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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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一篇】
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均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可能有一部分(如投资型或高科技企业)属小规模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都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以及2002年5月20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限定在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小企业范围内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
在我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据此而论,则凡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备选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政策是合适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可以从整体上考量,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目前许多小企业实际上已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这些小企业就无需转换会计制度;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则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小企业与内资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上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即同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也应予以考虑。另外,按财政部“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的规定,建议对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如同正常界定的小企业一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
2.企业规模变化产生的变更调整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但如前所述,企业通常只能在年初先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指标数值对照标准值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并据以确定能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年末企业规模与年初相比发生变化时,原先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否需要变更调整?具体而言:(1)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则该企业年末时是否可以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若可以调整,则涉及会计政策变更部分是否需要追溯调整?(2)当年初为小企业,若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年末不论企业规模是否变化都无需调整;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根据“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这样,企业前后各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使原先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受到影响时,才使企业有理由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据此,我们认为,若原先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管企业原先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此后企业规模如何变化,都应严格限制会计制度的变更;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了年末企业规模已经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在当年末也不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下一会计年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考虑到制度转换的规定性,建议可以规定下一年度企业无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并进行调整。
3.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制度的调整
由于界定小企业的对象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因此,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能存在大中小不同规模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有的属于小企业。为了控制行业风险而采取“防火墙”措施以及经营上的灵活性所需,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采用了“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注册子公司,由此产生出大量的母子公司同为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一大批中小企业徘徊在标准的临界点周围,一些投资型公司,资产总额较大,但因职工人数少而被界定为小企业,这就有可能产生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却为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上述现象体现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则表现为企业集团存在母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1)若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其子公司中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等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2)若母子公司均为小企业,不论母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均以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为统一标准,对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3)若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中存在非小企业(如中型企业),在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非小企业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已经一致,因此,只需对子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即可;但在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中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还是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
1.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相关的前提,滥用会计估计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就是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我们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不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若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2.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对于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科目,即使当月计入了,下月可能又要部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如此看来,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无需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才是明智选择。
所谓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1)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2)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由企业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与《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即仅作原则性规定,使小企业具有能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备选的余地。当然,为了防止小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调整账面利润,也可以对折旧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尽可能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4)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不一致,若《小企业会计制度》能予以考虑,即可减少因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至于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不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种备选的模式,取消纳税影响法,则仅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
3.会计科目的简化与一致性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企业对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要求。根据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仅仅是职工人数较少、年销售额较小或资产总额较小,这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与大中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如一个小企业也可能存在投资关系,甚至存在子公司,因而就需要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来核算该投资的事项。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加之企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许多中小企业会出现规模大小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总的原则应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内,能与其保持一致的尽可能一致,确需简化或取消的,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因规模大小变化需变更适用会计制度时调整会计科目的困难,以及便于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政策的统一调整。
为此建议:(1)取消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发生和发生频度极少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待转资产价值”、“已归还投资”、“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2)取消小企业因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八个科目以及“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3)合并一些小企业没有必要划分过细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设“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不单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4)保留小企业可能发生的与大中型企业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
