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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价服号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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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价服号篇1

南价费„2014‟20号

关于开展2013服务性收费

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

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服务性收费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6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8日起对全市2013服务性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2013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不含民办幼儿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和具有价格属性或价格延伸服务的收费),应由南宁市物价局核发•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各有关收费单位,均需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2013实施收费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明令免征、降低、取消的收费政策是否及时执行,得到落实;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的名称、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时是否实行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六)收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是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的;

(七)是否按规定申领•税务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年审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4年4月8日至6月13日

(二)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联系电话:3213092 3213210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四、年审材料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收费方式、收费总额、票据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审验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三)•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

(四)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五)•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六)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七)收费公示牌(栏)照片,一式二份;

(八)反映2013收费收入的会计凭证、帐簿(总账、明细账等)、报表及该内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如收费票据存根不能体现收费项目和标准,请另提供能反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合同、协议等资料;

(九)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发票领购簿‣。

五、其他事项

(一)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收费年审工作,确保我市收费年审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二)各收费单位要按年审工作要求如实填写•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审验表‣、•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主动提供年审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3)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物价局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四)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物价局按规定暂存•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五)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物价局在•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审未发现问题”并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将按规定暂扣•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视情况进行复审,经再次审验仍不纠正的或未经市物价局批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收费年审的单位,由我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向社会收费。

(七)对不参加收费年审和不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的单位,将纳入“南宁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尚未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也请在3月 28日前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申请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八)对年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服务性收费年审不收取年审费。

附件:1.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审验表

2.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

3.南宁市2013服务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

本文及附件表格可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

南宁市物价局 2014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局各科、分局、中心存。

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2014年 月 日印发

扬价服号篇2

扬价费〔2006〕334号 扬卫财〔2006〕100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6〕447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人民医院等省管医疗机构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具体见附件2),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进行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明确部分医疗项目编码、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1),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后,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认定后,下发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包括特殊医用材料编码),具体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成本测算,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正式定价,申请报告应包括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情况、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材料等。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直接成本,包括操作人员经费、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特殊医用材料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不包括公务费、房屋折旧、管理费。其中新增检验类项目成本,医院未提供购买医疗仪器票据及购买协议(合同)原件的,应扣除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

(三)医疗仪器(设备)价值一千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四)在宁省管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二、明确有关价格政策

(一)关于精神病护理费(编码120100009)问题。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患有其它疾病需护理的,可按《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的规定收取级别护理费,否则,不得向精神病患者同时收取精神病护理费和级别护理费。

(二)门诊患者一次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当日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三)数字化摄影(dr)(210102015-a)、数字化摄影(cr)(210102015-a)检查时不得加收滤线器费(210102-b)。

(四)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需病房等床位费不得加收病房降温取暖费。

(五)同一检验项目,价格因检验方法而有差异的,应先行告知,由病患者及其家属自愿选择检验方法。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 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扬价服号篇3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扬价服号篇4

湘价费〔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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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是指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严格烟花爆竹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安全,对经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出具合格证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箱每证元。

二、收费对象和执收单位:收费对象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收单位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本项目为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制、转运、发放等工作费用。

四、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收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举办(含各级机关、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扬价服号篇5

作紧急通知的意见

收费检查所

七月十一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了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目前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部署了下一阶段涉农价费清理整顿工作。收费检查所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到全省清理整顿涉农价费工作的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的涉农价费监管工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充分认识做好涉农价费监管工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价格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涉农价费秩序得到了规范,各项支农惠农价费政策得到了落实,才能够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够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 1

管工作,对于加快富民强市、实现科学跨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

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机制,对于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价费政策,逐条逐项认真加以对照并抓好贯彻落实。在前一段清理整顿涉农价费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农资价格涨幅过高;农民建房负担仍然较重;办理婚姻登记时,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中小学收费不规范等等。工商“两费”取消以后,必须加强监管,防止一些地方变换名目和方式收取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进一步完善和督促落实农村各项医疗药品价格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大力整治规范农民建房服务性收费,重点查处纠正以罚代收、强制服务和收费等侵犯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纠正农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办证搭车收费,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农村中小学强制学生订阅教辅资料和报刊杂志、强制学生购买保险、强制向学生收取搭餐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及时将宣布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涉农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等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对于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费等,通过正

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切实增强涉农价费政策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针对当前涉农价费方面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创新方式、强化监管,以更好地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一是强化监管举措。重点整治规范各种涉及农民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行农资价格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有利于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措施办法。按照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收费政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特别是要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积极研究探讨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中土地流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合作互助组织发展中的价费问题,切实形成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良好的价费政策环境。

二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围绕巩固前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是否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民建房强制

服务收费、农村教育搭车收费、农村客运乱涨价等行为的检查处理,进一步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和减轻农民负担。着力加强对长期普遍存在、农民反映强烈、事关民计民生和农村发展全局的一些老、大、难涉农价费问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费违法行为。

三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建议今后每年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涉农价费政策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工作考评和为民办实事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参照省局的做法,我们也将定期对各县市区涉农价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涉农价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

涉农价费监管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贵在坚持,重在实效,为此,必须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涉农价费监管服务网络体系。针对农村价费监管点多线长面广的现实情况,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强有力的农村价格监管服务网络。建议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尽快配备充实人员力量;乡镇至少要有一名乡镇干部兼职管理涉农价费;各行政村都要聘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价格监督员,因地制宜地进一步健全农村价格监管服务网络体系。

二是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制度建设。重点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制度、农村价格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建设,认真对照清理后的涉农价费项目和标准,对现有公示牌(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公示内容变动的要及时更新,公示牌(栏)破旧损坏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清晰。要重点加强12358价格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及时受理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和有效查处各种涉农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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