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京财综 号 京财综[] 号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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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 号 京财综[] 号篇1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现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认识。
开 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目前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 是个别采购人和供应商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甚至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二是个别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三是一些采购 人缺乏责任心,默认供应商不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约。甚至个别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搞假验收。上述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引起各预算单位、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洽谈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报价文件)。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 改变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承诺范围。
2、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具体详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除必须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 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
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二)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不能消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下称验收方)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单数组成。
验收方应当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为建立验收方内部制约机制,前期参与了该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负责人。
验收小组由验收方成立,其工作情况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2、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并完成实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实施验收。
3、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5、结算。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三)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处理。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且采购人不直接开展验收工作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和所有与验 收工作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使用人按照上述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使用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详细报告采购 人。
(四)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其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如教育、卫生、医疗等)、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 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对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是否开展了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和要求;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二)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者依法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人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 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勿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 门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京财综 号 京财综[] 号篇2
京教财„2010‟3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有
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主题词:教育
资产
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颁布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市教委负责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单位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单位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以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出租校舍或场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或场地,不得妨碍教育的实施。学校在布局结构调整期间按照调整政策的规定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以盘活教育资源。
单位用财政拨款形成的在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单位实物形态资产(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下列权限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下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由市教委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出租时间6个月以下的,由单位审批,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总体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权限审批 5 后才能予以实施。市财政局、市教委应加强对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八条 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3.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产权登记证;
5.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6.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对外投资、担保应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4.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5.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以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产权登记证;
7.对外投资、担保使用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对外投资、担保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九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控 7 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单位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
(二)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的除外);
(三)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四)不得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对于已经发生的前款第(一)项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担保收益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在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后,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单位的预算安排及资产配备上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单位报市教委备案的文件,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已经发生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单位,要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按照本市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监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其它市级教育系统预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行政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统筹使用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各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各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单位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实物库(公物仓)资产;
(八)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 12 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市教委和单位分别按权限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市教委审批。
(三)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须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用固定资产不能满足本单位教学、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
2.优先考虑教育系统范围内捐赠和对口支援;
3.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为近3年内的新购资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调拨、捐赠资产原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审批。
(五)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须经市教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技术审核鉴定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教委,并填写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一式4份(附件一);
(二)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市教委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局将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七条 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时除报送申请报告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3.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 14 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 15 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
3.非正常资产损失,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它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006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资产,无法提供价值凭证,可按照2006年资产清查财政批复结果(京财绩效„2006‟2902号)提供相关资产价值证明。
第八条 单位报废机动车,须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注销审核表一式3份(附件二),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系缴车事宜。在完成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处置手续后,再向市教委申请核销车辆。上缴车辆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
(四)养路费证;
(五)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六)购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车辆保险单;
(八)交强险保单。
第九条 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提交市教委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附件三)。提交市教委审批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书面申请(机动车除外),申请中应明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数量、金额、使用情况、报废的原因;
(二)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复印件、收据)、调拨单、固定资产卡片(加盖公章)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四)单位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意见。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或以上)组成,单位将意见汇总后填报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附件五);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上报市教委国有资产处置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10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完整、准确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和公正、公开、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实施机构为市财政局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程序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具体事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141号)及《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在接到批复后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和收缴。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 18 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京财综 号 京财综[] 号篇3
财政部 教育部 文件 财教[2008]70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地震
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等地发生特大地震灾害,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高校受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做好高校受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目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急行动起来,把资助高校地震受灾学生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全面组织,统筹协调,周密布置;各地、各高校的学生资助机构、学生工作、财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因地震受灾的学生情况,将地震受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做细、做好、做到位。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受灾学生的资助工作 1.落实国家助学金。各高校要将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生源地为经民政部确定的地震重灾区(具体名单附后)的农村学生(含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灾前已确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各高校必须将国家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灾前不属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一律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并按月足额发放,新纳入资助范围学生国家助学金2008年5月一7月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具体操作由各高校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2.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和伙食补贴。对于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农村学生(含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普通高校要按国家资助政策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具体金额由各校根据受灾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各普通高校要安排资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向他们发放一次性学生伙食补贴。
