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离婚代理词范例推选(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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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离婚代理词【第一篇】
首先,原告配合被告办理过户的前提是被告对601室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而被告取得完全所有权是以被告没有与第三方异性有不道德行为为前提,被告在婚内与第三方异性存在出轨等不道德行为的法律事实在协议签订时便已客观存在,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反而原告对房屋份额的一半享有所有权,原告有权拒绝被告的过户请求。
退一步说,原告也并没有违约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在原告还未知晓被告婚内出轨之前,即2018年6月-8月期间,原告曾与被告多次相约去办理过户,反而是被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去办理,双方曾于2018年8月8日到过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但是因缺少户口本材料没有办成。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结婚产子,双方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后,也是原告积极主动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原告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主观目的。
综上,原告不存在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优秀离婚代理词【第二篇】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xx年6月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被告在_服刑,夫妻关系并不能有任何好转。20xx年6月1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从被告被侦查之日起原被告分居已达3年之久。由于被告还有将近两年的刑期,原被告暂时无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可能,也无和好的可能,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被告所谓外欠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中其他正当开支。在本案中,被告所说在王存利手上借的两万元欠款实际情况是被告打牌所欠,原告做的保证人。被告所说的二十万元的欠款是当初原告要外出打工,被告怕原告离开后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被告强迫原告写下的欠条,法院在调查情况时被告的母亲***已经证明该事的真实情况。
优秀离婚代理词【第三篇】
原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尚不足半月,被告即与案外人傅某结婚,并于2018年7月23日产下一女,取名应小某。由此可知,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致其怀孕,该行为属于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
至于被告辩称应小某与其并无医学上的亲子关系,与傅某无不正当关系,该辩解不能成立。
首先,原告提交的出生证明记载应某系应小某的父亲,该证据已然能直接证明应小某系被告与案外人傅某所生,被告否认出生证明的证明效力,应当提供反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应小某姓应,随被告姓,被告在庭审中自述,曾经一度想要将应小某户口迁至被告名下,如果应小某不是被告亲生女儿,从中国传统伦理上讲,姓氏和户口都不应该跟随非亲生父亲。
再者,被告声称其与傅某在与原告离婚后才开始交往,与常理不符。被告5月底方才离婚,便与即将生产的傅某在6月办理结婚登记,7月份便产下子女,被告作为曾经有过两段婚史的人,放着自己的女儿不去疼爱抚养,反而去与交往不到半个月的人结婚,去同情抚养别人的女儿,不合常理。被告以上说辞纯属狡辩,不可采信。
优秀离婚代理词【第四篇】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姻关系虽然持续了六年有余,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性格不合,婚前就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以致原告婚后不到三个月就坚定了离婚的想法。2007年8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同年底从家中搬离。夫妻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多次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结果双方非但不能好好协商,反而相互揭短,恶语相向。我们认为,婚姻的维系靠的是夫妻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而建立起来的深厚感情,而不是一本结婚证。合法的婚姻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保护不了婚姻的幸福。如果继续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这对被告何尝不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并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爱女至深,迟迟未离原本是不想让她幼小的心灵过早地承受重创。原告现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实在是不堪忍受婚姻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