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命书范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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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书格式【第一篇】
企业聘任书格式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报到时间___年__月__日 上 下午__时__分
报到地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 负责人____
贵公司于_____年__月__日所发录用通知已经收到。本人肯定按贵公司所要求时间报以,保证如约到贵公司就职,上述保证由本人亲属提供担保。
姓名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亲属担保人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聘字第___号
公司任命书格式范本
任命书到手就说明你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一员了,我们手握公司任命书,一定要让公司任命书发挥它最大的作用,严格执行工作的制定,认真负责做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员工。在书写任命书的时候,一定要主要书写格式,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公司任命书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
以上任命决定自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 月 日
在书写工作任命书的时候一定要包括这些内容:任命者、被任命者、任命期限(起止日期)、任命职务、任命日期、任命授权者的签名、任命单位的公章,以上就是一个公司任命书的全部内容。
任命书范文
学院人事任命书范文:
_______主任人事任命书
为搭建青岛职业院校与机械行业企业、校企合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青岛职业院校机械制造类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经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以下简称职教分中心)研究决定聘任: _______为青岛基地主任,主持职教分中心青岛基地日常工作。 本任命书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任命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 特此通知。
_______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书范本:
人事任命通知书范本
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经董事会选举并
任命_______同志为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届董事长任期自公司_______成立之曰起_______年。
本届董事长:_______ 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一、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二、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三、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四、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以上任命决定自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月日 其他:任命书 经股东选举决定,现任命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公司用)。股东签名(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任书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1. 报到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上下午______时______分
2. 报到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聘保证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负责人聘任书
聘字第______号_______________
贵公司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所发录用通知已经收到。本人肯定按贵公司所要求时间报以,保证如约到贵公司就职,上述保证由本人亲属提供担保。
姓名______________ (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亲属担保人 ________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聘请_________先生(小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职称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此 聘
总经理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发
兹聘请_________先生(小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职称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公司任命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任命书的格式范文【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 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院长中决定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检察长中决定检察长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简历、考查情况、任免理由。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关机关逾期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和未能按要求报送材料,则应推迟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进行考察。如果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请求辞职的当事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补充材料,也可以暂缓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作任免情况说明,并解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来不及查清的,可以暂缓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提请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之前,应先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任命前,上述被提请决定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免职事项时,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人员和辞职人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应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
