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2023年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精编4篇】

网友发表时间 329701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2023年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精编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

在娱乐场所玩的时候,要时刻注意消防安全,不然很容易发生事故。下面是网友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精编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 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三) 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四) 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五) 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七) 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八) 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 按班次要求。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

(二) 交接项目: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上各班次发生的报警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交接设备操作情况;备品交接情况;各项通知及其他情况。

(三) 交接班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逐项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纪录并签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 消防 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吕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帮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宝石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点工负责施工。

2、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 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 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 明火作业管理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 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 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六) 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8、 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4、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影剧院、歌舞厅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篇】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把消防工作列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司助总以上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等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确定事故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出现火情时带领员工进行灭火;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警事故。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或违反规定的指挥、安

全;

(三)有责任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想办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本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

(六)当公司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应积极投入抢险。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

防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

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技能训练;

(六)积极参与制定灭火方案,组织义务消防对及公司员工扑救火灾;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委外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上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地段是消防重点地段,应严格禁止烟火:

(一)配电房;

(二)仓库;

(四)生产部设备操作室。

第十三条 安全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地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阻塞疏散通道;

(二)阻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销毁实行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领导和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拦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火灾扑灭后,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第十九条 安全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公司各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情况,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也应不定期检查各重点区域的防火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排除火灾危险。

第二十条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一)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员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安全员每月定期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灭火器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电气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变压器、配电柜、计算机应布置在单独的空间内,与其它房间用耐火实体墙分隔,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电动机的检查维护,防止电动机发生短路、过载、失压、高温等不安全因素,电动机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基座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可能遇到碰撞的场所或移动的灯具都应有金属网罩保护。

第六章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发电机房、油罐区、仓库等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二十七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应加强通风,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种进入,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非铁器工具。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将开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人事行政部确认并存档备查。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违章关闭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涉及全厂总体规划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产。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不脱产的消防队伍,队员在工作上接受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消防业务上接受消防领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消防员由保安员及部门两名员工组成,队长为安全员。

第三十四条 义务消防员对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消防设施有监督建议权,可以向本部门经理汇报。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对公司及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作业,义务消防员有权强行制止。

第三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发现本公司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扑火、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第三十八条 义务消防员每季度集中一天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记录备案。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公司和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1995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网友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设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四)其他建筑内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三)设在多层建筑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三条 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政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高层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材等救生设施。

第二十条 提供住宿、办公、娱乐的别墅应当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公共责任强制保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费率、责任范围、赔付及管理办法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具体投保事项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提取公众责任保险费和火灾保险费总额的10%,用于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其内部装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燃或阻燃材料。公共场所的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性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蕊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硬质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内禁止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在公共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使用中、英文,并醒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少于两条,且每条疏散通道的最少净宽不得少于米。

新建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按前款标准设计,已建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使其符合标准。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有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设备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火警信号。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观察到火情或接到公共场所火灾报警、上级命令时,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拖延。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火灾,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机构的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接到报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有责任引导在场人员迅速安全转移。

第三十八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一)参加灭火训练,预防火灾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参加灭火,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三)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的;

(二)未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的;

(三)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六)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维修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8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在公共场所内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四)用电、用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可燃物品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的。

在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该单位临时停止危险部位的营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加收1‰的滞纳金。

执行罚款,应当给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删去,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32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