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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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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1

核心提示: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是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举措。而当场立案率则是立案登记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全区法院的当场登记立案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新疆法院当场立案率基本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案件类型(法院主管的初始案件)主要有五种,分别为:一审民事起诉案件、一审行政起诉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在新疆法院集中部署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于立案登记的流程基本设置是这样的:立案庭立案登记人员接收材料→录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案号→立案登记人员发送庭长审批→立案庭庭长审批立案→系统自动生成立案登记表→立案庭登记人员打印立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立案庭登记人员扫描立案材料后移送审判庭。当然,新疆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实施了系统自动分案,依据预设的分案规则自动将案件发送到承办法官的案件办理列表中。

根据上述立案登记流程的规则,对于立案登记制的考核主要依据当场登记立案率,其指标分子是在一定期间内当场立案的案件总数,分母则是一定期间内所有立案数之和。具体公式为:当场立案案件数÷立案案件数×100%。而当场立案的判断标准则是收案日期和立案日期为同一天,2017年上半年新疆法院的当场登记立案率为%,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各地区的当场登记立案率差距较大。新疆法院共有15个州、地、市,当场登记立案率最高的为乌鲁木齐市,达到%,而最低的为博州,仅为%。目前,仅有5个地区的法院高于全区法院平均值,其余法院的案件均需要当事人再次来法院才能实现立案。(见图一)

2.基层法院的当场登记立案率明显高于各分中院的比值。2017年上半年,各分中院的当场登记立案率为%,其中最低的案件类型为一审行政起诉案件,仅为%,说明分中院主管的初始案件难度大于基层法院,立案法官尚不能当天完成立案程序。而同期基层法院的当场登记立案率已经达到%,对于审理全区法院近90%案件的基层法院来说,当场登记立案率需要立案庭工作人员做更多的工作。

3.案件数量与当场登记立案率之间的关系成反比,即数量少的案件类型的当场登记立案率高,而数量多的案件类型的当场登记立案率低。五类法院主管的初始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率最高,为%,但2017年上半年全区法院新收执行案件64893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原因在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多数来源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资料准备都比较齐全,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办案系统亦可以查询到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立案工作效率自然会高一些。一审民事起诉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最为紧密,需要提供的材料较多且案情均不相同,所以当场登记立案率落到%,而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的新收案件数为107598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接近50%。(见图二)

4.平级法院之间的当场登记立案率比值的差距较大。如前所述,新疆法院各个地区的当场登记立案率差异较大,而且辖区平级法院之间亦存在同样的问题。从各分中院的当场登记立案率的比值来看,介于100%-%之间。而新疆法院共有100个基层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的比值差距也比较大,介于100%-%之间。说明各级法院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的理解与贯彻执行存在差距。

二、新疆法院当场登记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1.立案庭法官还没有形成网上随时立案的习惯。新疆法院集中部署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虽然早在2015年11月就上线运行了,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改了立案规则,原有的五大类型(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变更成了十一个类型(管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制裁、非诉保全审查、执行、强制清算与破产),2017年又增加了安置教育案件,立案庭法官对于新类型案件的立案登记程序尚不能很好地把握,还要进行网上立案信息录入,增加了立案庭法官的工作难度。

2.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制约了当场立案率的提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基层法院的当场立案率明显高于中级法院,特别是一审民事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当场立案率,说明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也制约着当场立案率的高低。

3.审判系统设置的审批环节影响当场立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高级法院将审判系统的一审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刑事自诉、普通执行、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回转、执行恢复、执行裁决、执行协调、执行异议、执行财产保全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功能均禁用,但仍然设置了审批环节,审批权限赋予了立案庭的庭长。所以,有些案件由于庭长未完成立案审批而无法当天实施立案登记。

4.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有些案件符合立案登记的要求,但是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在限期内补正,待材料补充完毕后再立案。

