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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模式 各种投资方式(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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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第一篇】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78-02

截至2014年底,全球已达成3271项国际投资协定(IIA),几乎每个IIA都会在条约中明确投资的定义。投资定义的实质功能在于明确投资条约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定义范围内的资产和权利才能受条约保护,定义也能显示一国对于投资的基本态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要依据投资定义来确定管辖权,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一般要求争议事项同时符合ICSID公约和争议双方投资条约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否则ICSID秘书处会拒绝登记。

一、 条约文本中投资的定义模式

经济学理论上投资的目的就是资本增值,但经济学界没有具体界定投资的定义和类型,由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投资的定义有各种版本。在缔约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投资定义模式:狭义的投资定义模式和广义的投资定义模式。采用前者模式的宗旨在于提倡资本和资源的跨境自由流动,后者则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保护。

(一) 狭义的投资定义模式

这种定义模式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强调一国私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在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种条约中投资类型主要包括“(1)企业;(2)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3)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4)对企业的贷款;(5)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收入和利润分配权;(6)投资者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权。”由此可见,狭义的投资定义是以企业为基础的,而各国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企业进行规制,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有利于东道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这种定义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前比较普遍,此后缔结的投资条约包含的投资类型则越来越宽泛。

(二) 广义的投资定义模式

广义的国际投资,涵盖了国际直接投资和购买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贷款等间接投资。广义的投资定义将“投资”定义为一方投资者向另一国家领土内投入的“所有资产”,在这种语义下,投资所涵盖的类型非常广泛,包括直接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有价证券和合同项下的权利等。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是最为传统的方式,为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所采用。这种模式是基于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国的立场,目的在于为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各国条约文本在对投资定义的表述上,又可分为开放性结构和封闭性结构。

开放性结构一般先对投资的内涵进行界定,随后再列举投资的几种主要类型,并明确指出所列举的类型并非穷尽的,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投资类型具备很好的扩展空间。最典型的表达为“投资一词系指……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举的各种投资类型)”。美、英、德、中等主要BIT缔约国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结构。

封闭性结构一般采用演绎的方法,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适格的投资,因而采用此结构的条约对投资类型的规定非常详细,呈现绝对化、封闭化的特点。为了更准确的定义投资,这种方法还会明确排除不属于投资的特定交易类型,这是开放式结构所不具备的。缺点也显而易见,这种结构对新出现的投资类型无法提供适当的保护,缺乏良好的弹性空间。典型的表达是“投资是指(具体投资的类型)”。封闭性列举式的代表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条约(NAFTA)和加拿大2004年的BIT范本。

无论是开放性还是封闭性的结构,都是非常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对投资进行定义,这种宽泛的定义尽可能的为投资者提供了保护和便利。但过度的自由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也增加了资本输入国被诉的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通常需要将争端事项提交到国际仲裁庭来裁决。

二、 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定义的解释

绝大部分国际投资争端都会提交到ICSID仲裁庭进行仲裁,投资者能够以私人身份对国家提起诉讼,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非常公平的平台。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将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定在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纠纷,然而公约并没有像大多数BIT一样明确的对“投资”下定义。这并非公约的起草者的疏忽,而是经过了充分的考虑,其原因主要在于各成员国在国际投资中的立场不同,有些国家希望扩大投资的定义以寻求最大化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希望尽量限定投资的范围以此维护东道国的主权。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交易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精确的定义投资这一概念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因为公约对投资定义的缺位,此后多年ICSID仲裁庭在决定管辖权时,投资定义的问题成为了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各仲裁庭在对投资定义进行解释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各种解释莫衷一是,至今无法达成一致,主要有主观主义解释和客观主义解释两种方法。

(一) 主观主义解释方法

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尊重当事人之间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投资的定义,本身对投资定义的限制非常少。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将争端案件提交到国际仲裁庭时,就默认他们的争端已经满足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中关于投资的定义,而投资定义的具体内涵依赖于所适用的BIT中的定义。这种扩张性的解释方法可为可能产生的复杂投资形式提供有效的保护。国际仲裁庭作此解释的依据是ICSID公约的序言。此外,公约的主要起草人Broches教授和ICSID前高级法律顾问Delaume认为公约未对投资概念加以限制,应该对此作宽泛的广义理解,这一立场在随后执行董事会的报告中也得到了体现。

