求,而是尽量做到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好处,因而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所显著的区别就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

第二,公共利益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共享性,即建立在社会会上的每个人对自己应该享受的公共利益平等索取的基础上。

尽量使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的享受公共利益,但是也并不排除公共利益在实际的分享中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例如,把社区看成是一个公共场所,社区的居民在社区中所享受到的可以当作是公共利益,但是份额可能会不一样,可能会多一点,可能会少一点,不会实现绝对的公平。

即便是某些居民已经在这个社区里面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所分享得到的利益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要想解决这种冲突,主要由两种方式:一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众不均,应对其中的差额进行控制,避免份额继续扩大,尽量追求公正平等。

二是在分配的过程中,若发生拥挤,可以采用收费的方式保证公平分配的顺利进行。

(二)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除了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还需要结合社会的力量,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少不了道德观念的制约,再加上一些新的技术和观念在公共领域的辅助,这样公共管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的各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有效结合,能够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为人民群众多谋社会利益。

所谓的公共管理就是和社会性质相关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个过程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共同参与,共同致力于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的重要手段,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此过程中就充当着主体的作用,而政府在这其中处在一个统筹全局的领导地位,利用各种法规和权利影响着公共管理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然而随着公共管理的进程不断前进,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了轻微的变化,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不断壮大,很多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工作将由政府一方转移到非政府一方。

二、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管理的主体所做的努力是公共利益实现的保障,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给予充分的政策指导。

在公共管理中,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毕竟群众才是公共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政策的制定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然而,目前我国在公共管理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相关方经常会在某些重大政策的制定方面出现难以协调的局面,影响整个大局的实现。

而政府在这其中应该起一个主导大局的作用,统筹全局、协调各方,从公共利益出发,避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的局面。

关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公共管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手段,也是保障,公共利益应该是公共管理需要最为核心的目标心,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价值来源。

人们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利益性和导向性的,更通俗的一点说就是和经济人的假设是类似的,人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这也就是创造价值以及实现价值的一个过程,没有利益,价值无从谈起,换言之,没有利益,价值也就无从体现。

(二)公共利益决定公共管理的形式。

上面我们说过,人们对于利益的需求一方面是物质的,即外在需要,一方面是精神层面上的,即内在需要,即便可能不被每个人都意识到,但也实实在在存在的。

而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力求满足两方面的需求。

但是公共利益又不是受每个人的意愿左右的,公共管理也不能满足每个人的需要,政府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

政府在实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时候,保障公共利益实现自身职能。

但是,在公共领域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个人一般会选择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公共利益采取漠视的态度。

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此时就应该试图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实践者和创造者,就应该时刻牢记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

三、关于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的思考。

(一)公共利益的考量标准不全是依据需求者数目。

在进行公共利益的决定时,如果所有人的趋向都是相同的,那么问题就简单了,大众的需求就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比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家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对公共利益的趋同,大家一致需求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容易使人们在公共管理领域作出决策。

但是当人们的利益存在分歧的时候,是否还存在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否大多数人的需求就是公共利益?事实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

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这种公共利益被多少人需要。

被大多数人需要或认可的自然是具有共享性的社会利益。

但是还有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并不是大多数人需要的社会利益,可能只有少部分人需要,但是由于社会的分享性,这同样可以称之为公共利益。

二是这部分利益可能只有少数人需要,但是却对多数人产生影响,他可能由于这少部分人的接受而是其余的大部分人不得不被动接受,通过合法程序实现。

公共利益不仅仅是绝大多数人需要的,更不能以人数的多寡。

其实,公共利益的决定性特征应该是,这种利益是否具有分享性,能否通过分享性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认可,并创造福利。

(二)公共利益的领域不局限在一个狭隘的范围内。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表现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所选取后者时所做的抉择,即公共利益其实和国家层面的利益是一样的,这样的说法就减少了各种层次的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之间的冲突。

然而,社会分享性中的“社会”不是一个泛泛的概念,是具有一定的层级性的。

在我国,社会既可以指全国范围内,也可以小到一个省市县等行政区域,这样在空间层面,社会的范围就有了区分。

民法论文选题【第二篇】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家具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使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中国驻法国大使馆。

b、中国开往蒙古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飞机。

4、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某开出迁移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某得病住院,在县城城关医院住院14个月。出院后,张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海淀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居住地点为海淀区某街道某号。张某的住所为: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城关医院。

d、海淀区某街道某号。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邢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邢某的财产。

d、王某和邢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主要效力就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时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考虑失踪人与代管人的生活紧密程度,一般指定配偶。但是如果存在对失踪人财产管理明显不利的情况时,则应该从其后顺序的亲属中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题答案为c。

