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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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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1

一、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根源

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保障政策相对滞后,缺欠具体与刚性,操作性不强,客观上形成了政策的空置。如未被公费医疗政策覆盖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等医疗保障政策较弱,问题尤为突出。其次是保障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国家和省为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生活标准,改善优抚对象居住条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囿于财力及各种客观因素制约,短时间内无法拿出更多资金彻底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实际工作中,基层民政部门面对重点优抚对象日益突出的生活、住房、医疗困难,在无政策、无资金的情况下,只有将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的结余部分,本着灵活处置的原则用于解决部分问题,但这种临时性的变通办法,无疑是杯水车薪,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治标不治本。

二、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探索与实践

(一)探索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莱芜市优抚住房保障新制度实施以来,财政先后投入近8500万元,解决住房特困优抚对象家庭3057户,为742户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发放住房维修补助,优抚对象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省民政厅对莱芜市的优抚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高度评价。

1.创新优抚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五四三一”的工作思路,即依托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制度、灾民倒房重建制度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五个平台”,采取租、建、购、修等四种住房保障模式,按照优抚对象自我保障、政府补助、社会优待相结合三种住房保障渠道,逐步建立起了以社会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以政府补助为支撑,创新优抚住房保障制度,着重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工作中,按照分类补助的原则,根据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属别、住房保障类别和相对应的补助标准,确定应享受的住房补助额度,不得随意更改补助标准,切实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做好与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积极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货币补贴、救济灾民倒房重建货币补贴等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享受社会住房保障待遇,实现资源整合,体现优先优待,形成住房保障工作整体合力。

(二)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是有效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的一项重大举措。莱芜市高度重视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全面纳入了政策性保障范围。

1.实行分类施保,确保全员参保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市、区民政部门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有(下转97页)(上接90页)困难的,经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解决。

2.完善制度,让优抚对象享受到充分的医疗救助

一是实行门诊费用定额补助制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初划入个人医疗保障卡。二是建立住院费用救助制度。民政部门把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剩余部分再实行医疗救助,救助比例高于低保户10%—30%。

3.突出重点,实行区别分档救助

一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办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部分政府通过补助全部解决;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及时给予大病救助。二是区别对待分档救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5%。三是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治疗在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将优先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继续完善优抚生活保障制度

2012年1月1日,莱芜市又一次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逐步建立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实施快速救助。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及时落实低保待遇。统一城镇、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

三、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领导是关键

莱芜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高度重视优抚工作,把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纳入全市争创双拥模范城的首要工作,积极推动优抚对象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核心在立法

克服政策保障滞后现象,使优抚对象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是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优抚“三难”问题的关键举措。

(三)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根本在投入

首先,要加大对优抚保障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大预算安排,建立优抚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从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保障,同时要做好优抚资金的监督管理。其次,要用好用活有限的优抚经费,尤其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把每年结余下来的经费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再次,要加强对优抚医院等医疗单位的投入与建设,利用现有资源,深入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其专业服务于优抚对象的重要作用。

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2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重点优抚对象876名:其中伤残人员(其中包括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107人;“三属”人员(其中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1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人、农村籍和城市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72人、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35人及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16人。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一)抚恤优待政策得到落实。近年来,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平均每年增长15%左右,我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较好的落实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我市实行了城乡“一体化”,取消了“三属”的城乡差别,均执行城市标准。如:7月1日伤残抚恤标准为3786元—35969元。同级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2979元;三属抚恤标准为9465元-11358元,执行城市标准后,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5328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厚爱。

(二)优抚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定补金普遍采用“民政造册、财政核准、个人持卡、银行发放”的“四位一体”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保障了每个季度将优抚金准确、及时、足额、便捷的发放,这一模式为广大优抚对象所接受。

(三)优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落实了1-6级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离休干部医疗门诊费的100%、90%的标准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发放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护理费。现在我市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大部分已经年迈体弱,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又面临疾病多,医药费开支大,考虑到这些,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局领导提出要加大门诊补助比例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门诊补助由的500元-800元提高到现在的1000元-元;制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后自付的医疗费用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90%、80%、70%给予不同的报销比例。

(四)建立服务保障体系。我局对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一对一帮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及时了解优抚对象的心里想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于长期瘫于床上、身边无儿女赡养和抚恤补助金不足以改善自己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在足额发放抚恤补助和实行优抚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依靠定补生活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优先为其办理低保,或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