在仲裁实践中,应用主观主义解释方法比较典型的案例有Fedax案、CSOB案。Fedax是一家荷兰公司,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了委内瑞拉政府开出的6张本票,票据到期后委内瑞拉政府拒绝承兑付款,Fedax公司便将争端提交到ICSID申请仲裁。双方各执一词,就该票据是否满足ICSID公约和荷兰-委内瑞拉BIT中投资的定义发生了争议。仲裁庭认为,ICSID公约未对投资定义施加任何限制,应该参考争议双方所签订的BIT对投资的定义。仲裁庭还指出,两国BIT包括了所有已知类型的资产,当前大部分BIT对投资的定义都比较宽泛。因此仲裁庭支持了Fedax公司的诉求,认为委内瑞拉政府的本票构成贷款,是一种典型的金融信贷工具。仲裁庭在CSOB案例中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该对贷款这种间接投资提供保护。

笔者认为,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忽略了公约25条投资定义条款的作用,主要依赖争议双方所签订BIT的规定,而大部分BIT都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定义,所涵盖投资范围相当广泛。对于投资者而言,发起国际投资仲裁比其他任何类型的争端都要容易,不适当的加重了东道国举证的责任和申诉的压力。如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已分别于2007年5月2日和2009年7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ICSID公约,委内瑞拉也于2012年7月25日正式退出。我们应该思考这种过于宽泛的中心管辖权是否侵害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

(二)客观主义解释方法

客观主义解释方法认为,一项争端必须同时符合争议双方签订的BIT和ICSID公约下投资的定义才能提交到国际仲裁庭。尽管ICSID未能对投资进行精确的定义,但投资有某些固有的特征和要素,这些特征和要素为仲裁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公约下的投资提供了重要的标准。

晚近客观主义解释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较早对投资特征进行解读的是Fedax NV v. Republic of Venezuela案。仲裁庭认为,一项投资应该具备以下五个基本特征:持续一定时间、固定的利润及回报、承担一定的风险、相当数额的投入、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虽然根据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受先例的约束,但在实践中仲裁庭大多都会参考先前的裁决,Fedax案的标准随后被许多仲裁庭援引,其中最著名的是Salini v. Morocco案,投资的特征和要素在这起案件中逐渐定型,仲裁庭强调ICSID公约下适格的投资应该具备四个特征,即一定的投入、持续一定的时间、承担交易风险、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这四个特征被称为“Salini标准”,在后来ICSID仲裁实践中多起案件都适用“Salini标准”,甚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仲裁中也援引了这一标准。

然而,“Salini标准”在仲裁实践中也饱受争议,最突出的是“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这一特征是否应构成判断标准。仲裁庭要么认为其他三个要素已经涵盖这一要素,要么认为量化这一要素非常困难,在后来的多起案例中都排除了“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形成了“三要件说”。此外,也有仲裁庭质疑“Salini标准”本身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直接放弃使用这一标准,有回归主观主义解释的倾向。

尽管仲裁庭在宏观方面对主、客观解释方法的取舍一直争论不断,微观层面对客观主义的具体标准和含义也未达成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哪种解释方法都或多或少的扩大了投资的定义,在仲裁领域也存在着过度偏袒发达国家投资者的趋势。

三、对我国的启发

投资方式【第二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金融市场;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区块链

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典型的证券投资方式,金融市场会受到这类证券投资方式带来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由于各类新型证券投资方式不断涌现,金融市场受到的证券投资方式影响变得更为多样化,为准确把握这类影响,正是本文围绕多种证券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影响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证券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的基本影响

