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合同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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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合同1
财务管理是目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逐渐转变,市场竞争日益剧烈,我国广播电视行业只有不断优化管理体制,才能提高竞争优势,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不仅仅能够提高广告的全面性和正确性,还能能够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的财务管理。
一、广播电视广告收入概述
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是指在销售广告业务中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广告播出后得到的资源、补偿事物以及款项等。广告收入必须满足播放时已将广告时段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买方;金额计算能够非常的可靠;在广告收入中能够很容易的流入其他与广告相关的经济利益。广播电视行业为减少广告收入坏账一般是采取实播实收的方式,对于已拍档还未播出的广告,是不予确认为未开播本期广告,不予确认未收款项,不予确认收款但是未播出广告。
目前广播电视行业已建立比较成熟的广告管理系统,不仅能够完成广告业务的资金核算,也能完成资金管理。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谈判后,需要审批广告的投放,然后依照实际的需要完成审核,财务管理人员制定广告订单排期,最后将所有的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财务人员在整个管理过程中要仔细核对最终收款额。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人员是起着重要作用,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非常熟悉审核原则。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广播电视行业竞争逐渐加剧,目前主要采取员工担保的方式提高业务成功率,现阶段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还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工作。
二、广播电视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主要内容
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广告价格合同审批管理、广告价格管理、广告刊播管理以及广告投放管理等。
广告价格管理主要分为优惠政策、频道折扣优惠方法以及广告价格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时间、次数、播出频率、收视点以及电力费用等,在确定广告价格后,相关部门如广告策划、财务管理以及广告编排部门制定广告价格管理体系,实现广告预订系统。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财务部门需要制定专人进行录入广告管理系统的工作,在修改相关要素时,需要先得到相关政策的同意或者是批件,并按期整理归档相关文件。
在广告合同审批和管理中,一般的是业务人员填写申请报告单后,负责人在进行审批报告单,报告批示审核则是由财务部门合同控管员管理。其他广告投放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是由业务人员填写报告单完毕后交由负责人审核,在得到广告经营班子确定后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制定专人保管广告合同原件。
对于广告刊播管理,在原则上需要采取播前付款的方式,在审批前需要经过广告经营班子的同意。在广告下单编审流程中财务人员根据客户的要求确定段位,在录入广告订单排期,财务部门审核录入系统的信息,在广告系统中锁定已终审的合同,不得随意修改系统信息。在广告撤改单流程中,财务人员应依照合同以及报告批件录入撤改单以及审核手续。在播前付款广告刊播中,财务人员依照审批文件以及广告合同,审核客户名称、品牌、时段、频率以及公司等,录入系统,确认广告款的收回情况。在播后付款广告刊播中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广告政策、批件以及播后付款协议等审核应收金额,标识未未结广告。在实物补偿广告中,财务部门经确定后需要换回实物办理入库手续,在返还广告刊播中财务部门把返回金额直接投放到广告款,在免费广告刊播中,财务部门需要仔细核对广告批件以及合同内容,并标识为免费公益广告。
在刊播广告稽核中,广告编排稽核人员核对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时段、频率、广告内容、顺序以及公司等,财务稽核人员主要核对的内容包括品牌、刊例价、广告结算管理等。在广告投放担保管理中,要求播前付款的客户采用正式员工担保风险,并负责追收广告播出款,还需要设置担保权限,客户付款出现问题,立刻停止播放,协调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若是法律途径无法追回欠款,就需要从担保人员的工资里扣除。
在未结广告款管理中,依照相关规定,财务部门先核算广告款,依照相关要求针对欠款,业务部门需要定期督促相关单位的结算工作,若是出现客户不按时间支付的情况,先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追收欠款,业务部门需要每年都与客户签订以此协议,超出规定期限的金额就从担保人员等责任人的工资里扣除。对于通过法律途径无法收回的资金,需要报道最高权力机构后,才能作为坏账处理。在广告发票管理中,要求财务部门统一负责保管回收发票,在广告结算中理论上依照先收款后开票。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有业务人员申请填写审批单,再由开票人员跟踪督办回款。若是出现客户开票抬头名称与付款人不一致,就要求客户提供垫付说明书。
在会计核算统计中财务部门需要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电算化的要求,核对客户、栏目以及业务部门等信息,满足管理的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设置预收款项、应收票据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广告收入业务。
三、广播电视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目前的广播电视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中主要存在缺乏核算意识、财务管理机制不完善方等面。广播电视行业属于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因此就导致了核算制度受到了限制,长期以来的发展导致广播电视行业运作缺乏创新,不利于长期的发展,导致财务管理与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分离,限制了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此外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也需要提高,保证广播电视行业能够持续性发展。
