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公共政策环境对公共政策的影响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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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共政策环境对公共政策的影响1
2005年 3月 21日, 兰州大学张正春教授到圆明园游玩时偶然发现湖底正在铺设防渗 膜,随即于 3月 24日向《人民日报》记者打电话告急。经过《人民日报》的披露,其他媒 体纷纷跟进, 国家环保局于 3月 1日叫停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 并要求立即补办环境评价审 批手续。至此一系列的事件开始浮现在公众面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公 布之后召开的第一个听证会、 环保总局首次点名批评不负责任的环评机构、 首次公开敏感项目的环评报告等。
在此事件中, 媒体为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与公众理性参与相结合提供了一个 官民良性互动的样板。公众能够充分地参与公共事件,更加信任政府,提高了政府的威信, 行政的效率和人民的满意度也会大大提高, 而且在圆明园事件中又体现了多方利益主体之间 的复杂化关系及矛盾,即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环保、水利、文物、园林之间, 代表不同利益和价值观的公众之间,以及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媒体以其影响力表达民众呼声,形成媒体舆论,并促使社会话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
制定一项政策必经由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 再提升到政府议程, 通过政府议程制定出合 法化的公共政策这样一个动态过程。
在此过程中, 媒体有着重要的影响:快捷性促进政策制 定的高效化; 多元性提高公共政策的合理化; 开放性增进民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 交互性 激发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热情。
媒体的含义及作用
媒体一词来自拉丁文,音译为媒介, 意为两者之间。它是指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从信息源到受信者之间承载并传递信息的载体和工具。
也可以把媒体看作为实现信息从信息源传递到受信者的一切技术手段。传统媒体主要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还包括户外媒体如路牌灯箱的广告位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衍生出新兴媒体如 IPTV 、电子杂志等。本文所说的 “媒体”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信息的物理载体 (即存储和传递信息的实体) , 如书本、挂图、磁盘、光盘、磁带以及相关的播放设备等;另一层含义是指信息的表现形式(或者说 传播形式),如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
媒体有着传递信息、 协调管理、 教育娱乐功能, 同时还具有监测社会环境传承文化的社会功能。
媒体也肩负着其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媒体的社会责任, 可以分为政治责任和道德 责任。
公共政策的介绍及其性质
公共政策是政治控制或阶级统治的工具, 是公共管理的手段, 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策领域, 公共政策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 但是,他们也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阶级性;价值相关性;合法性;权威性;强制性;多 功能性。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 公共政策有一个生命过程, 即政府过程, 制定一项政策必经由公共 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 再提升到政府议程, 通过政府议程制定出合法化的公共政策这样一个 过程。
即政策制定阶段为:公共问题的产生; 政策问题的确认; 政策议程的建立; 政策规划; 政策合法化。
媒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在逐步增强。
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有效地利用媒体,使其对公共政策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一、媒体的交互性激发民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热情
二、媒体的多元性促进公共政策的制定兼顾各方利益平衡
三、媒体的开放性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四、媒体的便捷性促进公共政策制定的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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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政策的内涵及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一)公共政策的内涵
何为“公共政策”?一般而言,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解决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手段或行动纲领,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环保政策等。可以从政策过程、管理职能、行为选择、行为准则等不同视觉强调公共政策及其形成过程的某个环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准则或价值规范。
(二)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或国家权利机关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经过法定程序提出、论证并选择相应政策方案的一个复杂动态过程。它是一个提出公共问题、确定政策议程、制定政策目标、论证和选择政策方案以及政策合法化的过程。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义
(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能有效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腐败现象滋生。
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是对政府管理的一种间接的监督,有了公民的参与,政府的相关公共政策必然要公开在大众的目光下,从而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另外,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也有效杜绝了政府对公共信息的垄断,让广大公众及时深入地了解到党和国家执政方针政策,从根本上克服了领导意志和“拍脑袋决策”等官僚主义作风,制定“阳光政策”,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能让政策更加科学、民主、实用。
由于广大公民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服务对象,本身对社会上一些具体现实的民生问题了解最深,他们提供的各类信息和要求也最为贴近社会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因此公民可以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在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提供最根本、最符合现实情况的信息和依据,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政策更加科学;而政府在合理采纳公民的各项意见建议后制定的公共政策肯定更符合公众的要求和需要,也保证了政策更加民主、实用。
三、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不足
当前,我国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绩,但是在决策大局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不足。
(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共意识还比较薄弱
