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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党员义务有哪些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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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义务范文1

中国***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的组成部分。党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因此,增强党员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而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之前,充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以后更好地服务人民的基础。

熟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一名***员,当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在八项义务中,我觉得最关键的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中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知识;最重要的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充分起到带头作用。

学习可以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且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地深入学习才能让自己进步。学习经典的,富有哲理的理论知识,更能让思想从本质上提升一个层次。而作为一名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因此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应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作为一名党员,也应该正确行使党员的八项权利。对党员来说,党员的权利是为了完成党的任务的一种政治权利,不充分利用权利,就无法全面履行义务。但是,也不能在党员的光环下,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有正确认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充分利用党员的权利,保证履行党员的义务,这样才能健全和发展党内的民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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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义务范文2

4月7日,我们在课室北504进行第二次党课培训,主题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陈xx老师从三大方面来向我们介绍了党员权利的发展,使我们增强了对党员权利的认识。

4月10日,我们在课室东202进行第三次党课培训,主题是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蒋老师主要从三个方面讲他个人对于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深刻体会。蒋老师通过自身的经历和身边的一些事例来把这次比较枯燥而且有难度的的课活泼起来了。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全球化的今天,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什么要强调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呢?总结蒋老师的看法如下:

1、组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内在需求;

2、现代政党的发展历史表明,良好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要求是党团结致胜的重要原因;

3、社会阶层、文化价值与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迫切需要当代政党加强组织建设,增强纪律要求。

为了让我们更容易理解,蒋老师举了鲁宾逊和狗的例子来说明组织根源于人类多元的,发展的需求与人体力量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个体力量的增强并不意味着可以抛弃组织,相反,现代社会的人们更依赖于组织与团队的力量。同时,蒋老师举了一个反面的例子:国民党丢失政党。国民党丢失政党是因为它代表着阶级的利益,丧失民心;军阀割据,互相掣肘;党组官僚,党组涣散。我们要以国民党为教训,充分吸取国民党失败之道路。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从组织的角度观察国民党的失败,条分缕析,可以迁移对我党的现实予以关照、反思、警醒。尤其是在执政的条件下,党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须臾不可放松,不可小觑。

“民主”也是这节课的主题词之一,也是党的目标之一,能否实现民主对于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巨大的意义。实行民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保持社会监督,维护人民权益以及调动和发挥人民的积极性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保持党的民主作风,才能为人民带来更多的民主,从而让广大群众享受更多的权益。而且,中国模式,中国道路,中国经验,都决定了要走中国式的民主政治道路。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时展的潮流。

党员的权利义务范文3

同志们:

党章关于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衡量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是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全面要求,也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认真领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内涵,把握其精神实质,并自觉按照这些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规范自己的言行, 自觉维护党的利益,从而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党员的八项义务

一、学习的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路线的义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遵守党纪国法的义务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团结统一的义务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的义务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联系群众的义务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新风尚的义务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义务的实质及其意义

党员义务,也可以说是党员责任,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每一名党员当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已经明白表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也就是向党作出了承诺或约定。

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党章有关义务规定,是表示了对党员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他是把义务问题作为党员标准来看待的。为此,他还提出以下任务来保证义务规定的遵守,从而也就保证了党员的更高标准。

第一,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教育。

第二,党员中有不遵守所应尽的义务者,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于那些初次违背党员八项义务规定的新党员,尤其要通过批评、教育、帮助,使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由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

第三,对于严重违背党员八项义务规定,破坏党的统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事实上构成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者,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如何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履行义务要做到全面、严格、自觉。

“全面”,就是对党员八项义务的理解和履行要全面。这八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都要切实履行。

“严格”,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标准要高,要求要严,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迁就。

“自觉”,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时时刻刻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

一是要在深入学习中全面履行:

党员的八项义务文字不多,语言也不难懂,但内涵却十分丰富。比如,第七条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对实现党的任务的极端重要性,以及联系群众的方法。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会有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主动性,才会知道如何去联系群众,才能真正把这条义务履行好。又比如,第四条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党的纪律的内容、遵守党的纪律对于党的事业的极端重要性、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何种处理。这样,我们就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党的纪律。

二是要在研究难点问题中严格履行:

有的义务之所以履行不够好,一个重要原因是“难”。比如第一条义务,党章规定了党员四个方面的学习内容。从党员履行这一条义务的情况看,对普通党员来说,后面三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好一些,而对第一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欠缺一些。这既有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有方法上的问题。在思想认识方面,有的党员认为基层党员是做实际工作的,理论学习没多大用处。那么基层党员学习理论是不是没有用处呢?显然不是。

