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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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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1

一、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是推动党内民主的重要力量。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准则》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的规定,就是“从群众中来”,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在党组织作出决策之后,又要“到群众中去”,由广大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大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我们党是志同道合者的联盟,平等性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鲜明特征,党内同志关系本质上是民主平等关系。《准则》明确要求,“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准则》重申“党内一律称同志”,要求“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党内互称同志,是党中央对党内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的政治规矩,蕴含着党的原则立场和根本宗旨。在党内,不论党员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其在党章党规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遵守纪律。《准则》强调,“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在全党努力营造“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和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我们要按照《准则》的要求,着力推进党内民主,将党员的主体地位转化为科学的民主制度体系、健全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环境。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主要举措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根据党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党员权利,完善了保障措施。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为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打下坚实基础。《准则》再次强调,“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针对实践中党员知情范围有限、知情渠道单一等问题,《准则》要求“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一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党内事务的特点及各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做到重要事件党内先通报、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传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优先权。二要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健全“重要决策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的工作制度。三要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既要充分利用党内会议、党内文件等传统形式,又要创新运用党建网站、党务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让党员能够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党内事务。

切实保障党员的参与权。为保障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是创造民主参与的有利条件。《准则》明确要求,“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特别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党的各级组织要创造发挥党员作用的载体和平台,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二是健全民主参与的制度。《准则》提出,“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可以汇聚广大党员的智慧,不仅是民主决策的要求,而且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三是畅通平时民主参与的渠道。《准则》强调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党的各级组织要健全党内信息沟通网络,使党员平时可以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四是完善党代表工作制度。《准则》要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保证党代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民主性,在于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准则》进一步重申,“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被选举人作出选择,自主决定选什么人,投什么票。二要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要把党章党规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具体化、规则化、程序化,既有利于统一规范,也便于操作执行。三要防止选举中拉票贿选。在党内选举中严禁拉票贿选,是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对拉票贿选行为必须“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查办,问责到底,严肃处理。

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党员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准则》指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强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畅通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一要创造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宽松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同时勇于自我批评,坦诚接受别人的批评。事实表明,领导干部愿意接受批评,普通党员才敢于批评。二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三要完善日常监督机制。畅通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各类监督的渠道,有效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四要完善对监督权人的保护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打击报复现象,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信心和勇气。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党员享有民主权利,并不意味可以不受约束。党员作为国家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党组织的一员,必须在组织原则和纪律约束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注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基本义务。在实践中,不能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既要避免“权利本位”倾向,防止有的领导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又要防止“义务本位”问题,只要求普通党员履行义务,漠视党员的民主权利。其实,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例如,党章第四条规定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既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

注重权利保障与权利规范行使的统一。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守党章党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一是提出意见要看场合。《准则》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说明党员的民主权利只能在党内行使,要内外有别。二是讨论问题要守规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准则》指出:“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是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三是批评监督要有根据。《准则》要求党员“有根据地”行使批评权,“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行使监督权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四是揭发检举要重规范。《准则》“提倡实名举报”,要求“负责地揭发、检举”。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根据《保障条例》的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注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统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行为的意义在于矫正侵害、保障权利。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要及时纠正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按照《准则》要求,“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救济党员的权利,一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歧视、刁难;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压制;对于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不仅要追查处理诬告者,而且要为受到错告、诽谤或者诬告的党员正名,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三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权利。根据《保障条例》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保障本人申辩的权利;在党组织作出处分、鉴定、审查结论后,保障本人申诉的权利。对党员的申诉、申辩,党组织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四要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依规及时批评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其目的是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离开党组织的作用和党的统一意志,党员个人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有利于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浅谈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2

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力量

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究竟如何,这实质涉及我们国家的权力属性问题。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两者的关系讲得很清楚:“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力量,而不是替代力量。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党一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利益的党。这样的党才会集中人民的利益诉求,做出符合人民利益要求的政治决策。在个体异化和腐败的情况下,“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可能会异化。现在我们国家的政治权力体制中,实际形成或存在着个别家长制和裙带权力关系体,这与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

