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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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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近几年刚刚设置的机构,自成立以来打破了过去在案件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状况,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与监督,成为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的平台。它在实现案件的科学管理,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方面,肩负了强化内部监督的使命,推动了检察工作的自我完善。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案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完善阶段,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探索案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为适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构建了融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等职能为一体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案件管理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严把案件“进出口”,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一) 案件统一受理、分流。案件管理中心将以前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将需要送达的案卷材料及法律文书对内统一送达刑事检察部门对外统一送达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涉案款物的管理。办案部门依法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统一交案件管理中心保管,款物的全部信息,分别建立纸制和电子台帐,对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查,做到了一案一台帐,一案一清理。

(三)案件流程监控。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口头、书面流程监控警示承办检察官,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

(四)定期业务信息统计与分析。每月对案件受理及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案件结果进行质量评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律师接待。随着《律师法》和《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权益的规定》相继出台,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律师接待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科技强检,先后设置了“律师身份认证”、“案件信息查询”、“电子卷宗阅读”等服务律师平台,为案件的规范化管理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二、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对内面临资源合理整合,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内部监督的目的难以有效的实现,对外又面临公检法三机关不能有效沟通、通力协作,因此无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地位与案件管理工作职责不匹配,不能起到统领协调的作用。案件管理中心是各级检察机关新成立的部门,案件管理工作又是检察机关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新兴的综合性业务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捕诉监合一”使原有的侦监、公诉职能产生重大变革,“案多人少”这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的主要矛盾日益凸显。基层院领导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如何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上,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业务中日趋边缘化,案件管理工作得不到足够重视,工作人员少、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甚至有人认为案件管理工作可有可无,过去没有案件管理检察工作照样发展。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明确、不具体,给案件受理工作带来困扰。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以来,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受理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没有一个细化可供实际操作的案件受理规范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受理实现不了开卷审查的受理方式,只能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押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导致于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不严,受理案件质量不高,从而加大了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量,导致不捕率、退回补充侦查率、案件比过高。

(三)案管工作得不到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不能很好地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案件管理工作囊括了检察工作的所有业务,在检察机关中履行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担负着案件质量管理监督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与部门管理存在矛盾,不能有效统一运作,业务部门对案卡的填录、法律文书的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评查等工作认识不到位,往往认为这些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形成案件管理部门“大包大揽”的格局,要求配合与不愿配合的矛盾日益显现。

(四)案件管理工作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督工作是案件管理工作的四大职能之一,流程监控是案件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监督难、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案管人。首先是一方面案件管理中心要依法依规对办案中存在的超期办案、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流程监控,另一方面相关业务部门往往以案多人少、没时间等原因消极对抗,不予理睬,形成监督与被监督两张皮。其次是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程序性监督多,实体性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和整体情况分析研究少;管理监督多、发现问题和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少,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案件管理中事后决定多、事前、事中监督少。

(五)案件管理部门“软件”“硬件”不足,案件管理部门对履行监督职责处于摸索阶段,经验不足,存在不善于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发现不了问题的现象,也有方式方法不当的情形,案件管理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配置员额检察官少,有的地方多则一人,有的地方甚至没有配置员额检察官;信息化水平不高、技术人才稀缺,在监督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案件流转和全程同步监督工作效率亟待提高。

三、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案管部门的地位。

进一步提高党组、检察长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在人员配置上向案管倾斜,目前案件管理部门处于非中心化、边缘化的地位,人员少、工作重,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从案件管理工作发展的长远考虑要进一步充实案管部门的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案管部门的地位。另一方面加大案件管理工作建设投资力度,保障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作用。

(二)厘清管理职责,处理好“三种关系”

1.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监督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案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大量事务性的工作,是为了汇聚更多的检察工作信息,更全面的了解办案活动的情况,从而有利于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事务只是案管机构实现目标的手段,监督才是目的。通过监督,查漏补缺,防微杜渐,才能促进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偏离了检察改革的方向。

2.处理好“到位”与“越位”的关系。案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必需找准自己的位置,既要高屋建瓴的大胆监督,又不能直接干预业务部门的正常办案活动,其监督范围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应当高度重视对类案的问题、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要通过一些统计数据分析,深入到办案程序瑕疵、严重的程序违法及实体法的适用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发现一些有深度的问题。

3.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履行案管监督职责时,既要保证检察权公正运行,又要兼顾效率,既不能设置过多监督环节牺牲效率,也不能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牺牲公正,要在公正与效率间找到平衡,最终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和“有公正的效率”。