针对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强化职工的成本核算意识,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还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建立更加科学性和实用性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经济发展形势下,企业员工素质与企业的发展直接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职业素养,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广播电视行业需要建立一套更加科学性的职务晋升制度,充分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本文先简单概述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相关知识,重点研究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进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面临新时代媒体的到来,广播电视行业财务管理仍然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间,在以后的时间里,还需要不断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电视广告合同2
近年来,在有些地方,电视节目滥插广告,观众意见不小,但又无可奈何。西安市民王某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在节目中违规插播广告一案,经法院一审认定西安有线电视台侵权成立,判决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余元。标的不大,却备受关注,因为本案开创了以受众起诉、法院判决来维护受众合法权益的首例。
恐怕任何人包括西安有线电视台自己都不会肯定滥播广告的行为是正确的。可以说,自从80年代前期广播电视业和广告业大发展以来,国家广电管理部门就十分注意维护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制止播放广告干扰节目的行为。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等部门就下达通知规定“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1988年广电部和工商局又联合发出通知规定“电视台不得中断节目播映广告,或在节目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1993年10月,广电部在《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中指出这样的做法“损害了电视新闻的整体形象,也侵犯了观众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正当权利”。1996年9月,广电部通知严禁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时以任何形式中断节目。1997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并且在第五十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1997年3月,广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段节目总量的12%。广告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色情或性暗示内容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1999年8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重申电视台播放电视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以及时间限制的规定,并且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者,补充了处罚及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而西安有线电视台置国家的行政法规和规定于不顾,据法院查明,从1999年6月28日开始,每晚8:05时播放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不时中断节目,插播商业广告及治疗性病广告,其中第14集时间共约70分钟,插播广告达70条约27分钟,内有治疗性病广告1条。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上引的国家法规和规定,其侵害客体首先是国家对于电视广告的管理秩序,理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是不成问题的。
但是西安有线电视台滥播广告行为还侵害了另一客体,这就是通过违反它同观众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的合同约定的方式,侵害了观众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是确定有线电视台同观众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有线电视台不是行政部门,它同观众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有线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不是红头文件,没有任何强制性,收看电视属于生活消费,可以看也可以不看,这是一种自愿的关系。但是观众看有线电视是要付费的,比如王某不仅向西安有线电视台支付了一笔价值不菲的“初装费”,而且每年度都要缴纳一定的收视费,1998年度至1999年度的电视收视费为115元,才能获得收视有线电视节目的权利,所以又是一种有偿服务的关系。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表现为播放和收看有线电视节目这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有线电视台是电视节目的播放者,是服务者;观众是收看者,是接受服务者亦即消费者。两者的关系受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两者都属于民法部门法)的调整,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任何一方都不拥有凌驾于对方之上的特权。