能不能保持住我们党九十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研讨班上提出的“五大优势”,不是靠一厢情愿、也不是靠自说自话,而是要靠这些优势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来证明。共产党人在长达95年的建党实践中,形成了三种最具特色的党性传统来表达我们党的优势——伟大、光荣、正确。“伟大”指“道德理性——牺牲奉献”;“光荣”指“民主理性——群众路线”;“正确”指“科学理性——实事求是”。现在还需建立一种新的理性——“执着”,指“法治理性——依法办事”。能否把科学、民主、法治“三大执政”和道德、民主、科学、法治“四大理性”化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制度以及实际运作机制,这不仅关系到党性的纯洁性,也关系到党领导发展市场经济这件事情的最终成败。如果党性被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异化了,变成了没有信仰、人格和追求,只懂得玩弄权力、贪图钱权的特权利益集团,那意味着我们党领导发展市场经济这件事情的方向出现了偏差。

市场经济离不开人民民主的权利参与和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与共产党的领导,有一个相互适应和制度化再造的过程。市场经济完全资本当家不行,要在平等和公益的价值面前让步;共产党领导大权独揽也不行,要适应人权和法治需要,实现执政方式转型。既然“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样精要的表达已经提了出来,实践中就要贯彻落实。实际上,我国地方和基层多年来已经创造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治民主和自由权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基本需求,不仅市场经济本身要求法治保障和规范权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大、政府的立法、决策和管理,以及基层自治都离不开人民民主的权利参与和法治保障。这就要求党的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必须成为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理念和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法律和制度本身是一种规范,同时对于能够自觉遵循和熟练驾驭法治的政党来说也是一种执政的最有效工具。善于在法治范围内、运用法治实现执政目标,实际上早已成为现代化政党的基本素质和执政能力。民主执政既包含了党的执政目的,也内含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技术。无论是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还是协商性政党制度,利用选任问责、评议问责和激励,利用社会功能组织和区域自治组织以及民众参与政治录用、决策、动员和沟通等政治过程,都是现代化民主政党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的参政与执政手段和基本功。

浅谈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3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过去五年“党内民主更加广泛”,习近平同志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不断发展创新党内民主思想,在价值意蕴、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上均取得了新突破。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推进党内民主,就要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只有通过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使“基础”和“主体”活跃起来,我们的党才能充满生机活力。

当前,我们要把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摆上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动力,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前提。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要深入研究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努力改变目前党内存在的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重组织、不重党员的认识误区。

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主人翁意识,是保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基础和内在动力。加强对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教育,提升党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党组织尊重、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加强学习教育,引导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增强党员正确行使自身民主权利和维护其他党员民主权利的自觉意识。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不强和民主素质不高的问题,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感,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一些企业在执行党员民主权利方面推行了诸如《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相关的制度,着力抓好党员主体意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使每一名党员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党内生活、有效管理与监督党内事务,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提高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使每一个党员都能以坚强的党性观念和良好的思想作风保证党内民主正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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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展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创新党务公开形式,落实党员的知情权

党员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而党务公开是指除涉及党内机密以外的党的活动都要向党员公开,它是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创新形式。首先,创新通报传达形式。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党内先动员,从而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创新反映反馈形式。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网络体系,有效疏通和拓宽党内信息通达的渠道和途径,确保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确保上级党组织的答复、批示及时得到传达和执行。再次,创新公开、公示形式。要通过企业现有的媒体平台,增强电子党务的信息量,让全体党员和党外群众都能及时了解党内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总结党务公开、公示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形成长效机制,统一规范党内事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方式和工作程序,防止因无章可循,公开、公示随意性大、造成走过场。

三、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和选举权的真正落实

所谓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治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所以,有必要在全党进行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位党员都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目的、使用,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享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怎样使制度化的党员权利落到实处呢?一种路径就是以选举作为突破口。在公开推荐的基础上,实现在党员大会上的差额直选。其好的方面,是党员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但这种直选,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另一种路径就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让普通党员有机会进入党委会,代表各个层面参与和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就是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把党委会作为党内权力的具体行使机关,主要贯彻党代会的决议,并就日常问题进行具体的决策,处理党内日常事务,为了加强党委决策、支委会议事的公开和透明,一些企业推选“普遍党员代表旁听制度”,每次召开党委会和支委会,随机邀请一些普通党员参加会议的旁听,这样即增加了党员参政议政的通道,又提升了党员知情权的力度,保障了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发挥。同时要不断健全民主集中制度、不断修改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使制度化的党员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在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拓展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将以下三点作为现实途径与着力点。一是要强化党员的民主生活训练,拓宽党员意愿表达渠道,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坚决纠正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党员权利保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重点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主要责任人违反民主集中制,搞独断专行的行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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