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工作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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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必要时,协调解放军驻保部队和保定武警支队,参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专项督导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及时提出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季度防范安全事故会议的建议,并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会务筹划组织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定期组织召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调度、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考核办;及时提出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建议。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三、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应形成纪要。
专题会议: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及其他副主任认为必要时,或由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报请市安委会领导批准,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应形成纪要。
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由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会议应形成纪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必要时印发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公文办理制度。市安委会重要文件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一般性文件由相关副主任签发,市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签发,所有文件要逐年整理归档保存。
(三)督导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或在“两节、两会”、暑汛期、国庆节、冬季等重要时期,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或专项督导检查活动。
(四)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由市安委办拟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完成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五)信息通报制度。由市安委办定期编发《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安全生产事故月报》、《安全事故警示专刊》,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情况,反映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四、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以下10项制度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和领导干部分包负责制;严格落实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绩效挂钩,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成员单位要指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三)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步”制度。坚持把安全生产与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计划)和阶段性具体工作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分析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每月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形成纪要,并妥善保存;按规定要求参加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实施手册,严格按照“一会一卡”和“三定一表”制度的要求,加强对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动态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对本单位的燃气、锅炉、电梯、消防、机房、车辆、电力等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办公场所,要定人定责,做好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相关人员签字手续,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
(六)加强安全承诺制度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为总抓手,认真组织在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规范化建设,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改进、自我约束的安全动态管理运行机制,督促企事业单位兑现安全承诺,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和本系统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本单位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参与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的全市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严格落实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本单位、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严格重大隐患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安委办;严格工作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打算;加强日常信息反馈,及时反应本系统、本单位重要安全活动、典型经验和安全生产矛盾与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会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应急救援和安全值班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器材,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严格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带班领导与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时刻保持通信畅通。
(十)加强安全档案资料管理。建立本系统、本单位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情况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加强安全生产各类相关资料的管理,各种相关文件资料要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参照上述10项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