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范例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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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一篇】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1、发展新党员要坚持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2、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党组织要始终坚持把保证新党员质量放在第一位,不得追求数量,忽视质量。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开始,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塑造合格党员。要严把入口关,要把质量第一原则贯穿于入党全过程。
3、坚持党员标准。正确、全面、科学的把握党员标准,切忌简单化、单一化和片面化,不准降低标准和脱离党章规定另立标准。
4、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按照党员标准逐个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并且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出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5、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对一些尚无入党条件的,无论声望多高,能力多强,贡献多大,都不能强迫他们入党,不允许把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要在自愿入党者中挑选。必须经党小组讨论提名,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
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工作、学习上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群众威信。
3、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培养人应担负起下列责任:向积极分子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了解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情况;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定期汇报积极分子的进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熟后,向党组织建议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4、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交给他们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5、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的责任。要采取各种方法,对其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专业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等方面的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和掌握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使其提高素质,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6、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写实。党委和总支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分析,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要按照党员标准,在找本人谈话、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着重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德、工作学习情况及社会活动表现的基础上,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由培养人将评议结果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上。重点培养对象每季度写实一次,一般培养对象每半年写实一次。写实要突出个人特点,既有概括内容,又有具体事例,既写优点,又要写明缺点。
7、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历史经历、政治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了解和审查,形成政审综合材料。在档案中已有说明的,可不再查证,无说明的,要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取得政审材料。
8、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党支部应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政审、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等相关材料,列入积极分子档案。
9、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党委、总支和支部每年年末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整顿,把符合条件的同志补充进来,把不符合条件的调整出去,并将名单报上级党组织。
三、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1、党支部每年年末在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同时,制定第二年的发展计划,并将发展计划连同拟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一同报上级党组织。列入发展计划的拟发展对象必须是经过重点培养考察一年以上,
政治历史清白,基本符合党员入党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党总支对支部提出的发展计划和档案材料,严格审查把关,集体讨论审议后,提出发展计划和发展时间安排,连同拟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一同上报校党委工作部。校党委组织部本着“十六字方针”,根据发展对象的成熟情况确定发展指标。
3、各支部在每季度首月初,将本季度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自传、《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政审材料、培训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支委会酝酿讨论记录、支部综合审查报告、党委组织员考核意见材料等)上报校党委工作部,经组织员审查通过后,下发《入党志愿书》。
4、发展党员首先由介绍人和党小组提出发展意见,并向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形成记录,然后召开支委会确定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
5、发展新党员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对手续不完备或违反程序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支部不得列为当年发展对象:
(1)未经党组织一年以上时间系统培养考察,并按规定写实的;
(2)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
(3)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群众中无威信的;
(4)没有经过党组织集中培训的;
(5)对发展对象的问题尚未查清的;
(6)现实表现不突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7、严肃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同志和入党介绍人要认真指导入党者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介绍人要将自己的意见认真负责的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然后由党支部审阅。
四、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召开吸收预备党员大会,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2、申请入党人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大会。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大会应改期召开。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出席,应在大会前向党支部认真负责的介绍情况,支部大会可以召开。
3、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党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对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支部、介绍人和申请入党人应予以解答。
4、表决在正式党员中进行。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
5、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党支部填写“党支部决议”。决议要写清入党人的基本情况、党支部大会对其的基本评价、表决情况(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和弃权人数及表决结果)、支部名称、通过表决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然后报上级党委审议批准。
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在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前,由党总支组织员对其进行谈话。
六、预备党员的管理和转正
1、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所在党支部,继续加强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及时与其进行谈话,指出努力方向。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由入党介绍人负责对其进行季度考察写实。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2、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由党委或支部组织进行。一般未经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出现问题或发现其入党前有重要问题对组织隐瞒,支部应及时向党委进行汇报,以便进行妥善处理。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党支部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的转正意见,并将其做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对预备期满的党员,党组织必须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衡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还需进一步教育考察,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二篇】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1、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入党申请书。
2、递交入党申请报告一年以上的入党申请人,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经小组推荐,支委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组织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机关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5、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内容。未经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6、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1)召开支委会。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充分酝酿,初定竞争拟发展对象,并确定召开支部扩大会的时间、对象等。
(2)召开支部扩大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①支部负责人介绍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可形成书面材料发给与会者);②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提交入党申请以来的思想工作表现等,演讲时间为10分钟左右,演讲结束后入党积极分子离开会场。③民主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有入党动机、思想品德、遵守纪律、能力水平、勤奋敬业、工作成绩等。
(3)召开支委会,根据测评分和入党积极分子平时思想、工作表现,确定发展对象。
7、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8、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经机关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
6、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三、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核定推荐名单,向党支部推荐;3、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逐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
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机关党委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三篇】
1、支部发展新党员制度
(1)防洪闸党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无特殊情况,防洪闸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一名新党员,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要向局党委说明原因。
(3)支部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对他们进行考察和锻炼。
(4)要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
(1)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要通过本单位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3)由支部全体党员无记名民主推荐,2/3以上党员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1)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申请入党的人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
(4)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5)培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核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填写考核记实。
(6)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一次,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和整顿。
(7)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2年以上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3、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人推荐,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支委会审查后,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2)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对从事经济活动的近期发展对象还要进行经济审计。
(3)由市委组织员办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4)党支部要填写发展党员请示报告单,并上报党委。
4、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人推荐,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支委会审查后,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2)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对从事经济活动的近期发展对象还要进行经济审计。
