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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实施方案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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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

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 4 / 9

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

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亲”“ 清”新型政商关系,推进五指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成热带雨林养生度假旅游城市,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琼府办函〔2019〕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政商积极交往

鼓励公职人员在依纪依法的前提下,与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常接触、阳光交往,为推动企业发展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排忧解难。

(一)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增进友谊,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二)为推动企业或行业高质量发展,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产品推介等活动,按公务外出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组织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的商贸交流和专题调研活动。

(四)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组织以商招商、商会招商、回归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

(五)因公务需要,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外出产品推介、展销等活动,参照公务员外出相关制度规定给与适当补贴。

(六)因公务需要,党政机关邀请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单位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参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提供工作用餐。

(七)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参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参照培训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为解决企业困难,可提供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调研。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企业按工作餐标准用餐。

(九)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来我市洽谈交流的陪同接待类活动。

(十)与企业界人士交往中,确因礼节礼仪要赠送礼品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有条件的定量购买赠送能够代表我市地方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并接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活动中,公职人员接受的礼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其他符合规定的政商交往行为。

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在服务企业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及“懒散拖”,对企业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以及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频繁和多头执法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三)“新官不理旧事”,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调整和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四)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市场监管、证照办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金融贷、税收征管、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方面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五)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财产。

(六)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珍稀药材等名贵特产类礼品,以及礼金、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参与赌博、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

(七)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违规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与企业开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或不正当竞争的活动。

(八)政商交往中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倡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从商

引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与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交往中,积极响应以下“五个倡导”。

(一)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深化认识、增强信心,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内涵和意义,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提振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坚定决心。

(二)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实干担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助力五指山市社会经济发展。

(三)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发声、建言献策,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对接、联系沟通,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献良策。

(四)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崇廉尚洁、遵章守法,不搞利益输送,不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不干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不利用特定关系搞不正当市场竞争。

(五)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实守信,依法治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欠薪、不逃税、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构建亲清政商良好环境

(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合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単、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自由栽量权的监督制衡,完善行政执法栽量标准。

(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支持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有效落实,彻底清理有违公平的涉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推动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分类依法解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使用调查措施,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人员,依纪依法从轻从宽或免予处理,最大限度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三)打造诚信廉洁从商环境。健全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将廉洁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引导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五指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四)创建浓厚社会氛围。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精神内涵和行为规范。大力宣传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按有关规定表彰表扬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让企业家在社会上更有地位、有荣誉、受尊重。

五、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政治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相关措施落地落实,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正向激励引导。 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文化和廉洁从政教育,坚决清除圈子文化,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服务、法纪意识。对支持和引导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考察内容。

(三)严肃追责问责。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88”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在市工商联组织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协调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企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保护伞”。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落实容错纠错。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依规依纪依法为企业办事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企业服务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过失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问责。对政商交往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对受处分处理公职人员的教育回访、关心关爱等工作,对认真改过、勤恳工作、实绩突出,影响期满后可按规定提拔重用或者交流使用。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省、市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济南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的官商勾结行为和“清”而不“亲”的为官不为行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通过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严格落实责任,推动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实现零距离联系服务、有尺度正常交往,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制定涉及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策或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以及“一次办成”改革,严格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强化效能建设,坚决整治对企业合理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主动协调处置、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企业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

第七条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及时、集中公布扶持性政策,方便企业查找。全面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提供详尽指引,预留企业能够完成申报的时间。

第九条注重普及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扶持性政策,收集企业反映意见,解答企业疑问。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认真对待企业反映问题,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网络,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十一条推进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改善政务大厅窗口设置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综合出件”的集成服务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

第十三条坚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

(二)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四)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有需要企业提供用餐的,应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但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

(五)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但不许单独指派、专程接送;

(六)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企业统一安排出行、就餐的,可一并同行、就餐,并按公务出差标准结清差旅费用;

(七)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在各类符合公务接待的场所进行商议;

(八)在与企业人员特别是港澳台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赠礼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第四章严格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统战部、工商联要做好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企业界人士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

第十六条加强对机关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公职人员担当、服务、法治、廉洁意识。

第十八条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强化廉洁从商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约束,推进行业自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1+3”监督平台(以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为引领,统筹电视问政、电台问政、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监督作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企业及其负责人通过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牢固树立“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是政绩”的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和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把握政策界限,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宽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推动改革发展所犯的过失,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与社会团体组织的交往和关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第四篇】

一、健全政企沟通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

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联1户重点民营企业(商协会),年内深入企业(商协会)调研、走访1次以上,了解企业(商协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企业(商协会)解决困难,共谋发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665516

(二)建立“接待日”制度

实施方式: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涉企服务部门每月固定1天集中接待民营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市民经办备案。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17

(三)建立政府决策征询机制

实施方式: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先征求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四)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机制

实施方式:制定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尤其是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评议。评价结果纳入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

咨询电话:

028—38665516、028—38186556

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五)推进新型政务服务

实施方式: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构建“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服务新机制,实现受办分离、人员整合、技术集成、信息共享,不断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平台建设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28

(六)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

实施方式: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改革科

咨询电话:028—36038606

(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实施方式: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示“最多跑一次”目录清单;对符合产业规划和条件的投资项目,推行“红色”代办服务,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代办进程表”,全程服务到底。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

028—38166117、028—38169155

(八)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实施方式:减少企业注册流程。企业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59

(九)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

实施方式: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59

(十)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到55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37

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实施清欠专项行动

实施方式:全面梳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优惠政策、奖励承诺等,没有兑现、兑现不到位的限期制定方案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

咨询电话:028—38197396

(十二)妥善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方式:开展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各类证照、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解决。研究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解决办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8—38166095

(十三)弘扬企业家精神

实施方式:弘扬企业家精神,每两年申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并表扬“十强工业企业”“十强创新型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家”“十佳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十佳工业服务标兵”。利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事迹,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认同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企业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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