(一)股票投资影响。作为代表性的证券投资方式,股投资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为深远,这是由于股票投资本身的应用范围较广,且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股票的诞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的明确的闲置资金投资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拥有多种多样的股票品种,机构及散户均能够结合自身分析,早股票市场中选择基础性投资项目,由此拓宽的资金供给渠道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良好的平台也使得金融市场流动性受到较为积极影响。股票投资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一方为资本利得,另一方为收入所得,前者源于购买股票的差价,后者源于持股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红利和利息。股票投资具备高回报与高风险特点,因此投资者需具备一定心理预设方可参与金融市场相应活动,并通过有效的防范处理降低股票投资风险。现阶段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与股票市场的联系较为密切,金融市场数值变化也能够通过资金的流动得以显示,因此在投资过程中,结构及散户均需要做到量力而行,以此避免盲目投资情况出现,这样股票投资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金融市场的良好稳定发展,这种良性的促进,也使得股票投资能够维持金融市场的金融秩序。值得注意的是,如股票投资不当引发股灾,金融市场不可避免的将受到严重打击,股票投资对金融市场影响的深远程度可见一斑[1]。(二)债权投资影响。债权投资同样会对金融市场造成较为深远影响,作为受关注度仅次于股票的投资方式,债券投资的风险相对较低,但同时在收益方面也远远低于股票投资。基础性债券投资可细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由买卖金融市场结构中的债权以此获得差价收入,另一类为购买债券后机构或散户获取的固定利息收入。我国的基础性债券形式以国债和企业债券为代表,其中国债基本不存在风险,安全性极高,政府为债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者。相较于国债,企业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收益也明显高于国债。之所以投资者会选择债权投资,主要是由于其拥有高于银行利息的利率,且资金应用灵活,整体流通效果优秀。对于金融市场来说,作为基础性金融投资方式的债权投资同样会带来较为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国家财政收入层面,也会作用于货币的供给结构。为避免债权投资对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国家必须加强对债权投资的重视,并不断夯实管理基础,升级运维监管模式,以此推进金融市场的完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2]。(三)证券投资基金影响。除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外,证券投资基金同样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运行结构稳定且证券市场全面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也因此获得了发展的空间,本文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市场中较为关键的投资工具,能够较好服务于金融市场管理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证券投资基金便开始流行于证券投资体系内,由于其本身的风险较小且较为稳定,因此经济水平中等的散户很多对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高偏爱,证券投资基金也因此成为一种当时新兴的理财投资方式,我国金融市场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推动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具备保值增值资金的基本功能,其还能够较好与资金需求相结合,扩充融资渠道,这对于处于上升期的中小企业来说具备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类企业可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支持下打牢资金基础,更好开展生产、销售、研发等工作,金融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可由此获得有力支持[3]。

二、超短期融资券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超短期融资券。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对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不应被忽视。超短期融资券属于较为独特的证券投资方式,具备收益高、成本低、风险低、灵活性强、发行期限短、发行主体信用等级高等特点,由此增加的短期证券投资品种,也能够更好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金融市场自然会受到超短期融资券带来的深远影响。(二)超短期融资券影响。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修订)》的先后,超短期融资券作为新型投融资工具对金融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金融市场的活力也在超短期融资券的影响下得到充分激发。相较于其他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产品设计期限为270天内,从期限角度来看,可以将其视作货币市场工具及特殊的证券投资方式。超短期融资券在我国仅有信用等级达到AAA级以上的大型企业才能够注册发现,这使得其无需担保,属于类国债券或完全信用融资券,较低的信用风险与违约风险使得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保障。此外,简单的发行程序使得超短期融资券的效率较高,并能够形成完善的收益率曲线,对于我国金融市场来说,超短期融资券的出现能够较好服务于短、中、长期兼备的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成,短期收益率曲线可得到精细的超短期融资券收益率定价支持。由于发现成本较低,超短期融资券可较好改善发行企业的财务结构,由此实现的市场投资品种增加,也能够较好服务于多元化的投资者投资需求满足。短期现券、回购和大额存单曾是我国金融市场短期融资产品的主要构成,但随着超短期融资券的大量涌现,3月以下融资产品缺乏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这不仅使得企业获得了可灵活变换期限的融资手段,金融市场的短期债务工具和投资品种也由此得以丰富。对于投资者来说,超短期融资券属于一种短期、高收益、低风险的证券投资产品,因此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要可通过超短期融资券得到较好满足,投资者也能够基于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进行灵活选择,更为合理的实现对风险和收益的权衡,真正在低风险前提下享受高收益[4]。此外,超短期融资券还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转变银行的经营模式、加强央行货币政策有效性、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满足银企沟通需要、促进金融脱媒,企业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多、金融市场系统风险降低、银企互利也能够同时实现。以金融市场系统风险降低为例,近年来银行贷款逐渐被直接融资取代,投融资体系中银行的地位也不断下降,“脱媒”现象更是因此出现,但由于超短期融资券具备发行灵活和期限短的特点,其能够更好满足理财产品、财务公司、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的需要,更加分散的投资者群体结构可由此逐步形成,信用产品中银行作为主要投资者一家独大的局面可以此得到改变,系统性风险的降低、信用风险的分担也能够由此实现。但值得注意动的是,超短期融资券也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金融市场、存在隐藏性金融风险等不足,为保证超短期融资券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金融实现发展与完善,制度条件限制的适度放宽、信用评级机制建设的加强、定价机制研究的深化应得到重视。