(三)积极发挥规范案件进出口的导向作用,以标准谋共识

上级检察机关要统一制定关于案件受理标准的细化规定,工作中,案管部门严把收案送案标准,守好案件进出口重要程序节点的各项工作标准,不断明确统一规范的工作思路,并积极争取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达成共识,合力打造案件流转程序性规范。 一是注重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各项形式要件审查,确保收案合法规范 严把案件进口关,对日常收案中发现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法律文书不齐备、案情描述模糊等不规范情况的,依法不予接受案件,并向公安机关具体说明理由,待其补齐补正后重新审查收案。  对发现不该本院管辖的,向公安机关具体说明不收案理由后依法拒收案件,案管部门在日常受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装订不规范的,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按要求装订后再予以受理。  二是筑牢对已办结案件的各项形式要件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严把案件出口关,持续强化对办结案件的起诉书、补侦决定书等重要文书以及整个卷宗的形式规范审查,同时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起诉书送达等重要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对存在瑕疵的,以口头提示、温馨提醒的方式建议办案单位补充完善。  同时,通过走访法院相关部门,以调研座谈的方式达成共识,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在签收开庭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判决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过程中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并得到认可和支持,有效的实现共同优化送达程序的目的。

(四)积极发挥办案流程监控的抓手作用,以他律促自律

工作中,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充分发挥案件流程监控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抓手作用,对办案期限、信息填录、流程节点、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事项回复等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的案件程序性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向办案部门进行提示反馈,确保办案过程中各项办案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旨在实现案管部门他律与办案部门承办人自律的有机结合。

一是督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规范,补齐程序短板,严格监控系统操作。就办案期限预警、疑似超期、案件重要程序性节点填录不正确等系统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严格监控案卡填录。在清理常规案卡填录的基础上,强化对关键诉讼流程节点案卡填录进行监控。如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类案件、抗诉上诉类等特殊类别案件,及时督促承办人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做好案卡填录工作,确保案件“移送单位”选择无误,并完成“送案”操作,确保案件能够正常流转到上级院办理。  二是督促案件信息及时公开反馈,助力司法公开,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文书,并对办案部门拟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复核,就不符合公开条件的文书予以退回,并督促承办人将该法律文书按要求制作规范后再次发送案管部门进行复核,将办案部门是否及时公开法律文书等事项纳入考核范围,督促办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辩护与代理”模块内对律师提交的各项申请及时进行回复,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

(五)积极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业务分析研判的参谋作用,寓服务于监督

案管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检察实务研判成果的运用,通过案件评查发现问题,通过实务研判分析问题,以防微杜渐和建言献策的工作理念,为提升各项检察工作的司法行为规范化程度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是从类案评查中监控办案瑕疵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随机评查和常规评查的方式对全年涵盖各办案部门、各检察官办案单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起诉书、抗诉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进行专项评查。对存在的到案经过叙述不清、法定情节叙述缺失、涉案财物描述有误、共同犯罪案件起诉书遗漏被告人所涉罪名等可能涉及文书瑕疵的问题;以及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称谓表述欠规范、对指控犯罪事实表述欠精炼、对被告人前科情况和证据情况罗列欠完备等可能涉及文书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全面筛查,提出修正建议,督促办案部门和承办人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质量。 二是从重点案件评查中吸取有益经验,案管部门在梳理总结上年度随机评查以及常规评查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重点案件评查,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的案件、对捕后不诉、检察机关撤诉、法院判决变更罪名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进行重点评查,按照法律规定审慎出具评查意见,然后汇总上述案件办案过程中集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和多发易发问题,形成专题材料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并及时向办案部门进行反馈和提示,以达到公平公正执法的目的。

(六)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不可能有好的成效。加强案件管理部门人员的配置和业务培训。案管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同时又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较强的业务根基是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的,因此案管工作要“以人为本”,加强案管队伍建设,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首先要充实案件监督管理队伍,把一批懂业务、善监督的同志充实到案管队伍,借助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发现案件在程序以及实体上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自我学、集中学、远程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全面熟悉监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第三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不断增强案管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创新创优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研究、监督管理的能力;最后通过“走出去”的方式,提高案管干警的素质。通过参观走访、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学习兄弟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努力锻造一支讲政治、懂业务、善监督、服务好的案件管理队伍。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为手段,对动态的办案过程、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以及强化办案质量考核评估、协调监控各项机制而构成的有机系统。它是各种外部和内部需求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公正、文明、为民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意义。

