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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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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第一篇】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单从投资这一行为的角度,通俗点来说是将融资得来的资本和资金投向有潜在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领域中去,为的就是将这些高新技术尽快商品化然后将其投向市场,最后通过这一投资行为获得很高的资本收益的一种过程。但是另一方面,从运作方式讲.风险投资是指由专业人士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虽然具有高新技术但是没有资本将其市场化的企业投人资本的过程.这也是协调技术专家、投资家和风险投资家三者的关系,有风险一起担,有钱大家赚得一种投资方式。

二、风险投资的管理

风险投资的管理一般都包括调查选项、论证、决策、谈判、订合同、跟进管理和退出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要求和操作手段,同时各个环节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之间的联系。我们要想做好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就必须做好这几项。下面依次介绍这几项:

(一)调查选项

每个真正拥有自己高新技术而正等待资金的企业都会向风险投资管理人提出申请,请求投资方进行投资,但是作为投资方,他必须要考虑投资报酬率的问题,他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筹资进而获得投资收益而非接济他人做慈善。所以投资方会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慎重选择以免自己的钱打水漂。投资方应该首先分析这个团队的综合素质怎么样,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如果有好的领导人和好的工作团队.那么他们的技术也不会差到哪里。其次,从市场方面考虑,看这一技术转化为产品在市场上能不能占有一席之地,看这项产品能不能给投资方带来利益。做好前两项的调查之后,再考虑这个占核心地位的技术能力,包括将技术转化为成品的能力,将成本降到最低的能力以及后续的开发能力等。

(二)论证决策

做好前期的调查准备后,综合所有后最后做决定的还是投资决策人。投资决策人根据各项方案、调查及可行性报告等组织投资管理方征询大家意见,并最后确定投资方案,交给具体的投资管理人跟进。

(三)谈判订合同

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谈判组,就投资多少及投资进度、股本结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追加资金时股本结构变化的原则以及优先退出条款等内容达成初步意向,然后交由投资方的决策人核准后签名盖章。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各项具体的工作举要展开了。

(四)跟进管理

现在我国的风险投资领域对管理的概念很淡薄.大家太过注重前期的投资却忽视了投资后的管理工作。风险投资人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企业的运行模式有知情权,只有详细了解被投资方财务管理和市场渠道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后才能随时评估这个投资行为的可行性。

(五)退出计划

风险投资方主要是通过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和破产清算这三种方式退出这次的投资行为,获得投资收益。

三、风险投资的控制

在完成对被投资对象的评估、确定投资行为后.一定要对风险投资加以控制,掌握主动权不能被动的接受。风险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注入资本和股权方式注入,前者应用的很少因为这要冒更大的风险。一般投资者多用的是股权方式投入资本。只有这样投资方才能够成为股东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参与对投资对象的管理和控制。在投资对象由现在的状态转化为理想状态的过程中,投资方可以运用本身的优势,为被投资者引入合适的合作伙伴或项目,多增加这以项目的优势以达到提高投资可行性的目的。四、将风险投资管理及控制工作落到实处风险投资说白了就是以高科技下的赌注,成功了可以获得利益,失败了这次的钱就没有了。如果是一项高风险的大投资项目出了问题,那可能这个投资机构就一辈子不能翻身了。所以将做好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及控制工作,将风险降到最低是最好的办法,也是必须要作的工作

(一)将跟踪管理放到与投入同等的地位。

作为风险投资方不能只满足于各种报表、报告,这样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管理和运行中得问题.一旦投资方失去主动权只能被动地挨打,投资失败是无法避免的。要派遣具体的投资管理人员实地深入的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以防不法分子趁机弄虚作假。