三、证券区块链投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证券区块链投资。区块链属于智能互联网时代金融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公司治理、市场结构、证券市场交易结构均受到了区块链带来的深远影响,而因此衍生的证券区块链投资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影响。证券区块链能够通过共识机制、加密技术、数学算法保证交易达成,由此开展的区块链交易具备自证其信、去中心化、可编程性特点。以区块链交易为例,交易双方需在区块链系统中公布交易,这一过程需采用双方各自的公钥和私钥,在加密技术支持下,接到待确认交易通知后的区块链网络上的节点能够通过数学算法和哈希加密技术证明工作量,并向全网广播工作量证明的节点,最终通过节点验证达成共识,该笔交易信息会记录在所有节点并同时加盖时间戳,新的区块将由此形成并加入区块链中,交易至此达成,在区块链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和交易的安全由加密算法技术保证,交易的有效达成和系统运转由节点共识机制负责维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证券区块链投资的影响力也将不断提升,并最终对金融市场造成影响。(二)证券区块链投资影响。在衍生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础设施领域,证券区块链投资均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对于金融市场来说,证券区块链投资带来的证券交易结构改革、证券市场结构改善均能够对金融市场发展带来较为积极影响。对于证券交易结构改革来说,证券区块链投资将通过数字形式的证券和资产,以及去信任化和去中心化特点,实现自动的买卖双方配对和撮合成交,商和经纪商在理论上将被淘汰,业务流程也将由此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此实现的交易对手方风险削弱、市场交易结构变革可较好服务于金融市场发展;证券市场结构改革源于证券区块链投资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的应用,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设也能够由此获得有力支持。在证券区块链投资支持下,各市场间的藩篱将被打破,金融市场的分层和结构能够由此改善,区块链技术在登记与托管等领域的应用,也能够有效提高交易效率,金融市场活力激发、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完善可由此获得较为积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区块链投资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因冲击和消解传统证券法规范和价值对金融市场造成影响,难以界定和规制的新型证券法律关系、较为严峻的监管挑战也将对金融市场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保证证券区块链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得到尽可能削弱,证券法律与区块链金融创新的融合、区块链设计与证券法具体规则的二元进路、监管科技与监管沙盒等创新手段的应用、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同样需要得到重视,由此法律和监管态度对证券区块链投资发展造成的障碍即可降到最低,并有效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一过程还应汲取域外有益经验、厘清法律与技术的关系,这样才能够为证券区块链投资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并保证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升级与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多种证券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为多样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股票投资影响、债权投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影响、超短期融资券影响、证券区块链投资影响等内容,则直观展示了证券投资方式带来的不同影响。为更好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升级、完善、发展,各类证券投资方式具备的特点和发展要点需得到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1]万国华,孙婷。证券区块链金融:市场变革、法律挑战与监管回应[J].法律适用,2018(23).

[2]邸凌月。天风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煜辉:金融市场应支持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J].股市动态分析,2018(9).

[3]步国旬,李心丹,方立兵,陈君君。投资者融资融券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7(7).