(五)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特别是每年的“八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广泛开展了入户走访慰问功臣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

三、优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市个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相对来说更低。如目前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为7224元,平均每月为6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为3600元,平均每月为300元。这只是作为生活补助,但目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均已是七、八十岁的高龄,大多已没有劳动能力,有的还疾病缠身,此项生活补助基本上可以说是他们主要的收入。由于自身的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加之现在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致使他们生活拮据。目前农村五保户、高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社会其他群体生活待遇政策不断调整,保障待遇逐年提高,如今社会部分弱势群体的补助标准已高于部分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三属和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引起优抚对象心理失衡。如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365元/月。此外,农村五保户是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救助待遇,只要认定为成员单位即可享受救助政策。重点优抚对象仅是自身享受国家优抚政策,自身生活、医疗基本能够保障,但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配偶一般都无工作单位、年龄均偏大,生活、医疗不能够完全保障,尤其是生活方面还要依赖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无形中降低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

(二)“看病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目前我国大多地区都建立了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我市也为优抚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并实行了“一站式”结算服务,缓解了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但“看病难”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虽然分别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但重点优抚对象由于普遍年老体弱,90%以上的.优抚对象是患有慢性病,不适合住院治疗,以药物来维持,而我市的医疗门诊费每人每年只有170元-200元,远远不能满足看门诊的实际需要。只有住院,费用才能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报销,大多数的优抚对象还是被大额的、经常性的医疗费用挤占了生活补助,无形中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标准,甚至出现了因病返贫的现象。

(三)彻底解决“住房难”问题。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是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始终关注的民生问题。多年来,民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措并举、完善政策、重点突破,已解决了绝大多数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但我市仍有个别优抚对象还住在老屋旧屋。原因是有的老优抚对象由家人轮流照顾,无固定住所,导致出现了改造房屋后仍然居住破旧房屋的状况;还有个别老优抚对象,房屋被家人挤占他用,只能居住到破旧房屋。

(四)缺少工作经费及工作用车。我市大部分优抚对象年老体弱,缺乏关爱,还有部分优抚对象妻子瘫痪、死亡,子女外出务工长年不回家,自己的吃饭、穿衣、生病等生活都缺乏照料,生活极其孤独。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平时很少有人看望,没有优抚工作经费,更没有车辆配置。这对我们平时开展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工作难度较大,因没有交通工具,工作人员步行入户费时费力,影响了优抚工作的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大幅度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来,国家逐年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但标准的基数低,增长慢,在物价不断上涨、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现行的7224元/人/年(在乡老复员军人)、3600元/人/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已不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规定,参照我市农村人均纯收入9304元/人/年,建议给这部分没有达到人均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标准为1元-15000元/年/人,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与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科学管理。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保障质量,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管好用好资金是保证。需要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探索多种投融资渠道,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关爱、关心革命功臣,支持优抚工作,为广大优抚对象献爱心。进一步加强优抚保障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对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档案管理、资金发放、过程监督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防止优抚保障资金的流失和冒领。规范优抚对象年内自然减员结余经费管理使用,建立优抚基金。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坚决防止截留、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

(三)加大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力度,实现为民解困。一是积极探索提高优抚医疗保障水平新途径。大力推行优抚医疗“一站式”医疗即时结算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健康信息档案、完善优抚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结算报销程序。针对部分优抚对象“平时吃药难”的问题,结合实际在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药费用,利用“八一”、春节走访慰问等时机,有计划地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临时医药费和安排体检查病等具体措施,确保国家和省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用在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上,坚决杜绝滞留和流失。二是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采取多种途径加大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力度,按照逐户普查的办法,切实摸清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情况的底数;采取争取政府投入、集中使用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等办法,解决建房、修房等资金问题。三是妥善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着眼维护和谐稳定,本着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优惠”原则,积极妥善地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问题。将生活在低保边缘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求助范围。对其生活困难的遗属也要优先考虑她们的基本生活,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

(四)充分发挥我市“居家养老”平台优势。将全市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b类服务范围。特困的重点优抚对象,每月除政府给予的服务补贴外,剩余服务补贴有优抚专项资金支付,对70岁以上特困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真正的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

(六)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墙报等宣传方式将优抚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定期组织对优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解决在实践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提高优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3