各种投资方式【第二篇】

关键词:运输方式 相对有效性 数据包络分析

中图分类号: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234-02

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组成。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营效率如何?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比较同一类别经济对象的运营效率,仅仅借助统计数据和采用统计平均值相比是不够科学的,也有片面性。经济学家曾经提出用生产前沿函数、利润函数、成本函数等作为效益的绝对标准,但对于多输入、多输出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函数形式十分困难。因此,通常都采用相对比较的方法。其中较常用的方法是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造价值(效用)函数再加以比较评价。但是这类方法在建立效用函数时,不可避免地引入了较大的主观性,使得研究方法的客观性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以各种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以各种运输方式的劳动力、固定资产折算现值等为投入,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货运周转量为产出,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予以评价。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简称DEA法)是运用数学工具评价经济系统生产前沿面有效性的非参数方法[1]。1978年由著名运筹学家查恩斯(Charnes)、库伯(Cooper)及罗兹(Rhodes)提出,被称为C2R模型[2~4]。从生产函数角度看,这一模型是用来研究具有多项投入,特别是具有多项产出时衡量规模有效和技术有效较为方便的方法和手段。这种方法以经验数据为基础,采用数学规划模型,根据一组与研究系统相关的输入-输出观察值来估计生产前沿面的有效性,对所有的输出都一视同仁,衡量各经济对象在一定量输入情况下可产生预期输出的能力,并计算在非有效的对象中,输入没有发挥效益的程度,而且还可进一步估计当经济对象达到相对有效时,它们的输出应增加多少,输入可减少多少,不仅可判断各样本点是否在有效面上,而且可以找出效益偏低的原因,提供很多管理信息。DEA方法是统计分析领域的一种新方法,与通常使用的统计回归方法相比,它从实际的生产前沿面角度弥补了回归分析的不足。

1 数学模型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相同类型的部门或单位),每个决策单元DMUj都有M种类型的投入(或M种资源的消耗)以及S种类型的产出(即S种产品),分别用向量Xj=(x1j,x2j,…,xmj)T、Yj=(y1j,y2j,…,ysj)T表示,其中xi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资源的消耗量(投入量),yr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r种类型输出的产出总量。则评价被比较决策单元相对有效性(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由数学规划模型式(1)给出:

min[-(Ts-+eTs+)]

(1)

式中,T,eT;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实数范围内大于零小于任何正数的量),在具体解模型式(1)时,一般取;为大于零小于或等于1的变量;,分别为模型式(1)的松弛变量和剩余变量;、分别为被比较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指标;为模型中的变量。模型式(1)的意义在于,在被评价的决策单元产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将投入量按同一比例减少。如果投入量不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决策单元有效的利用了资源,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有效的;否则,如果投入量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投入更少的资源也可生产同样多的产出,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非有效的。解模型式(1)的最优解,如果:

(1)=1,则决策单元为弱DEA有效。

(2)=1,并且=0,=0,则决策单元为DEA有效。

(3)

一个理想的决策单元应该是以较少的投入达到较大的产出。从经济增长角度看,当决策单元非DEA有效时,可将投入调整到:

(2)

水平上,产出相应地提高到:

(3)

水平上,则生产运营就会步入增长阶段。

如果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按照上面两式(2)、式(3)加以调整,得到和,这个决策单元就会变成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即对某些决策单元既要减少某些种类的投入,也要增加某些种类的产出,才能成为相对有效的运营单位。

2 指标的选取

各种运输方式都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生产都是以一定的运营线路、站场、通讯设备为基础,投入一定的人力、运营工具和运营费用,完成一定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产生一定的运输收入。但在选取指标对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不仅应考虑指标选取的科学性,而且要考虑指标选取的综合性、可比性和可得性。设计评价指标是为了实际使用,每项指标的设置都必须有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持,易于采集,便于量化和计算。例如,从投入的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都有营业里程,但铁路一营业里程与公路一营业里程其内延和外涵是不同的,在投入指标中以每种运输方式运营里程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不可比性,车、船、飞机之间数量比较也具有不可比性。而取而代之以包括运营线路及运输工具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指标不仅具有综合性,而且具有可比性。从投入产出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生产都要投入资金和人员,产生运输收入和客货运量,因此,按理投入指标中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成本,产出指标中应包括运输收入,但这些指标无论现有各种统计年鉴和统计资料难以获得,而且通过实际调研获得的难度也很大,所以,加入这样的指标具有不可获得性。

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横向比较评价,是指以不同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比较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由于本文是在宏观层面的评价,投入指标仅选取2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人力资源投入的从业人数(万人);反映包括运营线路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亿元);产出指标选取4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实物运营业绩的客运量(万人)、货运量(万吨)、客运周转量(亿人公里)和货运周转量(亿吨公里)。其中固定资产价值可以使用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原值,也可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现值,但无论《中国统计年鉴》还是《中国交通年鉴》都没有这两个指标,这为本文研究应用这一投入指标产生了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只能根据各种运输方式历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不同运输方式折算净现值。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的规定,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大多用于线路等基本建设投资,本文以近20年各种运输方式投资为依据,以平均年折旧率百分之五进行折旧,不留残值,然后累加,作为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的净现值,以该净现值作为该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