投资模式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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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各种投资方式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市政交通工程;投融资;bt模式

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曾明确指出,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是国家发改委成立后转变职能的一项重大任务。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将全社会资金引人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将市场机制运用到投资、融资、退出、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从全国各地区来看,市政公用行业推行市场化和全面开放基础设施市场,是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地方投融资改革的重点。由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和“市政公用行业是公益事业。应该由政府统包”的观念束缚,导致这方面的投融资渠道不畅通,设施能力不够,运行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市政交通工程建设具有公益性强、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甚至难以直接回收等经济特征,且多为市政公用工程,一般由城市政府主导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同时,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模式面临挑战,迫切需要根据中国国情及不同城市特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

1 世界各国城市市政交通工程投融资模式

城市市政交通投融资的基本模式从世界各国投资建设及运营城市交通项目的实践情况看,国际上主要采用以下模式:(1)政府投资,并由政府行政机构直接经营管理;(2)政府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应是政府授权经营的公共事业机构。与我国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3)政府投资。通过招标,以签订租赁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4)项目融资、特许经营;(5)多元化的市场融资,由股份制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其中第(1)、(2)种方式属于政府投资、政府运作,简称a模式。第(3)种方式称为政府投资下的市场运作,简称b模式,如英国曼彻斯特地铁、上海地铁一号线等。第(4)种的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模式,简称c模式,如泰国曼谷和马来西亚吉隆坡的轻轨项目均采用bot等项目融资方式。第(5)种方式统称为投资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市场运作模式,简称d模式。如香港地铁的投融资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某个特定项目,也有可能是几种模式的混合,但基本模式不外乎以上几种。

2 我国当前城市市政交通投融资主要方式

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筹集的主要方式

为了满足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我国各城市正积极探索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筹措的各种方式,包括采用买壳上市及尝试ipo等证券化融资模式。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资本金筹措主要采用以下渠道和方式。(1)地方政府财力直接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资金进行投入,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轨道交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国有股权,组建项目公司。(2)利用预期现金流筹措项目资本金。将未来一定年限内的预期现金流作为项目融资基础,一般以政府纪要等文件形式确定下来。在此基础上,银行通过股本金置换等变通形式对特定财务主体注入资金,将该资金作为拟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3)利用信托贷款进行委托投资的形式筹集项目资本金。由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等投资主体委托信托公司,利用项目沿线土地收益等作为担保的基础,通过发行“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来募集资金,然后由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等投资主体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对拟建轨道交通项目进行投资。这种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同时具有审批环节少,操作简便,资金到位快等优点。(4)利用售出回租方式变现存量资产来筹集项目资本金。采用“售出回租”的融资租赁形式。将车站、线路主体等不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将获得的资产转让收入作为投入到轨道交通项目的资本金;同时,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承租该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租金。采用这种方式筹集项目资本金具有成本低、操作简单、审批环节少等特点。

轨道交通建设债务资金筹措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资金的筹集一般采用以国内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企业债券、国外政府贷款为辅的多元化筹措方式。(1)国内银行贷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作为大型市政公益性项目,具备永续性经营的重要特征,并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较低,而且其资产、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不断增值放大的特点。因此,就贷款主体因素而言,轨道交通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小;另外,项目建设能够促进沿线多种经济迅猛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及项目公司收入增长的空间均较大,通过制定完善的项目还款计划方案,在项目运作一定年限后,一般都会具备稳定的现金流量和可接受的还款能力,从而为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可能。(2)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成本低,融资成本锁定,期限较长,且付息可分摊到不同年份,到期一次还本,对优化轨道交通项目的财务结构非常有利,越来越受到各地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的青睐。(3)集合委托贷款。这是国内金融领域近期备受关注的金融创新品种之一,通过采用集中授信方式,与当地政府达成战略合作协议,集中金融资源为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审贷报批手续相对简单,资金成本低,并可滚动发放,有利于持续性地实施轨道交通投资计划。(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也是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而且具有综合利率相对较低、期限较长等优点,但选项较严,手续较复杂,且在当前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率的限制下,只有部分进口设备投资可向国外政府贷款,具有一定局限性。

从实践上看,目前政府主导的负债型融资模式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的主要模式,具有3点优势。一是财政仅需少量现金投入,尽可能利用政府背景的信用优势吸收银行贷款,通过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有利于缓解政府即期现金支出压力。二是银行信贷资金供给充足,到位较快,操作成本相对较低,符合短期内完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大规模融资的任务。三是债务资金成本相以较低,如果有充足的信用支持,还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吸引社会闲余资金,并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