一、当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现状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优抚对象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优抚抚恤补助范围的优抚对象包括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简称“三红”),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简称“两参”),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被错杀人员子女)。

从抚恤补助的类型和对象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抚恤补助标准以吉林省2013年10月1日实行标准为例):

1. 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是国家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负伤致残的补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伤残人员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伤残抚恤金根据残情和致残性质不同分为10级28等,从最低标准的十级因公致残每年4150元至最高标准的一级因战致残每年43630元。

2.“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是国家采取货币形式代为履行烈士或军人生前应尽的赡养、抚养义务,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死者亲属的抚慰,更主要的是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目前,“三属”定期抚恤金实行的是城乡差别化标准,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为每年13860元、11890元、11190元,农村分别为每年7970元、7610元、7290元。

3. “三红”、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是国家因其对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而给予的经济补助。“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30250元、30250元、13650元;抗日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分别为每年8300元、7580元、7340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是因其服役期间身体受到一定程度慢性病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4150元。

5.“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是国家对其在建国后为保卫祖国和国防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而给予的经济补助。“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3840元。

6.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和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是对步入老年且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所给予的生活补助。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补助10元,部分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为每月130元。

二、现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伤残抚恤金和“三属”定期抚恤金年均增幅15%以上,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比2006年翻了一番。从2007年起,又先后将部分“两参”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老义务兵和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纳入了优抚保障范围,使优抚对象的人数增加了一倍以上,无论从优抚保障的能力还是保障范围都得到了空前发展。但是就目前优抚抚恤补助制度而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优抚对象实际需求、优抚工作的时代要求相比,还有一些相对滞后和薄弱环节。

一是“三属”的抚恤制度与城乡一体化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全国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已有10多个省份。实现城乡一体化就必然要求把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实现城乡政策平等、国民待遇一致,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权利。在现行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中,尽管多数已做到了城乡统一,但“三属”定期抚恤金仍然实行的是城镇和农村不同标准,农村标准仅为城镇标准的60%左右。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三属”抚恤标准的二元化不仅使优抚对象权益受到了损害,也给优抚工作自身带来了诸多不便因素。第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城市扩容不断增大,很多以前农村用地已发展为城市用地,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城镇人员混居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户籍不同致使同类优抚对象待遇却相差很大。第二,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增加,优抚对象投亲靠友进城定居的现象越来越多,加上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农改非的门槛大大降低,“三属”改变户籍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现行“三属”抚恤制度采取户籍管理,由中央财政划拨资金,每年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数据进行资金分配和调整。实行农村和城镇抚恤制度不一的二元化方式,就使得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三属”不能及时享受相应待遇,给城乡抚恤待遇接续、优抚保障政策落实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是抚恤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加强社会建设”,“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优抚对象作为对党和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共和国功臣,理应优先享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让他们的生活得更加美好。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大会上强调,“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从温总理讲话中可以看出,抚恤优待政策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不是并列的,更不能看作仅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是在优抚对象优先享受一般群众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使其享受到抚恤优待方面的特殊政策。

近几年,尽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从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实际金额来看仍然偏低。目前,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为每年7000多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为4000多元,特别是部分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和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仅为360元和1560元,与2013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难以体现出优抚对象的“优”来。

三是多重身份优抚对象只能享受一种抚恤的规定与优抚保障的性质不相适应。从优抚对象身份划分来看,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是退役军人身份。包括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农村籍老义务兵。另一类是“三属”身份。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在实际工作中,多重身份优抚对象只能享受一种抚恤待遇的规定带来了很多问题和矛盾。比如,在乡复员军人是为国家打江山的功臣,其本人应当得到相应的抚恤优待,但同时他的子女参军,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牺牲,作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国家应当发给该在乡复员军人定期抚恤金,用以代牺牲军人尽到赡养义务。这两种身份、两种待遇之间,本身并不矛盾,但按照“多重身份优抚对象只能享受一种抚恤待遇”的规定,使得该在乡复员军人无法得到其应得的待遇,在某种意义上也损害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和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的建议

针对当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建议和观点:

