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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函的格式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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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通报格式1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

我县处在“三江”成矿带的重要地段,境内矿产资源富集,历年来是地质队找矿探矿的重要区域。当前,全县范围基本上都纳入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重点规划区域中。探矿权设置覆盖我县17个乡(镇),截至目前,探矿权69宗(其中:4宗跨白玉和理塘两县,省地勘基金项目4宗、武警十二支队国家基金项目2宗、州财政项目4宗),采矿权6宗(其中石灰石矿2宗)。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来看,已有30多年的时间,近年来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程度仍然很低,目前进入开发阶段的只有两个,其余的都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境内设置采矿权6宗(金属矿4宗,非金属矿2宗),夏塞银业有限责任公司1宗,县矿产公司3宗,2宗非金属矿分属县卓帆水泥厂和县佛光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实际在生产的只有夏塞银矿和吉尼石灰石矿。

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存在的问题

1、工作滞后,接续资源短缺问题已经凸显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县内矿(化)点比较多,但缺乏详查资料,大部分矿产未查明资源储量,资源家底不清,接续资源短缺。纳交系铅锌矿和518锡矿面临资源枯竭,措莫隆锡矿资源家底不清,三宗矿今年均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缺乏支撑,必须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力度,抓紧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力争短期内再形成部分采矿权,建成部分矿山,逐步推进矿业经济发展。

勘查项目投入不足。我县目前探矿权总量较大,在勘查工作中,各探矿权人仍存在许多问题,空占地盘、虚报瞒报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企业和部分勘查单位项目过多,人员、资金、设备跟不上,找矿效果差,特别是在工作投入上普遍存在投入不到位现象,甚至个别探矿权根本就没有开展工作(存在“圈而不探”现象),同时,一些矿权人入场时间迟,工作开展周期短,无形中降低了工作质量。长期圈占区块不工作,导致民间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无矿点和区块开展风险探矿工作。

探矿权人技术力量薄弱。由于部分探矿权人资金不足,加之专业人员缺乏,无技术力量对其全部矿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致使大部分矿权闲置,勘查周期长,成果不明显。

2、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县域面积大,矿产资源赋存分散,基层管理部门监管经费不足、管理人才缺乏、监管力量薄弱,日常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到位,目前,由于绝大部分探矿权实行部、省两级发证,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大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勘查投入不足,勘查进度缓慢,造成圈而不探。

3、外部环境差,协调难度大

自3·1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再加之我县矿权总量大,涉及乡镇多,地域分散,导至协调战线长、面广,协调队伍、机构不健全,协调难度相当大。

二、加快发展,实现矿业发展基本目标

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强化地质勘查基础,突出开发重点,统筹规划,持续整顿矿业秩序,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切实优化发展环境,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利用高效、管理科学的发展格局。到2017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基本规范,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矿山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制约问题基本消除,加快夏塞银矿等采矿权的开发进度,推进砂西银矿、红军山银铅锌矿、热朗泽银矿等已经探明储量的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同时,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勘查开发后备基地。

三、加强矿权管理,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㈠强化矿权日常管理

1、探矿权人年度工作要求

探矿权人要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矿权所在地片区工委—矿权所在地乡政府—矿权所在地村委会—矿权所在地村民的层级管理模式由上至下开展相关工作。受气候、海拔等外因影响,各探矿权人务必于每年度的3月1日至5月30日前进场开展工作。若无特殊情况,超过时间未进场则视为当年度未开展工作。进场首先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上年度已经通过年检的年度报告、当年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需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附函)、实施方案(含年度投资计划)、探矿许可证复印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将年度拟开展工作情况向县协调办汇报,同时开具介绍信。矿权人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告知、协调)开展工作。各普查、详查探矿权人必须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依法开展探矿工作,并有效处理好环境保护、群众利益补偿等问题。

2、年度工作开展基本流程

进场—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材料—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告知、协调)—提交月报季报材料(仅限详查探矿权)—年度工作完成后退场前到县国土资源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退场做内业并参加年检。

