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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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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二篇】

关键词:教育;基建办;职能;工程;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epening of education reform, school construction proje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how to develop the education infrastructure office functions, strengthening schoo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as placed in front of the major problems to solve.

Key words: educ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 management function;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教育基建办的主要职能

教育基建办的职能有许多,从工程立项开始,调研、设计、招标、施工、监理乃至最后的评估验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教育基建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因此,在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基建办的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组织协调职能

教育基建办必须担负起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调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招标工作,并且负责组织好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把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合理、合法地按时签订。协助招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企业,坚决不能使用。在工程承包方完全符合工程施工资质的要求基础上,还要把好转包或分包工程这道关,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或分包工程。

在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协助使用部门提交使用功能,建立并完善对使用单位在施工方案设计、主要设备功能等方面征求意见的程序与制度,工程施工时要尽可能采用比较先进的施工工艺,在确保工程完工后达到要求标准的基础上,力求施工方便、符合规范、节省开支。

监督管理职能

教育基建办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定质量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要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款到位情况,一定要按部位、按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认真做好基建财务的计划管理、工程项目预算复核、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过程审计及决算审计工作。最后还要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及保修工作。

2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近年来,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重进度轻质量和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意识都相对淡薄,存在着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而且由于工程项目在实施前一些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资金管理上也不够严谨,导致后期被动,工程实施阶段出现资金不到位、投资超标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发挥教育基建办的职能,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强化制度管理,严格资金控制。

为了做好资金控制工作,一定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建办的监督管理职能,要在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把工作做到位,所有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都要以过民主决策,博采众长,以使建设项目的风险降至最低,投资最小,不能由部分人“拍板”决定。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与健全全过程监督审计制度。教育基建办,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从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的全部阶段,都要做好监督工作,并主动联系、协助审计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合同等项目管理内容实施跟踪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建立健全职位轮换制度。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好资金的使用,应该汇同相关部门一道,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岗位轮换。将关键性的一些部门的领导和一些具有特殊管理权限的非领导职务上的工作人员,要做适当的调整,使权力的配置更加合理,避免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人为的腐败现象发生。同时,也能更好地培养复合型人才。

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安全和质量管理。

为了更好地解决安全意识淡薄和质量控制不严问题,学校基建办应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一方面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监督其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还要监督施工监理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是否到位,是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了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范标准,尤其是对要对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部位,一定要会同监理部门一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着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存在着违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规定问题,就一定要坚持原则,绝不能手软,一定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如果问题比较严重,一定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寻求问题解决的办法,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工。

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过程管理。

教育基建办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一定要深入,一定要渗透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细节,切不可只重视关键环节而忽略了所谓的细枝末节。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开始,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程序,把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履行合法的申请批准手续,坚决禁止手续不全、合同未签便先行开工。如果在总承包的合同中没有明确或都还需要增加的部分工程内容(如:拆除旧房子、围墙、道路、运动场等),必须应先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出具施工联系单并经施工企业签字盖章后才能开始施工。而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也一定要规范管理,不仅要内容齐全,而且要把施工单位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写清楚,除此之外,监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内容。当工程需要分包时,基建办一定要会同工程监理部门仔细核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或是证件不全的,不允许参与项目施工。

3结束语

教育基建办除上述主要职能外,还有许多。包括监督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居民的思想工作,不要因为施工安排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总之,教育基建办一定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以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的管理。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三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市建设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备案章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上的管理。由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市、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我省设立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我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波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提倡各市“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计划单位,或组织调动本市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市“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五、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三条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初中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初中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七条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二××年×月”。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初中工程办”将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实施的,市级“初中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县级“初中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择丙级(含丙级)和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五篇】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接受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前应申领施工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职工教育培训,落实职工持证上岗要求,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加强重大危险源排查和监控,建立健全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到安全、文明、诚信施工。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单位工程款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监督,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创建省、市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人员和设备投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应优先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示范性文本。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直接发包的,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合同;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建筑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确保不拖欠。施工单位须规范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与被聘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应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

建立项目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或在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中标价或合同价5%的标准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100万元。项目工资保障金应缴进区清欠办指定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区清欠办予以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须在区清欠办限定时间内清理到位,否则该企业在承接下一个建筑工程时,要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配合处理的,区建工局可从其缴纳的项目工资保障金中代为支付,并视具体情节及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对该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在*建筑市场限制准入以及清出*建筑市场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可酌情降低。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接施工业务前,须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前,须在我区注册分公司,分公司须领取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健全,保证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参加我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或施工分包活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四、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管理的实施程序

对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一时难以到位的工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所属街镇或园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区建工局申请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前介入管理。

申请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土地、规划手续以外的其他开工条件必须具备,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通知书、核准决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消防审核意见书(依法无须消防审核的除外),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等。街镇、园区申请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前介入管理的,须向区建工局出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建成后用途和土地、规划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情况说明,街镇或园区负责协调处理因提前介入管理产生的矛盾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等。上述条件具备的,区建工局应当接受工程所属街镇或园区的申请,“并联”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登记、提前介入审批手续,保证在一周内全部办理到位。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先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五、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为提高办事效率,各街镇、园区要明确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专门为投资客商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区政务中心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街镇、园区的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保证项目能够尽早开工建设,区发改局对计划立项、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可先向相关部门出具前期工作联系函,同意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相关部门收到联系函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并联”审批。规划、土地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协调、报批工作,争取各方面支持,尽快办好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对前期手续齐全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缩短图纸审查、审核时间,对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要保证在一周内完成,对需上级审查、审核的,要全力做好协调,争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和消防审核意见书。对土地和规划手续一时难以到位的工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部门要本着优化服务、力促发展的原则,依法、依情做好审查、审核服务工作。依法无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消防部门可依法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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