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样例【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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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篇】
1、销售类型(按照产品项)分为五种:
车体改装销售、机加产品销售、多媒体商品销售、材料销售、系统集成销售。
重点提示:根据销售统计和核算的需要,在销售订单的表头栏目内必须选择对应的销售类型,从以上五种分类中进行选择。
2、销售业务类型(按照结算情况界定)为三种:
普通销售业务:无论赊销、现销,当月完成发货后(含多次发货)当月结算完毕(含多次结算)的销售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普通销售业务。具体操作见普通销售业务处理流程。
分期收款业务:当月完成发货后(含多次发货),需分次、跨月进行结算、开发票,分批结转收入成本的销售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分期收款。具体操作见分期收款业务处理流程。直运销售:销售的商品不经过公司库房,直接将商品从供应商处发送到客户方的销业务(例如:商品代购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直运销售。具体操作见直运销售业务处理流程。
根据销售统计和核算的需要,在销售订单的.表头栏目内必须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从以上三种分类中进行选择。因为三种业务的核算处理方式不同,所以在增加销售订单时一定要区分清楚。
精编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二篇】
水泵开停车操作:。
1、泵起动前,周围要清洁,不得有防碍运行的杂物。
2、用手拨转电机网叶,叶轮后无卡磨,转动灵活。
3、泵的旋转方向要正确,用手搬动联轴器数转,旋转要灵活,从电机端看为顺时针旋转。
4、打开进水阀,排气(打开泵上小铜阀),使液体充分进入泵腔内,直到整个管路充满液体,然后开启出口阀,合上起动按钮,电机开始转动。
5、逐调节出水阀的开度,使泵在额定状态下工作,如压力超过设定压力,销打开管道上回流阀。
6、当泵转速达到额定后,检查压力、电流,泵启动2-3分钟后,轴端密封填料不能过紧,池漏后3滴/分,电机轴承处温升70℃,电机要无杂音、振动,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报告相关人员,调换水泵进行处理。
7、停车前先与相关人员联系。
8、切断电流,停车电机运行。作好停车记录。
9、作好当日水泵运行记录。
检查顺序:。
1、运行中的水泵,要时刻注意泵内有无不正常的摩擦声音(填料是否过紧),电机有无杂音和振动等现象。
2、定时查看运行中泵的扬程和流量是否正常。(即压力表的读数正常和摆动不大)。
3、水泵在大流量运行时,电机不能超电流长期运行。
4、运行中的泵,要经常查看电流表,电压电的波动是否正常。
5、定时查看运行中泵的盘根松紧是否合适,以滴水为佳,水滴不热为宜。
6、定时检查泵运行中电机的轴承处温升是否正常。
7、经常查看运行中泵、电机的轴承处温升是否正常。
8、查看开关柜外壳是否完整,接地是否良好,分合指示是否明显正确。
9、泵进行长期运行后,由于机械磨损,使机组噪声及振动增大时,要停车检查,必要时要更换易损零件及轴承。
10泵长期停用,应放尽泵内液体。
11泵在运行过程中要有专人看管,以免发生意外。
以上各项发现问题,即时汇报、解决,并作好当日运行记录。
精编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三篇】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有压力表、糖量计,不漏液,管路系统杜绝跑冒滴漏。
2、泵站压力不低于18mpa,否则必须立即调整泵站压力。
3、乳化液无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并经常检查添加乳化液,液面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以上,不得出现水漫泵箱。乳化液箱和油桶(油壶)必须有盖并盖严,乳化液箱和过滤器要定期清洗(更换)。
4、各传动部位螺丝要紧固。泵站、电机、乳化液箱要清洁卫生,物露本色,周围无积水杂物。
5、乳化液泵的曲轴箱内必须用稀机油润滑,在停泵状态下油面要高于油标下线、低于上线,高压钢套上方油池或注油杯按规定注油,柱塞油池油量合适。
6、开清水泵每次对责任人罚1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
7、因管理不善造成乳化液泵人为开坏,对队长每人罚款200元现金,对开泵人罚款200元现金。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精编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第四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及xx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发布的《xx市市级医院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其他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医疗合作、采购、承包、维修、保险、科研、教育、技术服务、捐赠等方面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劳务合同。
第五条医院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医院的行为涉及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xx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合同分类管理表”)中规定的须签合同(协议)项目金额的,必须订立经济合同。
第六条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图表、电子数据交换等)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凡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的,优先适用标准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经济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
第八条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医院任何职能部门、科室或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济合同代理人的授权事宜由院务办公室下属法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被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填写《经济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后,经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授权生效。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法务办公室、被授权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条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者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洽谈须由相关经办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与相关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原则上不得由个人单独对外洽谈经济合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复杂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院长组织相关技术、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意见,应安排专人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合同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救济、仲裁、诉讼等。
第十三条任何职能部门或科室不得有意拆分合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规避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前,负责草拟合同的各职能部门或科室(以下简称“经办部门”)应对合同可行性进行研究,详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定价合理性、商誉信用等;并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对方洽谈。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或个人订立经济合同;经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并对基本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负责;草拟合同文本时应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会签表》(以下简称“合同会签表”)。合同会签表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编号、经费来源、预算编号、合同金额以及合同期限等。(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不需填写“经费来源”及“预算编号”两项)。
第十五条财务处、法务办公室等部门为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清楚、明确,禁止使用“原则上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使用此类语言的,视为未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均应签署在合同会签表上。每个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部门审核不通过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将合同初稿及时退回经办部门修改。合同修改或材料补齐后应继续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经办部门启动合同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会签表;。
(2)待签合同文本(包括补充内容)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3)招标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选择对方的依据文件);。
(4)预算外项目需提供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相关文件;。
(5)代理人签署的合同,需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会签流程如下:
(1)经办部门负责启动合同会签表流程,向审核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佐证材料,并按照审核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同的修改和合同会签表的传递。其中,采购类合同、后保服务类合同经相关部门(科室)提出需求后,分别由采购处、后勤保障处草拟。采购处与后勤保障处需重点关注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与采购、后勤保障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说明事由。
(2)预算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其中:使用科研经费和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的经济合同须经科研处或医务处审核。科研处或医务处在审核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合同事由及金额是否在预算经费限制范围内,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除上述合同外,一般经济合同(除无金额合同外)应直接提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对经济合同是否涉及资金(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有预算、合同会签表上填写的“经费来源”以及“预算编号”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无金额且无预算编号的合同无需经财务处审核,应直接递交法务办公室审核。
