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开考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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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开考【第一篇】
为策应“全民创业”的新形势,努力把××三小打造成为设施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教育教学质量一流的九年义务教育省级示范小学,不断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研究,我县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三小教师名,其中语文教师名,数学教师名,英语和计算机教师各名,音乐、美术和体育教师各名。具体招考方案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年月日至日
(二)报名地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
二、报考条件:
⒈××地区户口(户口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前)、全日制统招师范类大专以上学历、年元旦以后出生的非在职人员(近年来〈含××年〉已考入我县教育系统的教师不得报考)。
⒉具有五年以上教龄和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元旦以后出生的我县在编在岗小学教师。
⒊××镇三小原名在编在岗教师。(××年月底前在编在岗人员)
符合本文来自网开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报名时须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和报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报名考务费元。在编在岗教师由其所在中心小学出具教龄证明,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笔试和面试
(一)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为体现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笔试开考比例为:,面试开考比例为:。未到达开考比例的学科将按比例核减招考计划。
⒈笔试时间:××年月日上午(日领准考证)
⒉笔试地点:××三小
⒊笔试内容:教育理论试卷(分),专业学科(分),两科成绩之和为笔试总成绩。语文、数学、英语参照中考模拟试卷出题,计算机、美术、音乐、体育等科目参照中等学校毕业考试水平出题。
(二)面试
⒈面试时间:××年月日(日送准考证到县人事局加盖公章)
⒉面试地点:××三小
⒊面试内容:面试采取说课的方式,时间为分钟,总分分。报考英语教师的面试为英语对话;报考计算文章来自网本文来自网开机教师的面试为课件制作;报考语文、数学教师的从五年级上册语文、数学教材中抽题;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的教师参照艺术类专业考试方式进行。
(三)计分排序
笔试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生总成绩,并按总成绩确定考生的排序。
四、体检和审核
(一)体检:考试结束后,按实录人数: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年月日上午,体检地点待定。有体检淘汰的,将依照考生总成绩的排序依次替补。
(二)审核: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考过程的始终,发现问题将及时核查清理。严肃人事考试纪律,笔试和面试时,将派工作人员进考场对考生进行摄影录相,坚决杜绝代考等一切舞弊行为。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考生证件和履历档案不实的、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县纪检、人事、教育部门将及时派人调查,核实后不但取消该考生录聘资格,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待遇
经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体检合格后分配到××三小任教。本县在编在岗的教师考取后直接办理调动上编等相关手续,非在职的大专以上学历师范类毕业生按洪办发号文件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其工资、福利、医疗、养老保险在受聘期间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六、本方案由××县××三小教师招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全民开考【第二篇】
1、问题的提出
为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关键在于抓好各级学校体育教学和社区体育活动的普及与推广:而合格的数量巨大的各级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又是关键中的关键。在现有的办学规模和经济条件之下,立即着手开考高等体育教学专业自学考试是缓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2、我省体育人才的现状和需求的紧迫性
据1990《湖南年鉴》、我省共有普通中学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6200多所,按每校配2—3名体育教师,就需1.24—1.86万,按国家教委要求其学历应达大学本科,而每年湖南能毕业的本科生不到150人,按恢复高考后的20年估算,约3000人,毕业生从事体育教师职业的按80%计,约2400人,加上各种函授、培训、进修的本科生,也不足5000人;而全省共有八所师专,每年毕业的大专学生不足1000人,如果单纯依靠高等学校毕业生来补充,显然在一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
湖南的大中型厂矿企业和各级机关中的群体、工会体卫专干也非常奇缺。加之各服务性行业中的宾馆、健身康复中心、保安公司和各民办武馆都急需大量的新的复合型体育人才。如果还加上经济发达的农村,则所需的体育师资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缺口更大。长期以来,各级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都来自体院和各级师范院校的体育系、科、班,就目前我省经济实力和各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培养速度,远远满足不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实施《纲要》所需要的体育专门人才。如不设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将得不到实质性的突破。
3、解决问题最佳的途径
二十年前,面对国家经济的全面复苏,各级人才的急需,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就提出:教育要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扶植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建立适当的考试制度,使各方有志青年通过业余自学,经考试合格后,国家发给相应的文凭,使用时与正规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省、市经试点、总结、推广,到1985年这种考试制度己在全国普及开了,培养了大批合格的急需的应用优秀人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到199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要求,一种新的自考形式出现了,即短线自考,很快受到举国上下求学者和用人单位的热烈欢迎,现在全国在籍考生达二千万。综观古今中外,此乃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创举,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的结果,也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符合中国的国情——穷国办大教育。体育领域的自学考试,在有的省、市早以开通,我们湖南做为一个人口大省,体育强省,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全民素质,为实现经济强省而奋斗,还急需大量的体育专门人才,只有开通高教体育教育专业的自学考试,才能解燃眉之急。
2.1主考学校主办条件
2.1.1生源
高等教育体育专业自学考试主要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而培养合格的体育师资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目前各级学校和部门的体育专门人才的合格率远远达不到国家的要求,且供求关系日趋紧张。
反复调查研究表明,开考“高等体育教育专业”长线本科和短线专科,10年之内全省生源可保持在年均3000人以上,且招生和分配情况是相当理想的。理由有:
一是在职体育教师需要继续学习提高。
二是全省八所师专,十几所体育中专,其毕业生中绝大部分都愿意参加更高学历的自学考试。
三是仅每年高考“落榜”的体育专业考生就达三千人左右。
四是社会上有志于体育事业的青年,如湖南各地区民办武术馆和武术学校,每年毕业的写实性中专学员就达2干以上。这些学员90%以上都愿意来湖南师大体育学院继续深造。
五是省内各宾馆中的健身康乐教练员,各保安公司的职员都应具有专业的体育技能、运动医学和康复保健知识,也主要依靠自学、深造。
2.1.2主考条件
湖南师大建校已有50多年,是进入全国“211工程的重点大学。现在校全日制学生、函授生、夜大生共计14000多人,学校占地面积2000亩。总建筑面积40多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70万余册。学校有博士、硕士点30个,从1979年起有41个专业,100多个研究方向招收1000多名研究生。
