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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党员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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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第一篇】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书、自传、个人小结、思想汇报、培训证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三、单位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参加一些党的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让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四、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单位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六、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发展入党。

七、单位党组织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党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等。公示期间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切实把好发展新党员的入口关。

九、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发展新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单位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问题严重的要责承相关单位党组织班子进行整改。

发展党员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发展党员制度【第三篇】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1、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提出申请,提交入党申请书。

2、递交入党申请报告一年以上的入党申请人,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经小组推荐,支委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组织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机关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5、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内容。未经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6、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1召开支委会。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充分酝酿,初定竞争拟发展对象,并确定召开支部扩大会的时间、对象等。

2召开支部扩大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①支部负责人介绍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可形成书面材料发给与会者);②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提交入党申请以来的思想工作表现等,演讲时间为10分钟左右,演讲结束后入党积极分子离开会场。③民主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有入党动机、思想品德、遵守纪律、能力水平、勤奋敬业、工作成绩等。

3召开支委会,根据测评分和入党积极分子平时思想、工作表现,确定发展对象。

7、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8、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经机关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

6、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三、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核定推荐名单,向推荐;3、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逐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机关党委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

发展党员制度【第四篇】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有领导、有计划进行。

一、申请入党

1.开展入党启蒙教育

1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将入党启蒙教育纳入大学毕业生入路教育、青年人才班培训内容,加强爱党爱国爱路爱岗教育,做好高学历、高职称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工作。

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采取集中宣讲、谈心启发、结对帮带等多种形式,重点做好青年职工入党启蒙教育,使更多的先进分子凝聚在党组织周围。

2.递交入党申请书

3国铁企业职工有入党愿望的,向工作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要做好正确引导,避免发生异地违规入党。

4劳务派遣工有入党愿望的,也可向用工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5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认真审看,如不符合要求的,指导其修改完善。

6党支部应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及时报上级党委(党工委,下同)录入信息系统。

3.党组织派人谈话

7党支部书记收到入党申请书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

8谈话重点是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鼓励政治热情,帮助找出问题,指出努力方向。

9谈话应形成记录,记明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形成《关于同入党申请人×××同志的谈话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0入党申请人经过半年以上(至少3个季度)培养教育,具备基本条件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劳务派遣工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保证足够的培养考察时间。

11党支部应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支持群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28岁以下青年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推荐。

12党支部书记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

13召开支委会会议(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根据党员队伍结构和推荐人选的一贯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4设党总支的应召开总支委会会议,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5.上级党委备案

15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会议意见等,形成《关于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备案报告》,报上级党委。设党总支的由总支统一报备。

16上级党委接到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后,在一个月内,由党委组织助理员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手续完备的,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关于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批复》,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7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应在支部大会、党小组会上宣布,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具体时间为支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18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培养。

6.培养教育考察

19党支部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集中培训以及分配一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养教育。

20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写1篇《思想汇报》,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书记定期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

(21)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执行纪律、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进行考察,经常听取党员群众意见,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22)党支部每季度应将培养教育考察意见及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23)党支部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材料。

(2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每年年中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数量、结构、分布、质量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2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5个季度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26)培养联系人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情况,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

(27)召开党小组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意见报党支部。

(28)党支部采取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民意测验、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指导团组织召开“推优”大会,产生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29)召开支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关于将×××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决议》。

(30)召开总支委会会议,对党支部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8.上级党委备案

(31)党支部应将《关于确定×××同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备案报告》报上级党委。设党总支的由总支统一报备。

(3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对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基本条件、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拟定年度发展计划(原则上与党内统计年报同步完成),并在一个月内将《关于同意确定×××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通知党支部,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发展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3)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在政审之前,应在党务公开栏内张榜发布《关于确定×××同志为发展对象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做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34)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9.进行政治审查

(35)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36)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审范围包括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岳父母(公婆)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政审方式为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证明材料》一般应加盖政审单位党委公章。

(37)党支部要形成《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政治审查结果一般一年内有效。

10.集中组织协审

(38)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将拟定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进行协审。

(39)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分地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提报的发展对象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在协审检查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提交部务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并上报国铁集团党组组织部备案。

(40)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国铁集团党组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向所属单位党组织下达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年中,根据基层党组织需求及时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11.开展短期集中培训

(41)组织发展对象参加集团公司党校集中脱产培训(计划安排在一季度),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凡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试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4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政治标准,围绕培训重点内容,组织编印《发展对象培训教学大纲》,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43)建立《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考试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培训合格的颁发《结业证》。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委会审查