有线电视台公示自己创办宗旨、节目设置、收费办法等等,作出要约和承诺,用户按照要求支付费用,合同即告成立。有线电视台发给王某的那张《有线电视使用证》就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依合同的原理,合同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一方主体的西安有线电视台,它的义务即为运用自己的电视设备和技术,向另一方主体观众王某提供事先约定的电视节目这一服务,它相应也拥有向电视节目收看人王某索取服务报酬的权利;对王某来说,在接受有线电视台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同时,则负有向其支付服务报酬即收视费的对应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依照先前约定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或价款和酬金等条款要求,全面、实际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付费后,基本义务已告履行完毕,就有权在一定期间正常享受到对方播放电视节目的服务。作为“对价”,西安有线电视台就必须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要求,按时、足量、保质地向王某播放电视节目。任何一个违反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合同要求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约,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西安有线电视台并没有无故取消或中止事先承诺播放的电视节目,只是在节目中插播了较多广告,而节目与广告的比例显然不会在合同中约定,那么又怎么说它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得低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行政法规授权,主管行政部门已就电视广告的时间安排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有线电视台在这一点上对观众承担的义务还不是自己承诺的,而是国家规定的,当它同观众成立合同关系时,已经理所当然地包含在合同内容之中了。所以它滥播广告,不仅是违规行为,也是对观众的违约行为。
由于播放广告时间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所以有线电视台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侵权。那么西安有线电视台究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呢?依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根据受损方的选择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也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包括了违约和侵权两种,为两者的竞合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选择。法院以有线电视台侵犯观众王某的“收视权”,判令被告承担责任。依法理,违约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违约方无非是向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对于守约方的人身及精神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方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行为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则必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财产,亦包含人身和精神损害。本案中的原告,不仅从被告处弥补了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接受被告的亲口道歉,其权益得到了较完全的保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曾经提出这一争议应由行政手段解决,不存在违约、侵权等问题。这是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了。我国电视台都是直接隶属于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政部门是电视台的设立者,在基层甚至实行“局台合一”,但是这并不等于电视台也是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照此说来,播放节目岂不成为一种行政行为了,这显然是荒唐的。有许多违法行为,往往既侵犯了国家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就必须既接受行政处罚,又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常见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人,既要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又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欺诈的,既要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又要按照《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给消费者以双倍的赔偿,等等。行政处罚不能够抵销民事责任,在今天这应该是常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有线电视所收取的费用十分低廉,远远低于它的播放成本,所以不能认为它同观众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合同,收取的价款是高于还是低于成本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性质,好比“跳楼大拍卖”仍然是商品销售而不是“发扬风格”一样。这里还需要说一下大众传播媒介经营活动的一个特点。学术界已有不少人指出,大众传媒实际上是两次销售:第一次是卖给受众,第二次是卖给广告主。有线电视向观众提供有偿服务,同时也就组成了一个拥有相对稳定受众的传播网络,它卖给广告主的不只是时间,而且包括了这个网络,定量的概念就是收视率,收视率的基础就是观众数。广告价格与收视率成正比。电视台向观众收费虽然不高,但实际上可以说是拿了观众数向广告主收取了更多的广告费。所以观众能够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就得作一点牺牲,就是看一些原本并不想看的广告(当然看广告有时会有意外收获又当别论)。换句话说,观众对电视台既付了钱又付了看广告的时间,而时间也是金钱。但是这种牺牲是有限度的,观众的利益和电视台的利益要有相对的平衡,平衡的尺度就是国家的规定。所以电视违规滥播广告就构成了对观众权益的侵害。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3