所谓公共意识,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公民长期以来所存在的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小农意识在自身仍然根深蒂固,人们对自身小圈子意外的食物,往往还是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义务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另外,对于政府来说,大部分政府官员还缺乏这种全民参与决策的意识,认为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内部的事务,将公民的参与权利排斥在政府之外,导致了公民仍然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一切都应该听从政府的安排决定,严重打击了公民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还有很大欠缺,在整体素质上还有待提高。公民参与决策的能力直接受到自身文化素质、文化水平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普遍还比较欠缺,往往过于注重自身狭隘的个人利益,在参与政策制定上理解较为片面,做出的一些决策往往不能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由于自身的专业化程度限制,对政策问题缺少独立的见解和认知,导致了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达不到决策的要求,也会逐渐降低公民参与决策的热情。
(三)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权利不均衡
我国当前的政策决策权力大多集中于中央和各级党委,一些政府领导在决策上往往将个人的价值观念和意志行为融入到决策中,决策过程缺少整体的社会互动交流,政策议程的设定也大多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不完善
公民参与决策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具体程序不明确、相关惩治法规也不明确,这就深层次地淡化和削弱了公民的参与决策的权利,也遏制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发挥。所以,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上缺少有力的制度支持,影响了公民参与决策的推广推进。
四、完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体系
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机制建设,逐渐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制度化、合法化,才能让公民参与决策更具权威性。
1.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参与权
完善《宪法》,在强调公民义务的同时保护好公民包括参与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制定相关法律,提升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权限和地位;制定完善各项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促进公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得到公开保障。
2.完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各项体制
加强公民政策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等相关职能的同时,采取更多直面公众的具体制度办法。比如,完善听证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建立社会讨论决策机制等多种制度机制。
(二)转变执政理念,提升公民参政能力
1.转变政府执政理念
首先,转变政府官员的观念,克服官僚主义,强化民主理念,尊重病保障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其次,转变公民自身的思想观念,培养公民参政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要真正让公众认识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事关自身,增强参与决策的意识。
2.提升公民参政能力
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培训工作,分批次选拔公民进行执政能力培训,从自身建设抓起,提升公民对执政、议政、参政的理解认识,提高整体素质,为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打下文化基础。
(三)加强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1.完善政务公开和征求意见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对涉及到公民自身利益的相关决策信息真实地进行公开,及时向广大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信息反馈,积极采纳公民提出的合理建议,融入到公共政策制定中去。同时,对于决策结果及时公开,便于民众监督反馈,提出更加合理建议。
2.加强社会监督
健全党纪政纪监督和公众团体、媒体舆论等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代表监督机制,让人民真正选出自己的代表,同时,建立健全代表向人民群众述职制度,让公民了解代表是否真正意义上做到为民代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党和政府执政的核心要义,就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从根本上落脚于更有效地增强老百姓幸福感、获得感。只有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来,才能让我国的公共政策更加涵盖一些人文关怀和民生观照,才能让我们人民的生活更加有质量、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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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省级健康促进县建设工作,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进一步优化健康政策环境,加强对各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的健康审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是指各部门拟出台重大公共政策需经健康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拟定重大公共政策时须就政策对健康的影响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各部门在重大公共政策提出、起草、修订、发布环节中,要征求健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各部门要在健康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梳理现有的与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通过补充或修订相关政策措施,使得政策更有利于人群健康。
第六条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重点审查出台的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制度性缺陷,力争把影响公众健康的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第七条拟出台重大公共政策报送健康专家委员会进行健康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公共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第八条会健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健康审查工作,具体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制定的公共政策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查工作期限为5至7个工作日;
(三)审查后由会健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书》,对符合公众健康要求的政策,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议不予发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