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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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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1

全县各相关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杜绝宰客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全县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二、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低标高结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采取抬高等级变相提高菜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各宾馆、酒店等经营者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散布涨价谣言,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只标线上价格不标线下价格;不得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停车场、洗车场要规范经营、明码标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明知故犯、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2

各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应合理制定价格。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合理的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

三、明码标价规范要求: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

四、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费项目和价格。

五、价格标示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利用作 文 吧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经营者不履行明码标价及禁止价格欺诈法定义务,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请各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3

广大经营者:

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规格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规格分别标示名称和价格。对服务进行明码标价,要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如有未明码标价行为或标价外收费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4

全市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全面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坚持依法诚信经营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主动防止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应当对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时、全面自查。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禁销售商品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严禁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__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价格执法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希望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5

各经营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为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价格收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商品销售价格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如斤、个、件、盒、公斤或千克等)及价格等。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

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二、餐饮业销售各类菜肴、小吃、酒水、饮料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

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在消费者消费前,要明确告知其所消费的卖品或服务价格并请消费者确认,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菜肴应当用菜谱、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簿)、价目表等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

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店铺用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

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

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除食物、酒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

餐饮服务如来料加工、特殊加工等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

三、景区景点门票及其他经营服务价格

各类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商业演出门票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观光车、游船等)、讲解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景区景点内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应当明码标价,把收费标准和优惠减免政策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一)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信息,内容包括:门票的种类(全票、半票、年票等)、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购票条件等。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网络销售门票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二)公示交通运输服务(观光车、游船等)价格信息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间、每日最高限价等。

(四)提供导游解说服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等,要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导游解说服务价格信息。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以及收费标准等。

(五)旅游景区景点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优惠减免政策内容公示优惠减免对象、条件、幅度、购票方法等。

(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停车收费项目,还须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四、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收费

住宿行业须有消费目录或价格标示牌,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客房价格应在前台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等,房价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网络销售客房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商务(洗浴)中心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

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免费品应予以标明。

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投诉电话等。

提供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如洗涤、租借、健身、游泳等),要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五、所有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15,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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