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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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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篇】

1、分管领导负责机关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学校档案工作的宏观建设,努力提高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水平,确立档案为学校和部门服务思想。

2、把档案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研究、检查、督促,确保完成档案工作任务。

3、根据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支持、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4、关心档案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表扬和奖励作出贡献的档案人员,以促进、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1、宣传贯彻《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热爱档案工作,努力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划草拟本学校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按规定做好文书档案的工作和平时的归档工作。

4、集中统一管理本学校全部档案,做好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工作。

5、熟悉本学校室藏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热情接待查档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注意掌握利用效果的收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6、认真做好库房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7、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8、完成领导和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1、严格遵守相关档案法律法规,协助专职档案员在学校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全体教师归档意识。

2、认真参加学校年度文件材料归档等档案业务活动,注意收集本部门工作所产生的档案材料,依照分类随时归入有关卷夹盒内。

3、每学期末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所分享的“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汇集5篇】”,并向档案室移交。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

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按学校规模确定。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三千人以上为副处级,三千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办公室领导。

档案馆为系处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高等学校设立档案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五十年以上;。

(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五千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三万卷(长度三百米)以上;。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

第六条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七条高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制订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

(五)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分室是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高校附属单位(如附属医院、校办工厂等)的档案工作受学校档案部门和附属单位双重领导。其档案机构的设立和档案管理、移交等,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九条高等学校各部、处、院、系、所等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可由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一名。

馆长、副馆长、综合档案室主任人选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心档案事业、有馆员(或相当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馆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档案部门和各部门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以及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四条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为档案部门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设施。

凡设置档案馆的高校,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规模,馆藏档案的增加数量,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档案馆库房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单独建设馆库,档案库房建设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复印、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与档案缩微化。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执行。

(三)科研类。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产品生产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七)出版物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

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九)财会类。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84)第85号)执行。

以上各类系指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二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归档时间应按以下要求:

(一)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二)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四条凡由本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原则上由各校档案部门永久保管。在国家需要时,或学校所存部分档案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应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供所需部分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对因学校分立或合并,其分设或合并前的档案,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经协议由一校或合并后的学校档案部门统一保存。有关学校在利用这部分档案时,应予优先照顾,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校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式的重要文件材料,高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部门要注意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高校档案部门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第二十九条高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一)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部门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三十三条高校档案部门应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

高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二)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四)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提供档案目录(属开放范围的)、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等。

第三十六条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七条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长同意;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要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高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或校(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秘密,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高校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国家标准~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高校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部门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高校档案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在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四十三条高校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所发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82)教办字254号]、《关于高等学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84)教办字210号]同时废止。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篇】

档案是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反映,学校各部门在教育教学及其它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应由学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学校档案室是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学校行政校长分管,日常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具体领导。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的党群类、行政类、教育教学类、基建类、声象类、设备类、荣誉实物类的所有档案。

1、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和各类材料及时归档制度。

2、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学校的全部档案,编制检索工具,提供校内网上查寻,并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服务。

3、负责对全校各处室的档案收集、归类整理、上交档案室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纳入学校对各处室考核检查的内容。

4、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所有学校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学校各处室要积极负责本处室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归类、整理、上交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收集完整齐全,并按时移交到学校档案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档案材料据为己有。如一项工作、一次活动由几个处室联合组织的,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材料由牵头主办的处室负责归档,其他处室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2.严格执行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及教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坚持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将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学校及各处室、各部门、课题组的工作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档案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不得擅自销毁文件、材料。如确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要由档案室登记造册,经校长批准后专人监销。干部、职工在调动离开原工作岗位时,要彻底清理文件、材料,及时办理文档材料的交接手续。

4、凡是反映本校重大工作与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字、声像制品、图片等资料均属归档范围。凡属归档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要求字迹、图象清晰、书写工整,所有会议记录和文字材料均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书写。立卷单位应负责将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系统整理,并在封面上填写档案名称,编写卷内目录。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准确划分保存期限。凡反映学校重大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是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列为长期保管;凡是在短时间内对本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存。

5、文件类的归档材料实行以件为单位归档。校内发文要附文件正本、底稿、发文单、附件等。底稿及发文单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发文单上必须在签发栏内由领导签字,正文上的公章应盖在发文单位和日期处。

6、请示类文件要附相关批复材料。上级来文需要办理并上报相关材料的,要求将上报的相关材料附上。各处室如报表、名册、学生素质报告存根、图册等已装订并符合装订要求的材料,以册(本)为单位移交档案室。

7、德育、师德教育活动、教学、科研、基建、校内小报、设备、学校撤并校舍置换、教育现代化验收资料等专题性的归档材料,仍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立卷,需装订的案卷材料归档部门要装订后方可移交。

8、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得归档。凡不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整理后方可移交。移交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用纸规范(a4纸)。