三、当场登记立案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层面。立案登记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起点”,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压缩案件审理期限?如何在“起点”就能化解一部分纠纷?从最高人民法院将立案大厅的功能定位提高到诉讼服务大厅的层面来看,各级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不能仅限于立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司法公开白皮书中,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万件,同比增长%,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5%。与之相比,新疆法院的当场登记立案率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还有差距,究其原因还是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把立案登记制与提高法院审判质效、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起来,就立案谈立案的现象较为突出。

2.信息技术层面。新疆法院推行网上全业务办理案件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接收的仍然是当事人提供的纸质版材料,需要立案庭法官手动录入信息、扫描立案阶段的材料形成电子信息数据,工作量较以前增加了许多。

3.法院内部管理层面。2016年,新疆法院的案件受理数达到52万件。收案最多的基层法院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接近2万件,该院入额法官63名,人均办案件,该院的诉讼服务大厅面积较小,为了安全起见已经使用排队发号机来方便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但是,缺少各级法院专门针对立案登记工作制定相关操作规则、流程规范,均是如何服务、指导当事人立案的诉讼指南。

4.服务当事人层面。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以来,人民法院虽然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当事人也基本了解立案登记制的流程,但是长期形成的工作理念和行为习惯,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下立案登记人员仍然要对诉讼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当事人也不会深究拖延几天立案的行为,毕竟案件的实体审理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诉讼目的,而且目前已经不存在法院超过七天仍然不予立案的情形。所以,当事人对于“立案难”的投诉减少后,法院就很少关注当场登记率的问题。

四、提升当场登记立案率的对策建议

1.加强诉讼引导,明确立案标准。目前,当事人诉讼程序知识缺乏的现象较为普遍,各级法院应当加大诉讼引导力度,通过纸质版诉讼指南、12368诉讼服务热线、新疆法院网诉讼服务栏目宣传明确立案标准、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书格式等,除了立案必备条件外,还要把不宜受理的具体情形列明。主要是指“立案规定”中不予立案登记的四种情形: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是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是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2.建立案件分解机制,多元化解矛盾。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等重点领域改革日益完善,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因此,各级法院立案庭要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明确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压缩各类案件在立案阶段的“停留”时间,使当事人第一时间见到法官、第一时间有专业人士解决矛盾。

3.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立案效率。2017年,新疆高院在集中部署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引进OCR文字智能识别技术,当事人递交的纸质版材料扫描后即能自动识别回填至审判信息管理系统,无须立案庭法官手动录入立案阶段的案件信息数据,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运用软件应用系统将扫描件直接归入卷宗目录形成电子卷宗。这些信息化功能的上线运行,针对新疆法院少数民族法官做登记立案工作具有极强的辅助作用。

4.以需求为导向,完善网上立案平台。2017年,新疆高院结合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启动跨院立案服务、网上立案功能项目建设,将“窗口”和“网络”无缝对接,特别是针对当事人专业知识少、计算机操作弱的情况,把方便提供给各族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提供线上线下多个立案通道,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利民质量。

5.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专业能力。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法官除了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类型、复杂案件的立案标准外,还需要依靠专业能力提升判断力,防止虚假诉讼的现象发生。

6.加大通报考核力度,查找问题整改。2017年,新疆高院将网上文书审批率、文书上传率、电子卷宗制作率、笔录录入率和庭审录音录像率确定为审判质效考核内容,对于立案登记制的开展情况也进行了专项通报,并将继续加大通报力度,特别是通过法院层级、案件类型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督促比值较低的法院尽快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14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2014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ZUI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v^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依据《^v^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3

为全面客观掌握市法院立案工作,总结立案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市法院立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我院对近三年立案工作进行了专项研究。现将研究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立案工作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立案法院认真落实《关于人民法院登记备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障。

(一)案件受理数

2019年至2021年,全市法院共登记受理各类案件119129起,其中2019年36980起,同比增长%;2020年受理案件38001起,同比增长%;2021年受理44148起案件,同比增长%,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21年涨幅较大,全市法院执法办案任务不断加重。

