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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买卖合同答辩状【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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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答辩状【第一篇】

答辩人就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2009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几点:

1、答辩人与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limited以下简称马伯公。

告垫付的运费及代理费。。。”其中可以看出,原告承认了答辩人。

在办理货物运输的时候是为他人代理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答辩人是经过收货人马伯公司的授权与被答辩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运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代理马伯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货运合同,该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货款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上海海事法院

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xx十一月二十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第二篇】

答辩人(一审原告):某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2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答辩人不服提出上诉。

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答辩人按约定供货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就要如约支付货款。

上诉人说的约定一个生产周期后再支付货款是惯例,事实上并没有这个惯例,答辩人也没有和被答辩人约定说在一个生产周期后才付清楚货款。

被答辩人所说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所提交的欠条就是原始单据,欠条上面清楚写明了被答辩人欠款的时间和欠款数额,并有被答辩人的签名确认,是真实有效的`。

被答辩人欠答辩人88500元的事实清楚明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虽然被答辩人欠答辩人的货款是88500元,但答辩人只能提供一辆价值77000元的车辆进行担保,没有能力再提供其他的财产进行担保,法院也只会是根据提供担保财产的数额来执行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所以答辩人在申请保全的时候保全金额是77000元。

被答辩人说的推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四、被答辩人所说的“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被上诉人应该不间断赊销饲料给被上诉人”不是事实,答辩人并没有和被答辩人有过这样的约定。

被答辩人所说的鱼鸭因缺少饲料而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答辩人有关。

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为了拖欠货款而捏造出来的。

答辩人不供货给被答辩人,是因为被答辩人长期拖欠答辩人的货款不还,以致答辩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继续经营。

况且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在被答辩人欠有大量货款的情况下还要不间断地货给被答辩人。

五、被答辩人提供所谓已还13000元的账本,是被答辩人自己制作的,没有经过答辩人的签名确认,此项证据材料是不真实的。

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没有还答辩人13000元。

一审法院的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八月三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第三篇】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了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1、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事实非常清楚。

按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辩人才向被答辩人发货,即交易采取现款现货。被答辩人诉称,根据约定,如果货款没付清的话,答辩人也不可能发货。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说辞是对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曲解,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先发货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辩人的请求先行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对被答辩人并无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这种信任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明显违背正常逻辑。

再者,被答辩人本应当对其已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并未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主张无法成立。

3、被答辩人诉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最晚一批货物是3月8日,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至3月8日。期间,被答辩人曾于207月22日收到过答辩人发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据规定,诉讼时效从年7月22日开始中断重新计算,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至7月22日到期。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7月24日,该时间完全在答辩人享有的2年追诉时效之内,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催款函的效力问题。

由于答辩人是用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辩人不仅保存有催款函复印件、邮件详情单,也有从邮政xx上打印出来的签收记录。答辩人这种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第四篇】

就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东***初字第***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答辩人***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请法院予以驳回。

一、在对账单上单位签章的即非答辩人也非***有限公司,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确认,更不能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未付,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在单位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长方形的印章,该印章与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圆形印章明显不符,在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圆形的,从未启用过方形的印章,该印章属于非法、无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户签字一栏处系空白,无两答辩人的签字确认,这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双方在签名落款处中同时盖印章及签名后生效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也与备注栏中第三点需签字盖章的要求明显不符。

除此外对账单中其他的内容均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如果仅仅依据一枚非法、无效的印章就认定答辩人拖欠货款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印章系被答辩人提供的,该印章也仅仅是应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应付财务交差使用,不属于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辩人认同拖欠被答辩人货款,因此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货款556260元与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

依据双方签订的(20xx年度)代理销售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被答辩人应先打款后发货,第五条第三款约定20xx年的铺货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因此,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未付款的情况下不可能向答辩人先发货,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因铺货拖欠的的'金额也不允许超过20万元,而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业务代表要求通过交通银行汇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0万元,双方实际上已钱货两清。

而被答辩人因业务代表变动导致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对于业务代表离职未结清的款项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辩人拖欠的货款。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如要达到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目的不能仅仅依据一份由其单方制作并提交的没有答辩人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账单,还应依据代理销售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进一步提供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凭证作为拖欠货款的充分证据。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证明答辩人拖欠被答辩人货款。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相对性。

本案中2012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福州***,落款处为答辩人签名加盖***,20xx年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抬头乙方为***,落款处为***签名,加盖福州***的印章。

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主体应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营的的福州***,***系被答辩人的授权代表,不应成为合同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清偿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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