电视购物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利用电视媒介等渠道为客户传达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进行订购并接受配送到家服务的无店铺营销模式。现阶段主要分为两种,包括直销广告和购物频道广告两种。直销电视购物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为自己的产品制作广告节目,并与广告者订立合同,使用其频道和时间段时间销售。购物频道电视广告是由某电台出资成立专门的购物频道,由经营购物频道的独立法人主体自行选购商品,制作并播出广告,进行销售的形式。与一般的商业广告相比,这类节目时间偏长,信息内容清晰,更能有效地表达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清楚地表明其产品数量和存货,一旦消费者打电话表示同意,则合同即刻可以成立,因此,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与实体商店的销售模式相比,电视购物广告销售优点鲜明,只要打开电视,足不出户,锁定购物广告几分钟,便可以获得非常丰富而详细的产品信息;只用一个电话,动动手指便可订购自己喜欢的商品,而且是送货上门。再与网上购物相比,电视购物的消费者不需要有复杂的网络技术知识,而且电视频道的信誉度一般要比网站上更可靠;电视购物还可以通过音频视频效果并用,形象的真人表演及展示来进行更有感染力的宣传。然而,在我国,由于电视购物广告为新兴营销模式,所以调整该行业相关方面的法律尚有缺失,电视购物广告节目的审查、制作与不甚规范,导致消费者对电视直销的信任度也越来越差。于是2010年度12部委联合出台了相关的意见以规范药品、医疗等方面的电视购物广告,中国电子商会举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2010年度电视购物投诉量统计也显示,2010年该网受理的电视购物投诉呈下降趋势。这种改观令人乐观,但同时还要考虑的问题是更加规范的购物频道的兴起将传统的直销电视购物节目挤向中小城市,统计也显示,未来中低收入者将会成为电视购物的主体消费人群;虽然电视购物广告行业份额现在可能萎缩,但只是说明目前的市场发展环境不利,长远来看,它仍然相当有潜力,所以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治理电视购物广告行业势在必行。
二、电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购物的法律纠纷主要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和广电总局的行政规章来处理,真正明确系统规定电视购物这类特殊买卖方式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内容,广告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电视购物中广告主(即该类买卖合同的卖方)通过公众最常接触的媒介进行要约,随时准备给消费者订立合同,提品,接受货币。这种广告行为与消费者,尤其是中、低收入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通过行政许可等方式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容易使广告主利用管理漏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按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电视购物中,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方式,这种客观的情况容易导致电视购物广告宣传过分夸大,甚至与真实情况不相符。2010年电视购物行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夸大宣传(%)、产品质量缺陷(%)、售后服务欠缺(%)、货不对版(%)和假冒产品(%)等。这组数据显示,不少广告主会利用电视购物广告空间上距离及时间上的滞后欺骗消费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买卖过程中的知悉权,而且严重违背了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的电视购物广告主体主要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看到了繁多的参与者,而对于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却是不甚了解。
电视购物广告中,消费购物的行为,往往不一定是出于对广告主及其产品的了解,而是冲动地相信了广告主的工作人员及广告荐者(出现在购物广告中的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之外因推荐广告而获得利益的人)的竭力介绍与推介。对于该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到底应该找谁承担责任,消费者更是不甚清楚。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只能去追究厂商的责任,但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的厂商一般又远在外地,导致很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保护。通常广告因缺乏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库存等具体信息而被学理上归为要约邀请,但是电视购物广告中,一般在电视屏幕上价格、质量、存货、订购时间等有明确的显示,广告主的这种行为则被认为是确定的要约行为,消费者一旦拿起电话同意选订产品,该买卖合同就因消费者的承诺而成立。按买卖合同的规则,除非因质量问题,消费者如果此时无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拒绝付款,应属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电视购物的买卖合同中,考虑到产品从广告主手中交付给消费者一般还需一定时间的物流运输,而且,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由于节目光线、摄影角度的影响,很有可能与消费者期望的色泽、质地有一定差距,如果没有质量上的瑕疵,这样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就极度减损,导致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就得不到保障。
三、保护电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考