9、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兼职档案员在整理过程中要逐卷(件)检查,不要缺项、漏项,不要把属于一个内容的档案材料人为地分割开或遗漏。

10、移交的归档材料左边装订处要预留25mm左右的装订线。

11、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检查,按立卷归档要求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归档部门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档案材料时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备查。

12、档案室应坚固安全,安装防盗门窗、窗帘,有条件可配备空调、电脑。

13、应绘制档案柜案卷存放示意图。

14、借阅档案,必须填写“借阅档案审批表”,经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借阅,借阅人不得擅自拆卷抽取、拍照、复制卷内文字材料,借阅人不得泄密、遗失、涂改、污损,更不得私自转借给他人,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5、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所有档案要及时整理,规范分类,登记归档。档案类目和基本范围:

(一)党群类

1、学校党组织的计划、总结、文件、批复等材料;

2、党员大会、支委会、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改选、增补委员报告、批复;

5、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材料;

6、开展各项专题活动的材料;

7、出席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名单;

8、表彰、处分材料;

9、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

1、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报表;

3、学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奖惩办法、考核检查资料;

4、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会议材料;

5、学校文件、会议资料;教代会资料;

6、专题报告;学校重大事项的调查、汇报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8、学校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处室的请示与学校的批复文件;

9、学校及其各处室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和活动过程的资料;

10、学校检查各处室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1、学校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15、本校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单;

17、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8、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20、死亡人员名册和档案;

2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内容按会计档案规定);

22、特困学生“两免一补”登记表、“助学育苗”工程登记表、学生助学金发放登记表;

23、对行政经费民主审查的记录材料;

24、学校绿化、食堂管理、校产管理的有关材料;

25、校办厂资料。

(三)教育教学类

3、总课程表和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5、本校编制的电化教学录音、录像带等;

8、师资培训计划、考核、总结、教师业务档案等有关材料;

12、师生参加本校体育、文艺活动和比赛的材料;

13、本校组队参加各类比赛的运动员名单、成绩;本校最高记录;

14、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统计表;学生体质、保健、近视统计表。

(四)基本建设类

3、校舍平面图和有关文件;

4、基建项目报批材料、审批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料;

5、消防、卫生、水电设施的图纸、鉴定、检查的资料。

(五)声象类

录音带、录象带、照片、计算机磁盘等。

(六)设备类

3、本校自制或改造更新的各种设备的全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七)荣誉实物类

各种奖品、有历史价值的证书、奖状、奖杯等实物。

档案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是为满足利用者的需求,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们提供档案材料,或进行咨询服务。如学生的学籍档案对招生、招工、分配、征兵等用人单位的外调,提供出有益的和高效率的服务,使学生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之前,用人单位就已掌握其在校的基本情况和特长,有利于做到人尽其用,各尽其才。

xx第一中学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篇】

要充分认识校舍档案分享的“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汇集5篇】”,在思想上重视采取多种方法、途径加以收集,档案的收集方法主要做好立卷归档和日常收集两方面工作。

1、收集之前要明确归档范围、时间、要求。

2、应有积极态度和主动精神,不能坐门等客。

3、一式二份,正本放教育委员会,副本存学校。

4、当撤销学校的校舍档案,应全部移交给市教育委员会。

1、边鉴定边整理,按要求进行分类、组卷,文件排列、案卷的装订,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编制等工作。

2、严格遵守档案整理工作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利用原有基础,便于保管和利用。

3、档案整理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基础。

4、档案的整理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要求设立库房,库房的要求达到“十防”,按要求设置保管设备,材料要达到防光、防尘及有害气体对档案的直接危害。档案的存放要符合要求。案卷和目录一致,移出档案要说明原因、移往何处、时间、数量、名称。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案卷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收据上签名盖章,其收据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会计一份。

1、首先办理查阅或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或借阅须持介绍信和领导批准手续。

2、查阅或借阅,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

3、查阅或借阅不允许折叠、涂改、转让他人阅览、缺页等,严守保密规定,归还时清点清楚。

4、查阅或借阅时,严禁吸烟、桌上放水杯、量水瓶等,以防污染档案。

档案室必须有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查阅、借阅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阅后不能乱说,阅览时不能随便翻阅和抄录。对无用的材料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二人以上人员监销。

1、清销之前,首先由管理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如发现确实因污染、损坏等原因造成无使用保留价值,经鉴定小组的鉴定同意后方可清销。

2、清销应有二人以上人员监销,以防失泄机密。

3、要遵守保密规定,坚持杜绝任意和自销毁文件或卖给废物收购站。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篇】

一、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档案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

三、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及文件材料,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送有关档案部门备案,然后方可销毁。

五、经过鉴定,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要重新组卷,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责成有关责任人负责修改、补充。

六、销毁档案时,监销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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