小型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篇】
一、中小型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现状
(一)内部会计制度体系不健全
中小型国有企业大多数没有科学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负责人习惯把整个企业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甚至喜欢事必躬亲。认为规范的会计制度没有必要,只有好好把握钱财不被外人占用,所以在会计人员的任用上也是任人唯亲,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作用的发挥。控制程序不规范,在内部管理体制的设计和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运用上不能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准,中小型国有企业一般以家庭制模式经营,其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稽核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会计制度残缺不全,企业不重视会计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会计制度的建设,更没有把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会计制度设计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致使大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未能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目前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自身情况的差异设置适合会计科目,但从会计准则施行情况看更适合大型国企和上市公司。适合中小型国企的会计制度还未确立,这也就导致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随意性大。最主要的是,很多中小型国企负责人对设计的内部会计控制视而不见,认为是对其他人的约束而不是对自己的约束,一把手忽视内部会计控制合理保证本单位经营效率效果实现、财产安全完整、会计资料真实性的作用,导致整个会计控制环境薄弱,控制环境差,也会导致中小型国企会计程序失效,会计核算不真实、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现象。
(二)内部会计制度意识淡薄
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同时尽可能逃税, 企业主不愿对自己进行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内部会计控制的成败取决于人的控制意识和行为, 管理者对自我控制的排斥使得内部会计控制无法有完善的控制环境。财务管理的控制权在经营者的手上,这样也不利于权责分开的实施。税负重、费用多,中小型国有企业故意不完善会计制度的设计。企业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对企业管理着力不够,使内部会计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得不到应有发挥,有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虽然有财会规章制度,但只是纸上谈兵,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会计制度也只是很多中小企业挂在墙上的摆设,中小企业基本按老板的意思做事,会计科目设置要么随意,要么照抄大企业的会计科目,很少注重会计科目的统一性与合理性,报表也是种类不全,制作简单,手工记账在中下企业屡见不鲜,确实要有的会计科目只是为了检查,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只是在老板的心里,基本不会再财务报表中披露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更何况真正需要中小企业所披露真实公允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人数并不多。
(三)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财力、人力、经验等因素的限制,组织体系通常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内部会计控制机构、岗位设置、职责划分容易产生交叉重叠现象。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的主题界限不清, 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明显,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机构简单,使内部控制制度缺失。中小型国企会计岗位没有设置好或者过于简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中小型国企 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社会地位和发展预期都比不上大企业,很难吸引到更多的人才,甚至原有的人才也会被大企业挖走,而这些企业管理者又忽视对已有本企业人员队伍的培养,这样造成企业高素质人才断代,导致企业无法采用先进的会计制度,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所以中小型国企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账目混乱是普遍现象。会计人员的互相牵制工作没有做好,虽然有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真正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中小型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失效原因分析
(一)中小型国有企业自身治理结构不健全
中小型国有企业自身体系设置的缺陷,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领导人因为成本因素不愿意建立严格的控制,或不遵守业自己设立的控制,经营者也没有对自己进行严格的自我控制。为了节约人力资本支出,中小型国有企业可能会雇佣素质偏低的会计人员,这种做法的后果会使会计账目混乱,会计系统准确性降低。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会计系统没有合理的账务处理程序,会计信息披露滞后,有些往来账户长期挂账,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披露的会计信息相应的缺乏相关性、可靠性。目前在很多中小型国企中,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纯粹是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依法对中小型国企进行会计监管,相当一部分中小型国企主要是为了应付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需要,才不得不设置账目;另一方面,还有些中小型国企的会计人员多为兼职,对企业深入了解的机会不多,不经常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所报送的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无从核实,导致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活动脱节,难以进行与实际相符的会计核算。部分中小型国企随意堆放会计档案,需要这些信息时搜寻成本非常高,没有形成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可靠性的良性循环。而且很多中小型国企还和企业管理者及家庭发生大量的经济往来业务,这种业务不象上市公司那样可以定性为关联方交易进行资产负债表后披露。这些企业业务和管理者自身的财产、权益混淆在一起,更加剧了中小型国企会计核算的不规范性。
(二)中小国有企业缺乏规范
内部会计制度的动力中小型国有企业在人事政策上重忠诚、轻才能,经营管理不规范。政府约束对这些中小型国企鞭长莫及,没有各级政府部门对中小型国企的约束导致这些企业缺乏设置规范的会计制度动力。有一些中小型国企干预会计工作,而有些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岗位,听命于管理者的权威,无法按照规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规定办事,造成会计监督空白,缺乏真实、公允披露会计信息的动力,必然造成中小型国企经营管理混乱,同时也给外部监管造成重重困难。目前我国的《审计法》规定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审计有权力对大中型国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岗位设置进行检查监督,而没有硬性规定对中小型国企进行检查,审计资源有限,就算是这些中小型国企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也不会被发现。而且很多中小型国企民营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经营活动中违规违纪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进行审计,事务所要承担很高的审计风险,所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愿意对其进行审计;同时,中小型国企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大多也不愿接受社会审计。此外,由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短期经济效益和扩大客户源等因素,就算是对这些=中小型国企进行审计,也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审计质量,没能有效发挥社会审计对中小型国企的监督作用。所以对国有总小型企业来说,外无压力,内无近忧,没有规范的会计制度设计也无所谓,更何况设计规范的会计制度还要花费成本。由于人力成本的限制,中小型国有企业很少设置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有时候不但不能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议,相反可能会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会计制度形成障碍。中小型国有企业中少部分管理者大权独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会使内部控制不能很好的得到监督,会导致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失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没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例如中小型国企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上不存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的会计科目,但是很多中小型国企按照大企业的规定也设置了这个会计科目,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科目核算的信息缺乏重要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利用这个信息时得不到需要的会计信息,所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在国有中小企业内部屡见不鲜。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法再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中得到公允的反应。
三、中小型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体现国家对中小型国企设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会计制度是中小型国企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体现本企业作为合法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因此中小型国企在设置规范的会计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同时规范的内部会计制度一定要靠制度进行规范,保证会计人员及相关的人员遵守这一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
规范的中小型国企会计制度应该约束企业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制度规定的权力。而这需要有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同时单位负责人应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对本单位规范的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单位负责人也应当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注重单位从上到下形成统一意识,重视会计控制的重要性。内部会计制度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以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重视会计制度的核算功能的同时重视会计核算的监督效果。形成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合力的监督局面,共同为本单位服务。中小型国企规范的会计制度设计虽具有稳定性,但必要时也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小型国企的适当情况变化而变化。所以在设计会计制度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有效性原则,同时也要留有余地,保持弹性,不断进行修正与完善,减少因规模扩大和业务发展而带来的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大幅度修改。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差异