针对以上对电视购物广告行业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为实现电视购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及时加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方面监管监督的法律。通过电视购物广告的方式购买商品正在成为一种流行的渠道,它有着其它销售渠道没有的特点和优势,且广告企业也正在自行地走向规范的道路,近两年新兴的电视购物频道便是极好的例证。因此,对于这种正在萌芽且有蓬勃发展趋势的积极销售方式,一定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进而一方面促进电视购物这种购物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消费者能有良好的值得信赖的购物环境,使得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最大保障,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一般都有价格提示、备货说明、销售电话和时段等信息,这些确定性的表述使得它成为广告主应当受到约束的合同要约行为,一旦消费者拨打电话做出购买表示即为承诺。因此,对于这些广告主(购物企业)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该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内容及其法律责任,电视购物广告主(企业)的广告许可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行政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规则。
(二)为优化当前电视行业的发展环境,应当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对于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监管内容,并细划责任,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现行的《广告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新的电视购物企业广告法律中应当明确工商行政机关对这些企业及其广告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权力。
1.通过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地址、经营范围、产品质量等信息的审查,对这些企业广告购物信息,订立购物合同实施准入行政许可。
2.监督审查机关应要求在本辖区内电视媒体上电视购物广告的广告主提前备案广告视频,并提供广告中出现的产品及产品推荐人的真实信息。
3.对于虚假或夸大的或未经备案的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及时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撤销其电视购物广告的行政许可或处以罚款。
(三)明确电视购物中不同主体的义务,扩大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由于电视购物广告尤其是家庭购物频道广告是近几年来新兴的营销现象,所以消费者对于广告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及关系可能认识不够清楚。实际上,电视直销的购物广告中,卖方是广告主(提品的相关企业),他们或自主设计广告,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通过购买广告者(电视媒体)的时段获取订单。这类广告中,消费者直接认知到的人便是广告主的工作人员及其以外的以其地位、形象或自身经验推荐产品的人。而在家庭购物频道的广告中,卖方一般是频道另行成立的下属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他们选定厂家并购买商品,通过制作节目,聘用主持人来推销产品。此种情形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者实为同一主体。无论以上哪种广告,当消费购买商品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使其权利得到保障,从这些广告参与者中明确承担责任主体的的范围极为重要。首先,对瑕疵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卖方(广告主)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于缺陷商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再次,对于广告中作虚假、严重夸大不实宣传的商品,广告的经营者与广告的者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于广告经营者与者来说,他们与广告主及其产品的接触要早于消费者,而且对于虚假和严重夸大宣传的商品,不需要特殊检测就能发现,此时,若继续经营、该广告,则主观上已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并最终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消费者如果购买了虚假、严重夸大宣传的电视广告产品,也可以向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以自身经验、地位、形象向消费者推荐该产品并获取广告主给予利益的主体追究连带责任。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4
以打造新的资源平台为基点
数字电视运营商之所以能激活整个数字电视广告产业,在于它通过对频道资源的整合,创造了一个新的资源平台,在这个全新的平台上运营商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为数字电视广告的产生提供合适的土壤。
整合多个频道资源
通过这个新的资源平台,数字电视运营商可以将传统分散的单一频道整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媒体资源,打破原有的广告跟随频道接触用户的法则,创造了数字电视广告跟随运营商的网络来接触受众的模式。
同时,这个新的资源平台还可以与运营商的其他媒体资源形成对接,减少了广告主、广告公司在投放媒体时的很多麻烦。杭州华数广告部孙志华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华数目前不仅能够整合各个频道资源,打造一个多频道的互动电视平台,同时还可以整合户外、楼宇、出租车、手机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昌荣选择与华数合作正是看好华数这个新的平台以及华数对自身多种资源的整合能力。”
互动性强
这些依托数字电视平台,尤其其中依托双向互动电视平台的资源,能够打破原有平台的单一传播的模式,实现和客户的双向互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爱好选择信息,对于那些感兴趣的信息,用户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覆盖率高
由于这个新的平台整合多个频道资源,这个平台相对于传统电视单一频道在单一区域内,能够实现更好的到达率和覆盖率。目前杭州华数数字电视广告已经能够覆盖到杭州的150万数字电视用户,同时华数还发展了40万增强交互数字电视中高端消费用户,平均的ARUP值已经达到了65元/月。华数坚信,数字电视运营商将会在广告市场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开发新的广告形式