酒泉市辖“一区两市四县”,常住人口万。2021年,苏州区法院、瓜州县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加,辖区内其他法院近三年受理案件数量相对稳定。其中,苏州区法院收案人数占全市法院的%,是因为苏州区法院管辖的常住人数为万,接近酒泉人口的一半。人民的诉求比其他县市法院多,是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2021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实施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上调至5亿,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大幅提高,下行压力将进一步加大。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酒泉中级人民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审案件11起,同比减少7起,减少%;基层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审案件3439起,同比增长965起,增长%,增长明显。

(二)案件类型变化

通过对近三年来各类案件数量统计可以看出,民事、执行类案件增长较快,案件大量增多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行政、管辖、审查监督类案件总体平稳,刑事案件每年呈下降趋势。

近三年,民商事案件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收立案案件案由基本没有变化,借款合同类纠纷依旧高居首位,其次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三)立案庭人员组成情况

在人员配置方面,全市法院坚持从知识结构、年龄、工作经验、岗位职责等多方位出发,选派优秀、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作为立案庭的负责人。现全市法院立案庭共有干警112人,其中在编干警34人、员额法官17人、法官助理14人、书记员69人、临聘人员22人,50岁以上干警19人,临退休人员5人。部分法院未专门设立立案庭,如阿克塞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混同,由院领导直属负责管理。

二、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特色亮点

全市法院立案庭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应收尽收,创新立案、诉讼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立案诉讼渠道。

(一)健全制度规范,保障当事人诉权。

全市法院立案庭细化、完善立案、诉讼、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立案流程,建立健全立案工作规范、着装规范、立案首接负责制度等制度,制定完善了《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跨域立案工作服务规范》《网上立案工作规则》等规则。立案审查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对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诉状格式、内容、诉请不规范的,进行诉讼指导,确保原、被告信息准确,当场立案率均达98%以上,依法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对当事人案件不符合立案、起诉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书。2019年-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中裁定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案件305件(其中刑事案件16件,民事案件196件,行政案件81件,国家赔偿案件2件,审查监督10件),占同期全部收案数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自诉的案件2379件(其中刑事案件15件,民事案件2256件,行政案件108件),占同期全部收案数的%。

(二)严格年底立案,登记立案不打折。

年底不立案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形象,背离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根据最高法院、省法院要求,酒泉中院在2021年年底下发明传,明确要求全市法院立案庭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要全面畅通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等各种立案渠道。202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后,酒泉中院充分利用预警系统,动态监测全市法院年底立案情况,对收案异常、立案偏移度大的法院,提前预警,及时督促改进工作,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限制立案等违规行为,防止“立案难”问题回潮,切实满足群众合法司法需求。2021年10月1日-2022年1月31日,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13722件,同比上升%,较去年同比提高个百分点,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成效明显。

(三)搭建智能平台,开启立案新模式。

全市法院全面畅通“线上+线下”一体化立案诉讼服务渠道,梳理服务项目清单,充分运用甘肃移动微法院、网上缴费系统等平台,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不断拓宽立案渠道。近三年,网上立案3478件,跨域立案524件,帮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和跨域立案,为当事人打通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的跨域立案服务通道,避免了当事人来回奔波,构建起“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跨域立”四位一体的便民立案新格局。同时,依托诉讼费管理系统,与财政、银行建立诉讼费收缴、退费审批和资金核算集于一体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缴退费管理系统,启用微信、支付宝、银联自助缴费方式,让当事人动动手指就能办理诉讼缴退费,实现诉讼服务“指尖办”。

(四)加强窗口建设,便民司法一站式。

全市法院积极完善立案大厅窗口基础设施建设,各院均设立有立案登记审查、诉讼费用缴纳、跨域立案、网上立案、执行保全、信访等办事窗口,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农民工、中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立案审批、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流程,快审查、快立案、快送达、快移送,让当事人合法诉求尽快进入审判程序。肃北县、阿克塞县法院针对辖区少数民族多的特点,设立有双语诉讼服务窗口,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诉讼权利。各院大厅内还摆放有饮水机、书写台、爱心座椅等,设置案件信息自助查询机、自助立案机、材料转交一体柜等信息化设备,摆放涉诉讼指南、诉讼所需材料等活页,大厅电子屏滚动播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转交材料,在等候时了解诉讼相关知识。阿克塞县法院配备有机器人小法,当事人只需语音互动或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查询相关内容。