3 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比较评价

将表1所列投入产出指标代入线性规划模型式(1),可得对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运营有效性评价指标及参数、值。从投入产出的有效性来看,2012年我国不同运输方式相比较,水运、民航、管道的运营是(DEA)相对有效的,公路运营是弱(DEA)相对有效的,铁路运营是非(DEA)相对有效的。这是因为,从从业人员人均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从单位固定资产净现值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

利用式(2)和式(3)可计算铁路、公路运营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分别为: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看出,铁路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必须相对压缩人员和置换资产,使人员达到万人,资产压缩至亿元,同时提高产出使客运量达到343631万人,其它产出可以保持不变。而公路只要产出增加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就可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也就是说,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存在未充分利用的人力资源万人,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现值14767亿元;有154294万人客运量产出不足量。而公路有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产出不足。

铁路运输非EDA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运输业结构庞大,人员臃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铁路从业人员万人,到2006年减少到万人,但之后到2012年又增长到万人;二是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铁路建设投资见效慢,而其他运输方式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就加大投资力度,而铁路主要是在2008年之后加大投资,有些投资效益才初现而未充分发挥。三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多年的政企不分,内部缺乏竞争机制,对外缺乏经营的灵活性。

4 结语

本文基于数据包络(DEA)分析方法,选取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从业人员和固定资产净现值为投入,不同运输方式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为产出,进行横向比较评价,不仅明确了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情况,而且指出了非(DEA)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提供了提高运营相对有效性的管理信息。

参考文献

投资模式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投资方式【第四篇】

BOT投资方式是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形成实施的。目前世界上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操作和实施差异很大,但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原理和构想却相同。

BOT投资方式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是一种直接吸收私营企业资金和技术(外方)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据此组织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私营企业投标,通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项目;运营项目有一定的期限,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为BOT投资方式项目。BOT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在BOT投资项目中,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专营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因素。BOT投资方式既是一个融资协议,也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据此,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民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对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探讨

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特点

小型污水处理厂是指以小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排污主体所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小型污水处理厂是相对大城市污水处理厂而言,在某一地区称为小城镇,可能到另一地区按其规模就会成为大中型。因此,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发展多是依靠当地自身优势,在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势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即便有一定投入,但环保设施缺少直接的经济效益,其运行管理也制约着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已成为目前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不可争辩的事实。

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所面临的建设资金不足和运行管理不畅的问题。BOT投资方式是专营公司出资建设污水厂,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专营公司从切身利益出发,必须使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否则其经济效益会下降,因此,建成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亦不存在运行管理问题。从理论和实际应用角度讲,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是合适的。

BOT投资方式在应用到小型污水处理厂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实际面临的问题。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规模较小,因此,专营公司在组建时应从实际出发,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着手,建立适合自己特点的BOT方式,其具体模式:

(1)投资模式

国际上流行的BOT投资方式一般多为较大规模资金投入项目,引进外资是BOT投资方式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由于规模小、投资少,因此专营公司应以国内大型环保企业、当地环保企业为主而组建,资金筹措时也应以企业和个人资金为主,这样会省去因引进外资所带来的一系列繁琐程序,使投资者更为直接,资金到位率更好,环保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对节省资金、提高效率大有裨益。由于此种投资模式的股东是企业和个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个人可以是社团、组织和私人。在确定投资控股时一般遵循企业投资占整个投资的51%以上的原则,使企业控股,这样更有利于专营公司日后的操作管理。

(2)建设模式

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BOT专营公司组建的性质区别于传统的BOT引进外资模式,因此,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也应有自己的建设模式。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内容比较具体,其设计方案的确定、处理工艺的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由于专营公司具有一定的设计、施工能力,因此,污水处理厂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专营公司都可以直接参与或独立完成整个建设项目。其好处:不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减少和避免在设计、施工、安装之间产生的扯皮现象,施工进度快,项目完成得彻底。我们把这种专营公司自营建设或参与建设的方式称为BOT自建模式。

(3)运营管理模式

小型污水处理厂BOT方式的投资者主要为企业和个人,因此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效果直接牵涉到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他们更注意运营方式的好坏。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内部运行管理和对外接纳污水的收费管理。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行好坏是正常收费管理的前提,只有在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处理效果达标的情况下,收费才成为可能。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行管理应采取一套相应的维护措施,进一步节约挖潜,降低成本,为专营公司谋利。污水处理厂的对外收费管理是牵涉专营公司的切身利益。目前可依据的模式是,靠政府通过增收水费的方式解决和专营公司自建系统分别收费。前者适用于众多的城镇居民的收费管理,后者对集中的工业企业更为适合。