一、案件管理机制的工作开展

2008年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和省、市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不断创新案件管理机制工作,通过几年多实践、创新、初步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基层检察业务特点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一是规范办案秩序。在案件管理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对已在侦监部门录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直接引用案件信息,并了解侦监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上下游业务的有效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案件流转,有效杜绝超时限办案和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二是细化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建立通报制度。案管中心工作人员除了日常的监督外,还在每月的月末,将网上所流转的案件与办公室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对,了解各个案件的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时上传至案管系统,保证纸质案卷与网上流程相统一。月末将该月的案管工作情况做一次通报,对已经亮红灯的科室进行通报,使案件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习惯。自案件管理以来,我院所有网上流转、网上办结案基本实现所有业务部门普及应用办案软件、所有案件全部网上办结“两个100%”目标,审查逮捕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平均审限逐年下降。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1、案件管理中心对高素质检察人员的需求与检察人员相对缺乏的矛盾。案件管理中心作为对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引导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办案,并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准确数据的重要部门,需要配备充足的、高素质的、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复合型检察人员,如此才能保证案件管理中心的有效运转,才能保障其应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基层检察院人员普遍不足,办案部门经常都是案多人少,特别是具有办案资格、高素质检察人员严重缺乏,远远不能满足案件管理中心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如我院案件管理中心挂靠于研究室,研究室只有一名主任一名书记员,但需要统筹的工作就有研究室日常调研工作、检委会秘书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检务督察中的案件督察,还有院领导交办各类工作,可以说是不堪重负。

2、案件管理中心对统一、高效系统软件的需求与高效、统一的系统软件缺乏之间的矛盾。案件管理中心是对案件进行现代化管理的一种新机制,其现代化表现及价值就是要实现网上办公、办案,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实现案件的流转,加强对案件的监督。但目前,检察系统没有统一的案件管理的系统软件,有的基层院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高检已在开发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但现行软件在运行中的种种问题又因最高检要推行新软件而停止了软件的更新和软件BUG(漏洞)。

3、在管理机制上,注重本部门的规范化操作,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完善。由于部门之间规范化操作的要求不同,实践中往往偏重部门内执法规范的完善而忽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配合制约。

4、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对策

1、进一步夯实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的通力配合,单纯依靠案件管理中心独自开展工作,既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更谈不上高质量的完成案件管理任务。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一是需要各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将认识提高到关乎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真正将案件管理工作是“他人事”的观念转变为“自己事”来做,全力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二是案件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熟悉业务,不了解规范化要求的案件管理人员面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七大检察业务,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是难以想象的。案件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要充分履职,不仅需要外部支持,更需要强化自身素质,在管理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督促整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2、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的监督作用。按照高检、市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要求,要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加强检风检纪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机制。其中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重心工作将由案件管理中心承担,这既是案件管理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摆在案件管理机制面前新的机遇。目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尽管建立起了发现问题、纠错促改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仅仅具有内部管理性质,面对严重的违法办案情形,即使能够发现,也往往因为与检纪究责制度缺乏有效沟通,工作力度无形当中受到削弱。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后,案件管理机制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加大发现问题以及追责力度,使案件管理工作的点更多、面更广,监督效用不断增强,形成一套完善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

3、进一步发挥案件管理的一体化作用。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中机制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障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案件管理机制的确立,正是契合了一体化机制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网上监督、流程监督、跟踪监督等功能都是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的基础,它所承担的质量考评、办案预警、动态监控等职责又是加强检察工作执法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机制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制度上还需要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的结合,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如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横向协作”;加强一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4、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案件全流程管理机制。为适应检察案件专门管理的要求,高检院研制开发的软件应当使用方便、界面友好、功能实用、高效可靠,同时要具有开放性及安全性好、执行效率高、自由维护、灵活扩充等特点,既能实现对案件的登记、预警、催办等管理功能,又能实现生成统计报表、查询分析、数据录报、自行制作统计分析报表等功能,用以全面处理检察业务工作,及时掌握业务工作中的所有办案信息,提高检察业务的规范化水平。

5、建立和完善规范运行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细化流程监控,加强案件过程控制。通过系统搭建的管理平台,对案件流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控,保证流程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办案(羁押)期限的合法性。二是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实行实体与程序并行管理。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四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例如提供案件的查询与律师阅卷服务,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将案件信息即时向社会公开、透明,拓展检务公开渠道。五是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和预警机制。包括对案件质量整体情况的分析、疑难案例分析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等,同时建立预警制度,主要针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动态发展状况的关注。

综上所述,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不但迫切需要,而且切实可行。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探索有利于案件管理的机制,提高检察案件管理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真正要义。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

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12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

(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三)程序流程监控。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发现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网上发预警信息、召开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解决,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