(五)公平高效并行,提升审判加速度。

2022年酒泉中院下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均衡结案的意见(试行)》,全市法院立案庭迅速行动,制定文件配套制度,如酒泉中院立案庭经过调研后,制定了《关于随机分案、排期开庭、送达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为原则,由立案庭随机进行分案和排期开庭,有效了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办案周期,从源头上控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更加公平、科学、透明配置审判资源。为给审判人员、业务庭书记员“减负”,提升审判效率,全市法院立案庭依托“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推行集约化送达,把案件由各庭室分散送达改变为交由集中送达组集中送达,其中肃州区、金塔县法院与新视云、四大运营商合作,推行平台自动修复当事人联系方式等创新送达应用,使送达工作更加智能化、精准化,最大限度的化解了“送达难”问题。

(六)多种方式立案,疫情立案不打烊。

2020年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由于疫情影响,酒泉多次被迫按下暂停键。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法院疫情防控措施、立案诉服中心电话、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关于诉讼活动的办理方式。防控期间,全市法院立案庭及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调解为主进行收立案等工作,并对人民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积极引导诉讼当事人依法通过“甘肃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微信等线上方式办理诉讼事项,引导情况紧急或特殊原因到现场办理的当事人有序开展诉讼活动,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加强诉前调解,为审判效率提效。

全市法院加强诉前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诉前调、立案调、速裁调“三调联动”效应,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方式,诉前调解工作有了新进步。通过利用立案阶段调解、答复快捷优势和人民调解员职能优势;与司法所、银行、交管、保险、妇联、人社、律所等专业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引入相关调解组织、律师、公证等机构入驻法院,构建起了“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使更多矛盾在诉前化解。截至2022年4月,全市法院对接调解组织73个,设立调解室33个,在线调解室9个。同时,积极运用调解平台的在线集约集成优势,尽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解决矛盾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截至2022年4月,全市法院23个基层人民法庭有162名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平台利用率达100%。2019年-2021年,调解成功案件14860件,速裁快审35455件,占总体收案数的%,减轻了法官压力,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

三、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压力逐年加大。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诉求逐年增加,促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劳务争议、婚姻家庭等大量民商事案件纠纷进入法院,导致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逐年加剧。2019年-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6085件,总体来看,2020年案件数量虽有小幅度下降,但202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数同比上升%,上升较为明显。对比各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来看,肃州区法院25451件、金塔县法院8149件、瓜州县法院7214件、玉门市法院9793件、敦煌市法院8280件、肃北县法院775件、阿克塞县法院78件,肃州区法院由于辖区人口占全市人口数近四成,受理案件数量也明显高于其他法院,为案件受理数处于第二位的玉门市法院的倍。法官压力也随案件数的增加而逐年加大,“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工作常态。

(二)滥用诉权等情况日益增加,出现新的“立案难”问题。

当事人起诉后,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均会给予立案,目前个别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假借“维权”名义,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提供不真实被告地址、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等,导致不合法诉讼和虚假诉讼随之增长,但大部分虚假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在立案阶段难以辨别和认定,只能是立案后,通过审查再出具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等方式来解决,由于没有责任追究制度,来有效的惩治虚假诉讼,导致虚假诉讼无法被完全杜绝,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一些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在遇到不愿意处理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而此类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导致不应立案的请求进入法院,法院对类似这种立案请求的审查、释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案工作效率。

(三)