搭建数字电视广告平台并不是运营商的最终目的,更好地挖掘和实现这个平台的价值才是运营商所要做的。开发新的广告形式是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对这个平台价值挖掘的第一步。
开发符合平台特色的广告形式
数字电视运营商根据数字电视广告资源的平台特色开发出了多种兼具电视和互联网特色的广告形式。以经验相对丰富的杭州华数为例,经过三年的摸索,它已经开发了导航条广告、互动门户视频广告、企业门户定制广告等多种广告形式,这些具有互动性、强制性、高到达率等特点的新广告形式,正逐渐得到广告主的认可。
以导航条广告为例,它在用户切换直播频道时,内嵌显示在节目导航条上,所以静态广告图片形式展现出来,显示时长3秒,能够覆盖到杭州地区的所有数字电视用户,由于用户频道切换频率高,日均切换频道超过80次/天,所以广告周到达率80%以上,周到达频次超过100次/每户。这种广告形式受到很多本地广告主的青睐,华数广告部在10月份就已经将12月的导航条广告销售完毕。
而另外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互动门户视频广告,是在数字电视主菜单门户时嵌入的视频中的广告。视频长5分钟,24小时循环滚动播出,每天的播出频次能达到288次,其中有50%的广告时间,目前能够覆盖到150万户数字家庭,该类广告每月到达数字电视用户247次,用户日均停留门户秒,平均单次停留秒。互动门户视频广告已成为数字电视优质广告平台。
华数数字电视广告部孙志华说:“华数数字电视广告收入虽然相对广告收入上亿的浙江省台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广告主对华数这种整合资源的认可,华数的媒体优势已经开始显现出来,目前主动到华数咨询报价的广告公司和个人客户已经明显上升了。”
扩大“广告”的内涵
对数字电视广告经营并不是数字电视运营商的最终目标,数字电视运营商是要寻求更多的盈利方式。目前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在广告资源的基础上拓展了广告的内涵,以杭州华数为例,华数设想在房产频道中设计好板块,将广告资源的位置如何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划;之后由广告主直接管理这个端口,同时负责信息的维护,而华数来负责审核。收入上,华数和广告商进行分成,华数再依托现有的房产资源进行推广,如召开华数房交会等。华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模式的前端开发已经完成,即将投入使用,这种板块的设计也可推广到其他频道。”此外,华数还利用其网络的社区优势,开发了社区超市送货的业务。
促进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介入新的广告领域
华数副总裁李学东说:“要让数字电视广告产业链上各个主体的利益均得以实现,才能带来整个行业的繁荣。”所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不仅要通过这些更具互动和更好体验的广告形式实现自身的利益,也要推动多个主体的参与,即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的介入。不过由于数字电视广告是不同于原有媒体资源的一种新型资源,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目前在选择投放时还比较慎重,“但所有投放过数字电视广告的广告主都会选择继续投放我们的媒体,”华数广告部表示,“因为这个平台是有价值的。”
艰难的说服——推动广告主广告公司选择
目前,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对于数字电视广告的接受程度比较有限,尤其是大的4A公司对数字电视广告的接受程度还比较弱。数字电视运营商现在承担着教育客户的职责,他们要让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了解数字电视这种媒体的优势,以此来推送数字电视广告资源。
随着以华数为代表的多家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努力推进,参与到数字电视广告中的国际品牌广告主和大型的广告公司越来越多。10月26日,昌荣传播便同华数设立合资公司,共同进行数字电视广告市场的发展和资源开发,探索多种营销方式等。同时,数字电视运营商也聚集了一些忠诚的客户,包括本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客户。华数广告部孙志华提到:“在这些客户中,本土的客户比较多。因为本地化企业对产品有直观的体验,广告主自身就使用这些媒体,能够很容易接受新的广告形式,同时广告主也能够看到竞争对手在上面投放的广告。本地广告主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快消品行业、商场超市等,这类广告主选择直接和华数接触,选择先试投一个月,如果效果不错的话,再续签全年的形式。而那些全国公司,如通用、欧莱雅等一般都是通过公司与运营商接触,他们比较看重传统媒体的测评标准,要根据传统媒体评测标准选择媒体。但是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大部分的数字电视广告收入还是来自这些知名品牌。”
有选择的合作——筛选广告公司和广告主
虽然在数字电视广告发展初期,客户的发展很重要,但是数字电视运营商并不是一味扩展合作范围,他们也会对其客户进行筛选。华数广告部孙志华表示:“我们很珍惜现有的广告平台,对于广告主会有筛选的过程,那些与平台形象不符的广告主的广告我们会婉言拒绝。”对于广告公司,各个运营商也都有不同的选择标准。比如华数选择广告公司时,表示要选择行业第一、第二的公司合作,“对于昌荣和思美的选择都是这个道理,思美是杭州地区的;而华数和昌荣基于新媒体全网业务的合作,华数看中的是昌荣在全国客户上的能力。”华数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推进新的评估体系形成
华数传媒副总裁李学东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电视运营商在推进广告主广告公司接受这种新的广告形式时,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数字电视广告的评估。要真正实现数字电视广告的价值,只有为这个行业引入一套新的价值评估体系。”
现存的评估体系弱化了数字电视广告价值
李学东进一步介绍说:“其实客户对数字电视广告评估有自己的一套思路。华数的客户评估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凭借直观感受进行的价值评估,一种是以传统电视媒体评估体系为基准进行的价值评估。此外,还有一种目前华数和很多数字电视运营商一直渴望建立和推广的,就是适合数字电视广告行业的评估标准。”
第一种,客户凭借直观感受进行测评的体系,一般不需要规范的第三方数据,这种方式受到本地客户推崇。在杭州,华数的一些大客户,并不购买第三方数据,他们怀疑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他们对数字电视广告效果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对效果的直观感受,这些客户会通过电话的接入率、到店率等标准来测评效果,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连续性投放。
