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书精编5篇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书1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经营者诚信建设,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符合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容易区分等要求,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欺骗性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健全价格投诉举报内部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全面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并根据违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调查,如发现拒不整改,仍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书2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就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行为对全区各类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鼓励经营者主动作 文 吧实施价格承诺并严格履行承诺。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书3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加强经营者诚信建设,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符合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容易区分等要求,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欺骗性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健全价格投诉举报内部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价格方面的要求,积极主动全面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并根据违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调查,如发现拒不整改,仍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书4
全市经营者:
在暑期消费旺季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时节商品明码标价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应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地标示市场“最低价”、“惊爆价”、“跳楼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书5
全县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加强经营主体诚信建设,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主体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主体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符合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容易区分等要求,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欺骗性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主体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全面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并根据违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调查,如发现拒不整改,仍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