一是加快推进“三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城乡一体化。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是必然趋势,这就要求在制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上要把握住统筹城乡的大趋势,坚持城乡一体、同类对象同等待遇的原则,推进“三属”定期抚恤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在建立城乡统一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上,我们建议应以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作参考。原因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都是为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可敬可爱之人,国家应该代其照顾好他的家人,代为履行好烈士和军人生前的赡养、抚养义务。况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三属”一般均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死者父母、配偶或者未成年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这些人的生活本身就很困难,需要依靠国家的定期抚恤金去生存,因此,国家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三属”应该给予特殊的优待。

在“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原则上,由于各省份、各地区经济状况不同,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一,建议采取以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国家制定一个城乡统一的定期抚恤金测算基数和测算比例,地方各级财政按照这一比例测算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具体来讲,我们认为,中央财政在测算定期抚恤金标准时,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烈属按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病故军人遗属按60%的比例测算,使定期抚恤金标准基本能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地方各级财政再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按照同样比例测算确定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当中央财政下拨的定期抚恤金超过当地测算标准时,以中央财政的标准发放,当中央财政下拨的定期抚恤金达不到当地测算标准时,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以保证“三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是健全完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体系。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不同于对普通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国家对困难群众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解困型、福利型的普惠制保障,但对作为共和国功臣的优抚对象而言,优抚保障是国家对其为党和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一种优待和“回报”,应该是在“普惠”基础上的“优待”。但是现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仍然没有脱离开传统的解困型保障水平,与让优抚对象共享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国家综合实力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为我们优抚保障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因此,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制度上,一定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贡献待遇对等、普惠优待共享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优抚保障标准,使优抚对象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具体、明确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体系,在实现普惠制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依据各类优抚对象对党和国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具体来讲,首先要确定一个“基本保障型”补助的衡量标准。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大多为生活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基本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水平偏低,因此,为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建议以全国平均最低工资为基准,确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基础标准,也就是最低标准。其次,根据各类优抚对象贡献大小确定一个“优待型”补助的衡量标准。在普遍享受“基本保障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三属”等不同类型优抚对象的贡献大小,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设定一定比例,确定各类优抚对象应该享有的“优待型”补助标准。最后,将“基本保障型”和“优待型”补助相加就是该类优抚对象最终抚恤补助标准,从而切实保障各类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

三是切实保证多重身份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目前,根据优抚对象的参军时间、执行任务、身体状况、身份类别等因素,国家确定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达到19类之多。如何保证多重身份优抚对象能够按其贡献得到应有待遇,使其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是健全和完善优抚保障政策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我们认为,多重身份优抚对象享受多种抚恤待遇并不是将各类待遇简单的累加,而是要结合各类抚恤待遇的性质对其多重身份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基本保障型”抚恤待遇是对优抚对象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不论有几种身份只能享受一次。其次,对“优待型”抚恤待遇可以根据其保障性质的不同,有条件地享受多种待遇。

具体来讲,可以同时享受多种“优待型”抚恤标准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残疾抚恤金可以和其它相关抚恤同时享受。由于残疾抚恤金是针对残疾军人身体致残给予的补偿,而“三红”、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的抚恤待遇是对其为党和国家做出贡献的优待,因此,上述复员退伍军人同时也是残疾军人的可以同时享受双重待遇。

2.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可以同时享受。对既是参战人员又是参加核试验人员的优抚对象,由于两者抚恤性质不同,可以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

3.年满60周岁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可以和其它相关抚恤同时享受。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是对步入老年且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因此,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符合享受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4.“三属”抚恤待遇与其它复员退伍军人的抚恤待遇可以同时享受。由于“三属”抚恤与其它复员退伍军人抚恤的性质不同,因此,残疾军人及各类复员退伍军人同时又符合“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5.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抚恤待遇与其它复员退伍军人抚恤待遇可以同时享受。由于烈士子女抚恤待遇与其它复员退伍军人抚恤性质不同,因此,残疾军人及各类复员退伍军人同时又符合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四是完善老年烈士子女补助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在这一规定中,将“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作为必要条件,我们认为不妥。原因是给未满18周岁烈士子女发放定期抚恤金,是国家代为履行烈士生前应尽的抚养义务,烈士子女满18周岁后就不再发放定期抚恤金,而对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发放的补助,是对步入老年且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给予的生活补助,两者不存在重复享受待遇问题。因此,规定“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这一必要条件没有理论依据。但是对“因残疾无生活来源”而一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老年烈士子女,则不应再发放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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