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查指引【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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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第一篇】
关键词: 现场施工 施工监理
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看,作为确定工程实体和功能、进入施工阶段工作依据的设计阶段还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就全国的监理市场来看,实施设计阶段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寥寥无几。由于设计阶段没有监理,使得一些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在施工阶段得不到彻底解决或不能够解决,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因为设计阶段,是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起点和项目开发目标具体化的第一步,这一阶段的好坏,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无论从工程的质量,还是从工程投资或进度来说,都具有重大影响和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1 设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与水平,是通过设计使其具体化的,据此次作为施工的依据。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是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统计资料表明,%的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居工程质量事故原因之首。因此,对设计质量严加控制,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三大目标控制的有力措施。
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高低、设计人员的设计经验多少、设计人员对设计任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设计各专业的协调配合程度如何等等都会影响设计质量的好坏。还有所选设计方案不甚合理或由于设计违反正常设计程序或为赶设计进度,节省设计费用等也都会严重影响设计产品的质量。由于设计阶段失误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常常是施工阶段难以弥补的,甚至有可能会带来全局性或整体性的影响,以致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对设计质量进行控制的主要工作是审核设计图纸,即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审核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以及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标准;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审核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是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注重于反映使用功能及质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2 设计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设计阶段是确定工程项目造价的主要阶段。工程项目价值包括物化劳动价值和活化劳动价值。在设计阶段,项目的规模、标准、功能、组成构造等方面都具体化了,从而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基本物化劳动价值,工程成本是物化劳动价值与活化劳动中必要劳动价值部分的总和;工程价格是工程成本与活化劳动价值中的另外一部分(即为社会所创造价值,比如利润和税金)的总和。所以设计阶段实际上是确定工程成本的阶段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本阶段。无疑一个工程项目的最终资金投放量的多少要看设计的结果如何。
设计阶段乃是影响投资程度的最大阶段。按照德国专家墨尔的研究结果,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总的影响趋势是随着项目的开展,各项工作对投资影响程度逐步下降,方案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可高达95%,到施工阶段至多也不达10%左右。国外的某项统计资料也表明:设计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约为88%,而施工中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仅为12%.所以,一定要加强设计阶段管理,做好设计工作,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投资。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工程设计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保守,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着技术与经济脱节的问题,往往造成投资上的浪费。经验表明,一项合理的设计有可能使造价降低5-10%,甚至更高。
因此,监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设计阶段,应努力做到使工程设计在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其活化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达到相对较少的水平,最大不应超过投资估算数。为达到这一目的,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设计竞赛和设计招标活动,严格执行设计标准,推广标准化设计,应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理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
3 设计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进度,不仅受施工进度的影响,而且设计阶段的工作,往往会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进度。如土建与设备各专业之间因缺乏协调而出现矛盾时,施工单位很难按图施工,只得催业主找设计单位几经周折才能解决,影响了工程进度和工序的正常开展。还有设计变更,设计质量的好坏也对工程进
[1] [2]
度有重要影响。此外,由于业主没有足够的工程经验积累,在设计初期不能提出高质量的设计任务书,影响设计质量,在施工过程还需经常修改设计,给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带来困难,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控制带来困难,从而影响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因此,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监理时,应落实专门人员对设计进度实施动态控制。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首先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设计单位所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设计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分析,一旦发现偏差,就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措施,以加快设计工作进度,同时控制设计质量,使设计错误和变更不发生或少发生,尽可能使设计图纸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规定时间提供,从而使工程项目在拟定的进度目标内实现。
结语
工程设计资质【第二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工程设计资质【第三篇】
关键词:质量;设计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design supervision, it is through the project quality objectives and level control, to achieve the control of project investment. Below is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the engineering design stage is analyzed.
Keywords: quality;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是其质量、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必须处理好质量和投资两者间的关系。首先应使工程建设的质量在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条件下,满足业主所需的使用功能。其次在满足业主所需功能条件下,使所付出的费用较少。设计监理的目的,正是通过对项目质量目标和水平控制,达到对项目投资的控制。以下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阶段的作用进行分析探讨。
监理工程师在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要点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目标:
监理工程师应促使设计在满足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不超过计划投资,并尽可能地节约费用。为了不超过计划投资,就要以初步设计开始前的项目计划投资(投资估算)为目标,使初步设计的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技术设计完成时,控制其修正概算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完成时,控制其施工图预算不超过修正概算。
实现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目标的方法:
在设计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设计图纸中的工程内容进行估价和设计跟踪,及时审查概算、修正概算和预算,如发现超投资,要向业主提出建议,在业主指导下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以控制投资。监理工程师还要对设计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寻求设计挖潜的可能性。要督促、协助设计人员采用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及价值工程法等先进的有利于投资控制和节约项目费用的方法。
采用限额设计控制投资:
限额设计就是在计划投资范围内进行设计,实现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经济性。监理工程师要在设计工程及各阶段设计完成时主动进行造价比较,若发现超投资,找其中原因,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无权提高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
应用价值工程法对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在设计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应用价值工程法进行项目全寿命费用分析,不仅考虑一次性投资,还要考虑到项目使用后的经常维修和管理费用。
监理工程师要控制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
监理工程师要充分的研究主要材料、设备的用途和功能,了解业主的需求,以使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及采购经济实惠,既能满足业主的功能要求,又使价格较低。
推广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是按通用性编制的,是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可供大量重复使用,既经济又优质的设计方法。采用标准设计能较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和材料 ,较充分地考虑施工、生产、使用和维修的要求,便于工业化生产。因此,标准设计的推广,一般都能使工程造价低于个别设计的工程造价。
监理工程师在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要求
设计进度控制的目标与任务:
设计进度控制的最终目标就是按质、按量、按时间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在这个总目标下,设计进度控制还有阶段性目标和专业的进度目标。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出图的控制,也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设计人员如期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
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方法:
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查设计单位主要设计进度的计划开始时间、计划结束时间,核查各专业设计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设计总进度。审定设计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各工种的出图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如发现出图进度拖后,监理工程师要敦促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设计力量,加强相互协调配合,以加快设计进度。
监理工程师在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
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目标:
设计质量总的目标一是在经济性好的前提下,建筑造型、使用功能及设计标准满足业主的要求;二是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城市规划、公用设施等主管部门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设计阶段质量控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设计质量控制工作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审查设计文件并确定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即对设计文件进行中间或最后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招标文件(含设计任务书、地质勘察报告、选址报告等);设计合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各项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地区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监理委托合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对设计进行质量跟踪。为了有效地控制设计质量,就必须对设计进行质量跟踪。即设计质量目标,也就是说,设计质量就是在设计过程中定期地审查设计文件并将其与设计质量目标进行对照比较,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就要请设计者予以修改。
工程设计资质【第四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