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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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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篇1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推行质量行为工作标准化和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可追溯性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对 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办法,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建筑施工项目和负责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自评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公布平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2

台”)中公布。

第二章 质量行为标准化

第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第八条(实施主体)施工企业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相关制度、组建企业及项目经理部两级质量管理标准化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第九条(实施方案)施工企业应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岗位手册,编制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划,明确所承建项目的质量目标、保证措施,提升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监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实施细 3

则,对项目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保证措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承诺书,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臵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公示标牌,将相关质量责任人信息、岗位职责及质量承诺事项进行公示。

施工现场显眼位臵应悬挂项目设计主要性能公示牌,对项目基础及结构型式、抗震设防等级、±以上钢筋含量等涉及结构安全重要指标和防水、建筑节能、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显眼位臵悬挂竣工验收责任标牌,载明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抗震设防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第十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基本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应具备加盖了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用图、试块养护、检验检测、施工测量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配备水准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基本测量及检测仪器。对于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现场设臵标准养护室(箱)。

第十三条(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实施材料标识牌制度。工程用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建立台账,按品种、规格等分类存放并设臵材料标识牌,载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清出现场,临时存放处应设臵隔离专区。

第十四条(样板和交底)施工现场实施样板引路和可视化交底制度。

(一)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大面积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设臵典型工艺工序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有标准层(段)的工程,应在首层(段)设臵单元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样板区。实体样板完成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填写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应能充分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具体工艺做法、标准要求、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法等。鼓励建筑面积8000m及以上单体、20000m及以上的群体建筑设臵施工样板工艺展示区或可视化交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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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各道工序施工前应组织质量技术交底,交底应以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实体施工样板、视频影像、示范操作、动漫等直观形式进行可视化交底,明确各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奖罚措施等要求,并填写《可视化交底记录》(详见附件2)。

可视化交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在施工样板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到场,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交底内容及参加人员影像资料。

(三)对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工序,交底时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明确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控制点。

第十五条(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实体样板、可视化交底、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对于监理单位明确的符合性检查控制点,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通过并填写《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质量责任追溯)项目过程质量管控实施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通过实行质量验收责任标牌制度和留存影像资料落实实施。

进行检验批、隐蔽工程等过程质量验收和实体质量检测时,应在相应部位悬挂《过程质量责任标牌》(详见附件4),载明项目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施工、监理、操作等相关责任人员姓名,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归档资料。

第四章 项目考评

第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考评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质量行为标准化检查表》(附件5)规定的内容对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项目实体质量及控制逐项进行。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综合考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附件7)进行。

第十八条(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考评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律法规、计划方案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填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 7

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自评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通过平台监理报告系统拍照适时上传。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原则统一组织项目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符合率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对于季度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评价)根据项目考评得分(项目考评符合率×100,下同)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及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项目考评得分均达85及以上的为“优良”;

(二)项目考评得分均为70(含70)以上、85以下(不含85)的为“合格”;

(三)项目考评得分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当次考评时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2.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3.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

4.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问题、隐患的;

6.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7.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8.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或项目 9

自评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复核为“不合格”、推荐意见不明确的;

9.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10.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核定为“不合格”的; 11.日常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质安监总站,省质安监总站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同意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省质安监总站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时应同时抄送其所属市州考评主体。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可以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告知书》(附件8)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 10

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结果认定书》(附件9)书面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省质安监总站将根据一体化平台自动统计的结果,结合考评的符合性抽查工作,对季度考评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修正:

(一)项目考评平均得分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二)项目考评优良率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三)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项目的地区。

(四)项目考评得分排名全省前10名的项目。

(五)在一体化平台统计结果和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或有投诉举报,认为有必要修正的其它地区和项目。

省质安监总站对全年季度抽查修正未涉及以上情形的市州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抽查,并公布各市州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监督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二十四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并按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自动统计,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1)和企业项目考评得分情况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 12

列原则确定各市州“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监督抽查符合率 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上 20% 80%-90% 15% 70%-80% 10% 60%-70% 5% 60%以下或未按规定上报抽查符合率 0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质量管理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

(五)项目考评等级优良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除监督抽查修正的)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 13

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考评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和通过平台自动统计企业所有承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得分以及企业质量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考评评价)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优良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条(不合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办法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且不合格次数超过2次的 ;

(三)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四)企业当年因质量问题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合格认定)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件10),并将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质量管理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三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 16

良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动态核查机制,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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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篇2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本细则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

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本细则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自检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内容每月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四条(监理职责)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当复核 2

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第五条(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结果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考评主体及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机构,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制订项目考评计划并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项目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严重失实的按第十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平台”。

第十条(考评评价)项目考评按得分(抽查符合率×100)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

(一)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得分均达80及以上且无本条

(二)之一的,认定为“优良”;

(二)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或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得分在70以下,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2.未录入“平台”的;

3.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4.未按图施工,特别是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 5.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 7.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8.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9.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 10.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11.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核定为“不合格”的; 12.日常质量监督、上次项目考评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考评“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第十一条(考评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通过整改达到合格,否则不得组织相关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监理免责)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 5

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表“监理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三条(不合格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信息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二)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五条(年度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年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

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20% 60%以下 0 未按规定上报比对抽查符合率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等考评不符合的;

(四)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五)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除外);

(六)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 8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一十七条(定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一十八条(考评评价)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一十九条(优良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不合格”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且项目考评项目“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当年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不合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次数超过3次的 ;

