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状【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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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离婚诉讼答辩状【第一篇】
贫困山区的小朋友:
你们好!
我是吉林省洮南市实验小学的一个小学生,我听我们老师说了你们的生活情况︰你们住的是又矮又旧不通空气的房子,穿的是破烂的衣服;你们的学校也破旧,教室里只有一块小小的黑板,几张残破的桌子和椅子,每日三餐吃的只有一块馒头和难以下咽的酸菜……
了解了你们的情况后,我觉得自己是多么的幸福,因为我天天有鱼有肉还有汉堡吃;学校有整洁明亮的教室,大大的黑板,方便我们的学习……
小朋友,你们不要以为我是在嘲笑你们,其实看到你们的情况,我心里非常难过,我准备把自己存的钱和一些学习用品送给你们,希望能解决你们的一些贫困问题。
祝
学习进步,不向困难低头!
优秀的离婚答辩状【第二篇】
答辩人:李,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xx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x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x0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xx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刚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xx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xx2)3x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xx2)3x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与上诉人刘刚,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xx2)第3x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
二○xx年三月二十日
2022离婚诉讼答辩状【第三篇】
尊敬的消费者们:
非常感谢你们对民族自主创新 的控烟产品“”真诚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以来,我们共同携手,尝试并推进了中国控烟事业的巨大进步。我们中华民族自主创新的“”,已经远销欧洲、澳洲、中东和韩国,正大步跨入国际控烟领域。
“”能够为民族争光,是我国政府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具体得到实施的直接体现,更显示了全国近百万消费者对“”、对中国控烟运动踊跃支持的强大力量!
近日,热心的消费者向我们反映,一些误导性的舆论指责“”产品有害。对此我们给予公开、郑重的回答:
一、中国控烟运动必然前进,最终必然会在“控烟与吸烟”的斗争中获得全面胜利。任何违背科学、阻碍社会进步的歪曲与误导性宣传都不会阻止这个趋势。
二、尼古丁替代疗法(NRT)安全有效,是世界卫生组织大力推荐的控、戒烟方法,全世界早已达成共识,本次舆论风潮使该方法被全社会广泛认知,“”付出了沉重代价,但中国的控烟事业籍此实现了巨大飞跃。
三、20xx年5月,“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控烟用品认定专家委员会”审核后认证“”为“采用尼古丁替代疗法,对吸烟者是有戒烟功能的控烟产品”,并颁发《认定证书》。
20xx年6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食药监械[20xx]268号文告第四十一条中确认“尼古丁电子雾化器:用于顺利消除戒烟者身体对烟碱的生理需求,解除烟瘾,缓解戒断症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在认证、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始终受到国家相关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实施的严格监管。这些政府部门在本次“事件”中对“”严谨、公正的态度,已经极其充分地体现了“”的合法性。
尊敬的消费者们,一贯以来,“”极其重视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的服务承诺鲜明显现着自信和真诚。同时我们也坚信消费者不会被歪曲舆论误导,并充分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控烟进程虽然暂时受阻,但我们有国家各级政府、主持公正的媒体,以及全国亿万位受到烟草危害人士的强大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不让有害的香烟从亿万个平安幸福的家里,夺走我们深爱的亲人!
让我们理智分析,客观对待本次打击控烟的风潮,对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能力充分信任;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控烟趋势充满信心!
让我们团结起来,使更多的社会团体、控烟人士、宣传机构和控烟企业在科学创新精神的指引下行动起来,切实保护亿吸烟者的生命安全!
最后,让我们共同祝愿,共同迎接一个幸福美满、健康安全的20xx年!
离婚答辩状【第四篇】
(李某因感情不合及女方在外有婚外情为由向法院提出与女方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并作出答辩,女方多方打听找到XX离婚律师XX律师,XX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女方)委托代理本案。后本案经法院审理后,采纳吴律师的答辩理由,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因李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与男同事发生婚外情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
答辩人是从事销售工作的,因为工作关系接触异性是难以避免的,被答辩人便喜欢无端猜忌,甚至经常在家中当着孩子的面恶语中伤答辩人。答辩人由于出差在外,未能照顾到家庭,被答辩人便认为答辩人是在外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常的关系。虽然被答辩人心胸狭窄,思想偏执,但答辩人从来没有和被答辩人计较,因为答辩人始终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因而忍辱负重,一再宽容忍让。
另外被答辩人因工负伤期间适逢答辩人正在外地出差,无法回汉直接照顾被答辩人,但答辩人把被答辩人及自己年糼的女儿特意安置到自己娘家,由自己的年迈的母亲,悉心护理照料,直至其康复。答辩人一直维护自己对家庭的忠诚义务,所以被答辩人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自结婚后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外工作、学习,答辩人为这个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xx年9月生育一女,答辩人在家抚养女儿,被答辩人在外工作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女儿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本次案件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也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答辩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矛盾,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优秀的离婚答辩状【第五篇】
亲爱的王红同学:
你好!
很高心你能给我写信,也很高兴你能把心里的烦恼说出来,我非常愿意帮你摆脱困境。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原因好吗?你在信上说,你一个非常要好的同学请了你和另外几位同学到他家去,你立刻就答应了。你还在信上说,自从这件事后,同学们都和你疏远了,对吧?
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那是因为你答应了别人,却没去,让别人白等一场,那他们就觉得你是个不守承诺,喜欢撒谎的人,他们和你在一起会没有安全感。我想,这就是许多同学疏远的或有意避开你的原因了。
王红同学,你肯定非常想和朋友们和好,那不妨试试我的建议吧!你可以选择一个好机会,对那些同学说清楚事情的经过,时不时地说上几句对不起,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送一份小礼物,以表示你多么想和好。
王红,你以后和别人交往的时候因该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出现了矛盾,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主动跟别人沟通。我说的这些,你都明白吗?
祝
天天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