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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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第一篇】
一,游泳好处多群众喜爱
1.健身效果明显。实践表明,游泳比之其他打球、散步等运动方式,健身效果十分明显。尤其冬泳效果更好,只要坚持一年以上,就能达到肺活量大,面色红润,臂力增加,体魄健壮的效果。
2.男女老少皆宜。无论是男是女,无论是老人小孩,甚至是五六岁小孩、七八十岁老人都可参加游泳(包括冬泳),不会对人造成伤害且活动自由。
3.广大市民喜爱。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身体健康越来越重要,广大市民对游泳(冬泳)锻炼身体更加青睐,物美价廉的游泳场馆成为广大市民的刚性需求。
4.国家重视。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xxx-xxx年)》,将游泳列入重要位置。国家体育总局新的《全民健身游泳等级标准》,更突出游泳的健身目的,将游泳列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并提倡健康游泳、快乐游泳。
二,我市民间游泳(冬泳)繁荣
游泳这项运动在我市民间呈空前繁荣局面,据邯郸市游泳体校统计,仅主城区范围内每年就有5000多名学员学习游泳,有20万人参加游泳运动。
冬泳就更加繁荣,全市长年参与冬泳运动的市民有1000多人,他们踊跃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各种赛事,取得了较好的比赛成绩。他们中7人考取了高级救生证,成立了水上义务救援队,多次义务参与水上救生,走进学校进行义务水上救生知识培训,赢得极好口碑。
三,问题:我市游泳业界的两个不相称
1.市民的游泳刚需与场馆建设不相称。面对广大市民对游泳健身的刚性需求,我市屈指可数的几家场馆远远不能满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数严重偏少,目前长年开放的公共游泳池仅有邯钢、赵苑、新世纪、三龙等少数几家,碧波、金都、邯郸宾馆、邯钢宾馆等都是小型娱乐池,有的不长年开放,有的仅供内部使用,数量严重不足。(2)拆的快建的慢,近几年来,市游泳池拆了,丛台公园游泳池拆了,工程大学游泳池拆了,赵苑游泳池要拆,新世纪水上乐园要拆,碧波水上乐园也要拆,而邯郸市游泳新馆迟迟建不起来,规划的滏阳公园游泳池也被搁置了起来。(3)大众化场馆少,真正的大众化的游泳池都被拆掉了,在建的市游泳馆也是高档的室内馆。而大部分高档场馆收费都在每次20元左右,一般老百姓承受不了。老百姓一方面抱怨无处游泳,另一方面抱怨有地方游也游不起。
2.冬泳的民间“热”与官方“冷”不相称。我市千人规模的冬泳队伍令很多城市难以望其项背,泳友热情空前高涨,2009年成立了冬泳运动协会,xxx和xxx年又分别成功组织了两届冬泳比赛,首届参赛人数达556人,第二届参赛人数达千人。然而,这样大规模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竟然几乎没有得到政府的资助与支持,在主城区举办活动的申请竟然得不到批准,被迫无奈把赛场搬到了临漳县的七子湖,我市官方亦无人出面。
四,建议
1.引起高度重视。游泳是市民的事,是市场的事,也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要把游泳场馆建设作为全民健身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建设幸福邯郸的重要内容,作为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抓手来抓。
2.搞好布局规划,场馆建设,规划先行。要在市区东南西北中合理布点,方便市民。同时高中低档搭配,以中低档为主,让普通市民能够消费得起。改变我市公园无游泳池的局面,立即在各公园新建和复建游泳池。强烈呼吁停止拆除现在正在正常营业的.赵苑、新世纪水上乐园等大众化游泳池。
3.向冬泳爱好者开放公开水域。冰天雪地中,人们砸开冰跳进0度的水中游泳,本身就是一道风景,很多城市冬泳都把冬泳当成自己的名片。我市已建成了龙湖、南湖、北湖等公开水域,支漳河水景工程也在建设中,建议向冬泳爱好者开放这些公开水域,并适当增设服务设施,改变以往公开水域只能看不能游的局面,让广大冬泳爱好者有水可游。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第二篇】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一、议程:
讨论几个方案:(1)教学质量考核方案;(2)文明班评选条例;(3)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二、时间:20xx年8月28日
三、地点:会议室
四、主持人:陈中明
代表:各年级班主任
五、会议内容
1、陈校长对本次会议组织情况和主要议程简单说明。
2、校长做工作汇报。
3、(1)教学质量考核方案讨论:
各位代表发言:
本方案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教师的工作教学水平,推动学校不断向发展。
4、文明班评选条例;
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班级的发展,促进学校的发展。代表们一致通过。
5、(3)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1)考核原则促进学校发展;
2)考核措施得到与会同志们的赞许。
3)考核办法具体
关于本方案与老方案相比,大家一致赞成新的方案。
6.闭幕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第四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很感谢集体给予了这样一个平台,让我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是协调企业和员工之间利益的纽带,是要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员工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一个民主组织,做一名职工代表,就要做到广泛的听取和收集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意见和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为员工排扰解难,为员工服务,使员工能够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和状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贡献,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
两会提出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口号,把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又带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我崇敬这种境界,也努力把自己融入到这种意境里去,成就于人就等于成就于我。能够更好地为集体为员工服务是我的快乐,能在其中全心地做好工会工作是我的目标!我愿尽自己的努力,为大家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让大家在一个和谐的环境里工作和生活。其实,今天也是在座的各位给予了我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动力:大家都是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辛勤的工作着,数年如一日,为公司默默的奉献着青春年华,因此,作为一名职工代表,我非常乐意为大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同时我也有足够的热情和自信来承担这项工作。
在这个划时代的岁月里,我们铁路建设正以前所未有步伐前进着。精细化管理再一次把公司的管理制度融入到现代企业管理的轨道上来,津保铁路的竣工敲响了的铁路人开创未来的决心,同时也赋予了工会组织特殊的使命,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深入基层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员工工作与生活中存在的冲突,这是中铁企业深化改革中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
在今后的日子里,作为一名工会成员,我一定会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恪尽职守,敢于负责,为大家多办实事,多解决大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大家的知心人,同时也为工会的团结协作,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尽一份力。在此借这个机会祝愿我们的工会在新的里程碑里开拓、创新、和谐发展,祝愿我们每一位铁路人健康、快乐、祥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