(44)党小组召开会议征求党员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形成《关于对×××同志发展入党的意见》。

(45)党支部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

(46)党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7)召开支委会会议对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公示、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的,形成《关于对×××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对尚不成熟的发展对象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加强培养教育。

(48)召开总支委会会议,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审请示进行审议。

13.上级党委预审

(49)党支部应将预审请示与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考察表、政治审查材料和结论性报告、培训登记表和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于支委会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党委预审。设党总支的由总支统一报审。

(50)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组织助理员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严格把关。预审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纪检、监察、信访、公安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5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形成《关于对×××同志的预审意见》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预审认为尚不成熟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

(52)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

(53)《入党志愿书》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编号管理、统一发放。

(54)党支部书记、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按要求严肃认真、忠诚老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55)凡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发展对象都要自己填写《入党志愿书》。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发展对象口述内容代笔填写。

15.支部大会讨论

(56)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时间,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会准备。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才能召开。

(5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8)支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按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主持词组织会议,党支部书记空缺时,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由党支部副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同志召集支部大会。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59)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关于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60)召开总支委会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61)党支部应将《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在一个月内报上级党委审批。设党总支的由总支统一报批。

(6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应对党支部报送的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了解原因或督促党支部补报。

(63)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进行谈话,或指派联系包保党支部的党委委员进行谈话。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

(6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党支部上报的审批预备党员请示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65)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召开党委会会议,不能用党委委员传阅办法代替集体讨论,不能以党委书记代替党委审批,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等形式进行审批。

(66)党委会会议应听取谈话人和党委组织助理员介绍审批对象的情况,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充分讨论。一次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并明确预备期起止时间。

(67)审批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党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到会人数、表决情况、预备期起止时间等,并形成《关于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党支部收到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在党务公开栏内张榜告知。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

(68)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总支没有审批权,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委托铁路办事处党工委或直属机关党委进行审批。

18.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69)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应在审批预备党员后一个月内,将《关于将×××同志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70)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半年综合分析新接收预备党员队伍结构、质量、分布等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发展党员计划,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兑现率和党员队伍结构得到改善。

(71)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全面总结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分析倾向性问题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提出次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国铁集团党组组织部报告。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72)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审批同意意见后,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在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上宣布。

(73)党委审批期间,新接收预备党员工作发生变动的,由其工作变动后所在党支部负责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在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上宣布。

(74)党支部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0.入党宣誓

(75)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或所在车间党支部(总支)组织举行。

(76)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应在上级党委批准后当月及时举行。如党委在短时间内连续批准多名预备党员,可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77)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在党员活动室进行,可吸收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宣誓仪式,接受教育。

(78)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必须悬挂符合中组部规定标准的党旗,并按照入党宣誓主要程序进行,体现庄重、严肃。

21.继续教育考察

(7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建立《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预备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开始参加组织生活。

(80)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党支部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81)党支部要经常听取入党介绍人、党内外群众的评价和反映,定期找预备党员谈话,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意见栏。

(82)党支部应采取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22.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

(83)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满未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提醒,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84)党支部收到转正申请后,党支部书记应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了解其学习、工作、思想等情况;征求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发放《预备党员转正民主测评表》,组织民主测评。

(85)召开支委会会议,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及时发布《关于拟将×××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公示》。党总支审议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86)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在其预备期满时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教育考察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3.支部大会讨论

(87)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时间,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会准备。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才能召开。

(88)支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按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主持词组织会议,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89)通过《关于×××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决议》,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90)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将《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与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查,并由总支将审批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91)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92)召开总支委会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填写《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情况表》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93)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满讨论其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支委会会议讨论意见、党总支审议意见报上级党委预审同意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4.上级党委审批

(9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收到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审批请示和全套入党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会议讨论审批。

(95)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表决,一次会议同时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96)形成《关于×××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书面反馈所属党支部。审批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党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到会人数、表决情况,以及党龄起始时间等,如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也应写明具体意见。

(97)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党支部书记应及时找本人谈话。对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教育党员严格要求,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向其说明原因,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继续接受组织教育。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5.材料归档

(98)党支部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和有关要求,建立入党材料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在转为正式党员前,档案材料由车间级党支部(总支)负责管理。

(99)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发生工作变动,调离所在党支部时,要及时办理入党材料交接手续。

(100)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交由党委办公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由党委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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