第二种是以传统媒体的价值评价标准为参照系,大的4A公司一般都会使用这种评测体系,这样一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就要把媒体价值评估体系转化为传统媒体评估。但是传统媒体的评估标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只是去折中了价值体系,所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们想要将数字电视广告的价值展现出来,势在必行的就是要推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评估方式。
第三种客户了解这种广告形态是和传统媒体不一样的,愿意接受新媒体,认可新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认为数字电视应该有自己的评估体系,不过这样的客户很少,只有百胜和一些很少本地的客户可以接受这种形式。
在对运营商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新的评估体系的搭建,运营商更侧重参照电视的标准而非互联网的标准;因为在运营商看来,依照互联网的体系进行定价实际上是降低了数字电视的价值,广告形式也是贴近直播电视的广告形式,所以希望拥有第三方媒体的价值评估。
资源平台的特殊性推动新的评估体系的形成
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手中的广告媒体资源是特殊的,它既不同于传统电视媒体的资源又不同于互联网媒体。它可以整合多个频道的资源,打破传统电视频道不能实现多台资源整合的限制;同时,由于它是在受众高关注度和高家庭覆盖的情况下进行传达的,从这点来看,虽然数字电视广告有些形式和互联网广告相似,但是监测上又不能和互联网相同,因为毕竟数字电视广告面对的是家庭用户,这是互联网这种个人媒体无法企及的。
因此针对数字电视广告的评估指标和体系,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全方位的价值衡量系统。目前国内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熟的是由尼尔森网联研究形成的数字电视广告价值评估体系。借助尼尔森在传统电视媒介数十年的研究经验和尼尔森网联自身长期的数字电视领域跟踪研究所形成的这一评估体系,已经与华数、北京歌华、深圳天威等重点城市的网络运营商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并对这些运营商的广告经营、市场拓展和价值估算起到了重要的决策支撑作用。
数字电视广告发展受到的制约
广告形式难统一
随着数字电视广告逐渐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可,数字电视运营商也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挑战:由于各地运营商和机顶盒有所不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区域的数字电视广告的形式和形态存在很大的差异。杭州华数指出:“上海东方有线和华数的数字电视广告形式就有所不同,而百视通虽然广告形式和华数接近,但是数字电视广告的布局、广告形态还是有所不同的。”
机顶盒型号的不一致
这种差异化不仅出现在区域之间,区域内部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以杭州地区为例的,虽然在整个城区是以双向网改造为基础的,单向网用户在总体用户比例中很少,广告形式一般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由于机顶盒的型号不同,这对广告统一的投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通信运营商的终端虽然不同,在业务的推广上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有些风投开始收购各地的频道切换广告,目前已经收购江苏大部分地区,但由于各地运营商独立为政,全国很难统一,因此广告形态的差异化也正成为制约数字电视广告发展的重要因素。
电视广告合同5
一、广告收入依然是电视业经营收入的主渠道
在我国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有力保障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强化产业意识,充分发挥行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媒体经营力度,广播电视广告创收呈现出良好的增长趋势。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2013年全国广播电视总收入情况看,2013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达到亿元,创收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广播电视广告收入达到亿元,占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创收收入总额的%。因此,广告收入在电视媒体的经营创收中,依然是电视台维持生存、寻求发展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推动电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于广告收入在电视媒体经营创收中的突出地位,如何加强对电视广告收入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科学合理的对电视广告收入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可以帮助单位堵塞漏洞,保证单位广告收入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广告收入管理是电视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证
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传播渠道的急速拓增以及娱乐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电视媒体面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不能发展的电视媒体是不能生存的,而电视媒体的生存、发展直接依赖于收入的增加。
众所周知,电视媒体一向被称为“高技术、重装备、高投入、高消耗”的产业,不但基础设施耗资巨大,日常节目制作和数字化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紧缺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逐渐减少对电视媒体的直接财政拨款,许多地方电视台近些年的年财政拨款占单位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仅为百分之几,以河南电视台为例,2013年的广告收入占到全部收入的98%左右。在财政补助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充分挖掘单位内部的潜力,通过科学合理的电视广告收入管理,堵漏增源,才能促进电视媒体广告收入的增加。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增强电视广告收入管理的有效性