(4)上述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务办公室进行审理。对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可直接提交法务办公室审理。
法务办公室须重点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并规范表述;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权责利是否匹配;合同时限是否有效;合同附件是否恰当、充分;利益相关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经指出的需要补充、纠正的相关事项是否落实;合同格式是否规范,结构是否合理等。法务办公室应填写审核单,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对审理通过的合同授予唯一的经济合同编号。法务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将合同文本分别提交分管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审批。院领导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法务办公室应负责加盖合同章或提交院务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及时通知经办部门领取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一般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仅需签署至总会计师;一般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需签署至院长;涉及科研教育、临床重点学科经费的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需签署至总会计师及院长。
第十九条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合同会签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的记录,应由法务办公室在总会计师或院长签字后及时归档,并将复印件抄送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按照有关规定需加盖医院公章的除外)。使用其他印章的均属无效合同。合同文本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原则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再由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需变更签字盖章顺序的,须由法务办公室审理。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须经法务办公室统一授予合同编号,并将编号标注于合同首页右上角。取得编号后的合同方可盖章生效。
第二十三条医院的一般经济合同至少应一式三份,财务处、法务办公室、合同履行部门各保留一份;使用科研教育经费、临床重点学科经费签订的经济合同视实际情况,由采购处(物资采购合同)/后保处(维修维保合同)、科研处/教育处/医务处、法务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各自保留原件。
第二十四条常规服务类合同的签订日期优先设定为每年的x月x日或x月x日。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涉及的任何部门或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编号设立合同辅助帐,一个合同编号设一本辅助帐,详细记录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发现对方出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署后,经办部门须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按期履行完毕。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法律规定或经济合同条款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应以价款结清、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等为准,且不得遗留手续不全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部门应负责收集发票、交货凭证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和合同会签表复印件一起提交至财务处办理付款审核;财务处应在审核合同会签表复印件后,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付款资料不全或未按合同规定方式付款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并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医院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其他合同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医院应督促其及时发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须经所有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变更、解除合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应及时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必须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变更、解除会签表》。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程序同合同订立程序。
第三十三条经办部门启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会签表;。
(2)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3)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4)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变更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各部门审核后,应按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按规定需加盖医院公章的要加盖公章)。变更后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解除经济合同后,法务办公室应及时在原合同上加盖注销印记。
第五章合同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法务办公室负责对经济合同、合同会签单原件进行归档,并建立必要的出借、查阅制度,以保证经济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院办、纪检、内审等部门应组成合同检查工作小组,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科室或部门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科室或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存在下述行为的,医院视情节严重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违规情节严重的,须进行院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合同订立后,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的。
第三十九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医院首先应谋求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告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采取必要措施。因经济合同纠纷,医院需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的,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法务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精编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五篇】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需要确定一种或多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子的整个过程。
2、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1)请购的部门;
(2)请购单填写人;
(3)请购的日期及需求时间;
(4)请购的物品名;
(5)请购的物品数量;
(6)请购的物品规格;
(7)请购的物品用途;
(8)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
(9)请购部门主管;
(10)请购单审核人;
(11)公司总经理。
3、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1)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
(5)遇公司经营、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请示,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
(6)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7)其它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报采购部。
1、请购的接收要点。
(3)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超储库存;
(4)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1)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2)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3)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4)重要的项目采购前应征求公司相关领导的建议。
2、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3、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4、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
5、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6、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1、对厂商的供应能力,交货时间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3、收到供应单位第一次报价应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设定议价目标;
4、重要项目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于目标单位的实力,资质进行验证和审查,如通过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供应商的各方面的实力等。
(2)仓库验收发现不合格品应不予入库,并及时通知采购部作退换货处理;
(3)已经验收的产品,仓库应及时的办理入库。
采购部凭收货单及入库单填写《付款申请审批单》,最终审批后由财务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