(3)由上级党组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4)党支部要填写发展党员请示报告单,并上报党委。
(5)党委审查考核后填写《发展党员送审报告单》,上报市局党组。
(6)上级党组在初审后,发《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填写。
(7)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8)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形成决议后上报局党委。
(9)党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员办。
(10)市委组织员办组织员谈话时填写《发展党员协审表》,并进行考核谈话和签署意见。
(11)党委讨论审批,签发《预备党员批准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
(12)举行入党仪式,入党积极分子成为预备党员。
5、预备党员考核管理制度
(1)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填写党员卡后,由培养人继续培养教育,定期填写考核记实。
(2)预备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预备期满1年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3)党小组提出转正意见后,由支委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决议,并上报局党委。
(5)党委讨论审批后签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将有关材料归档,预备党员成为正式党员。
6、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好发展党员职责。
(2)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3)对预备党员或新转正党员两年内,在经济、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与其谈话的市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和培养人的相关责任。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四篇】
一、总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3、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和其他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3、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克己奉公。
4、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
5、在危机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6、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学习成绩优良,每期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原则上各门功课无补考,且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不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让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3、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班或经过党校培训而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4、党支部每学期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学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制定学年度发展计划。未列入当学年发展计划者,不能发展入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按规定转接调入单位党组织。
5、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和民主测评工作由校团委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得票数应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的半数。
6、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通过函调或外调。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2、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发展学生党员,介绍人中必须有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
3、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4、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一晤、思想品德、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团组织推优情况,如实向所在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5、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送市直工委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格后,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6、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群众谈话记录及综合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应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的培养对象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直工委审批。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组织。
3、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学期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4、预备党员转正由市直工委审批。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期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期,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直工委审查或审批。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市直工委审查或审批。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12月底前向市直工委书面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来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党规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细则由学校党办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五篇】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市直机关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六篇】
为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就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从个人递交入党申请到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必须先由本人自愿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无论申请人目前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党组织都应及时研究确定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其是否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所在支部应及时携带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认识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的记录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党工委备案,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进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党组织负责填写和保管。
二、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到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为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第一,各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进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做到早选拔、早培养、早成熟、早发展。
第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可依据党员条件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须经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凡28周岁以下的发展对象要经团组织推荐、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确定发展对象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确定发展对象要与年度发展计划统一起来。
第三,党支部确定本支部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将发展对象名单报校党总支,党总支在分别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党总支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经公示后,对发展对象没有异议的,由所在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团员入党推荐表》、党内外群众意见(分别整理成书面材料)、《党校考核表》、总支(支部)考察意见等9个方面的材料报党总支进行预审。经预审同意后,所报材料齐全,程序到位,同意其进行政审并上报教育局党工委。
三、政审和发展工作阶段
党支部研究为发展对象并经校党总支预审同意后进行政审工作。政审内容主要包括:1、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曾工作、学习过的单位)表现情况;2、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政治表现、与本人的关系。在进行政审时尤其对发展对象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在“文革”期间、1989年政治风波期间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情况要审查清楚。政审齐全,由所在党支部出具政审结论。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七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八篇】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做到有计划、有组织、严肃认真地发展党员。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一)宣传党的主张。党支部要坚持对党外群众特别是青年教师进行党的政治纲领、共产主义理想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接受党的主张,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定期听取群团组织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申请人一个季度至少应有1篇书面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支部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把有入党愿望,政治思想进步,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工作表现突出的同志,按照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将培养情况及时向支部反馈,并每三个月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全面客观地填写一次考察记录,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在考察期内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出其进步和不足的地方。党支部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一)发展对象的确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每位发展对象应该有两名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由上级党组织安排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二)发展对象的考察。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党支部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形成其综合性和结论性的政审材料。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发展党员的公示。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组织培养情况、政审情况、培养人意见等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以公开栏、宣传栏为基本形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如无群众举报,则可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如有群众举报,要在有关问题调查清楚后,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二)发展党员的预审。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之前,要将发展对象情况报学院党委进行预审,主要审查:是否列入了当年发展计划,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问题是否清楚、有无正式结论;是否经过集中培训;培养时间是否在一年以上;根据预审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发展。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三)支部大会讨论。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四)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五、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教育考察。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在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之前,要组织党员和群众对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有关材料一起报学院党委。
(二)预备期期满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期满一周内,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收到学院党委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党员发展工作的责任追究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细则》规定,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发展程序,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失实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对不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不符合规定人数和程序,而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要追究支部书记的责任;对组织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要追究组织员的责任;对党支部违反规定程序操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处理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党支部要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