三是要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履行:

履行党员的义务是与党员的本职工作紧密联系的。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既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又要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只有联系实际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才能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否则党员在群众中就没有威信,就会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党员的八项权利

一、教育培训的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与讨论的权利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建议倡议的权利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检举的权利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表决选举的权利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申辩辩护的权利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保留意见的权利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要求答复的权利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权利的内涵

一、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

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在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当年的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拥有88年历史、近2000万党员的大党。苏共在有20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200万党员时能够打败希特勒。却在有近2000万党员的时候亡了党,苏共的教训充分说明,保障党员权利,对于党保障生命力和战斗力,是何等重要!

二、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

发展党内民主,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三、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就是说,坚持民主的基础上,始终要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前提,只有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

党组织如何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一、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祝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二、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

三、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五、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一、在讨论党的政策、决议和其他重要问题的时候,党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当自己的意见被多数人否决时,应该坚决服从党的决定。党员对于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且不得在党外散布与党的决议和政策相反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党在行动上的一致。

二、对于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有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批评。但不允许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在政策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和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提出,但不得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到处散布与党不同甚至相反的政治主张。

三、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维护党的组织原则。比如说,当你揭露工作中的缺点,或向党的组织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意见时,要注意使自己的言行不脱离党内集中统一的原则,要注意场合和形式,注意批评的态度和分寸,使自己的言行不损害党的威信。

党员义务与权利之间的主要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具有:

强制性、实践性、平等性、对等性、时代性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与时俱进的。从七大党章的四项义务权利,八大《党章》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到十二大《党章》的八项义务和权利,至十五大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十六大《党章》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十八大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增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和权利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都统一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一定的权利不行,另一面要让广大党员都行使应享有的权利,就必须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党员如何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责任;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

党员的权利义务范文4

党校的第六次课的内容是关于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学院请来历史与环境学院的彭伟忠书记给我们上课,彭书记授课条理清晰,脉络分明,令人印象深刻。

权利和义务的本质都是按照一定原则所指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团体主流需要和主导势力意志的集中体现,其功能在-

于规范人民行为,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共产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是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实现最终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既然权利与义务如此的重要,所以我们要熟知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三条,党员要履行的八大义务如下: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的学习义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干义务)。我们作为大学生,就要尽可能多学习,能把自己担当的学生工作和社会工作做好;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奉献义务)。中国载人航天首飞航天员杨利伟,在他受命的那一刻,他的生命不再属于自己,已经是党和国家的了,所以要认清自身的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组织义务,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因此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守纪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净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治党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宗旨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道德义务)。

党员的八大权利,包括商讨党的政策问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党员,揭发、检举党内违法乱纪的事实,对党纪处分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和控告,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权利,行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所以,充分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的义务,胸怀远大理想,坚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学习本领,钻研业务,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成绩,大学生的本职是以自身成才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全面提高自身的身心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不良风气和危害人民的行为作斗争。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社会主义“八荣八耻”的荣誉观。

党校第七次课由我们学院卓雄辉书记讲授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党组织的一系列问题。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八年,执政六十年,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年,实践证明,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政治文化多元化的环境下,发展自己的优势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针对党员干部、党组织、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出现的组织不力、公信度不高、腐败问题,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勇于变革,勇于创新。

党员的权利义务范文5

“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只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确保党内民主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党内和谐。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加以肯定,这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历史发展上,从创立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共产党的创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但从不同的角度对发挥党员作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这些阐述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为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为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他们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立了民主建党原则。恩格斯曾就共产主义同盟组织非常明确地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进行”列宁也曾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第二是强调党员一律平等思想。在*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时,马克思、恩格斯为之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在党内党员一律平等,这个思想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不平等就谈不上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恩格斯认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为此,他主张党的领导人要认真听取和善于采纳群众的不同意见,不要热衷于强制手段。他认为,在党内没有上下级党员之分,所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晚年,特别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迷信。他在*年9月写的《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在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须自愿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在党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的组织必须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不能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是确定了党内的选举制度。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建议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罢免;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全党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通过党内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员作用的很好发挥。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必须通过制度来规范。而选举制度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重要途径。

第四是提出了保障的实践形式。*年4月恩格斯给考茨基的信中明确地说:“在一个大党内不能继续存在严格的宗派纪律”。次年9月的信中又强调:“拥有几百万人的党,其纪律同只有几百人的小宗派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建议党“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恩格斯的这个主张涉及到一个极有价值的思想,即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及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问题。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进行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践就是很好的探索。实践证明,党员的主体意志可以通过党代表大会这种制度形式得到体现。