3、严格登记备案

新设探矿权,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并组织勘查施工,否则视为未开工。非新设探矿权,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备案,一种方式是集中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在4月份组织境内所有矿权人,利用2至3天的时间,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各矿权人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另一种方式是限时备案,各矿权人在州国土资源局完成备案工作后,在5月31日前分别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逾期视为年度未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开展该年度备案工作。

4、加强现场检测

结合2014年州“三个一批”既“重点开发一批,重点勘查一批,整合规范一批”政策,推进我县矿业权规范进程,年底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境内矿权进行现场检测,探矿权现场检测率不低于20%(年度重点推进勘查项目全部纳入检测范围),采矿权不低于50%。检测内容主要为: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实施情况,年度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勘查成果取得等。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情况,储量变动等。现场检测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

5、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监管,探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矿权监管效能

1、建立完善勘查项目退出机制。

严格限定勘查期限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省、州规定的勘查年限及勘查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报告和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坚决予以取缔。

2、建立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能否取得成果,资金是关键。为保证勘查项目能按期完成勘查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按照维稳及其他工作态势,将探矿权按所在地乡(镇)分类统计,以能进场开展工作与进场开展工作困难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当年度不能进场开展工作的不收取保证金,能进场工作的每个探矿权按区块面积收取,收取办法如下:

1km2—10km2收取5万元/个探矿权,10km2—30km2收取10万元/个探矿权,30km2—70km2收取15万元/个探矿权,70km2以上收取20万元。

同时,要切实加强探矿工作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按上述规定于每年度3月1日前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按照投资计划完成上一年度的探矿工作且无违法行为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二年度保证金。如果第一年度未完成探矿工作,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第二年度探矿权人需补足保证金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3、严把年检关口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州上年检要求,严格审查矿权年检的各个要件。把是否完成勘查开发年度投入计划作为矿权年检的重要内容,把各勘查项目是否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各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未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的探矿权,以及取得采矿证满1年不能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建设期内需要停建、停产一年以上的采矿权,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否则年检时一律作不合格处理,且在2年内暂停原矿权人参加境内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资格及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矿权,一律不再批准其延续申请。

㈢推进一级市场建设,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1、推进一级市场建设

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划定四个重点规划区,我县被划入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停止区内行政审批矿权,这对我县建立矿权一级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2009年起我县积极培育矿业权一级市场,通过拍卖的方式累计出让探矿权8宗,采矿权1宗。今后,境内新设置矿权主要以出让方式为主。

2、加强基金项目管理

基金项目是以国家投资方式设置矿权,取得成果后交由地方政府处置,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在积极推进现有基金项目的同时,在境内空白区寻找成矿条件好的区块,争取省、州地勘基金等基金项目,在县财政允许的前提下设立县地勘基金,用于境内矿权设置及找矿工作,争取实现找矿突破。

3、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境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底一次性缴纳的办法进行,上述两个部门根据权限年底要核查矿权人财务台账,按照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㈣加强矿产品出境管理

矿产品出境实行准运证制度,矿山企业需外运矿产品,需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准运证方可出境。监管运输,由县国土资源局和矿权所在地乡政府同时进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品的数据指标登记,乡政府负责核实。

加强工程矿的监管,探矿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矿需处理,矿权人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方可处理。

对无证违法外运矿产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㈤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强年度勘查投入监管

①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要写出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于当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同时将自查自纠报告、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和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等一式三份,分别报州、县国土资源局。未完成整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进行通报,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②对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将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其缩小勘查范围50%,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2、严厉打击矿业权违法行为

根据《州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矿权登记机关吊销其矿权:

⑴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⑵越界勘查、开采;⑶以采代探;⑷边探边采;⑸占而不探;⑹勘查工作不由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地勘单位施工;⑺未完成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所确定的本年度勘查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⑻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时,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地质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⑼不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⑽非法转让矿权等。

