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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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把师生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及其损害,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一切从师生利益出发,切实对师生安全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损失。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体系,提高应对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进行分级响应。
4.密切配合,靠前处置。精心组织,靠前指挥,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类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
5.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合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条 分类分级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
1.按事件性质分为四类:
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火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学校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溺水事故、触电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危害、传染性疾病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群体性闹事及游行事件等。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和地震等。
2.按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分为三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个别校园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为主可以处置,按规定必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个别校园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或出现人员伤亡,需由学校和其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理,并需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按规定必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
特大突发事件: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并产生恶劣影响,出现跨学校甚至向社会蔓延扩散的态势,死亡3人以上,需由市委市政府指挥处理,甚至需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处置,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3.市政府发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类分级和响应级别统一处置。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
1.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
2.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各校结合实际制订应急预案,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和校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宣传、教育、公安、安监、国土、卫生、科技、交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救援工作。发生重大学校安全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时,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
第七条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市属学校、中心学校(城校办、教育处)校长组成,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能:一是发生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号;二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三是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四是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五是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写出有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需要,可组成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长:由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别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职能
1.及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发生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执行领导小组组长的决策、命令、指挥现场处置;
2.采取措施控制事件或险情的进一步蔓延、扩大;
3.调配现场处置力量和救护装备物质,组织抢救伤员,实施现场救护;
4.具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紧急抢救组。由市武警中队牵头,市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
2.警戒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武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主要是做好现场保护、危险区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等。
3.信息联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其职责主要是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正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呼救救援。
4.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食宿安排,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局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6.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第十二条 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维护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道路的畅通。出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情况封锁现场,查清原因。若遇火灾,消防部队应及时接警,及时救护,尽量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2.卫生部门:负责突发事件造成受伤人员的及时诊断和救治,指导做好群体性卫生保障工作。
3.宣传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事件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在向110、119报警和通知120医疗救护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报市教育局(联系电话:xxxxxxx。)教育局应当迅速作出反应,了解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救援,控制险情扩大,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突发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学校要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严防事态扩大,以避免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学校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方案,并迅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视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由专人负责或派专人前往,领导校方人员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将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置情况逐级上报。
3.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市教育局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请求支持,并迅速开展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按照应急预案或有关工作制度,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恢复重建
第十五条 善后处置
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成果,开展必要的现场清理、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救助物资调拨、恢复被破坏的设施设备等,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对伤亡人员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照严格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教育局提出请求报市政府。
3.负责具体处置的单位迅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工作,并限期结案。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由事发学校组织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由教育局会同事发学校组织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由市教育局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系统实际情况,重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维护、在校师生防护、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装备保障等。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应急工作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逃避责任、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置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
为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突发事件类型
1.校内发生的各类中毒事件。
2.校内所发生的各类传染病疫情。
3.学校所在地区所突发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4.学校所在地区所突发的食品安全、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各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落实事件责任制,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出现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备处置。
五、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 。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防止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监督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师生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情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
7.及时向当地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残留等工作。
六、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经常校园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办公室、功能室和校园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5.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物、“三无”产品、劣质食物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七、突发事件
监测和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安排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和各班班主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畅通。出现集中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职责的情况。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体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师生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班领导应马上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教育局、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九、保障实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预防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紧急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