由于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显然不适合在小企业实行。对此,国际上已达成共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先后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财务报告准则。为了简化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切实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4月27日,我国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适用的会计主体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存在许多差异,笔者就此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使会计人员迅速高效地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方便新年度的核算。
一、合并、删除了部分会计科目,并增加了科目选择的灵活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有85个,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只有60个,并且许多一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也进行了简化合并,科目总数大大缩减。比如,《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并成“应收股息”科目;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付债券”、“预计负债”、“专项应付款”和“递延税款”等一级科目;删除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三个明细科目;还将“利润分配”科目由12个明细科目减少为7个,取消了5个三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明细科目等。《小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的科目作必要的增减和合并。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会出现许多突发的经济事项,而制度和准则又不可能包罗万象,且无法随时更改,因此增加了小企业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的灵活性。
二、缩减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修改了一些具体的计提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对企业存在的8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1.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如何确定计提比例,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作具体规定。
2.对于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二者均规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
3.关于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能全额计提跌价准备,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作具体规定。
三、调整了存货类科目,简化了存货的核算
1.在科目设置上,《企业会计制度》分设“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分别反映各类存货;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取消了“自制半成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
2.在核算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并设置了“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结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
四、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二者均规定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比较少,完全运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规定可能存在困难,因此,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方法核算。
1.对于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且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规定“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没有具体说明。
2.对于权益法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这些明细科目,对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的相关内容也没做具体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以及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在长期债权投资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长期债券的手续费等,金额大的可计入“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分期摊销,金额小的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购入的长期债券发生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购入长期债券的手续费等无论金额大小,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发生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且只能以直线法摊销。
五、修改了固定资产的相关核算
1.固定资产的概念和折旧范围的调整。对于固定资产的概念,《企业会计制度》沿用了行业会计制度的标准,明确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即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固定资产准则的概念,没有明确给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二者也有区别,《企业会计制度》仍沿用了行业会计制度的标准,分别列举了应该计提折旧和不应该计提折旧的范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固定资产准则的标准,扩大了计提的范围,即除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其他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由于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到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入账价值。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核算。
(1)对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者略有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了两条规定。一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入账凭据的,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二是对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没做具体规定。
(2)关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则作了特别的规定,需要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即小企业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核算同外商投资企业的核算相似。
4.有关固定资产的其他核算。“工程物资”科目不再规定明细科目,“在建工程”的明细科目也由6个减到了4个,相关的核算也简化了。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更简单,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六、对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核算也略作简化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生产成本的“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以设置“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明细科目,或者将“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单独设置为两个一级科目,以汇集和分配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做出具体规定。
2.对于制造费用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平时可以按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年末再按实际数进行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七、修改了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
1.在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上有所区别。《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等9种报表;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并且现金流量表可选择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编制。
2.在会计报表的编报内容上有所区别。由于核算的内容和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同,在会计报表的内容上也存在差异。比如,由于小企业不须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项目的金额就是期末该科目的期末余额,而不须减去减值准备。
3.小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较企业会计制度大为简化。《企业会计制度》共规定了13项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事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仅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应收票据贴现、或有负债以及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事项。
八、其他存在差异的事项
1.盘盈、盘亏资产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核算盘盈、盘亏的资产(不包括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应该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发生盘盈、盘亏时,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批准后再行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发生盘盈、盘亏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调整了损益类项目的核算内容。删去了“补贴收入”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两个科目,将“补贴收入”的内容并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将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如出口退税)记入“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