四、优化矿业发展环境,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机构,组建专门的协调队伍,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相关设备,专职进行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2、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对违法违规勘查开发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落实党委政府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党委政府“一把手”共同负总责,确保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全面到位。

㈡做好协调,优化外部环境

1、建立健全协调机构。

自3·1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构和做好职责分工十分必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抽调骨干人员,成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组建8人以上协调队伍,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将全县境内矿权按区域分为四个片区,由2人以上为1个组,针对性的负责某1个片区,专职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调度,协调办具体实施。

2、积极筹措协调经费

因我县财政拮据,经费紧张。因此协调工作经费由政府筹措部分资金,矿权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协调费用构成,用于该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支出。协调费按年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协调难易程度与支出预算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收取管理,矿权人每年度7月1日前将协调费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费根据协调成果逐年递减,矿权能正常开展工作不需要协调费用时停止收取。

协调费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协调办的硬件设施配备、协调人员的工作经费支出和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协调补助。根据协调难易程度和进场情况,由协调办拟定补助方案,对矿权协调进场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进行补助。

3、协调工作统一开展

县国土资源局为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年度协调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初对境内以乡为单位提出具体的矿权进场协调方案,根据方案统一调动协调办工作人员,协调工作实行登记制,协调经费支出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再由协调办主任具体签字收支。

4、协调进行分级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精诚合作与通力配合,以县人民政府为中心,统一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协调工作,形成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协调办——区工委——乡党委政府——村两委的协调主线。全力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5、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职责

将矿产资源协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各片区工委、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各项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具体的工作要落实到人头。凡资源开发所涉及到的部门、区乡,无论是否是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小组成员,其主要领导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本单位参与协调配合及审查、审批工作,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三)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现有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所有矿种的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实行矿业权集中进场交易。凡由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从原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交易转为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必须经过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五、构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受益

㈠拓展群众就业渠道

探矿及采矿期间,矿山企业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就业,非技术类一般性用工,优先考虑当地适龄人员。采矿期间的矿产品运输在同等条件下由当地群众承担。

㈡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标准

1、土地征用

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征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际使用结果为依据。土地征用分为永久性征用和临时性占用。征用土地类型分为:耕地、荒地、荒坡、林地、滩涂、草地;征占用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耕地征占补偿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和《县资源开发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全县范围内征地按15等、16等两个等级进行补偿。

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按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标准,按年兑现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荒山、荒坡、荒地、空地,统一按175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使用性质属国有的,补偿给县财政;使用性质属集体的,补偿给集体;使用性质属个人的,补偿给个人。特别是探矿期间,因矿山公路、槽探、坑探、钻探等造成破坏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测量并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2、用工用料

一是使用民工方面。在资源开发中,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首先保证安排企业或施工单位自己的员工,资源开发所在村村民不得干预;需要民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民工;资源开发所在村不能满足用工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民工。劳动用工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矿权人安排工种。所有用工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购买相应保险。

二是使用材料方面。涉及资源开发使用当地沙、石、木材等建筑材料,在协调办的协调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材料;资源开发地所在村不能满足用料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材料。资源开发所在乡不能满足用料需求,需要在外乡购买材料时,由协调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

三是使用机具和马匹租用方面。除企业或施工单位自身机具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地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不能满足需求时,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所有租赁机具和租用马匹,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由矿权人统一安排。

四是价格方面。对于劳动用工、机具使用和马匹租用以及建设用料,严格按照市场规律,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协商过程中协调办可以协调、平衡。一方面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另一方面严禁同工不同酬,压级压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资源开发中,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教育群众合法、合理、合情的获取利益。协调工作组要强化当地群众与矿山企业的协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各企业在开发中也要积极为当地群众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当地群众在资源开发建设中获得更多的合法利益。

在使用民工、马匹租用、当地建材、村民机具以及价格等方面,如果出现矛盾问题,要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绝不允许采取非法阻工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工程建设,尤其是个人利益问题严禁扩大为全体村民集体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对当事人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3、采矿权利益共享机制