(四)案件信息反馈及问题预警。借助计算机网络,构建案件管理信息平台,便于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随时查阅掌握案件进展,直观地反映承办人办案效率与质量,及时反馈业务部门整体办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现案件管理上的优化和提升。

(五)对案件结果进行质量评查。实行案件评查机制,对优秀的案件进行表彰,发挥对办案人员的激励作用;对瑕疵案件进行确认并发现从中的问题,督促办案人员改进。

我院案管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现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加强了内部制约,强化了诉讼监督。案管中心采取同步监督与事前监督相结合模式,即内部办案程序的同步监督和对公安、法院执行程序的事前监督。案管中心统一对外协调,能够随时发现公安、法院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业务部门,为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提供信息来源。二是规范了办案秩序,提高了办案效率。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控制案件进出口,加强了对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约束力,有效预防和杜绝了案件超期。同时,对赃物证实行统一管理,方便承办人工作。三是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队伍建设。案管中心定期进行案件评查,依据量化的考核标准,从实体到程序环节一一核查,调查确认办案质量等级,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对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增强了干警们的效率观念和质量意识,提升了检察队伍执法办案水平。

二、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形成定势,各地对案件管理职能认识不够,也不能充分利用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案件的统一管理。各地在工作开展中虽有创新,但整体理念、发展目标、长远规划研究不足,对案管工作的定位和职能规定不统一,模式较多,使得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案件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如业务科室部分案件未在网上办理,或者网上文书填写不完备,使网上办案流于形式,未充分发挥办案软件的功效。尤其是业务科室网上备案不及时,案件管理部门对备案无法及时跟进,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不够,不能及时提出改进办案工作的措施。再就是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有的地方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案件管理标准不统一。案件管理中心是县级院新成立的检察内设机构,其职能多为案件流程管控与重点案件督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最初制定的案件管理实施办法、案件管理中心受案材料审查规定等相关制度,往往显得粗犷,在很多问题的细节方面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只能按照相关精神和自己实际情况来开展工作。如有的院把案件告知、律师接待等工作放在案管中心,有的院把案件收发、移送等工作放在案管中心,有的院把统一管理法律文书及文号的工作放在案管中心,这些案件管理工作职能不明确具体的作法将造成各行其是的不统一工作格局。这种缺乏详尽具体统一标准的制度将不利于现实工作的开展,也会留下很多自由裁量的弊端。

(四)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作为一个统领检察工作整体运行的核心规则来说,案件集中管理应当有其自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根据目前运行的情况研究制定一个统一的细则。这样可以避免和解决案件流程管理中出现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松散的问题。有些基层院虽然明确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为流程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全面控制和掌握流程,但是尚未建立和健全流程管理督促和责任机制,在规范流程环节、加强衔接力度、增强协调性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同时缺乏对每一个流程环节的考核,与奖惩和激励机制不挂钩,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流程管理流于形式。

三、解决案件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案件管理意识。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业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意识。一要加强宣传动员和检查督促,增强各办案部门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严格制定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二要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和动态监督,发挥案管部门“监督、管理、参谋、服务”的功能。三要提升案管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素养与服务意识,为执法办案服务。

(二)深入推进网上办案。基层检察院应加强案件管理网络化,办案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法要求,统一在网上办理案件、网上审批法律文书、网上提请结案,使检察长及主管检察长能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办案效率。案管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口关,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防止超时效办案。对公诉、侦监审查期间即将届满的案件,案管工作人员应在3天前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发预警信息,督促承办人及时审结案件。同时,结合网上办案情况开展案件质量考评,针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多发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办案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细化案件管理标准。案件管理机构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管理标准,将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进行标准定位。一是统一受理案件,把好入口和出口关。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案件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本院具有管辖权后,直接分流到各个业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办理案件后将卷宗及相关的文书、送达回证交案件管理中心送达。二是对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如案件是否经过承办人层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是否有超期办案情况,对于未办理的即将到期案件,则可以发出催办案件通知书,并可以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作为业务部门作出决定时的参考。三是组织对案件的质量考评工作。定期对“三不一撤”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从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方面进行审查,不定期地对本院已办理案件进行复查,查找问题并逐案就其质量评定等级,形成书面的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四)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规范新机制。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进行办案规范化管理,可使案件流转协调有序,从工作程序上保证案件质量,弥补个人素质的不足。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细则和办案流程,使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各业务部门要从受案开始,对审查、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制度规范,进行全面落实,保证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合法、高效运行。同时,案件监管科室应当加强自身职权的行使,切实履行起监督职责,使业务科室认识到案件监督的重要性,认识到案件审查与监督是有机的统一体,不存在主次之分。各科室应当加强沟通,将由此产生的矛盾及早消除在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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