(一)自然灾害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水、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高温、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学校师生较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事故灾难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学校内外交通、学校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发生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各类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非典型性肺炎、手足口病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五)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原则。成立区教育局各类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全面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形成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以人为本,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一旦发生,处置中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应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坚持安抚情绪和教育疏导为主,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三)“预防为主,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立足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法规、制度、思想、组织、物质等方面全面加强各种预防措施和准备,强化信息的收集和研判,立足于防范,尽早、尽快发现安全隐患,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现有资源,充分借助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力量,确保救援实效。运用钉钉等现代通讯平台,实现区教育局、学校应急机构之间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五)“立足学校,有效控制”的原则。坚持把重大突发事件控制在学校,就地解决,不扩展。一旦发展,也要尽可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六)“立足实战,加强演练”的原则。要结合实际,把握规律,讲究实效。按照预案规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从演练中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条 实施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教育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教育科(学前教育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基财科)、工会、团委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是局属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滨江区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检查并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五)协调各方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向区政府、市教育局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处置组、宣传报道组、信息收集与预警组、综合保障组。
(一)事故处置组: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科、教育科(学前教育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展开工作;
2.一旦发生事故,迅速赶赴现场,协同事故单位参与抢救和处置;
3.根据事故现场的信息,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各职能科室人员迅速到指定位置接受任务,展开工作;
4.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的动向,负责及时收集、汇总、校对事态发展情况并提供给领导小组;
5.负责领导小组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紧急会议的召集和记录,督促有关事件的落实;整理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6.关注、掌握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在接报事故发生的时限内报送相关信息,随时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并与宣传报道组共同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7.及时传达上级及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示,根据领导小组指示作出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置有关事宜;
8.处理事故现场其它事宜并完成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9.记录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做好事后评估工作;
(二)宣传报道组: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秘书组)、团工委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
1.宣传报道组接到指令后,启动预案,协助事故单位的宣传部门展开宣传报道工作;
2.对整个事件进行全过程的追踪报道;
3.关注新闻媒体对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和社会、师生对学校 重大事件发生、处置等的议论;
4.协助事故单位做好新闻单位的接待联系工作;
5.做好对宣传报道的总结工作。
(三)信息收集与预警组:由教育科科长任组长,教育科(学前教育管理中心)、组织人事科为成员。主要职责:
1.督促学校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排摸,并把信息及时报领导小组;
2.向学校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
3.事发后,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重大突发事件动向;
4.搜集其他相关信息;
5.及时与事故单位沟通。
(四)综合保障组:由综合管理科(基财)科长任组长,综合管理科(基财)、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
1.根据预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类物资、器材等储备工作;
2.指导学校编制预算,每年应把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列入财务预算,并以基金的形式予以结存;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启动专项预案,对物资进行调度,包括对人员撤离和紧急避难所的调度工作;
4.事后,要求事发单位向教育局作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财务运作报告。
第八条 学校要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成立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和落实本校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教育局预案制定本校应急预案。
主要职责:根据当地政府和区教育局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度,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及时上报本校的相关信息;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认真落实重大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开展对学校师生的相关教育,具体实施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应对和处置工作,配合机关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摸排调查和分析本地区及学校周边存在的影响安全和稳定的重点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异常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区教育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学校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处置、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学校要立刻判明情况,断定性质,及时上报。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小组,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区教育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区教育局向学校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区教育局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区教育局向学校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区教育局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科室、学校应当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分别做出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的应急响应:
(一)现场救助。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最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者亲属或监护人,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二)报告。学校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快速快报的要求,2小时内向区教育局报告,接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区教育局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持和帮助。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规模和现状;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有关单位(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校内通报。学校应当通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及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在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根据相应情况作出应急反映。接到学校报告后应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组织召开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工作会议,确定救援方案;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单位通报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或争取支援,督促学校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第十六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要立即向区教育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利用110、119、120 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请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救援。
(二)区教育局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处置组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将信息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时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处置组立即按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通知学校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事故处置组与学校要派专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当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八条 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的联络,保障重大突发事件现场通讯畅通,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协调,确保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通讯保障。
(二)信息保障。建立全区校园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校园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畅通。
(三)应急队伍保障。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络,争取他们的支持,组织必要的教职员工应急抢救队伍,保障重大突发事件的人力支持。
(四)物质保障。加强与区政府和事发学校辖区政府机关的联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的物资需要。
(五)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并加强与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络 ,筹措重大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做好资金的分配、下拨、使用工作。
(六)治安保障。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络,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治安工作。
(七)避难场所保障。提供本地区的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妥善安置突发事件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师生。
(八)交通运输保障。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络,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九)医疗卫生保障。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学校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区教育局应当请求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预案演练。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从实战角度出发,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发动本局机关人员及学校参与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达到普及应急知识的目的。各学校平时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加强对师生处置突发事件的知识、技能等宣传教育,做到有备无患。各学校对本单位预案每年至少选择一个方面演练一次,并对预案进行修正与补充。建立一支抢救、应急小分队,每年进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抢救和应急等处置能力。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在区教育局的领导和指挥下,迅速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区教育局。同时要联系家长,安抚学生,稳定人心,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重视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鼓励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学校或个人,由区教育局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抢救遇险学生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六)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六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学校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三)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四)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六)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制定、修改、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有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区教育局人事科(事故处置组)提出意见,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