电视媒体的广告业务,大致经历六个环节:广告业务人员承接广告、广告制作人员串编广告、在合同约定的时段播出广告、收回广告款、广告合同归档、广告经营业绩数据统计。这六个环节需要广告经营部门、广告监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那么,如何加强电视广告的管理,以达到堵漏增源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广告经营内部控制制度。
(一) 明确分工
通过制订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合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在广告经营活动的六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关岗位的职责以及具体到相关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来完成广告经营工作。
(二)授权定责
必须授予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一定的决策权力,以便整个广告经营活动能够有序地、规范地运作。但是,授权必须适度,授权过多,权力过大,容易滋生不良行为;而授权不足,又会出现控制不力的后果。只有明确了权力,才能明确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电视广告收入的财务管理
(一)加强广告播出环节的财务管理
电视媒体的财务部门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相对滞后,一般处在上述六个环节中的末端,仅对到账的广告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这样财务部门就缺乏对播出广告的应付款情况、广告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全面了解,因此在广告播出之前,应增设财务的审核环节,加强对广告播出环节的财务管理。
通过增设广告播出环节的财务审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广告播出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使财务部门对广告播出量、已付款、应付款等广告经营情况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对保证广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二)加强电视广告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
在广告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有一部分广告款不能收回,由此产生的坏账对电视媒体将是一种损失,直接影响广告收入。因此,必须重视对广告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
1.建立应收账款备查账。财务部门应设专人对广告应收账款根据广告业务人员的姓名、广告客户按月进行分类整理,并按月给广告经营部门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进行核对;同时将核对无误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按月向台领导汇报,防范因内部管控不严而出现的挪用、贪污及将广告收入体外循环等问题。
2.制订合理的广告应收账款催收款制度。对所有的广告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排序,并结合广告客户的资信程度和具体情况,凡欠款达到一定期限的,要及时向有欠款的广告客户寄发应收账款对账单,核对广告欠款,同时督促广告业务人员加强催收欠款力度。如果广告客户恶意拖延,拒不结清广告欠款的,则可以采取诉讼方式,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回,以维护媒体自身的经济利益。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广告应收账款,广告经营部门应向台领导呈交书面报告,并由台领导集体签批后,由财务部门作冲账核销处理。
4.制订合理、有效的奖惩措施。在年末考评广告业务人员及广告经营部门的工作业绩时,不能仅仅依据广告到款的多少,还应参考广告应收账款的多少。广告到款多,应收账款少的,可以给予广告经营部门及广告业务人员一定经济上的奖励;广告到款少,应收账款多的,给予一定经济上的惩罚。
财务部门通过制订完善的广告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使责、权、利相统一,能最大限度地堵漏增源,促进电视媒体广告收入的增加。
五、加强对特殊广告的管理
(一)抵物广告
按规定,媒体一般不得以广告版面、时段进行实物置换。对由于广告单位无力支付而形成短期内无法收回的广告费,可通过协商以该单位的商品抵偿。对于抵物广告,首先要与对方签订一式4份用物品抵广告的协议,约定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价款,应由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台领导签批。
签批后的协议,一份附在广告合同后留存广告经营部门,一份留存广告监管部门,一份留存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留存财务部门。在物品抵达单位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入库,财务人员在接到资产管理部门开出的验收入库单并确认该物品的所有权已转移到本单位后,应登记相关的资产账,同时核销广告应收账款。
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物品的领取、报损、报废的统一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确保物品的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二)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广告。它不仅占用大量的电视媒体时段,而且是非营利性的,因此,必须严格审核、审批流程,防止因内部管理不严格,而将公益广告变相成为有偿广告,某些部门或个人利用公益广告谋取私利等问题的产生。公益广告不仅有助于媒体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还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因此,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公益广告播出量的统计。
总之,电视媒体的广告资源是稀缺而弥足珍贵的,也是整个媒体赖以生存的生命线。通过对电视媒体广告科学合理的管理,一方面要努力促使广告资源尽可能地销售出去,转化为自身的收入;另一方面要保证广告款的及时回收,只有“真金白银”流入媒体,才能保证电视媒体的收入增长和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