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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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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一篇】

__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规范餐饮住宿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标价不规范、促销活动不兑现承诺等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进行集中治理,达到规范餐饮行业标价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__范围内各酒店、饭店、餐馆、宾馆、招待所和度假村等专营、兼营餐饮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要做到规范详实。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以标价签、价目表、公示牌(墙)、图片展示等形式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数量、计价单位、结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标价。

三、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价格、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之一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二篇】

全市各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修改〈__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的决定》(__省人民政府第__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点心卡等方式进行标价,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套餐服务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价格;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五、电话订餐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六、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作 文 吧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七、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及纯净水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十一、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反向抹零等方式价外加价。

十二、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十三、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三篇】

__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合法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__实际,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明码标价可以采取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图片展示、菜谱等有效方式,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

三、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如有“碗”“份”等单位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

四、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五、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六、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即日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餐饮业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将经营主体及负责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四篇】

全区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全面规范我区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区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计量等事项公开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业提供的菜品、烟酒、饮料等商品需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明码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鲜活海鲜类菜品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书写牌(板)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菜谱中使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四、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进行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改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当在显著位置称重,并向消费者确认,不得缺斤短两、以次充好。

六、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或票据,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七、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计量等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计量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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