感情不合且离婚未果而分居,分居期间王峰盖有楼房6间。王峰遇台风后被救,因为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在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峰与陈莹相识,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子王丽。陈莹为王峰介绍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峰因买彩票中奖30万。1998年6月6日王峰与陈莹各出资10万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峰因为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陈莹自身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高申请日期是?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6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是2年,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下落不明满2年申请宣告失踪,满4年申请宣告死亡,从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峰遗产,由王峰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峰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王达、谢兰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3)王峰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丽。

b、谢兰、刘青、王达、王丽。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丽。

d、谢兰、陈莹、王达、王丽。

刘青与王峰的婚姻关系因为宣告死亡而自行消灭且没有恢复。《民事诉讼法》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但《民法通则意见》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失踪公告期为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即法院受理后最迟在1年2个月内宣告死亡,其时才约97年11-12月,王峰于98年5月获时的奖项因而不再是与刘青的夫妻共同财产。

(4)对王峰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达中,正确的是:

a、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峰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经交付。

d、王峰与陈莹没有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答案为bd。

a、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b、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d、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7、甲、乙、丙各出资5万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货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8、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现在该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没有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经过登记设立的,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分公司不是法人,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本身就是四海公司的财产。

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a、适用刑法平等。

b、刑法修正案具有无条件溯及既往的效力。

c、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d、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a、聚众淫*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d、无罪。

11、下列那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定我国刑法的管辖?

a、甲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机场迫降。

c、我国的一列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较大数额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外国人甲在公海上带领乙、丙等5人在公海上抢劫过往商船,但未曾抢劫过中国商船。甲的船只停靠在中国港口。我国依法可以对甲等人采取那些措施:

a、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实行引渡。

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

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中国船员甲乙打架,甲致乙死亡。巴西法院判处甲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释放回国后:

a、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再次审判,不需考虑甲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解析: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国保留再行审判的权力,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4、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这个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已决案。

15、犯罪的核心要素是:

a、行为人b、行为c、结果d、恶意。

16、甲酒后结帐,要求女招待打折遭到拒绝,甲觉得在许多朋友面前遭到拒绝很没有面子,老羞成怒,一般掀翻餐桌,还给女招待一个耳光。甲打碎碗筷价值80余元,女招待面部红肿,休息2天后才上班。甲的行为:

a、构成寻衅滋事罪b、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c、构成治安违法行为d、构成侵权行为。

17、关于过失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b、认定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对于该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d、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8、甲深夜在山林盗伐树木,巡夜的守林人乙听到砍伐声,为了不惊动盗伐者悄悄接近。甲砍伐的树木倒下时,正好砸在乙的头上,砸死了乙。甲的行为:

a、与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b、不构成犯罪。

c、不负刑事责任d、构成过失犯罪。

主客观相统一、无罪过无犯罪。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线,毫不顾及众人安危并造成人身伤亡的场合,较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但是,如果采取了确实、可靠的防范措施的,往往认定过于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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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选题【第三篇】

概括起来说,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能够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民法原则也就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原则的存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有些系争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使用民法原则。

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最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两种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即都适用于民法领域,但是两种之间更多的是差异。

民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法基本原则,这一类原则民法涉及到的所有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另一类是民法具体原则,这类原则主要是应用在具体的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适当履行原则就属于具体原则。

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首先,基本原则应该是根本准则,其所做出的规定,使用与整个民法,范围非常广,而具体原则只适用于民法中的特定领域,其适用范围比较窄,而且在制定具体原则时,不能违背基本原则;其次,民法中涉及到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其对执法以及手法都是一种指导,而民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原则,尽管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

但是在生活中,其直接反映的确是普通价值,其指导的意义也仅限于特定的领域;最后,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其体现的是统计阶级的意志,而民法具体原则则难以体现出上述两点,即使体现是间接体现。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其主要反映在法律规则中,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内容方面,民法规则更显具体,其形成的要素有两点,一是构成要件,二是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进行裁定时,只能依靠这两点,几乎不能进行自由裁量,而明民法原则更显抽象,不仅没有构成要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依据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裁量,有时还需要对其价值进行适当的补充。

其次,范围方面,民法规则因为所规定的内容非常具体,因此其主要应用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而民法原则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概括形式,因此其使用的范围比较广;再次,适用方法方面,民法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全有或者全无,其主要应用在特定的案件中,而民法原则的适用方法则不如此,这主要依据民法原则所具有强度而定,有些民法原则强度大,因此可以作为案件的指导,而有些原则强度不大,则其指导意义不强。

最后,作用方面,民法规则从某方面来说,作用要大于民法原则,因为民法规则中规定详细,执法者不容易出现错误。

总结起来说,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是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民法规则,则民法制度将会失去其该有的强制力,也就是一种硬度,而民法制度中如果缺少民法原则,否则民法规则也就失去了支撑的基础。

二、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目前我国对民法规则所具有的规定就是既要具备构成要件,也需要具备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使得民法规则完全可以应用在系争案件中。

但是有些系争案件如果使用民法规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更为严重不公正的后果,这时就需要裁判者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应该使用民法原则。

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处理系争案件。

在我国确有实例。

在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本无力开发,就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从银行贷款;同时或稍后将期房预售给民众,而后卷款潜逃。

待还本付息的期限届满,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关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似乎无可非议。

但是,大量购房业主则会钱房两空,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于此场合,有些主审法院放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的适用,不支持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诉求。

例如,海南省是由政府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由政府取代潜逃的开发商地位。

从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关系的层面分析,这可能是运用几种民法原则解决系争案件的表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作为维护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无论是民法原则,还是民法规则都不能缺少,两者之间尽管差异比较大,但是互相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在具体的案件裁判时,裁判者更多的是依照民法规则,如果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之后,才会使用民法原则,因此现实生活中,民法规则所起到的作用更大,而民法原则的作用则稍逊色,但是作为民法规则的基础,裁判者应该将两者有效的融合,这样才能更加公平。

[参考文献]。

[1]石艾英.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j].晋中学院学报,(02).

