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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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现就基层工会委员会增补工会 委员、主席相关程序提出意见如下:
1、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 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 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 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 产生的委员, 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2、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程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 荐的工会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 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 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 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 会审批。 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2
xxx工会原主席朱昌领同志于2013年8月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xxx工会主席一职。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经xx党委和区总工会同意,决定补选xxx工会主席。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本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
3、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4、选举印制选票一张,在票箱投票。计票后宣布选举结果。
5、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赞成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
不赞成的画“X”;
弃权不画任何符号。
6、选举时,会场设一个票箱,按顺序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7、选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8、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xx工会提名,提交会议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9、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会议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10、本选举办法经xxx工会委员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
工会补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