按照《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建立惠民帮扶资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2%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惠民帮扶资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m=s×(1+a+b)%。其中:m为年征收惠民帮扶资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四档),b为销售额度影响系数(对应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该系数为,每增加8000万元销售收入,其征收额度减小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2000万元,则该项归0)。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范围,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保障以及民生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让群众直接、长期地在开发中受益。二是建立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4%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c=s×(l+a+f)%。其中:c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l为矿产资源加工地选择系数(在州内加工的按1计算,在甘眉工业园区加工的按2计算,在州外其他地区加工的按3计算),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四档),f为税收系数(所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下的,税收系数为,所缴税收2000万元起,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其征收额度减少税收在7000万元以上的,税收系数归0)。按照州县3:7的分配比例,我县所得部分重点保障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企业技改扩能等矿业发展投入,并对成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奖励。

4、群众利益补偿兑现方式

上述群众取得的补偿费用,由矿权人缴纳至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拨付至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至群众手里,发放完成后,乡(镇)政府将群众领款依据等分送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归档备案。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水务、林业、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和巩固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重点打击无照经营、无证勘采、偷税漏税、非法转让、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违法占用土地、破坏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山草香为大家分享的3篇协查函的格式就到这里了,希望在协查通报格式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协查通报格式2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

范文

立案报告书

公刑字(19)第17号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时30分,我分局接到贸易公司保卫科干部陈电话报称:昨晚该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月日上午7时30分,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陈便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

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肖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凌晨。

2.作案范围。据严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由此看来,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同进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熟悉保险柜开锁技术。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赃款下落。

2.先从公司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协查通报3

第一条 在本协议框架内,_________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都是合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都有落实本协议所列各条款及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共同组成________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________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轮流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省区自动成为值勤省区。

确定主任委员原则上与承办当年_________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的省(区)同步,其余________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_________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建立委员会联络员制度。_________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分别指定1名总联络员并组成总联络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人自动成为联络员并实行本辖区负责制,由总联络员负责_________省(区)联络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区之间的日常联络工作由总联络员负责,主要包括:及时通报联络员人事变动等信息;及时通报本区域的稽查执法情况;及时协调跨省区的稽查执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等。为提高区域稽查合作的效能,除跨省区查办案件需向_________省(区)的总联络员局面备案外,各省区联络员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交流,及时核查通报有关情况。

(一)对电函委托协查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跨省区办案的,经向其上级和调查对象所在地的总联络员备案后,可以向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联络员提出协助,联络员所在稽查机构应予以密切配合,优先提供人员、食宿、交通、技术、取证等方面的便利和帮助;

(三)对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协查方应当积极联系并给予支持;

(四)对邻近省边界接壤的县市之间的稽查执法,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界追踪并要求当选联络员联动协查;但查处案件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一并向双方总联络员书面备案。

(五)合作区域内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之间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工作,被委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要求及时送达,并按时将回执和结果反馈给委托方。

第六条 建立_________省区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对在_________区域内涉及到跨省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需要紧急控制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应当立即启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首发省区应当及时知会涉案省区的总联络员,涉案省区的总联络员应当立即通知各自的联络员展开调查,并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区域内予以通报。

第七条 建立_________省区信息沟通机制。建立_________省区共享的稽查信息化数据库,形成区域内协调、统一、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储存系统,及时沟通、交流、共享以下信息:

(一)各省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省区稽查动态以及查处药品、医疗器械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情况;

(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情况和质量公告等;

(四)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负责召集、接待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当年药品监督稽查合作的情况;交流各自辖区的有关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动向;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下年度合作计划、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及实施细节等。

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前,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的总联络员应当召集各省区总联络员,提前商讨和确定全体会议的主题及相关事项,协调组织筹备和接待工作。

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由_________省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承办。

第九条 全体会议及日常工作有关的经费安排,按《_________》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在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内,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加内容,由各省区总联络员收集意见、综合协调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签署。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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