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邻里纠纷调解记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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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邻里纠纷调解记录1
河东社区居民崔某家住7号楼1单元1号与三楼居民孙某发生纠纷,因孙某经常倒垃圾时,不经意间把垃圾掉在楼道里,崔某多次对此事进行交涉无果,最终发生争执,引发吵架,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当事人,在民调大厅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鹤山司法所协同河东社区受理后,了解到两家关系自重发生矛盾后就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两家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对此事进行了理解,孙某也注意了自己的行为,了解到事情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注意就不会再发生矛盾。崔某也表示邻里之间要多谦让,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没有在为此事发生矛盾。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小事引发大矛盾,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
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我们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
社区邻里纠纷调解记录2
2018年5月,福清市城头镇在首溪村设立乡贤调解室,按照乡贤标准,分别选定在村民中极具威望的陈昌旺作为首溪村乡贤调解室的主任、陈宏瑜和陈富二人作为调解员。首溪村乡贤调解室严格依照调解流程进行调解,切实实现五有:有固定场所、有本土乡贤、有工作制度、有专人管理、有工作台账。
首溪村乡贤调解室成立后,乡贤们积极奔走村中,化解大小矛盾。不仅是首溪村委会的办公场所,田间路旁、当事人家中都能见到他们忙碌的身影。乡贤调解室成立以来,在村中获得了极大的好评,基本实现“枫桥经验”对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时代新要求。
上个月,首溪村村民杨某和陈某因为邻里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杨某与陈某是邻居,杨某认为陈某在修建围墙时占用了通往他家的道路,影响道路通畅,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极大的不方便。杨某多次与陈某协商无果,就找到了乡贤调解室陈昌旺主任。收到杨某的申请后,陈昌旺主任立即组织两位调解员来到陈某家中,通过实地勘察和当事人谈话方式了解到了事情原委。陈某修建围墙时确实占用了通往杨某家的道路,但由于俩家平日素有嫌隙,双方商谈时又多有争执,村委会也束手无策。考虑到两家关系紧张,乡贤调解员联系到双方家族中说话比较有份量的几位长辈先行沟通,取得这些长辈们的支持后,这才开始组织矛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刚开始的火药味儿十足,到慢慢的平静下来,这对多年的老邻居也意识到了各自的错误。经过乡贤调解员多日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陈某家所建的围墙若实在会影响杨某盖房子时的车辆正常通行,同意到时将墙体后移以便该道路正常通畅。
在农村,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公序良俗的制约。而乡贤调解正是利用了乡贤们威望高、信誉好,人熟、地熟、情况熟,进得了门,说得上话,贴得上心,用亲情、乡情和真情化解了一大批不稳定事件。乡贤调解制度,既吸取了传统乡贤文化的价值精华,又践行和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成起到极大的助力作用。
社区邻里纠纷调解记录3
案例:潘某的父亲与刘某的母亲系再婚,再婚时,潘某与刘某均已成年,再婚前,潘某的父亲在社区有套公房,承租人为潘某的父亲。潘某的户口上在公房里,刘某的户口在XX。2008年,潘某的父亲去世,2010年,刘某的母亲去世,刘某的母亲去世前,刘某以照顾母亲为由搬到该房居住。后刘某拒不搬出该房,要求继承该房屋。***员会,***员会调解,刘某清楚了该房是公房的性质,经友好协商,为了不影响家庭和睦亲情,潘某同意给予刘某5000元作为搬家补偿,刘某同意在一个月内搬出该房。