3 bt投融资模式在我国市政交通工程中的广泛应用及前景

bt方式概要

项目融资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上一些国家采用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方式吸引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满足内在需要。90年代末。国内一些建设单位采取bot方式或bt方式进行项目引资,其中对公用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更多的是采用bt方式。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bt的概念。国际上bt方式的做法一般是由bt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即业主获得工程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内根据bt合同付清合同款,工程所有权随之转移。2003年年底,中铁大桥局集团以bt方式投资建设重庆菜园坝长江大桥,这是我国在bt项目融资上的历史性突破。近几年来,国内很多城市对bt模式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模式主要是由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进行回购。例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采用bt方式建设并成功进行了国际招标;中国中铁通则于2008年通过投标成为深圳地铁5号线bt项目的承办方,承担全线土建、装修和常规设备安装工程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任务。采用bt模式建设地铁,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合理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负债结构。缓解当期政府资金压力,锁定建设成本,适当转移建设风险。

采用b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

bt方式的优点

首先能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它可有效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能够尽早实施,提前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政府有限的资金产生最大化的社会经济效益。此外可以加快项目建设速度,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结构,有效实现管理、设计、施工资源整合及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借助大型建筑企业资信好、信誉高、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以及技术、管理、人才和社会资源优势,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bt模式可以减少业主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量,因为bt项目公司承担了业主的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量,并负责管理分包商及供应商,可以减少政府方面的人力、技术和管理压力,节约管理成本。最后,这种模式可以节省投资。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合同锁定工投资建设和工期风险;有利于引进高质量的建设队伍,规范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施工建设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根据实施bt项目的要求,只有社会信誉好、实力强的“国家队”企业才有能力参与实施,把资质低、技术差、管理水平不高、不规范的企业“堵”在门外。

bt方式的缺点

各种投资方式范文【第五篇】

摘要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投资过程中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风险投资的退出存在风险,但风险并非仅存在退出这一个阶段,从选择投资项目开始就存在风险。从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风险资本注入企业后的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阐述对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控制。

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控制退出时机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金融投资工具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风险投资退出是因为其关键环节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国外关于风险投资退出研究理论的理论体系主要着眼于各种退出方式的比较选择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相关的研究。国内则主要是介绍和比较各种退出方式的优劣、适用条件以及我国的使用障碍等,对退出的风险控制研究则较少涉及。风险投资存在风险,而风险投资的退出本身也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在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风险资本注入企业后的管理、风险投资退出环节均存在。因此,本文从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风险资本注入企业后的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阐述对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1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分类

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风险有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和内部的风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的选择所带来的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环境风险等。政策风险主要指政府在指导经济工作时所做的突然性政策转变,这对于一个企业的经营有致命的威胁。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的变动,从而使投资人的收益受到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当物价上涨时,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环境风险指企业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风险。

(2)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内部风险有: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即技术不成熟、不完善给产品开发带来的问题,影响高新技术产品的成功。管理风险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企业破产、亏损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风险投资家能否成功运作风险资金与管理是否到位密切相关,如果创业者素质差、独断专行,员工无凝聚力、管理松散,必然使管理风险增大。道德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投资者所不具有的内部信息(信息不对称)从而牺牲投资人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私利。

(3)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的选择带来的风险。选择何时退出和选择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退出对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非常关键,其中也并存很大风险,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受到影响甚至投资失败。

2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中存在着多种风险,一般来说,外部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所无法控制的,风险资本家主要采取尽可能回避的态度。因此,风险投资家主要关注的是来自风险企业的内部风险和退出环节的风险。因此如何控制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利率风险、通胀风险和环境风险等所有企业经营所必须面对风险,在此不予分析。由于选择风险投资项目和投资后对企业管理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非常关键,直接影响退出绩效。本文并非单纯分析退出这一个环节的风险控制,而是从选择风险投资项目、投资后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分析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2.1风险投资项目时的风险控制

选择什么样的项目进行投资是风险投资操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整个风险投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是否能顺利退出。风险投资家在选取项目时要对项目做具体的、长远的分析。风险资本家在分析某个投资建议是否可行时应该从管理者、市场和技术三个方面考虑。风险资本家应从各个角度去考察企业领导者是否在他从事的领域里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是否掌握市场全貌并懂得如何去开拓市场,是否懂得利用各种手段去筹措资金,是否有将自己的技术设想变为现实的能力,是否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是否能组建一个由具有各方面专长的人才组成的相辅相成的管理层。风险资本家还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市场的认识,分析判断待投资项目和技术的市场前景。该项技术能否形成产品并有广阔的市场。

