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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范例(实用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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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第一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

根据^v^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盗窃罪辩护词【第二篇】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两个幅度:一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的特别规定:(1)盗窃转化为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定罪处罚。(3)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盗窃罪辩护词【第三篇】

从一审认定各被告人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盗窃的行为事实看,各被告人均是出于个人目的,其获得的利益也分别属于被告人各自所有,并不存在为所谓的整体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敲诈勒索,按照一审认定的四起敲诈勒索,除了敲诈崔矿成一起是崔矿成根据“行规”给刘某某喜钱之外,其它三起都是事出有因,都是家人和朋友遭受伤害,与组织利益无关,事实上也都归个人所有,而非组织所有。

关于盗窃,按照一审认定“最后除去开支,剩余赃款由刘某某、章某英和参与相应盗窃的吴某江、陈某峰、孔林洲平均分配”,偷煤的非法所得由各被告人坐地分赃,归个人所有,没有由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不能认定为归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

盗窃罪辩护词【第四篇】

在案证据证明,刘某某没有实际具体参与任何一起盗窃行为。

通过对在案证据综合分析,一审认定的盗窃罪的事实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是以章某英、陈某峰为首的盗窃团伙实施的盗窃;第二组是以章某英、孔林洲为首的盗窃团伙实施的盗窃。这两组盗窃团伙是各自独立的,从组织、装运、放哨、销赃等环节都是各行其是、各自为战。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刘某某在第一组盗窃团伙中参与盗窃的证据除了庭审时都翻供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陈述的卖煤后分得赃款事实之外,关于组织策划偷煤、为偷煤提供保护、具体的盗窃、装运、放哨、销赃等事实,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刘某某存在关系。在第二组章某英和孔林洲盗窃团伙中,所有证据显示刘某某同样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没有组织策划盗窃行为,也没有为盗窃提供任何保护和帮助。此外,本案当中还有其他证人证言与此相印证。

被告人刘某某、章某英和陈某峰(另案处理)在一审二审当中都当庭翻供:章某英当庭供述说刘某某不知道偷煤的事,没有跟刘某某商量过偷煤的事,也不知道分给刘某某钱的事。陈某峰当庭供述,没有给过刘某某钱,并多次提到没有跟刘某某商量过偷煤的事。而孔林洲与刘某某都不认识,也从未与刘某某接触过,更不可能将赃款分给过刘某某,其证言也只是听章某英说的传来证据,证明效力极低。

综上,除了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外,指控刘某某分得盗窃赃款的所谓事实再无其他证据,同时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参与过盗窃犯罪的证据,故指控刘某某犯盗窃罪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因此刘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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