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法律其它 >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优质5篇)

网友发表时间 1233583

【前言导读】此篇优秀法律文书“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优质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第一篇】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发后至被害人XXX住院,长达24小时,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一,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其二,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在此前提下,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第二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和《^v^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这起伤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辩护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其最深深的忏悔!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责任依法就本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阐述,以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同意被告人Y某的辩护人关于Y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由于过失不能构成共犯,如果Y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那么,被告人L某、P某不构成犯罪。

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被告人L某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在此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L某、P某由始到终没有伤害F某的故意。

第一,根据Y某、L某的供述,......L某与F某没有仇恨,没有伤害F某的动机。

第二,根据被告人Y某的供述,Y某与F某是认识的,可以说得上是朋友关系。说明Y某本来是没有伤害故意的,L某、P某就更加不可能产生伤害的故意。

第三,L某关于“感觉到Y某可能要打F某”口供中的表述只是一种猜测,更加没有与Y某达成共识,甚至共谋。

综上所述,L某没有产生过伤害F某的故意,也没有产生过帮忙他人伤害F某的故意。

(二)被告人L某与P某没有对F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具体描述)

(三)L某没有因故意或者过失而置F某于危险境地。

L某不是F某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没有与F某存在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关系,双方都是成年人,L某没有照顾F某的义务。

(四)被告人L某对F某受到伤害无法预见,对F某的处境存在危险也无法预见。

(根据供词等证据相互印证说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L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与行为,无法预见特定的危险性,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命案,固然要慎重处理,必须严格把握刑诉法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该判无罪就应当判无罪。

三、在法院认定L某有罪的情况下,请考虑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自动投案:虽然归案时没有如实供述,但起码是自愿地、自动投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L某是家中独子,家中还有接近六十岁的母亲需要赡养;而且还有一个两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予以考量。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接纳。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更多辩护词基本格式搜索

故意伤害辩护词【第三篇】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现将我校4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男,初三(2)班学生,,男,初二(1)班学生,于20xx年4月16日与初二(1)班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事件,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男,均为初二(2)班学生,这两名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5月16日无故殴打其他同学,给其他学生带来伤害,也给校园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男,均为初一(3)班学生,这两名同学今天早上在学校门口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大大出手,无视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同学们,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xxx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

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xxx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20xx年。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别是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你们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xx店市第十三中学

6月3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第四篇】

行贿案无罪辩护词范本

(一)标题。可写^v^关于(人)案的辩护词^v^。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v^辩护词^v^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v^坦白从宽,抗拒从严^v^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v^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无犯罪事实的,可以请辩护人根据无罪辩护的相关要点来进行无罪辩护,但对于无罪辩护如果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则是不可以再次适用于从轻处罚的判罚原则,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来作出合理的选择。

故意伤害辩护词【第五篇】

原告人吴,男,x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中路41号新村x幢x室。

被告人华,男,x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号,(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郊区XX乡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年9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身体,赔偿原告人吴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在XX市XX区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56 123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