[2]方印.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湖北社会科学,(02).

民法论文选题【第四篇】

而平等的观念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哲学命题。

本文旨在对民法平等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典礼的演讲中,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在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深受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公元2,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从而使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平等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将这一原则具体化规定为“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并于第七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无产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民法之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平等原则作为一个民法原则,当然地具备基本原则的一般功能,包括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补充立法不足创造司法解释等诸种功能。

同时,平等原则又具有独特的功能。

第一,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的基石。

正如上文分析,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平等原则外化的结果。

第二,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石。

“市民法”包含了“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成为一个特殊的理念。

私法与公法之分野,其中一个标准即为“主体平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础。

“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在这个层面上,平等原则的功能已经跃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而成为统率民事法律的立足点。

(一)相同事务相同对待。

相同的事物相同地对待,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传统观念的改变、人们信仰的转换、社会道德判断标准的变化而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正如哈特所说的,其“有两部分组成:一致的或不变的特征,概括在‘相同的事物相同地对待’的格言之中;流动的或可变的标准,就任何既定的目标来说,它们是在确定有关情况是相同或者是不同所使用的标准。

”这就像什么是真、高、暖的观念一样,这些观念都隐含地参照着一个随着不同事物进行分类而变化地标准。

一个高个子的男孩可能与一个矮个子的成人的身高一样,一个温暖的冬天可能与一个冷凉的夏天的气温一样,一个伪造的金刚石则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古董。

可是,平等的观念却比这些观念更为的复杂。

因为高矮、冷暖、大小有具体的可计量的数字作为依据。

可是,作为价值观念的平等却是无法用具体的数字作为判断依据,人们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断地检验各种法律原则包含地判断标准的有效性。

在判断影响人们生活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本身所追求的目标,即公平、正义。

为此,我们只能用自己的双眼仔细地、认真地观察人们的生活。

也只有站在生活的基础上,才能知道法律规范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作用。

(二)所有权平等保护。

1、个体公平。

过去我们一直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的前提下才会有个人利益的实现,并将社会整体的利益就等同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给社会利益让路、个人利益必须为社会利益做出牺牲。

这种观念的危害性是巨大的,我国早期的“生产大跃进”、“公社化运动”无不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旗号,可是其结果不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没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发展,对个人利益更是造成了严重侵害。

可见,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等于个人利益,有些时候还会与个人利益相对抗。

2、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私有财产一经产生,对它进行指责的声音也就从未间断过。

人们总是批评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为了保护拥有社会大多数财富的富人的权益,只是富有阶级统治非富有阶级的工具。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私有制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

当今,虽然所有权的行使已经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即所有权的社会义务理论,但是人们依然像信仰上帝一样坚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的信念。

这是因为,所有权的保护有其特殊意义:不因所有者的阶级、性别、宗教信仰、种族、社会地位、肤色、年龄以及财产价值的大小,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在所有权这一概念之中消失了。

人与人之间只有“你的”与“我的”区别;而没有贵贱之分没有特权阶级。

所谓的“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其实就是从“身份”向“所有权”的转变。

(三)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还要求法律必具备形式上的合理性。

何为“形式合理性”呢?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独立体系,只要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就一定能得出一个正确的判决。

这种观点被称为“法律形式主义”或“规则主义”。

它坚持法律的确定性和结果的惟一性。

连接这两者之间的纽带则是形式逻辑推理。

整个法律运作就如同一台加工机床,只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一定会产生确定的产品。

这种法律观曾在现代法制形成过程中占据主流地位。

马克思・韦伯认为欧洲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具备逻辑形式理性的特征。

d・m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上,那种思维富于及高的逻辑系统,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里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认为只有“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才能使法律制度如同技术上理性的机械一样地运作,也才能担保个人和团体在该制度内,拥有最大的自由空间,及增进他们对行为之法律效果的预测可能性”,主张以逻辑形式理性的法律,排除政治力或经济力介入法律,以求法律运作的形式公平与可预测性,担保个人的经济活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昂格尔也曾说过,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的形式问题。

可以说,平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

平等原则集中地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构成了民法的灵魂。

同时,平等原则来源于商品经济条件,它不仅肯定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自由,更重要的在于它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维护交易双方公正的利益,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法论文选题【第五篇】

论电力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体系的构建。

沈阳市国有企业财务困境预警研究。

航运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改进问题研究。

石油销售企业财务分析研究。

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财务风险的研究。

企业财务预算控制模式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强化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财务动力机制研究。

论企业财务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电力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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