三、加强教育,引导学生正确树立克服因难的信心 各高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受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引导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稳定情绪,乐观地学习和生活。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孤残学生,要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确保他们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四、加大力度,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高校要切实力口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党和政府对受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宣传受灾学生敢于面对困难、勇于克服困难的典型事例,通过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此通知后,速转发至所属各高校并认真组织落实。有关高校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补助发放到学生手中。附件:汶川地震重灾区县、市、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 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汶川地震重灾区县、市、区名单
一、10个极重灾县〈市〉 1.四川省
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堪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41个重灾县〈市、区)1.四川省
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涪市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闽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2.甘肃省
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3.陕西省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京财综 号 京财综[] 号篇4
广东省审计厅文件
粤审财„2009‟150号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9年下半年 扩需促增审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
《广东省审计厅扩需促增审计总体工作方案(2009年下半年)》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1— 广东省审计厅扩需促增审计总体工作方案
(2009年下半年)
为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的经济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审办发„2009‟67号)和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推进民主法治,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是通过及早行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反映中央和省扩大内需有关项目的运行情况,揭示和反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政策措施当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促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推动各方面完善制度,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确保有关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为推动我省—2—
全面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关政策措施,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审计范围
主要包括为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2008年底中央新增1000亿元投资下达广东的项目资金和2009年中央新增第一批1300亿元、第二批700亿元投资安排广东的资金,以及我省地方相应配套的财政性资金。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继续跟踪落实整改前一阶段全省审计机关在对2008年底中央扩大内需新增1000亿元投资下达广东的项目资金和我省相应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重点审计2009年中央扩大内需新增1300亿元和700亿元投资安排广东的资金和我省相应配套的财政性资金,具体的讲,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开工。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施工,尽快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高度关注、及时揭露和查处公益性项目特别是重大民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问题。
2.投向。检查投资安排和确定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央确定的投向。高度关注、及时揭露和查处新上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资金投向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以及违规建设“两高一过剩”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等问题。
—3— 3.程序。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要求,是否履行了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土地、环保、节能、招标投标等管理规定。高度关注、及时揭露和查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有可能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等损失浪费的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政策和土地保护政策的问题。
4.内容。检查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等问题,是否存在用已完工程申报项目、重复申报项目、报大建小等方面问题。
5.资金。检查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建设资金的行为,有无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的问题。高度关注、及时揭露和查处新增投资项目缺乏资金保障,拉动效应不明显、不可持续,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问题。
6.管理。检查项目是否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四、审计组织实施
(一)对2008年底中央和省扩需促增新增投资项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
对于前一阶段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对2008年底中央扩大内—4—
需新增1000亿元投资下达广东的项目资金和我省相应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原来负责该项目审计的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和市、县(区)审计局继续积极跟踪,抓好落实整改,确保各个问题得到及时的纠正或改进。整改情况的汇总与报告,按照上半年的分工安排,由最终负责汇总的处室或单位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省厅协调办公室。
(二)2009年中央和省扩需促增新增投资项目资金审计(以下涉及项目资金和审计分工的具体情况均见附件1)。
1.项目资金的基本情况。截止到2009年6月17日,2009年中央扩大内需新增1300亿元和700亿元投资安排广东的资金已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亿元(不含深圳),主要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公路、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16个项目(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个项目在1300亿元和700亿元新增投资中均有涉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4个项目的分解计划尚未下达。已分解下达的16个项目计划我省地方相应配套的资金中,省、市、县三级政府计划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共计亿元,其中省计划配套亿元,市计划配套亿元,县计划配套亿元。
2.项目审计的分类与分工。根据资金性质、规模大小等因素,现将2009年新增投资项目分为“省厅直接审计项目”、“地市直接审计项目”和“报送情况项目”三大类。全省各级审计机
—5— 关要紧密结合2009年下半年的审计工作,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全程跟踪监督我省2009年中央扩大内需新增两批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促进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其中,“省厅直接审计项目”由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分工,结合省厅下半年8个市的专项资金审计和5个市的财政决算审计,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等职业教育建设等6个项目在此8个市或5个市的所有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地市直接审计项目”由项目资金所在地所属的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按照分工,对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等14个项目在本市的部分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各有关业务处室和地级以上市审计局要按照省厅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别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力量实施跟踪审计,并出具该项目征求意见后的阶段性审计报告。
“报送情况项目”是新增20个投资项目除直接实施审计之外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资金所在地所属的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单位如实填报省厅提供的审计调查表格(见附件2),并按项目分别核实汇总上报。
3.审计情况的汇总与报告。2009年我省中央扩大内需新增1300亿元和700亿元投资项目资金的阶段性情况,反映到2009年12月15日止。
2010年1月20日前,按照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项目汇总任务的分工安排,负责“地市直接审计项目”的各地级以上市审计—6—
局,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阶段性审计报告,报送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报送情况项目”的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将各项目单位填报的审计调查表格,按项目分别核实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
2010年1月31日前,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省厅直接审计项目”的阶段性审计报告、“地市直接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报告和20个新增投资项目涉及所有市县项目资金的审计调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厅协调办公室。
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政策性问题,必须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请示报告,或者通过专题信息等方式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五、组织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职责。保证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审计机关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能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取决于我们的重视程度和审计质量。为此,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职责,整合力量,精心安排,抓出成效。
(二)加强沟通指导,发挥整体合力。省厅要切实加强与市、县(区)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和协调,及时传达中央和省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审计的最新指示和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7—
(三)提高时效性,及时发挥审计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收集、梳理审计中发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整改。要及时向各级党政机关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信息,为领导管理层进行宏观决策和强化管理提供帮助,努力促使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要把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作为审计监督的“高压线”和“生命线”,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自觉维护良好的审计形象。
附件:1.总体工作方案配套表(8表)
2.审计调查表格(2表)
—8—
主题词:审计 扩需促增△ 工作方案 通知
厅内分送:厅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10),财税处(2),存(2)。
广东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9年8月31日印发
京财综 号 京财综[] 号篇5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范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经建材[2008]202号)规定,我省对新型墙材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全省备案登记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代征。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在我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按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对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未按照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有关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其中,民 用建筑工程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新型墙材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返还资金申请。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10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90%(含90%,不含10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9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0%(含80%)——90%(不含90%)的建筑工程,按7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8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条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清算返退后应当按征收净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缴、清算返退及入库工作。各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清算返退及入库(包括市向省分成)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第十条 各市市本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清算返退后征收净额的10%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待我省非税收入分成解缴方式统一改进后,按照新的分成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监督、核销。
第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除《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不得批准扩大减、缓、免缴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符合有关规定的表奖;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资。
第十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并履行建设项目备案等相应程序;
(四)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5(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负责将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墙改办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同时废止。以前我省其他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和工业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符合db21/t1491-2007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四)蒸压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3-2000技术要求)。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l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g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一1998技术要求)。(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一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d/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 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一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200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