湖南师大体育学院是全省唯一的培养体育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单位。目前有在职教职工125人,其中有正教授8人、副教授56人、博士1人。设施方面有标准的田径场和室内综合体育馆,有篮球、排足球、武术、体操、舞蹈室内训练馆,有标准的跳台游泳池和各种运动检测实验室,理论教学大楼面积近3000多平方米,除保证本科生的教学、训练外,有余力满足自考学生的教学、训练和实验的需要。
3、结束语
全民开考【第三篇】
关键词:推进原则 培训主体 服务举措 环境文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创新创业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作为一个资源转型城市的唐山市来讲,在就业总量持续不减、结构性就业矛盾突显的形势下,助推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化解过剩产能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手段。
推进全民创业的基本原则
――把推进全民创业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结合起来。
――把推进全民创业与资源型城市调整结构,建立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结合起来。
――把推进全民创业与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放大沿海区位优势,扩大开放招商结合起来。
――把推进全民创业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进人才工作改革,建设绿色发展环境相结合。
――把全民创业与统筹城乡就业,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有机结合起来。
(一)培育多元化创业主体
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各类能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鼓励支持大众创,万众创新。对不同类型的创业者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开展“事业型”创业。
对这类创业人员主要解决其创业缓冲期的身份、工资、职称、备案管理等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可通过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缓冲期限、福利待遇等。确定辞职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偿,并对其创业后的档案、保险、职称晋升等由各级人社部门为其提供服务,让这些人放下包袱,敢于创业。
2、鼓励农民开展“转产升级型”创业。发挥农村创富带头人的作用,通过合作入股、新技术引进、扩大规模带领农民致富。一方面可立足于种养殖业升级,如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品,盘活村镇资产,向中高端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农民充分利用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小加工、小手工、小养殖等经济项目,发展多种经营,转型到二、三产业。
3、鼓励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开展“提升型”创业。这部分创业群体处于创业初期,即将步入或刚刚走出创业“死亡谷”,数量最大、种类最多、帮扶需要最迫切。对这类群体的扶持应以政府帮扶与市场选择并重的原则。对初始创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重点在资金、场地、创业成本、创业培训、指导帮扶、联合兼并、组建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支持,让他们度过创业最艰难的“死亡谷”。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创业企业,则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引导社会风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将项目做大做强,打造成全市、全省知名企业和明星企业。
4、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外埠人员开展“反哺型”创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发挥技术、资金、市场经验等优势返乡创办企业,带动全民创业。对外埠人员来唐创业的给予本市居民平等待遇。
5、鼓励各类科技人员、留学回唐人员开展“科技型”创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发挥特长,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技术服务指导、技术投资入股。落实高层次人才、科技型人才政策,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6、鼓励以高校毕业生、退转军人为主的“青春型”创业。这部分创业者是创业生力军,建立创业失败包容机制。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信息、网络、咨询等新兴服务业,保险、投资、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扶持各高校建立创业中心,加强针对创业实践的创业教育。
7、扶持规模民营企业开展“二次”创业。鼓励规模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参股、重组等方式开展二次创业,扶持培育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新型科技项目、绿色产业项目等给予减免税奖励。吸纳就业的给予就业补助、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帮扶载体
1、强化创业孵化辅导基地建设。采取多种模式,利用企业转型、新型城镇化建设清腾场地、分流人员的有利时机,充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的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资源,大力发展一批种养殖业、电子商务、工业生产、科技创新、商贸流通、加工组装等有特色的创业孵化辅导基地。重点扶持“谋生型”、“青春型”创业。孵化辅导基地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对孵化辅导基地运行给予适当补助。
2、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在市中心区通过盘活既有厂区、厂房、土地等存量资产,建设2―3个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开业前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主要用于孵化成功的创业项目。园区建设可借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先进的运行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帮助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加快机制体制创新步伐。
3、鼓励高校创业中心建设。扶持各高校利用场地、教学设备、培训师资等建立校内创业中心,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孵化、模拟实训等。高校创业中心可享受孵化辅导基地的扶持政策。
(三)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是社会系统工程,创业者要处理项目选择、融资、团队、社会关系、财务等各方面因素。支持创业需要政府鼓励、社会支持和调动创业者积极性三方面共同努力,职能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的政策。
(四)创新创业服务举措
改变创业服务理念,变直接服务为组织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创业的办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的格局。加快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服务。建立一支专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完善资格准入、职业标准、业绩评估等制度,建立社会化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提高创业培训层次,对意向创业、初始创业、创业成长期的创业人员分类培训。
(五)建立创业专项基金,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是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一定建立市本级创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孵化辅导基地建设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创业项目奖补、创业企业奖补等。补贴奖励力度要大,要扶持重点而不能遍地撒芝麻。二是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基金。专项用于除中小微企业外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补贴、高校创业中心补贴等。三是切实落实金融支持创业企业发展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合力作用,建立龙头企业、信用社区担保模式,鼓励二次创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六)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全民开考【第四篇】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秘籍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