第五是确立党员作用发挥的组织载体。列宁强调,党是有组织的整体,党不是单个的简单相加,是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列宁特别提出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组织。这提出了党员需要通过组织发挥作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组织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也是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这个思想在实质上是明确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定位问题。离开了党的组织,党员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第六是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组织原则。列宁强调在党内生活中应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认为,党内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实现思想的统一。为此,他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并强调在党的各级组织内部同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要确立和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第七是强调党员必须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若是只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体现,是不可能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列宁也就履行义务问题指出:“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党员义务是一种党员在党内责任的体现,只有明确党员的义务,党员的主体性作用才有明确的指向。同时,党员的权利的体现,也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八是提出党员要直接参与的思想。列宁指出,“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二。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实际上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所谓“权利主体”,即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权、表决建议权、批评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辩申诉权、讯息知情权、求助和控诉权等。所谓“义务主体”,即党员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落实。。

只有坚持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或权力,那么党就会变成一片散沙。反之,单单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以“工具”规则要求党员,那么党就失去了现代政党的根本特色,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三。党内民主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民主集中制实行得好不好,归根到底在于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而党内民主的发挥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发挥。

第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民主推动力的强弱;民主推动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发挥程度。俞可平先生认为民主就象驼骡,它需要动力。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应从培育民主的推动力入手,党内民主只有建立在党员以党的主体身份,通过各种意见的交流、协调、平衡而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党才能充满活力,党内民主才能真正得到体现。但当前由于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党员因参与党内事务不够,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对民主的推动力不足,在组织满足不了他们的一些要求时,通常会对组织表现出离心离德的倾向。同时在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掌握利益分配权的格局下,党员维护民利、监督领导者,常常有自身利益安全的考虑,因此在维护个体利益和要求民主难以兼顾的取舍中,不得不偏向前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体现。在党组织方面,目前没有在民主条件下掌控局面、推进工作的有效方法,尚离不开传统的权力后盾,因此有强烈的集权情结。同时也不排除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抱有发展民主会削弱他们权力的和触动他们利益的考虑,对于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发挥,采取阻挠的态度。上级党组织方面,担心局面混乱,增加掌控难度,内心深处存有“发展民主是自找麻烦”的心理障碍,对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扩大党内民主的尝试也因担心缺乏党内法规依据或不被上级认可而不愿冒这个风险。同时也有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相似的维护自已权力和利益的考虑。上述原因导致党员主体意识缺失,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民主所必有须的推动力不足,造成党员对民主的漠然态度,党内民主得不到应有体现。

第二。解决党员主体地位发挥的途径和思路。

1.加强对党员的思想理论教育,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为使广大党员群众有自觉的党员主体意识,这不仅需要在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员主体机制,也需要党员自身的努力。主体自身的认同、欲望、追求、能力、知识水平、个性修养等,往往对主体意识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在党员中深入细致地开展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活动,使党员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在新的形势下的重要意义,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要改变各级党校只重视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做法,加强对普通党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老党员进行民主意识教育,改变普通党员无原则的服从上级的错误思想。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固然和党组织领导者的个人作风以及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但民主也是党内各方力量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结果,如果党员对民主采取消极态度,专制也就自然产生。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如何正确开展党员斗争、积极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培训。使党员认识到:正确开展党内斗争,争取民主,不但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员的义务。其次,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理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党员的主体观念。再次,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2.以保障党员民利为基础,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克服党员民利虚泛化倾向。十七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要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当前特别要落实以下几点:

(1)在尊重、遵守有关党员权利、义务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内容、顺序进行调整,使其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便于党员掌握。

(2)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作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规范系统来学习、贯彻和落实,使党员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同时得到增强。

(3)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规范参与途径、方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4)要把落实普通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根本在于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十七报告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各级党委侯选人应先在各侯选人所在基层党组组织进行公推直选,再提交到上级党委批准,最后返到本级党代会进行差额选举。侯选人在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内如果不能获得通过,则不能提交上级党委,更不能提交到本级党代表会,有效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5)必须建立普通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是否发扬民主,是否正确执行民主程序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要把评估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去留的标准,执行一票否决制。评估的主体不能局限于上级。要把上级对下级领导班子的评估和普通党员对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评估结合起来,更侧重于普通党员对本单位党组织领导者的评估,真正体现党的权利来源于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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