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矛盾纠纷,但由于部分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限制了其对诉讼流程等的了解。辖区内仍有当事人不清楚立案流程和立案所需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时有立案材料事先准备不足、管辖法院选择不当的情况,往往需要立案窗口进行现场指导、补正诉状、补充起诉材料和解释沟通,大大增加了立案审查人员的工作量,少数当事人长时间占据立案窗口,导致立案等待时间较长,致使立案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受到一定影响。对于网上立案来说,律师等经常与法院“打交道”的诉讼参与人,对网上立案流程操作较为熟悉,但对于不常使用互联网、第一次来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对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的认识不够,往往会采取线下提交材料的方式。个别案件由于网上立案时线上审查材料不便利等情况,立案庭往往只能驳回当事人网上立案申请的办法,通知当事人线下邮寄材料或现场提交,导致智慧法院平台应用率不高,线下立案压力较大。

(四)人员配置不均衡,干警素质应进一步提升。

部分法院立案庭配置人员不足,没有专门下设庭室长,且专业法官数量不足,部分法官年龄偏大,部分法院立案庭人员即将退休,存在立案庭干警青黄不接现象,对后续立案庭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可能会有影响。立案庭聘用制人员占80%以上,法律专业毕业人员较少,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在立案审查时,立案把关不严、案件性质把握不准、立案准确率不高情况时有出现。少数立案审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学习法律与司法解释不够,导致部分立案登记的案件不按规定收案,对本应合并审理的同一案件,人为拆分成几个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讼累。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审查工作外,立案庭还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诉讼收费、上级法院调卷退卷、上诉案卷移送、解答法律咨询等一系列繁杂的工作。部分信访工作未从立案庭分离出去的基层法院,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同时又要进行人民法院质效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广和营运等,任务相当繁重,一人兼多职的情况较为普遍。

四、针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建议

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市法院立案工作优质高效运行。

(一)加强诉源治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工作,对借款合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件进行研判,找准纠纷产生的规律和原因,与基层、重点行业领域形成预防化解链条,及时在纠纷的产生之初有效地介入,从源头上减少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思路,不断扩大多元解纷“朋友圈”。根据纠纷类型和群众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司法调解,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加强沟通交流,强化诉前调解工作。

各院立案庭要加强与各业务庭的联系,与其他业务庭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能让业务庭法官对立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辖区群众多进行普法宣传,来减少土地、房屋拆迁等方面的矛盾。外部精准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解纷力量,整合多方解纷资源,充分发挥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实质性分流和解纷作用;内部推进分流、调解、速裁、快审等各环节有机衔接,完善案件分配、资源配备、程序转化等工作机制,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创造条件,缓解审判部门和一线法官的压力,形成分流化解一批、快调速审一批、精审细判一批的良好格局。

(三)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功能设置,打造“智慧法院”。

改善立案流程,建立完善导诉机制,加强导诉分流、立案审查、查询咨询、司法救助、材料收转等多功能的“一站式”服务,耐心细致地向案件当事人释明有关诉讼事宜,告知有关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要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力度,规范和提高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针对当事人反映较多的收费跑银行问题,可在大厅设置POS机或与银行合作设置银行代收窗口。同时,进一步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完善网上司法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跨域立案等,不断提高互联网诉讼服务水平,缩短立案登记等待周期,切实做好立案审查、立案释明、立案指引等工作。

(四)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打造诚信诉讼模式。

加大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等方面的宣传,正确引导当事人合法的进行合理诉讼。通过诉状和初步证据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诉范围,是否具备明确的诉求、事实理由,当事人是否为适格的主体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进行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引。针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滥诉风险的要求起诉人签署《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向其告知原告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以同一无理诉求与事实理由达到三次起诉的列入“黑名单”,将虚假诉讼从源头消除,打造诚信诉讼。

(五)优化人员配置,强化职能。

从知识结构、年龄、工作经验多方位考虑科学调配人员,选调年富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精干力量和年轻干警充实到窗口部门。细化人员分工,指定专人对工作进行具体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每个细项工作均有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针对新案、难案、敏感性案件多发的新形势,尽可能地让立案法官、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拓宽立案知识,确保立审畅通。同时,应该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主动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法院先进的工作经验及模式,进一步推进立案、信访及诉讼服务工作高效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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