3.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其中比较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但《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4.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事项。《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事项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很少发生该类事项,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只是在总说明中作了简单介绍,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简便易行,通俗易懂。它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们国家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特点。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小型企业会计制度【第四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内容注意问题
中小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从业人员较少的企业,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人企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在我国近900万户注册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9%以上;在总产值中,中小企业占60%左右,利税占40%,就业人数占75%;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占90%以上。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中小企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为推动中小企业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设计规范、灵活、有效的会计制度十分必要。
但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十分严重,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如许多中小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致使企业账目混乱,财产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从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重要性及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出,加强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
会计制度设计是指对会计的规范和准则所涉及的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会计监督体系及其他涉及会计工作的有关方面进行设计。它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也应包括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1.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设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设计是指规范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和。具体包括核算形式的选择、会计科目、凭证和账簿设计、财务会计报告设计及成本核算制度设计等。会计工作可以手工操作,也可以实行电算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应根据本单位使用的不同核算工具作出设计。
2.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制度必须的重要问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安排有3种形式:独立的机构,独立的人员;没有独立的机构,但有独立的人员;既无独立的机构,又无独立的人员,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记账。到底采用何种形式,有关人员在其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企业应当在会计制度中予以明确。对中小企业来讲,应在充分考虑企业的规模、业务量大小的基础上,明确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安排。
3.会计管理和监督制度的设计
会计质量和监督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会计制度、材料物资管理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制度、会计档案和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内部稽核和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企业会计制度设计要规划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在上述会计制度的内容中,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下面就这两个问题作重点阐述。
首先,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企业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设置会计机构,配置有关会计人员,是企业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既要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又要与企业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相适应。就中小企业来讲,原则上应简化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财力和人力都十分有限,应允许一些单位不设会计机构,其会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于经济业务数量少且交易简单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部门设会计组织,并配备有关人员。设置单独会计机构的企业,其机构设置应小些,宜多采用集中设置方式,即仅在企业一级设置会计机构,并允许一人多岗。具体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则根据各单位的规模大小、经营特征及管理组织形式等情况予以决定。
(1)微型企业(雇员1~5人):这样的企业经营规模很小,业务量少,且不大可能有大额信用交易。会计的任务只是记录营业额、控制费用、盈亏及纳税所得。因此,可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直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2)小型企业(雇员6~50人):这样的企业经营业务数量少,交易简单而且交易类型有限,可能进行贷款融资,存在一定数量的信用交易。会计系统需要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并要提供管理所需的简单信息,一般只需要简单的数据,不必对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管理人员较少,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不会太多,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如有些企业将会计人员放在总务部门,有的放在办公室等),并且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可不设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会计人员代管。会计核算只能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
由于人员较少(一般2~4人为宜),为达到会计控制的目的,会计岗位可设置以下4个岗位:
①会计主管兼稽核岗位。职责是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组织、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调度,进行账目的定期核对,协助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
②总账报表岗位。负责成本核算,登记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保管和管理会计档案。
③出纳岗位。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签发支票所用印章。
④明细账会计岗位。负责明细账的登记工作,申报、缴纳税金,进行工资核算等。若小型企业的规模、业务量接近微型企业,可采用微型企业的做法,或将4个岗位进行调整合并,即会计主管与总账报表岗位合而为一,明细账会计与稽核岗位合而为一。
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中,要注意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凡涉及到企业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处理,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即遵循钱、账、物分管制度。 (3)中型企业(雇员51~250人):这类企业可能有大量的信用交易,还可能有进出口业务,业务量比前两类企业增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会提高,如要求会计系统提供稍微复杂的管理信息。此情况下,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可设置为科、室或部。同时,中小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业务简单的中型企业,会计和财务机构以合并为宜。其他的中型企业,一般应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分开,即分别平行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但就当前组织机构的特点来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财会合一(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财会分离将成为必然)。
会计核算一般应采用集中核算形式,对于经济业务较多的中型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企业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购销、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应由企业会计机构集中办理。会计机构一般应设置如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总账报表岗位、出纳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岗位、固定资产核算岗位、材料核算岗位、成本核算岗位、销售和利润核算岗位、资金岗位、稽核岗位、会计档案保管岗位。在上述岗位中,一般来说,总账报表、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资金、销售和利润等岗位应当集中设置在会计部门,材料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等岗位可根据企业核算体制的具体情况或者集中设置在会计部门,或者分别设置在其他有关部门,如材料核算岗位可设在供应部门,工资核算岗位可设在劳动工资部门,结算岗位中的购料结算岗位设在供应部门,而销售结算岗位则设在销售部门。至于出纳岗位,则应当统一设在会计部门。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多岗,具体设置几名会计人员,视单位情况而定,一般以4~5人为宜,但要遵循钱、账、物分管制度。此外,在上述岗位设定以后,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其次,财务收支的审批制度。
中小企业应建立财务审批权限和签字组合制度,加强企业各项支出的管理。在审批程序中规定财务上的每一笔支出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签字组合中规定每一笔支出的单据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完成必要的签名,同时还应规定出纳只执行完成签字组合的业务,对于没完成签字组合的业务支出,出纳员应拒绝执行。对于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由于其规模小,经济业务数量少且交易简单,可由企业负责人对每笔开支进行审批,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对于中型企业,要考虑对于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支出,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强化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如规定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付款事宜,各部门办好各种手续后,将付款单送交会计部门,并说明付款理由和依据,由会计部门汇总后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汇报,根据支付能力和轻重缓急,决定各个款项的付款时间和额度,并依此办理有关支出。