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未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谈话,提出要求,任命书。
第三十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直接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在接到任命书后两个月内,要向常务委员会报送任期报告,同时向任职单位的全体人员宣布;每年年终、任期届满都要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述职报告。常务委员会可有计划地通过会议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依法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命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各有关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任命后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和对象,运用审议、视察、检查、调查、评议、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监督形式加强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定期组织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完成工作目标、遵守法律、履行公职、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述职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供职内容,定期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其进行调查评议。
适当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全市的行业作风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如有必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本县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在县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具体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属于直接控告和检举由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报告。需作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任命书格式【第四篇】
在我眼中,能躺着看的书方是好书。由此推想,我是在为自己躺着找个借口,以免无所事事,枉自谴责,身心分裂。
人的生命过于短暂。人的目力不远,听力不深,舌头不长。人的欲望无限。感谢书中的天地,延伸了人的感官,时间与空间顿时化做眼前的小小的平面。再说,书中另成一个世界。那是多少代人的白日的梦境,拱手交出,与平辈及后世子孙共赏。在这样的事实前,人只能是无力的,唯有用躺卧来表达自己最深切的读书心得。
是啊,我们躺下了,我们也就成了古人,我们才有资格和古人说短论长,我们才能占有和奉献;我们躺下了,才最少意识到衣服的存在。我们和自己的身子组合成一个整体。我们能最充分地体验到“我”。一切都很放松,都在待命,任何抚慰和入侵都历历在目。
害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当我们在躺卧中度过自己的多半人生,当我们以读书取代自己的多半思想,我们就虽生犹死了。虽然人的自利本性教我们自得其趣,可是却与生命的要求违背了。没有交替,没有阴阳,没有互补,没有行动对思虑的解毒过程。承载我们的床只是小舟,书却不是铁锚。读书人是无力的。书中的有力的人物只在书中有力。那种假想使我们以为自己也有力起来,有力过了,可是,肌肉日渐萎缩。
读书是一种生活方式,却不是生命的方式。
因此,对书的诅咒历来也是空前的。问题的根本不在于个别的坏书,而是这种生活方式。书迷是为读书而读书。读书的生活,除了生产酒后饭余的谈资,并不生产书。人类容不得这样的纯粹的消费者。
当我面对书屋墙上的那几千册图书时,感觉很复杂。不用说,我是它们的主人,但我又知道,自己永远成不了主人。即使一本最拙劣的书,也不被人从精神上完全占有,无论用什么来阅读。我很想以一个“读者”的身份了此一生,然而又必须当一名“作者”。没有“作”是“读”不成的,人不能饿着读书。
我爱好书。当你将身子放平,带着思想的欲望和摩挲书页的与好书共享你生命中的时间时,你将无意追寻任何意义和见识,你只有一份过后才能体味的愉快。
公司任命书【第五篇】
古代的年终奖
从古至今,“公务员”可一直都是挤破头的铁饭碗。在古代,那些十年寒窗的学子们参加科举考试不就是希望自己能居庙堂之高吗?那些文武百官们的年终奖当然是比较丰厚的。
在东汉,一入腊月,皇帝就开始给文武百官发年终奖了。发多少,有定例:大将军、三公,每人发钱20万 (五铢钱)、牛肉100公斤、大米200斛;九卿每人发钱10万;校尉每人发钱5万;尚书每人发钱3万;侍中每人发钱2万。东汉后期,一枚五铢钱的购买力相当于现在人民币4角,一斛大米重16公斤,由此估算,大将军和三公每人所能领到的年终奖,折合成人民币大概在10万元左右。而当时三公和大将军的月薪只有17500枚五铢钱,折合成人民币不过7000元,领这一回年终奖,要超过他们一年的工资!
而有的衙门,却清汤寡水。像历朝历代的翰林院,一没事权,二没财权,官员们跑关系走路子,很少到这儿来送礼,穷翰林是当定的了。好在,皇帝给他们一个收红包的机会,譬如宋朝,朝廷册封某个大官,一般让翰林起草任命书,起草完了,皇帝会命令被册封的那个大官给起草任命书的翰林送谢礼。这谢礼,动辄几千贯铜钱,或者几百匹丝绸,或者几十匹好马,相当优厚。为了能够利益均沾,每起草一份任命书,翰林们都尽可能集体上,那么得到的谢礼自然也要集体分配。怎么分配呢?集中起来,一年分两回,三伏分一回,岁尾分一回。岁尾分的这回,就当是年终奖。从某种程度上说,翰林们这样分发年终奖,等于是自己哄自己高兴。
民国的年终奖
在民国,那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时代,商店的伙计、作坊的工匠、公司的职员、当铺的朝奉,一般也是能拿到年终奖的,奖励的形式跟现在一样,主要是发红包。红包有大有小,看受奖人的级别,也看发奖人的器量,更要看当年单位的效益和大伙的工作表现,这情况在任何时代都是差不多的。同在一个工厂上班,经理到年终能拿到分红,另外还有上千块大洋的年终奖,小职员和普通工人肯定拿得不多,几十块大洋甚至几块大洋已经很不错了。
那时候,绝大多数的商铺和作坊都有一批学徒,就是类似现在的实习生。学徒一般是没有工钱的,老板只管食宿,不给工资。可是,年终奖却少不掉,碰到出手大方的老板,有的学徒到年终能拿到二三十块大洋的红包;即使老板再小气,年终也会摆上一桌,管学徒一顿好饭,这顿好饭也可以算作是年终奖。
父辈的年终奖
我们的父辈,他们年轻时工作大多都是在70、80年代,那时候的人们相对来说,比现在要淳朴。那时候城市还没有这么多的高楼大厦,北京还到处都是胡同,上海也都是弄堂作坊,就像如今的小乡镇般有一股小清新气味。农村呢,也刚从公社大集体中走出来,实行分田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