3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实例

浙江省嘉兴地区的小城镇是最发达地区之一,尤其是镇内特色工业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根据城镇工业发展的需要,该地区某镇内2000年急需在工业园内建一集中污水处理厂。由于镇政府和工业园区资金不足,该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采用BOT投资形式建设完成。

工程概况

污水处理厂规模

该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1万m3/d,已于2000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规模2万m3/d,2005年建成投产。由BOT公司承建,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的大小十分重要;而后期的发展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因为BOT公司机制灵活,随时存在扩容的可能,且扩容是BOT公司的增产,效益也随之增加,BOT公司在污水厂规模上的积极性比规划更为主要。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主要接纳印染废水为主的工业园区废水。经过对园区内现有企业的调查,确定一期工程设计水质为:pH=5~7,COD≤600mg/L,BOD≤200mg/L,SS≤200mg/L,色度≤600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意见,该工程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标准,即COD≤100mg/L,BOD420mg/L,SS470mg/L,色度≤50倍。

处理工艺

根据该工程废水的特点,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处理工艺采用生化为主、物化工艺把关的工艺流程。

公司构成及项目实施

BOT公司在当地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的配合下,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注册工业园区。该公司股份由专业环境工程公司、工业园管委会和自然人构成,其中环境工程公司为控股单位(占总股金的60%),公司总注册资金为300万元。项目管理由BOT公司全权负责。在设计过程中,公司派专业人员参与设计,包括工艺流程和主要建筑物参数的确定等。施工由BOT公司负责发标,来确定土建施工和工艺设备安装队伍。工程调试工作由设计院和公司联合进行。公司的管理运营机制

BOT公司的管理是为污水处理厂的内部运行管理和对外接纳污水的收费管理。

污水厂内部的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是BOT公司所有工作的前提,只有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公司才能开展其他工作。因此,公司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由原环境公司总经理为技术负责的领导班子,主抓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维护,整改了加药系统、反应过程、曝气装置等原设计中不实用的工艺过程,使污水厂的内部运行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

公司的对外收费机制

由于一期工程接纳的污水以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废水为主,在确定收费机制时,考虑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公司决定自己建立收费系统。在当地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协助下,与工业园内每家企业分别签订收费合同,合同主要依据为企业的水量、水质,公司技术人员此前对每家企业都做了大量调研和实测。废水的价格根据水质而定,水量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来提前预报用水量,但要承担相应的水量风险金。二期工程将有大量的生活污水接入,因此,收费委托当地政府协助。

对该工程的总体评价

该工程自2000年1月开始筹建,2000年12月投产运行。整个工程运行至今,效果良好。BOT公司的介入,解决了工业园污水排放问题,加大了工业园招商引资力度,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使BOT公司和个人实现“双赢”效益。目前的问题是进水水量变化带来的问题,工程进水水量变化在1000m3/d~6000m3/d之间;负荷变化很大,主要和企业生产随季节性变化有关。由水量变化带来的问题,对本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造成了负担,较小的水量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了直接影响。公司应着手制定策略,建立如水量调节池和管网预留量调节系统,来应对水量的变化。

4结语

目前,国际流行的BOT投资方式已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成功实例,也有失败教训。一个BOT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投资方的获利目标、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和专营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针对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特点,引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必须克服前期工作中的一些弊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营造具有中国特色的BOT投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将普遍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以获取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三赢”效益。

各种投资方式【第五篇】

关键词:私募房地产基金 组织形式 运营模式

引言

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当前银根收紧、预售款监管加强的政策环境下,传统的资金来源渠道难以满足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房地产基金成为我国房地产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为缓解房地产行业资金困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比较成功的案例较少。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现代金融理论,其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的设计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条约中包括对于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对于投资者的保障机制、对于受资企业的监督机制的设计等,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欧美相比还比较欠缺,因此目前存在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都有待考量。

目前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非常多,研究范围也很广,基本涵盖了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组织形式、运营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但是具体针对私募房地基金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大多套用通常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没有具体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进行分析,也缺少对于我国具体的行业和社会经济情况的结合分析。在研究方法方面,由于私募房地产基金没有公开披露信息的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外的研究领域都无法获得有深度和广度的有效数据,也就无法使用计量的方式来对私募房地产基金进行准确而无偏差的分析。目前多采用定性分析、经验借鉴、案例比较等方式进行研究。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合理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大多是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缺少具体分析的过程。