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
企业会计制度设计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复杂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在满足企业业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的需求等方面与大企业不同,因此,在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应符合它们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宜过分繁琐复杂。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中 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一般规模较小,其内部的经济活动以及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内部运作方式也会与大企业有很大不同。另外,不同的企业由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不同,理财方式与渠道、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为使设计的会计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小企业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设计。考虑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中小企业设计的会计制度应简便易行,不宜过分繁琐、复杂。“
(2)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以满足管理需要和税收征管为主。这是由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有限性及其会计需求的有限性决定的。从会计信息使用者方面看,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企业的单一业主或有限的股东以及国家税务部门等。对于单一业主或企业股东来说,由于他们的个人利益与中小企业的利益高度相关,他们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十分关心。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许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业主和股东可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需要获得相关会计信息,以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因此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符合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考虑企业的内部信息需求。比如,帮助企业经营者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费用结构等。对于国家税务部门来说,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由于中小企业逃避纳税的愿望比大型企业更强烈,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税收征管的需要,有助于政府部门进行税收征管。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五篇】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1、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纵观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变迁过程,每次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均是由经济的发展所推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NP的近50%。从这组数据中,可见我国小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数量多,并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小企业一直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这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再加上相当一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制度不够规范,使得《企业会计制度》无法得到很好地执行,信息使用者掌握不到真实可比的会计信息,易造成决策的失败、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当然有必要通过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来满足中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进而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服务。
2、国际协调化发展的要求。在会计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成本效益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大都针对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的需求。在这样的前提下要求小企业同大企业或上市公司采用同样的会计科目,编报同样的会计报表,提供相同的会计信息,结果只能是大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因顾及小企业而无法提高;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因一味追求与大企业可比,而付出过多的编报成本,最终导致二者均不能达到最佳的会计信息披露均衡点,会计信息质量下降,严重违背了成本效益原则。因此,本着成本效益原则和国际协调化的思想,我国应当制定体现我国特色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自身的要求。制定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前已提到我国许多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小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同时也无法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有用的信息。所以,有必要专门制定合理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履行内部管理职能,推动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1、与相关会计法规的协调性、一致性。首先,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主要依据国务院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其次,制度中对“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的界定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最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本质上和许多主要方面,与《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体现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精华。在立足于小企业特点的同时尽可能与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规范相衔接,有利于小企业转化为大企业和大企业由于分立等原因转化为小企业时会计规范之间的衔接。
2、简明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是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简明读本,主要是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进行一些删改、简化,更侧重基本业务的处理。比如: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制度中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考虑了会计自身的原则,还结合小企业的经济和财务状况,简化会计核算,增强会计制度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向国际惯例靠拢。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差别报告制度。国外差别报告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立法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差别报告(德国、澳大利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英国);制定一个针对中小企业的指导性会计准则(加拿大、新西兰)。美国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虽然以大型企业为标准,但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某些准则和制度的豁免,并且在部分准则中已经开始注意到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对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已经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我国财政部也顺应经济和国际发展的要求,专门针对小企业制定了立法性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1、小企业的界定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小企业界定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单一从业人数作为界定标准,如意大利和法国;二类是既可以用从业人数作为界定标准又可以用资本额或营业额作为界定标准,如日本;三类是同时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额作为界定标准,但不同行业具体要求不同,如美国。我国《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分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这是对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定量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又对小企业进行了定性规定(规模较小、不公开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所以从理论角度来说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较完善的。但是,这种定义能否满足小企业核算的实际需求仍值得商榷。从财务核算与报告角度来看,目前的划分标准过于宽泛,应当考虑再划分一类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由家庭或个体经营者经营,要求他们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披露报表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这类企业大多采用定税制,不需要对会计资料进行正式管理,没有必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编报。从上述探讨中,我们可以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使其适用性和可行性更强。
2、会计制度的选择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了不适合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两类小企业,同时还指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核算,也可以选择《企业会计制度》,这就在规范的基础上给予小企业一定的灵活度。那么小企业将如何选择呢?通常情况下,符合规定的小企业还是应当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实务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小企业预期短期内有可能发展成一个中型、甚至大型企业,就可以选择《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可以避免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带来的调整问题。又如一些已具一定规模、想通过外部有关法规规范会计行为的小企业比较适合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不能忽视成本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