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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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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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子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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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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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第二篇】
今年以来,我深刻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紧紧扭住落实两个责任“牛鼻子”,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现将第二季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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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时刻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始终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当作大事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领域,有效推动了全乡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压紧压实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逢会必讲、常抓不懈,带头作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对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深入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全面落实责任制。全乡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相互协调、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呈现出为政清简、政治清明、作风清新、为官清廉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廉政教育,强化干部监管。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通过党委会、中心组学习会、干部职工会等,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强化干部教育监督,监督管理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从“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达到处处有戒尺、随时受监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职工的从政行为。
(三)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三重一大”、请销假等制度,坚决遏制“四风”,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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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检查,要求班子成员加强对分管工作、联系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去。坚持每季度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全力支持监督执纪。重点监管党员干部在农村“三资”管理、惠农补贴、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严防基层干部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套取侵占民生资金等腐败问题。大力支持乡纪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其贯穿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受理信访举报等形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三)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在全乡开展督查暗访,加强对乡党委、政府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学风会风、工作作风、精神状态,列出整改重点人员、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四风”反弹的干部进行约谈、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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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恪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具体规定,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坚持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积极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始终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不受礼、不吃请,不搞钱权交易,严格执行住房、用车、差旅等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正确处理好与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朋友的关系,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不被亲情、人情、私情所累,切实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
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第三篇】
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资委实施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围
第三条 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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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的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要方案;企业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对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方案,经营者兼职方案;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重要经济合同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企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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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部门)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 企业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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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购置、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企业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项目,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组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八条
确定议题。议决“三重一大”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需经党组会集体研究的议题,应提前征集党组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组书记确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应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征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需采取党组会与经理办公会共同集体研究的议题,视议题内容由相关工作人员提前征集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组书记、经理商议确定。
第九条
充分论证。企业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重要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议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议讨论。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建议人选提出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在决议“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十条 集体讨论。党组会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组会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党组会决策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党组会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应采取票决的方式。
董事会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所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上签名。
经理办公会决策、党组会与经理办公会共同集体决策按照制定的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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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责任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要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议题的论证、议题的研究决定,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县商务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局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是该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局党组会议的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全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及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三)调整制订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制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计划)。
(四)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批分配安排。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研究决定。
(五)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点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审定。
(六)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七)重大项目评估,固定资产投入,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八)重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九)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考核、奖惩及处理处分。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二)党员的发展。
(三)各类表彰的确定。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属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重大活动安排,民生及其它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二)本单位设备、大宗物品等资产的购置及使用安排。
(三)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群众文体活动、赛会经费的支出。
(四)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3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二)单位确定的符合制度规定的各类奖金发放。
(三)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安排。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条 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及程序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干部的调整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参与集体决策的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其中,讨论人事任免的为党组成员,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必须符合规定人数,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决策前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决定需要送审的履行规定的送审程序。
(四)决策后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明确责任人、责任科室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并配套相应的督办落实和监督检查措施。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的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书面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的建议,确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等资料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能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陈述,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决策。如有必要,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五)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遇出席会议人数无法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且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又有时限要求而无法通过会议审议时,主要领导可通过电话征询方式征询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意见,当赞成意见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主要领导即可作决策,但必须在召开下一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予以追认。
(六)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决策或将讨论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机关,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并向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局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一)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局纪检组长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风险防控情况的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局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风险防控的情况,作为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县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未向局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相关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