2.2投资后对企业监督指导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投资项目确定后,根据协议,风险投资家就要为风险企业注入必要的资金,支持风险企业的发展。一般在这一阶段,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不仅仅只是不断地注入资金,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而是要完全地参与到风险企业的发展中去,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因为,对于风险企业,其创建者多是一些技术专家,相比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他们的弱项,他们一般都缺乏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风险投资家正好和风险企业家形成了互补,他们拥有市场研究、生产规划、经营战略、财务法律方面的优势,并且在社会上有广泛的信息与关系网络,可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因此,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入阶段,是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阶段,风险投资家必须要全面的融入到风险企业中去,利用自己在管理、财务方面的专长,使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为其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奠定基础。

2.3选择风险投资退出时机的风险控制

从理论上看,风险投资的最佳退出时机应为收益最大化的那一点,但由于在退出中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如政策、市场和法律等的影响和干扰,实际退出时机与理论的最佳退出时机之间存在一定偏差。下面从企业的产业周期、企业股权价值和退出方式这三个方面分析风险投资家应如何选择退出时机来控制退出风险。

(1)从企业的产业周期看,普遍认为风险投资应该在被投资企业的“成熟期”退出。而针对一些由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在成长期就破产的企业和发展一般的企业应该尽早退出;针对那些发展到成长期后期,由于技术替代以及改进等使得竞争加剧,盈利降低的投资项目也应该在竞争对手产品入市前尽早退出以获取高回报、早回报。针对少数闯过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在成熟期的前期发展成为中型企业,在符合正式股票上市标准时,可上市退出以便获取高额回报。

(2)风险投资家根据企业股权价值决定退出时机。当风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存在严重问题时,如计算出的股权持有价值小于零时,风险投资家应立即退出。如果市场中出现某一项目给风险投资家带来的股权持有价值大于现有项目的股权价值,风险投资家就应果断实施退出,撤出资金进入下一个风险投资项目。

(3)最佳退出时机与适宜的退出方式相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采用何种方式退出往往与当时的金融环境有关。若金融环境良好,风险投资家一般优先考虑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退出。那么在企业符合上市标准后,可以获得最大收益时应选择退出。在行业和经济衰退时期,并购活动增加,信息不对称程度高。这个时期对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并不有利,对于收购有利。若风险投资采用出售方式退出,风险企业的出售应该选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才时,这时风险企业获得的利润最大,最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受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处的金融环境,风险投资家和被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选择时机退出。

2.4选择退出方式时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家在进行风险投资时总是希望通过投入最少的资本,获得最大的资本收益,而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因此慎重选择风险退出方式是控制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中及其关键的一步。各种退出方式中,公开发行上市的回收倍数最高,其次是股份回购,再次是收购,最后是清算。然而,现实中最优先考虑的并非一定是公开发行上市,最后考虑的也并非都是清算。为使投资风险降低,风险投资家在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主要有:

(1)风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或者行业不景气时,必然要采取清算退出。当经营状况较好,达到预期目标时,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其中,能否采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还要看企业财务数据是否达到上市要求,企业家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上市的各种费用。能否采取出售和回购,还要分别看企业家能否找到合适的接收方,以及风险企业家的购买能力。

(2)风险投资家的偏好。希望减少退出的复杂程度和花费,实现资本一次性迅速退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出售或者回购作为退出方式。而愿意承担上市复杂的手续、高昂的费用、不能一次退出但是希望得到最高回报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

(3)经济金融环境。如果资本市场不完善,或是资本市场活跃度不够,风险资本家在考虑退出时,就要谨慎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方式。产权市场的混乱也会给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的企业造成很大阻碍。风险资本家在选择时,需要考虑经济金融的综合环境。

作为风险投资家,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规避由于退出方式选择不当带来的投资风险。

3结语

风险投资的退出对于整个投资环节非常重要,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控制也尤为关键。目前关于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控制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完善,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时间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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