(二)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因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格认定)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二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 10

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考评主体应依据《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xx月xx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篇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标准化达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创新监管模式,全面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动态控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决定在本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工程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

(二)考核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在沪施工企业。

二、考核依据

(一)施工现场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jgj/t185-2009)等相关标准规范,根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施工准备、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主要因素和重要环节,结合目前本市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重点关注和考核6个方面的质量管理活动情况,即机构制度;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工程分包;施工管理;检查验收。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策划文件对施工过程进行日常质量巡查、检查的情况。

3、《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dg/tj08-1201-2005)贯标情况。现场达标考核具体依据详见附表一。

(二)施工企业

各施工企业当年竣工的所属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达标率要求: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合格率”为100%;

2、特级施工企业“优良率”为75%,一级企业为70%,二级企业为65%,三级企业为6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

三、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施工现场

1、总包企业申报 工程开工后10天内,总包企业应向工程项目受监质监站书面申报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管理标准化考核(详见附表二)。

2、分包企业增报

分包企业在与总包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向总包企业提出增报申请,由总包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质监站增报(详见附表二)。

3、过程管理(1)每日日巡查

总包企业、分包企业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质量活动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记录中明确检查部位、内容及整改情况。

(2)每周周检查

总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质量的负责人组织各分包企业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留存书面记录(详见附表三),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督促周检查的实施和落实。

(3)每月月评定

总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及项目部日巡查、周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详见附表三),并以此为主要依据,于次月5日前完成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和对分包企业施工现场的月度考核评分(详见附表一),并在网上向受监质监站申报评分情况。监理企业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网上对总包企业的月度自评、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月度评定情况进行复核。

(4)每季季确认

受监质监站结合施工现场检查记录(附表三)、日常监督及各类专项检查的情况,对施工现场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单位的复核情况提否决意见后进行季度确认(详见附表一)。

(5)阶段/竣工确认和销项

1)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企业进行竣工确认评定(详见附表五);

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工程竣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确认自评(详见附表五)。大型工程也可分阶段由总包企业及时在网上进行工程阶段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

2)总包、分包企业的阶段/竣工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质监站确认。受监质监站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确认意见,并对竣工施工质量管理评价进行销项。

(6)检查整改

企业和考核部门的检查内容应涉及现场实物的质量状况、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各责任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三定”原则(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落实整改,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四),报总包企业复查确认封闭。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作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7)中介评估 必要时,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考核管理机构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难度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根据申报受理的要求,在各施工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评价中介机构依据达标考核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4、考核结论(1)考核等级

月度评定、季度确认和阶段/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月度评定

根据《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一)检查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良”,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季度确认

a.受质监站日常监督及各类检查中,无管理失控、整改不力的情况;

b.监理企业复核过的记录中:

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为“优良”; 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或有1次“不合格”且无“优良”的,为“不合格”;

以上二者情形以外的为合格。3)阶段/竣工确认:

a.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2/3,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为“优良”;

b.季度确认无“不合格”但“优良”次数小于总次数的2/3,或有“不合格”但“不合格”次数小于总次数的1/3,或“不合格”次数小于3次或无连续“不合格”的为“合格”;

c.季度确认总次数的“不合格”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3的,或“不合格”次数大于等于3次的,或连续“不合格” 总次数的1/3,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

(二)施工企业

1、日常工作

总、分包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工地受监质监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把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情况作为监督内容之一,并在网上对管辖区域内检查不力的企业进行督办和通告。

2、统计

总、分包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情况、当年竣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合格率”及“优良率”和企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情况做好统计工作,并按形成施工企业考核表。

3、考核结论

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所属当年竣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的“合格率”及“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五、管理要求

(一)执行信息定期更新和上报制度

施工现场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的定期更新和上报制度。总包企业应当每月上报总包和分包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评分情况。监理企业对总包企业上报情况进行复核。

相关施工企业应明确和落实管理职责,落实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委派工作等。

(二)对分包企业管理

总包企业应充分行使管理权力,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企业及时进行网上增报。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质量管理不善的分包企业,总包企业可判定其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分包企业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 “不合格”的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企业的考核等级。

工地受监质监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已进入现场的分包单位未在网上增报情况的,在网上对总包企业进行督办和通告。

(三)监理日常管理

监理企业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的管理平台,加强过程监管,督促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管理,督促现场按质量管理标准化要求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做好、上报与监控工作,及时完成对施工现场周检查、施工企业月评定的核准复核工作,督促总包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四)施工企业自我管理

施工企业应对所属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指导和考核。

(五)受监质监站监督管理

各质监站应结合首次监督告知、日常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上报的质量管理信息进行比对、监管和督促。对确认等级为“不合格”的现场总、分包企业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采取约谈、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强程序监督,督促其整改完善。

六、考核结果处理

(一)对达标业绩良好的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按规定给予表彰,对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授予“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等称号。

(二)对考核不达标的施工企业、竣工确认“不合格”的施工现场,采取以下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理:

1、对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实施强制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成绩不及格的取消任职资格;

2、实施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

3、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与资质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

5、季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强制外审认证。

(三)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考核表彰或处理情况记入相关企业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

(四)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类工程质量创优评比的前置条件。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

附表二: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开工申报(增报)表

附表三: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记录表 附表四: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整改措施记录表

附表五: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工地阶段/竣工考核评审表

附表六: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达标企业考核评分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12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篇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2014]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篇5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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