本文尝试从理论出发分析私募房地产基金合理的组织形式,并在该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具体针对国内的房地产行业现状选择最优的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营模式,有助于推动国内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健康快速地发展。同时,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创造出更加规范高效的市场和政治环境。对于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和运营模式的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基金自身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另一方面也要看我国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文化、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各方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各类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比较

(一)组织形式

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类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要实现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有效运营,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应考虑以下几条标准:组织形式具有稳定性,主要包括基金资本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结构的稳定性;运营成本小于投资收益,运营成本包括基金最初设立时的成本,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以及税收成本;效率与安全并重,基金的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者的决策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两方面,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为降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不同的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而设计适当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有适当的监督机制。参照这四个标准对以上三种基金类型组织形式比较如表1所示。

从各组织形式比较来看,有限合伙型这一组织形式是最适合私募基金的,而公司型和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总体来说相差不多。不过对于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不能单看各类组织形式的特点,还要具体结合国家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运营模式

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营模式主要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证券投资、房地产业债权投资、房地产公司股权投资和房地物业股权投资四种模式,四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其投资环节和退出环节。对于私募房地产基金各类运营模式的比较主要从持续期限、运营成本、收益水平和风险水平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这也往往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私募房地产基金各运营模式比较如表2所示。

从该结果中,并不能明确说哪一种运营模式更好,只能说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者特点,哪一种运营模式更为合适。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私募房地产基金的运营模式也会有所差异。

我国相关法规政策比较

(一)组织形式

从我国关于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来看,三种组织形式都已经由相关的法律即《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确定为合法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针对投资公司的《投资公司法》,而只有征询意见的草案,所以私募房地产基金虽然可以采用这三种中的任意一种,但不排除未来出台《投资公司法》后可能会对组织形式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可能。而受到这种潜在的政策风险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因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对于公司型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款是最多也是最严厉的,而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中很多条款是由相关的各方通过签订契约或有限合伙协议来确定的,并不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限定的,因此这两种组织形式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受到政策风险影响的程度也要低一些。

(二)运营模式

从与运营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近年来对于房地产行业某些投资领域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包括针对住房投资的限制、对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限制。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各运营模式受管制情况如表3所示。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情况比较

(一)行业发展情况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拥有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房地产市场,也是目前公认在房地产行业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地区。在 AT Kearney 的《2010 年全球房地产机会指数》中,对全球各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潜力、建设支出及增长率、风险回避程度和做生意的容易程度进行评分,并得出各国家或地区房地产行业的机会指数,最终中国地区的综合机会指数排名第一,可见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极度看好。

从国内房地产行业具体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仍然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主要的投资机会,从上表的分项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建设速度是最快,而目前来讲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投资收益水平也是最高的。不过在我国的一线城市,随着房地产物业的逐渐饱和,对于现有物业的股权投资有逐渐超过投资于在建项目的趋势,预计在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将投资目标定位于价值型和价值增长型的房地产物业的股权投资。

(二)资金投向

在资金投向方面,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开始呈现出多样化,商业地产、商品住宅、保障房建设、旅游地产及养老地产等细分行业,均吸引了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关注。例如,盛世神州房地产基金专注商品住宅市场,主要投向京津唐及环渤海、长三角区域中经济发达和房地产健康快速发展的成长性城市,尤其是其中以居住类物业为主的房地产项目。在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也有部分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将注意力转向了商业地产,把握写字楼及商铺市场中的发展机遇。例如,高和投资专注于收购一线城市核心地段的商业类物业,再通过整合产品设计、推广、销售、物业等优质资源,出售给追求资本安全的理财型资本及安全型资本。另外,由复星集团、易居国际等发起成立的星浩资本主要专注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而 2011 年成立的建银精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则将目标瞄准了保障房建设。通过收买公租房房源或开发建设公租房项目等形式,投资建设数百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方投资者情况比较

各方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包括保险资金、大型国内企业、外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等,而每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不尽相同(见表4)。

各方投资者适合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针对各方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结合私募房地产基金自身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可以判定各方投资者各自适合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见表5)。

结论

本文从私募房地产基金自身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以及我国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基本情况出发,对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结论是,有限合伙型是适合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组织形式,这与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相吻合,而运营模式应根据投资者的特点进行选择。目前,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还处在一个艰难探路的时期,要促进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还需要基金发起者、投资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

参考文献:

, O. (2007). Performance assessment: what we know and what we don't know. Private Equity International, 1, 23-56

2.徐志宏。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初探[D].清华大学经管学院,2010

3.祝媛。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4.费威,夏少刚。基于优化视角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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